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行恩道-943期

​神為什麼要造善惡果?

(摘自謝順道長老《順道信箱釋疑3》,2009年02月,腓利門書房出版社發行)|發佈日期:2021/05/27

神為何造善惡果?乍看似乎因為神造了善惡果,人才有犯罪的機會;如果沒有善惡果,人就不會因為偷吃它而被定罪了。其實人之所以會犯罪,乃因不聽從神的話,反而盲從魔鬼的話之緣故;如果決心順服神,則魔鬼就必知難而退了。然而神造善惡果的目的,約有三個:一、願人善用自由意志。二、培植人順服神的美德。三、維持宇宙間的秩序。...... (Joy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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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美國喜瑞都教會】

神為甚麼要造善惡果,給人類有犯罪的機會?
 

 
【謝長老答覆】

乍看似乎因為神造了善惡果,人才有犯罪的機會;如果沒有善惡果,人就不會因為偷吃它而被定罪了。其實人之所以會犯罪,乃因不聽從神的話,反而盲從魔鬼的話之緣故(創二17,三4-6);如果決心順服神,則魔鬼就必知難而退了(雅四7;太四4、7、10-11)。

魔鬼藉著蛇誘惑夏娃的時候,對她說:「因為神知道,你們吃的日子眼睛就明亮了,你們便如神能知道善惡。」(創三5)。何況你們又「不一定死」(創三4),值得一試的。好幾種譯本都譯為「一定不會死」,如果這是比較正確的翻譯,那就更有保障,而無須猶豫了。

魔鬼的意思是說,神之所以不准許你們吃善惡果,乃因怕你們像祂那樣有智慧,祂就再也無法管你們了。因此,你們只要吃了善惡果,你們便「如神」一般有智慧;然後,你們就不必受神管束,而完全自由了。於是為了得著「如神」那樣的智慧,夏娃就摘下善惡果來吃,又給她丈夫吃,她丈夫也吃了(創三6)。

這樣說來,神所施行的是不是「愚民政策」,而不希望人得著智慧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聖經說,所羅門登基之後,為了能辨別是非,以便公正地判斷神的選民,而求神賜給他智慧。結果,蒙主喜悅,應允他所求,便賜給他空前絕後的大智慧了(王上三7-12;傳一16)。正因我們所需要的智慧可以向神祈求,所以雅各告訴我們說:「你們中間若有缺少智慧的,應當求那厚賜與眾人,也不斥責人的神,主就必賜給他。」(雅一5)。由此可知,神並不反對人得著智慧呀。

聖經說:「敬畏耶和華是智慧的開端。」(箴九10)。這種由於敬畏神而得著的智慧,乃是從上頭來的智慧;先是清潔,後是和平,溫良柔順,滿有憐憫,多結善果,沒有偏見,沒有假冒的(雅三17)。反之,吃了善惡果而得著的智慧,卻是屬地的,屬情慾的,屬魔鬼的;懷著苦毒的嫉妒和紛爭,到處滋生擾亂和各樣壞事的(雅三14-16)。為了造福社會群眾,我們迫切需要的,當然是由於敬畏神而得著,那來自上頭的智慧了。不是嗎?

當挪亞的後裔遷移到示拿地的時候,他們就在那裡建造一座塔。他們的目標是「塔頂通天」,以彰顯他們的智慧和能力的極限;他們的動機則是「為要傳揚我們的名」,以滿足他們的虛榮心(創十一1-4)。這種智慧乃是吃了善惡果所得著的智慧之延伸,兩者的形式雖然不同,心態卻毫無差別:「如神」一般有智慧,「如神」那樣有能力。

試觀今日的世界,人類所發明的武器之殺傷力,日益增強;社會上充滿了罪惡,所謂的「智慧型」的作案手法,也時有所聞。這些現象,豈非都來自吃善惡果的智慧嗎?多麼可怕呀!

