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行恩道-888期

舊約聖經疑難六題(上)

(摘自謝順道長老《順道信箱釋疑1》,2004年06月,腓利門書房出版社發行)|發佈日期:2020/05/07

舊約聖經疑難前三題:「阿撒瀉勒」是什麼意思?為什麼「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申命記廿章14節與16節的兩處經文「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是否互相矛盾?...... (Joy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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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高雄市‧陳弟兄

1.「阿撒瀉勒」(利十六8),是什麼意思?

2.「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申十四1)。為什麼?

3.「申廿14」記載:「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但16節卻說:「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這兩處經文,是否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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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il謝長老答覆

主內陳弟兄收信平安:

你所提出的「舊約聖經疑難六題」,答覆如下:


1.「阿撒瀉勒」(利十六8),是什麼意思?

神曉諭摩西說,亞倫要把兩隻公山羊安置在會幕門口,神的面前;一隻歸與神,一隻歸與阿撒瀉勒。那歸與神的羊,要獻為贖罪祭 。但那歸與阿撒瀉勒的羊,要打發人送到曠野去,歸與阿撒瀉勒(利十六6~10)。

「阿撒瀉勒」(Azazel)一詞,原文的意思是除去、移去。在舊約聖經上只出現四處(利十六8、10、26),表示過犯遠離了那個獻祭的人。

猶太的學者說,阿撒瀉勒是地名,代罪的羊被送去的地方;那是懸崖,代罪的羊從那裏被扔下去。又有人說,阿撒瀉勒的原文字根是離去、移開,所以可以解釋為完全解脫,或徹底除去。現代的神學家則依據《以諾書》(次經)說,阿撒瀉勒是沉淪天使的首領;牠是一個惡靈,獻祭之人的罪要歸與牠。本會的老前輩蔡聖民長老在四十八年前(1954年),向神學生講解《舊約聖經概論》之時,也是持這種看法。這三種詮釋有一個共同點,即獻祭之人的罪已經被送到曠野,遠離他而去了。


2.「不可為死人用刀劃身,也不可將額上剃光。」(申十四1)。為什麼?

「為死人用刀劃身」,或「將額上剃光」,乃是古代中東及巴勒斯坦各族的異教之風俗。當家人離世或遭遇災禍時,他們便用這種方式來表示極大的哀傷(利十九28;彌一16)。有時候他們也會用刀槍自割自刺,直到流血,以表示他們對所事奉的偶像之虔誠(王上十八28)。

神所以要頒布這條律法,吩咐以色列人不可仿傚異教之風俗,乃因他們是「神的兒女」,歸神為「聖潔的民」,必須與萬民分別為聖(申十四1~2)。


3.「申廿14」記載:「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但16節卻說:「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這兩處經文,是否互相矛盾?

神所以吩咐以色列人要將外邦人滅絕淨盡,乃為要避免他們教導以色列人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就是他們向自己的神所行的(申廿18)。這些可憎惡的事,就是占卜、觀兆、行邪術、交鬼、過陰(申十八9~11);甚至用火焚燒自己的兒女,獻與他們的神,摩洛或巴力(申十二31;利十八21,廿2;耶十九5)。

婦女和孩子成為自己的掠物之後,隨時隨地都受眾人的監視和牽制,沒有「被教導可憎惡的事」之顧忌。因此,無須將她們一併滅絕淨盡。至於「凡有氣息的」一句(申廿16),則單指著人而言,並沒有包括牲畜(書十40,十一11、14)。因此,牲畜也不必殺盡,而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申廿14)。況且牲畜也不可能教導以色列人去學習一切可憎惡的事,所以更沒有理由把牠們全部殺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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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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