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的迷思:基督徒應如何看待同性戀(二)
撰文/夜漸明|聖靈月刊581期-2026.02|主題/信仰的追尋
聖經其實不反對同性戀?
以現今的態勢,沒有任何比同性戀的議題更尖銳地造成了基督教會的分裂,一邊要求教會應無條件定罪同志基督徒,另一邊則要求教會應無條件接納同性戀。如何在教會裡同時有來自基督的憐憫,又有對聖經正確的理解,顯然才是解決之道。在聖經中與同性戀相關的經文主要有下列五處,皆一致清楚地反對同性戀,在接下來的論證中,我們將看到,支持同性戀的聖經學者如何企圖孤立每一處經文,以試圖證明其所指並非現代的同性戀行為。可惜他們畫錯了重點,因為聖經並不容許這樣的割裂與扭曲,整本聖經就是要告訴世人:任何錯誤的性關係都是與神所設立的婚姻對立!包括同性戀。
創世記十九章1-29節
希伯來文的「認識」(yadha,即5節翻譯成「任我們所為」),在創世記被引用了12次,有10次是指性交,而從羅得在這一章先是指出他女兒「從未認識男人」,進而要用這「處女」來平息所多瑪人的慾火,就可確定「認識」就是指性交,並非反對論者所說,是為了要質詢審問而犯了不善待客旅的罪。另有學者論證所多瑪的罪惡,並非人類的同性性行為,因為在猶大書7節說到所多瑪人隨從「逆性」的情慾,是去追逐「不同種」(即天使)的情慾,但同性戀卻是追逐「同種人」的情慾。其實我們都很清楚,若已知道那是天使的話,所多瑪人怎還膽敢去強暴他們?面對天使的能力,是想找死嗎?
12故時至今日,英文雞姦(sodomy)一字即用來代表所多瑪(Sodom)的罪行。
也有學者論證所多瑪的毀滅並非因同性性行為,他們舉「結十六49」說,所多瑪人的罪孽是因其驕傲、貪婪,以及沒有以憐憫之心幫助窮困的人。但這是典型的斷章取義,
13其實就在其緊接的下一節清楚說到,神因為看見所多瑪人在神面前行可憎的事,便將他們除掉。「可憎的事」在同一章的22和58節,都是用來指稱性的罪,而原文這個字原本就用來描述同性性行為(
利十八22,二十13)。早期猶太典籍與作者都已清楚指出所多瑪有同性性交的性犯罪,
14而在保羅當代,所多瑪一詞指的就是外邦世界的同性性關係。所以,不管是聖經的記載或當代人的認知,所多瑪的罪就是指同性性交。同運人士要反對聖經是他們的選擇,但不要用詭詐的方式利用扭曲聖經來為他們背書。
利未記十八章22節、二十章13節
中東自古即有同性性行為的記載,同性間的苟合是美索不達米亞祭祀節目中的一部分,而迦南人的邪淫信仰是用雜交、人獸交、亂倫和同性苟合來敬拜自己的神祇。
15聖經則對於「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的同性性「行為」都是無條件地禁止,行為的「動機」從不被列入考量,所以同性性行為並不是與拜偶像有關聯時才有罪,因為兩者皆違反了神的真實;正如聖經中也經常將婚姻的不忠連結於拜偶像(
何三1,四12),但婚姻不忠的錯誤並不因是否與拜偶像連結而有所不同。從這段經文所採用的強烈字眼如可憎(
利十八22)、
16玷污(24節)、吐出(25節)以及剪除(29節,即死刑)可看出,神視同性戀行為是十分嚴重的罪行,如同經文中與之並列的其他變態性行為一樣。從創世記神對所多瑪的毀滅,到利未記的明文規定,之後歷代的先知們也口徑一致地譴責說:國內又有孌童 (
