作 者 : 謝順道
發 行 : 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
類 別 : 教義闡釋
出 版 日 期 : 1966 年 2 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五章 聖靈與信徒

教會是信徒在基督裏所組成的團體,教會需要聖靈的臨在和治理,信徒也需要聖靈的內住和引導。教會若沒有聖靈,就不屬乎基督,終究成為沒有屬靈生命的聚集;信徒若沒有聖靈,也與基督無分,終竟不能達到信主的目的。

第一節 聖靈與稱義

第二節 聖靈與成聖

第三節 聖靈與得救

第四節 做神兒女的保證

第五節 得基業的憑據

第六節 給與活潑的盼望

第七節 引導人明白真理

第八節 賜能力

第九節 替信徒祈求

 

第五章 聖靈與信徒

第一節 聖靈與稱義

一、何謂稱義?

「稱義」一詞,常見於保羅的書信裏,考據其含意,依聖經的釋義是:蒙神算為義(羅四3、6)、得著義(羅十4)、在基督裏成為神的義(林後五21),或看待為義等。概括的說來,就是站在神的審判臺前,眾罪蒙赦,並且被宣佈為義;這種宣佈既靠著神的公義而完成(羅五17~19),就充分的帶著法庭上的尊嚴性,叫一切受造的都默默無聲了(羅八33~34)。

稱義的動作,可以說包括著兩件事:第一就是神不將罪歸於罪人(羅四6~8;林後五19),而全歸於基督的身上(賽五十三6),這是消極方面的動作;第二就是基督的義歸於信徒,算為信徒的義(林前五21;加三27),使之獲得神子的名分(弗一5),這是積極方面的動作。從此可知,稱義是一種從神那裏來的義,而不是因著遵行律法而來的義了(羅三21;加二16)。

二、何以必須稱義?

「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來九27)。死是從罪來的,那裏有罪,那裏就有死;那裏沒有罪,那裏就沒有死。審判是從死來的,那裏有死,那裏就有審判;誰能永活免死,誰就能倖免死後的審判。神所以如此定命,乃為要顯明祂的公義,叫凡是受造的都閉口無言。 

神審判以色列人的準則,是憑著祂所頒佈的律法;他們若切實遵行,也可以藉此被稱為義(羅二12~13)。但自有律法以來,卻未曾有人行得完全(加五3);可見沒有人能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是一件極明顯的事實(加三11)。這就是凡以行律法為本的人之所以被咒詛的原因(加三10)。

神審判外邦人的準則,是審察他們的行為是否合乎良心的要求;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做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4~15)。但外邦人不僅不能立自己的義,甚至陷在比以色列人更深的罪淵,而無從自拔(羅一18~32;弗二1~3,四17~19)!

凡要靠律法稱義的以色列人,以及凡要靠自己的善行而立自己為義的外邦人,面臨了現實的考驗,都慘敗了!所以保羅引證大衛的詩篇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12;參考:詩十四1~3,五十三1~3)。

上述以色列人不能守全律法的罪,及外邦人不能順著良心行善的罪,都稱為「本罪」,是本身所犯的罪。此外還有「原罪」,是從人類的始祖遺傳下來的罪(羅五12),大衛受聖靈感動,也承認人在尚未出生之前,都已經有這種罪了(詩五十一5)。

「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加三22)。舉世沒有一個義人,以色列人和外邦人都被聖經圈在罪裏(羅三9);罪的工價乃是死(羅六23),死後且有審判,審判的結果是永遠沉淪(帖後一7~9)。「罪」和「罰」,這兩個既悲慘且令人恐懼的事實,就是人類必須蒙神稱義的唯一理由。

三、靠聖靈稱義

神愛世人(約三16),願意萬人得救(提前二4),不願有一人沉淪(彼後三9),因為神是眾人的父(弗四6)。神藉著摩西所傳的獻祭的律法,就是神愛的宣佈(利一1~4;來九22);耶穌基督降生為普世的罪人而死,就是神愛的彰顯(羅五8;彼前二24)。

全人類都被聖經圈在罪裏,站在神的面前,都無善可陳,都無從自救(加三22),這就是人將蒙神稱義的前提。因為一個竭力追求義而不能行義的人,其必然的結果就是良心的自責;這種自責乃是引渡他去就近神的義的橋樑,他知道除此之外,已經沒有第二條門路了(羅七23~25)。

主耶穌說:「我來本不是召義人悔改,乃是召罪人悔改。」(路五32)。世上本來雖然沒有一個義人,卻有許多自義的人;這些自義的人,既要立自己的義,就不願悔改而服神的義了(羅十3)。因此,自義是稱義的一大障礙;惟有謙卑痛悔,求神開恩垂憐的人,才能蒙神稱義(路十八9~14)。
稱義的恩典,在人的方面根本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就可以白白的取得(羅三24),就是連亞伯拉罕也包括在內(羅四2~3)。如果一定要說人在稱義的事功上也有什麼作為,那也不過是悔改、相信、受浸而已(徒二38;羅四5);因為基督已經為我們的過犯而死,並且從死裏復活,成為我們蒙神稱義的倚靠了(羅四25;林後五21)。「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羅三20、28)。

稱義的唯一目的,乃是免去神的忿怒,在法庭上向著審判誇勝(羅五9)。因為不義的人得不著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們身上(約三36);惟有蒙神稱義的人,卻已經與神復和(羅五1、10),不必再懼怕任何人的控告了(羅八33~34)。

稱義的唯一方法,是信而受浸;任何人一經受浸,稱義的事功就即刻完成了(可十六16;徒廿二16;約壹一7~9)。這種賴乎主寶血蒙神稱義的恩典,早在舊約時代就已經有它的影像了(來九22;利十七11)。

浸禮之所以有赦罪稱義的功用:第一就是無罪的羔羊替我們成為罪,並且藉著永遠的靈自獻於祭壇上(林後五21;林前五7;來九12~15;約十18);第二就是聖靈本身有赦罪權,藉著施浸者的動作行使出來(約廿22~23),又親自為道做見證(約壹五6~8)。

可見在稱義的效能上,聖靈確居乎一個很重要的地位,使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們必須靠著聖靈洗淨罪污,才能蒙神稱義的真理(林前六11)。

再由另一方面說,一個罪人肯承認自己的罪,接受耶穌基督為他的救主而就近祂的義,也都無不是出於聖靈的感動(約十六7~8;林前十二3)。聖靈這種責罪和引導的預備工作,由稱義的事功上而言,也佔了一個很重要的地位,是不容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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