話說回來,神為甚麼要造善惡果呢?依據個人的查經心得,祂大概有下列三個目的吧:


1.願人善用自由意志

神吩咐亞當說:「園中各樣樹上的果子,你可以隨意吃。」(創二16)。這段經文表示,神不但給予人充分的自由,而且也給予人自由意志。換句話說,神所造的人並不是沒有自己的思想和意志,萬事都受控制的傀儡;乃是有主權可以選擇自己想做的事,而且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活人」(創二7)。

神又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因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這段經文的上句表示,神給予人的自由是有所限制的自由;因為毫無限制的自由是放縱,並不是真實的自由(加五13)。下句則表示,如果違命,其後果便是死(羅六23);反之,若聽從神的話,就可以「永遠活著」了(創三22)。

「若是你們以事奉耶和華為不好,今日就可以選擇所要事奉的:是你們列祖在大河那邊所事奉的神呢?是你們所住這地的亞摩利人的神呢?至於我和我家,我們必定事奉耶和華。」(書二四15)。約書亞之所以要如此向以色列會眾宣告,乃為要讓他們知道他們各人都有選擇宗教信仰的自由,他並不勉強他們。當然,選擇的後果如何,是要由自己去承當的。

《申命記》第二十八章1-14節記載,神的選民若留意聽從神的話,遵行祂的一切誡命,就必蒙神賜福,得享諸般的恩惠;15-68節所記載的是,如果不聽從神的話,不謹守遵行祂的一切誡命,則各種禍患都必追隨他們,使他們出也受咒詛,入也受咒詛了。這就是說,對於神所吩咐的話,究竟要聽從或要拒絕,神的選民是可以自由選擇的。但在選擇之前,卻要先問自己:我盼望得享諸般的恩惠呢?或遭遇各種禍患也不怕呢?

「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無論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處,乃要求別人的益處。」(林前十23-24)。這段經文所要提醒我們的是,每逢運用自由意志的時候,我們必須慎重考慮的問題;也可以說基督徒在處世的事上,應該嚴格遵循的生活規範。

「凡事都可行」,表示基督徒賦有自由意志,而且蒙主准許,任何事都可以做。「但不都有益處」,以及「但不都造就人」,則提醒我們說,我們所生存的地方並不是一個無人孤島,而是一個與別人共同生活的空間:包括家庭、校園、教會和社會等,隨時隨地都會與別人接觸。因此,我們的言論和行為,或善或惡,對別人都會有所影響的。職是之故,凡對別人無益、沒有造就,甚至會造成傷害的事,我們便一概不可做了。

「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羅七19)。在這段經文中所說,「我所願意的善」和「我所不願意的惡」,表示人賦有自由意志,就是有行善棄惡的意願;「我反不作」和「我倒去作」,則表示我沒有能力付諸行動,並不是沒有意願。

上述這種矛盾(羅七19),讓我深刻地體會: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確實「沒有良善」(羅七18上句);並不是說我沒有良心,而是說我的良心已經沒有力量了。無法否認的事實是,「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羅七18下句)。我賦有自由意志,可以立志為善;然而,我卻沒有能力去實現我的意願哪。

那麼,我當怎樣做才能有效地善用自由意志,去做「我所願意的善」,而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呢?答案就在下面「羅八1-2」所說,在基督裡蒙釋放,得著基督裡的自由。簡單說明如下:

「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裡的,就不定罪了。」(1節)。所謂「在基督耶穌裡的」,就是不但受洗歸入基督,在生命上與祂合而為一(加三27,二20);而且活出基督的生命,在生活上與祂合而為一的人(腓一20-21;約壹二5-6)。《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活在基督耶穌生命裡的人」。《欽定版》則多加一句說明:「不隨從肉體行,卻隨從聖靈行的人。」"Who walk not after the flesh, bat after the Spirit.”這種恆守主道的真門徒(約八31),因為不會犯罪,所以他就不會被定罪了。

「因為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2節)。「律」就是律法,一種約束力。「聖靈的律」就是聖靈的約束力,「罪的律」就是罪的約束力,「死的律」則是死的約束力。屬肉的我因為受「罪律」控制,致使無法棄惡從善(羅七14、18-19);結果,死便臨到我,使我受「死律」控制了(羅五12,六23)。然而,「聖靈的律」卻在基督耶穌裡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的律,而不再做「罪奴」(約八32-34);既然不再做罪奴,當然也就不再受「死律」控制,而得以出死入生了(約五24)。

人因為蒙神賦予自由意志,才能活得「像我」,並能活出人性的尊嚴,而不至於變成傀儡;但更重要的是,要善用自由意志,努力活出基督的生命來,才能榮神益人。而在基督裡蒙釋放,得著基督裡的自由,便是有效地善用自由意志的惟一途徑;除此之外,我們已經別無選擇了。