即男廟妓;申二三17-18),行了一切可憎的事(
王上十四24;結十六50),可見在舊約聖經中,神反對同性性交的立場未曾改變。
其實聖經所有相關禁令的神學脈絡主軸就是「分別」為聖(
利十一44),故聖潔的意義在於「不可摻雜」。這概念也貫穿整本聖經:禁止男扮女裝、女扮男裝(
申二二5);「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也不可用兩樣攙雜的料做衣服穿在身上」(
利十九19);「私生子也不可入耶和華的會」(
申二三2)。
17這也幫助我們理解看似弔詭而不符合衛生醫學的潔淨判例:一個人長了半身大痲瘋乃是不潔,但如果全身都長滿大痲瘋到皮膚只剩下一種顏色,反倒要宣稱他為潔淨(
利十三12-13)。神藉著圍繞選民身旁之日常事物,教導他們務必與其周遭邪惡的迦南各族作清楚區隔;與此同時,聖經也將亂倫、同性性交與人獸交一同視為玷污聖潔的惡,皆因它們違反了神創造的「各從其類」自然分界。
有人主張同性性行為的條文如同舊約的割禮或潔淨飲食等,是過時的條例,
18然而諸多舊約規範到了新約皆有「成全」(即更加完全)的指向,如種族隔閡、奴隸制度或女性平權等(
加三27-28)。新約聖經在此皆指出了基督教價值觀的正確方向與目的願景;然而對於同性性行為,不僅沒有任何形式或實質的改變,反而更擴大其定義的範圍,多加了「女」同性戀性行為(
羅一26)。另外若是照其所謂「已過時」的邏輯,同樣是在舊約條文中並列規範的強姦、亂倫和人獸交,是否皆可比照辦理而「到如今」就可像同性性交那樣任意而為?
羅馬書一章18-32節
這是聖經中探討同性性行為最重要的經文,因為只有這段經文用很清楚的神學脈絡,來解釋為什麼要定罪同性性行為。
19神從起初創造男女就將「性」定義在生理上,並命他們要具備「生養眾多」(
創一27-28)的生殖目的性。至於性在社會學或心理學的範疇,我們在上一個提問主題已論證過,人的心智能力與文化模造是可以任意改變其性別定義,所以並不適用於聖經真理的恆常性(
詩一一九89)。聖經在此段經文指出,對神而言,同性戀行為的關鍵錯誤在於它違反神為人類性行為所設計的根本功能,此乃直接且公然地冒犯神,他們很顯然把神當作對頭,挑戰祂的律法和道路,最終導致神的審判與懲罰。對個人而言,同性戀性行為的高風險特性也涉及逆待身體的罪,不論是逆待自己的,還是逆待性伴侶的,我們在後面的提問主題裡會有明確的醫學證明。
保羅作出這樣的神學評斷,目的不單單在於指責同性戀,更要指出的是,當因人的離棄神而逼著讓神「任憑人」的時候,人性可以「病變」至如此境地。這段經文裡的三小段論外邦人的罪,都由「神任憑他們」起頭,分別是拜偶像(對自己受造的身分說謊)、同性性行為(對自己的真實身體說謊)以及不義的心態與行為(對與他人的互動關係說謊),所有這些罪行都是根源於受造者悖逆造物主而來。而接續神的「任憑」而來的是人的「變為」,榮耀變為偶像、真實變為虛謊、順性變為逆性,
20呈現出人類是如何公然地僭越造物主起初創造的主權而去偽造自己的性個體身分,就像拜偶像是偽造偶像受造的身分而把它們當成是造物的神來敬拜。這一切錯誤行為背後真正的心態是:人想高舉自己,與神同等,甚至高過於神!
