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謝順道
發 行 : 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
類 別 : 教義闡釋
出 版 日 期 : 1966 年 2 月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四章 聖靈與教會

聖靈在一切有關教會的存在和活動上,都握有最高的權力;使教會得以一日而形成的,是由於祂所做的見證;使教會能產生主所期待的效用的,也在乎祂的運行。聖靈也將基督的生命,豐豐富富的賜與教會:在五旬節之前,眾門徒原是一群個人的集會,但在五旬節之後,藉著以火為象徵的聖靈的焚燒,他們卻融合為一個團結的整體了;不是一個機械的組織,乃是一個有機體,由一切實實在在與元首基督聯合的人所構成的。

第一節 教會的定義

第二節 教會的本質

第三節 教會的由來

第四節 教會應有的條件

第五節 聖靈治理教會

第六節 建立教會的恩賜

第七節 恩賜的基礎

第八節 教會是獨一無二的

第九節 教會必須合一

 

第四章 聖靈與教會

第一節 教會的定義

「教會」一詞,在希臘原文的讀音,略如「愛克雷西亞」,英讀音作〝Ecclesia〞。

〝Ecclesia〞是古代希臘的自由市為議事所召開的「合法集會」,也稱為「常例集會」;那時,全城的市民一聽見吹角的聲音,就聚集進行議事。在基督降生前,這是希臘社會的慣用名詞,本來的意思是「被召出來的集會」;在歷史上,最初取用這名詞為「教會」之稱謂的,是主耶穌(太十六18)。

使徒行傳十九章39節中「照常例聚集」一句,原文是〝Ecclesia〞;日譯本作「正式的議會」,就是國法上所公認的合法的集會;所以呂氏譯本作「合法的集會」,並註明「與教會一詞同字」。

使徒行傳十九章32節中「聚集的人」一句,41節的「眾人」,原文都用〝Ecclesia〞;呂氏譯本都作「會集」,並註明「與教會一詞同字」。從國法上看來,這次的聚集是違背常例的集會,毫無秩序。

猶太人卻把〝Ecclesia〞用為聽見吹號而聚集在會幕前的一種「集會」;使徒行傳七章38節,及希伯來書二章12節的「會中」一詞,都含有這種意思。上述兩段經文中的「會中」一詞,呂氏譯本都作「公會」;原文也是〝Ecclesia〞。

就〝Ecclesia〞一詞的原意而論,舊約時代的以色列人和新約時代的基督徒,按理都是蒙召出來的;但在使用上的意義,卻有所分別。新約時代使用此詞,依據聖經的釋義是:「神的教會,就是祂用自己血所買來的。」(徒廿28);「神的教會,就是在基督耶穌裏成聖,蒙召作聖徒的。」(林前一2)。這種付出基督寶血的代價的選召,以及在基督耶穌裏的成聖,在救恩尚未成全之前,當然還沒有十分的明顯,是不用贅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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