2.培植人順服神的美德

「人必須順服神」,乃是《新舊約全書》的一貫之道。

舊約聖經的首卷《創世記》記載,神吩咐亞當說:「只是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你不可吃。」這是神對人所頒布最原始的誡命,也是伊甸園中惟一的誡命。違命的後果是,「必定死」(二17);但若謹守遵行,就能「永遠活著」了(三22)。神的話非常清楚,人的生死只在一念之間。

新約聖經的末卷《啟示錄》記載,主耶穌說:「看哪,我必快來!賞罰在我,要照各人所行的報應他。」(二二12)。「各人所行的」,包括順服神,遵行祂旨意(太七21),以及抗拒神,如同亞當背約的(何六7)。耶穌基督是神所設立的審判主,祂審判天下萬民的原則是公義,祂的依據是各人的行為;神已經叫祂從死裡復活,給萬人作可信的憑據──證明祂確實賦有執行審判的權柄了(徒十七31;林後五10)。

舊約聖經的首卷《創世記》,乃以神對人所頒布的誡命為祂與人立約的開端,所以亞當的違命叫做「背約」之罪(何六7)。新約聖經的末卷《啟示錄》,則以基督再臨施行審判為終結(啟二二12);而審判的依據是,各人的行為是否合乎誡命的要求(啟十四12)。除此之外,聖經上各卷的教訓、各國的歷史,以及人物的故事等,可以說都以此為焦點:順服神必蒙福,背逆神必受罰。這個事實告訴我們,培植人順服神的美德,乃是神永遠不變的立法精神。

有些人提出質疑:「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針對這個問題,保羅的答覆是:「斷乎不可!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羅六15-16)。「斷乎不可!」是帶著權威的命令,也是出於愛心的提醒。

原來保羅所說,「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的正意是:活在律法之下的舊約選民,因為受「罪律」轄制,所以雖然有棄惡從善的意願,卻沒有能力付諸行動(羅七18-20);但在恩典之下的新約選民,因為已經脫離了罪的律,所以只要下定決心,要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就可以更新生活了(羅六7、12-14)。因此,並不是說,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叫恩典顯得更多的(羅六1-2、15)。

16節的重點是,在質疑恩典之下的人可否犯罪之前,應該先問問自己:我究竟是要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呢?或要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呢?下面接著說:「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在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17-18節)。這就是說,好不容易從罪裡得著釋放之後,如果再犯罪,回去做罪的奴僕(約八34),那豈不是既可惜又可憐嗎?

「所以要約束你們的心,謹慎自守,專心盼望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所帶來給你們的恩。你們既作順命的兒女,就不要效法從前蒙昧無知的時候那放縱私慾的樣子。」(彼前一13-14)。

上列這段經文中13節的下句所說,「專心盼望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所帶來給你們的恩」,就是當耶穌基督再臨的時候,已經離世的聖徒要從死裡復活,變成靈性的身體;活著還存留的聖徒則不經歷肉身的死,而直接改變為靈性的身體。接著,一同被提到雲裡,在空中與主相遇,然後和主永遠同在之恩(林前十五44、50-57;帖前四13-17)。我們所盼望這恩,乃是我們各人信從耶穌基督福音的終極目的;儘管我們各人入信的動機和需求未必相同,但信主的至終目的卻應該是一致的。

13節的上句所說,「所以要約束你們的心,謹慎自守」,表示為了實現我們所盼望的恩,我們必須努力做到的兩件事。第一是,要約束我們的心,「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人心裡所存的意念,通常都會藉著言語和行為來表達的(太十二34-35)。第二是,要謹慎自守,幾種日譯本都譯為「要慎身」,即要謹慎自己的行為;因為我們的行為是否合乎神的要求,與我們的盼望是否能實現,有絕對的關係。除此之外,還要加上「專心盼望」,即集中精神,一心一意地盼望;正如保羅所說,「你們要思念上面的事,不要思念地上的事。」(西三2)。在專心盼望的事上,保羅不但如此教導我們,更可貴的是,他所留給我們的榜樣。他說:「我只有一件事,就是忘記背後,努力面前的,向著標竿直跑,要得神在基督耶穌裡從上面召我來得的獎賞。」(腓三13-14)。