哥林多前書六章9-11節
在這一長串不能承受神國的不義名單中,做孌童的(malakoi 直譯為手感柔軟)和親男色的(arsenokoitai 直譯為床上的男人,是由男性和性交兩個字組合而成),這兩種罪都與同性性行為有關。Malakoi 是希臘文裡一種輕佻的俗語,用來形容同性性交上「被動」的一方,經常指男童,在舊約中則指男性廟妓,總共有六處提及。
21而 arsenokoitai 此字尚未出現在現存比哥林多前書還早的希臘文典籍中,不過這個字就是《七十士譯本》中,利未記十八章22節「與男人苟合」的希臘譯文。
保羅那個時代的希臘文化裡,把女性看得極為低下,社會上不鼓勵夫妻之間知性的對話,許多丈夫只好去外頭尋找聰明的年輕男性來代替。經文在此也並非特指同性戀所做的強暴行為,聖經多次譴責同性性行為,都沒有提到強暴的情形,而是指出此行為本身的錯誤(
利十八22;羅一26-27;提前一10)。此外,聖經也非常清楚地將同性戀與髮型等文化議題分開,保羅只說男人有長頭髮是他的羞辱(
林前十一14),但卻說做孌童和親男色的是不能承受神的國。
另外,有人用聖經中關於「社會不公義」的經文篇幅遠多於同性戀的相關經文,來論證同性戀不是聖經強調的重點,只能算小事。其實,真相更可能是在聖經當代的背景中,同性性行為是很清晰的真理判準,毋須贅言,且社經問題涉及廣泛層面,非如同性性交為單一行為,故才需要更多的篇幅。也有人說,聖經只明確反對同性性行為,但是對同性性傾向是沉默的。事實上,聖經在此段列出的十項不良品性,其中之一是貪婪,貪婪本身雖然沒有做出行為,但聖經也給予譴責。對於異性戀者的性慾,保羅是關心的(
與其欲火攻心;林前七9)、耶穌也關心(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太五28)。所以,聖經會不關心同性戀者性慾的心理狀態而任其錯誤發展成行為嗎?
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從上述經文可知,自始至終,聖經都是一貫且重複地採用最強烈的負面字眼來譴責同性性行為,又以嚴厲的方法審判之,所以凡說同性戀是可以接受的「另一種生活方式」,實在沒有聖經的根據。事實上,初代教會一致採納舊約聖經在性道德上的教導,包括同性性行為,而新約聖經禁止同性親密關係,理由也是基於創造與婚姻的真理基礎,故此節經文將行淫和親男色的並列,就是將同性戀行為類比為姦淫,是對婚姻的褻瀆!在當代的斐羅論到:所多瑪的男人「是把天性的律拋到了九霄雲外,一心想與男人苟合,不尊重其共同的天性,將他本應當採取主動的夥伴變成被動的」。而約瑟夫也提到:同性親密關係是逆性的;隨後又將此類行為與亂倫並列,且描述此等行為是外邦人「畸形荒誕和違逆天性的享樂」。由此可見,無論是舊約的猶太傳統、希臘化的猶太思想,以及新約聖經所帶來的詮釋,皆一致地認定同性性行為是明顯的錯誤。
同志釋經認為聖經記載同性戀的最佳例子是:約拿單愛大衛(
撒上十八3)、
22約拿單在大衛面前脫外袍(
撒上十八4)、彼此親嘴
23並相對「哭泣」(
他們自以為此字原文是指射精;撒上二十41)。首先,大衛被拔示巴所吸引(撒下十一章),再按他妻妾的數目,可見大衛不是同性戀;
24其次約拿單的脫衣和親嘴是在不同的場景情境下,中間相隔兩章經文,並非連續動作;最後,聖經說大衛哭得更悲慟。請問有誰聽過在彼此相愛的性行為之後會感到悲慟的嗎?而掃羅責備約拿單說他「喜悅」大衛(
撒上二十30),從原文和前後文可知是指與大衛的政治同盟,甚至是指責約拿單背棄國位的繼承。
25另外,他們也說路得和拿俄米是同性戀,甚至說約翰福音中「耶穌所愛的門徒」,其實是祂的男友。由此可見,同運神學家無所不用其極,拚命尋隙想改變聖經一貫且清晰的真理,甚至到了沒有最扯、只有更扯的地步!
