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
謝順道 發 行 : 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 類 別 : 教義闡釋 出 版 日 期 : 1966 年 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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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聖靈與教會 聖靈在一切有關教會的存在和活動上,都握有最高的權力;使教會得以一日而形成的,是由於祂所做的見證;使教會能產生主所期待的效用的,也在乎祂的運行。聖靈也將基督的生命,豐豐富富的賜與教會:在五旬節之前,眾門徒原是一群個人的集會,但在五旬節之後,藉著以火為象徵的聖靈的焚燒,他們卻融合為一個團結的整體了;不是一個機械的組織,乃是一個有機體,由一切實實在在與元首基督聯合的人所構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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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聖靈與教會 第二節 教會的本質 「教會」一詞,在原文上的意思雖然是一種「集會」,但就本質而論,卻與屬世的一般集會不同;這些不同點,至少有下列幾件: 第一、教會是神的(林後一1;加一13),也是主耶穌的(太十六18)。社會的集會卻不是神的,也不是主耶穌的。 第二、教會是屬靈的團體,是耶穌基督從世界中選召出來,與世界的步調完全不同的超凡的集會。社會的集會,大凡以討論政治、教育、交通、實業等為目的而聚集。教會卻以敬神、修道、推行聖工等為目的而聚集;甚至為達成這神聖的目的,寧願被世界恨惡(約十五19)。因此,教會並不是一種社交性的集團,也不是一個變相的政體。 第三、教會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也沒有種族上和階級上的限制;不問在何時何地,凡是歸入主名下的人,都已經加入在這個團體裏了(加三27~28;太十八20)。社會的集會是時聚時散的,有事就討論,結束就分散了;並且往往有種族上、階級上,或境界上等許多空間的限制。 第四、教會中的會員,無論人數多寡,或個人有任何特殊的情形,都必須敬拜同一位主,抱著同一個指望,堅持同一種信仰,接受同一樣浸禮(弗四4~5)。社會的集會中的會員,卻不必有同樣的心志,也不必有同樣的信仰和同樣的主張。 第五、教會中的會員,不問信仰時間的長短,或靈性的高低,都是共敬同一位父的弟兄,也是共事同一位夫子的門徒(太廿三8~9;弗四6);雖然有長老、執事、傳道等稱謂,卻不是階級上的標示,不是為要轄制,而是為要成全聖徒,各盡其職,藉以建立基督的身體所設立的(彼前五1~4;弗四11~13)。社會的集會中的會員,卻有君王、大臣……等階級上的顯然的差異(太廿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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