聖經給了我們一個很重要的前提,就是要承認:人若離開了神,就不可能真正「認識自己」,因為祂既是創造我們的神,也是無所不知的神。人權真正的意義在於:人是按著神的形像所造的,這才是我們天生擁有的身分,誰也無權抹煞其價值。而我們人生真正的目的,就是要恢復原本神已賦予我們、照著祂所造有男有女的美好形象。沒有一個人有權利定義何謂人及其生命意義,也沒有一個人有權利定義何謂婚姻及其社會意義,因為這些應該都由「創造」這一切的神決定。因此,已認識神的基督徒不應為了滿足自己的性偏好,而貶損自己和性伴侶具有神應有形像的人格,也不應當把性的實踐看得比神還高,而變成對性的偶像崇拜。
26(待續)
參考書目,請翻閱上一期(580)1月號,第18頁。
註釋:
12. 光是一個晚上,一位天使即可擊殺亞述軍隊十八萬五千人(王下十九35)。
13. 反對論者企圖「孤立」每一處經文,但是聖經經文的互相內證即可清楚證明他們的錯誤。
14. 《便雅憫的聖約》指出,所多瑪人是性雜交;《拿弗他利的聖約》說所多瑪遠離了自然律;猶太哲學家斐羅和猶太史學家約瑟夫都明白表示,所多瑪的邪惡就是同性的性關係。
15 . 迦南宗教的豐產儀式(fertility rites)涉及性儀式,認為可以帶來四季循環的祝福、大量的生產和牲畜的繁殖。在這些儀式中,家族中所有的人,包括丈夫、妻子、母親、父親、兒子、女兒、姑嬸、叔伯、兄弟、姊妹、表親,每一個人都要和其他人發生性關係!(參:利十八1-20)。
16. 中文聖經雖同樣譯成「可憎」,但出現在利未記十一章是指「該加以避開」的不潔食物;而在利未記十八章及二十章則是指「絕不可干犯」的性倫理問題;兩者原文不同。
17. 迦南人相信所謂的「同感巫術」,即象徵性的行動能影響諸神與大自然,所以他們認為,用山羊羔母的奶來煮山羊羔,會神奇地確保羊群繼續不斷地繁殖;攙雜動物的種、種子或質料,乃是將他們結合以便神奇地產生後代,亦即未來的農產豐收。這些不可摻雜的律法乍看似乎沒什麼道理,卻是神用來保守以色列人不被引入錯誤的迦南宗教。
18. 有人傾向把聖潔條例區別為「倫理法」和「禮儀法」等,不過這是後世的想法,並非希伯來的觀念,因為古代以色列人 並不區分禮儀的聖潔或倫理的聖潔。其實也無需刻意區分兩者以解釋時代適用的問題,上述分別為聖的真理脈絡即可反駁同志神學的質疑。
19. 羅馬帝國最初的十五個皇帝中,公開的就有十四個是同性戀;另外有的名門貴婦為滿足肉慾,還去妓院服務。當保羅寫信給在首都的羅馬教會時,可想而知他為何針對同性戀這個信仰主題有最深刻,也最完整的耳提面命。
20. 當時的斯多亞主義強調,凡是正當的道德行為必然是順性的生活,尤其在沒有區分同性、異性的希臘文中,常使用順性、逆性來區分異性與同性的性行為。與保羅同時期的約瑟夫寫道:「律法除了生兒育女、夫妻順性的結合之外,並不承認有其他的性關係。」而與耶穌同時期的斐羅也把肛交看作是逆性的愉悅。所以不管從希臘化還是猶太化的脈絡來看,保羅在此處經文的確是在講同性性行為的錯誤與罪惡。
21. 記載在申二三17;王上十四24,十五12,二二46;王下二三7;伯三六14(中譯:污穢人)。
22. 原文「愛」這個字也適用在朋友之間,與撒迦利亞書十三章6節的「親友」同字,原意為所愛之人。推羅王希蘭和大衛王他們稱為「愛」的立約(即友誼結盟;王上五1、12),約拿單與大衛也是這樣彼此相愛的盟約夥伴,但他們皆非性伴侶。
23. 在聖經的時代,男性之間的親嘴是當時男人見面的普遍禮節(創二七26,四五15,五十1),並不涉及性。
24. 由於大衛知曉什麼是「異性之愛」,進而說約拿單的愛「更加美好」,其實是在歌頌男性友誼非常崇高的特質,就像是在戰場上的同袍之義、生死與共。
25.「喜悅」原文是選擇之意,從下一節可知是指國位的問題。「撒上十八1」約拿單與大衛的心「深相契合」,原文是綁在 一起,即同盟之意。
26. 知名牧者提姆凱勒將偶像定義為:「任何對你來說,比神還重要的事物;任何比神更佔據你心思意念和想像力的事物;任何你竭力尋找,卻只有神能給予你的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