14節的上句所說「作順命的兒女」,乃是神對我們的要求,也是我們極其重要的靈修課題。那麼,我們該怎麼做,才算順命的兒女呢?《馬太福音》第三章13-17節記載,主耶穌受了洗,從水裡上來,神從天上說:「這是我的愛子,我所喜悅的。」神之所以這樣喜悅,乃因主耶穌受洗是為了「盡諸般的義」,《現代中文譯本》譯為「實行上帝的要求」。這就是說,施洗者約翰是神所差遣的先知,他的施洗工作是神的旨意(太十一13-14,二一23-27),接受他的施洗便是遵行神的旨意。因此,我們若效法主耶穌的榜樣,凡事遵行神的旨意,我們便堪稱為順命的兒女,得神喜悅,終身蒙福了。

14節的下句說,「就不要效法從前蒙昧無知的時候那放縱私慾的樣子」。這就是說,在還沒有信主之前,由於蒙昧無知的緣故,我們所過的是放縱私慾的日子;如今既然受洗歸入基督,就應該改變縱慾的生活習慣,努力做名副其實順命的兒女了。換句話說,立志不效法邪惡的世界,只要心意更新而變化,實實在在做一個在基督裡新造的人(羅十二2;林後五17;弗四20-24),乃是作順命的兒女應有的生活態度。


3.維持宇宙間的秩序

哥林多教會的婦女認為在基督裡男女平等,所以拒絕了素來的蒙頭風俗。其實聖經上所說的男女平等,乃是在基督裡的救恩之平等(加三27-29)。夫妻是一體關係(弗五31),並不是平等關係。丈夫是妻子的頭(弗五23),妻子是丈夫身上的肢體(弗五28-29)。夫妻各有當盡的本分(弗五22-25、28-29、33),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並沒有貴賤的差別。兩個人才需要爭平等,夫妻是一體,怎麼會有平等問題呢?

蒙頭的重點是順服,它所要表徵的意義是「服權柄」(林前十一10),精神比形式更重要。因此,有蒙頭風俗的地區之女人,如果不順服丈夫,則雖有蒙頭也不算蒙頭;反之,沒有蒙頭風俗的地區之女人,如果順服丈夫,則沒有蒙頭也等於有蒙頭。哥林多教會的女人不願意蒙頭,是出於一種違反常情和常理的心態,所以保羅才吩咐她們非蒙頭不可。依據這個理由──順服的實質比蒙頭的形式更可貴,真教會不主張蒙頭。

惟因蒙頭的重點是順服,所以在吩咐哥林多教會的女人必須蒙頭之前,保羅首先提到的便是「頭」的問題。他說,「基督是各人的頭」,所以會眾必須順服基督,這是教會的秩序。「男人是女人的頭」,所以妻子應該順服丈夫,這是家庭的秩序。「神是基督的頭」,所以基督順服神,被釘死在十字架上,這是靈界的秩序。這就是說,妻子必須順服丈夫,藉以維持家庭的秩序,如同教會應有的秩序,以及基督所示範靈界的秩序一般(林前十一3)。

由「林前十一2-16」那段經文的內容可知,為了強調女人必須蒙頭的觀念,保羅舉出不許辯駁的幾個論據。其中有一項便是,「為天使的緣故」(10節)。女人有沒有蒙頭,究竟與天使有甚麼關係呢?保羅並沒有說明。個人覺得也許有下列三個理由吧?

神的兒女有沒有遵守神藉著傳道人所吩咐的話?行事為人如何?天使都在察看(提前五21)。此其一。

天使都是服役的靈,他們的任務之一是,奉差遣為那將要承受救恩的人效力(來一14)。為了完成這個任務,他們必須時刻察看神的兒女的信仰生活。此其二。

神是天地的主,連有大能的天使都要聽從祂的命令,成全祂的旨意,並且要稱頌祂(詩一○三19-20)。神的兒女如何?他們難道不會留意嗎?此其三。

神是天地的主(徒十七24),也是天使的主,所以天使必須聽從祂的命令(詩一○三19-20),這是靈界的秩序。丈夫是妻子的頭,所以妻子必須順服丈夫(弗五22-24),藉以維持家庭的秩序;家庭秩序正常,婚姻生活才會美滿。神的兒女能維持正常的家庭秩序,將給予天使正面的影響;所以說,妻子必須順服丈夫,乃是「為天使的緣故」(林前十一10)

「為天使的緣故」,也就是「為維持宇宙間的秩序之緣故」。所謂「宇宙間的秩序」,就是神所創造,天上的、地上的、能看見的、不能看見的,舉凡物質界和靈界的秩序(西一16)。

聖經說,世上的君王必須嫉惡如仇,依法懲罰惡人,使弱者的權益有保障;惟有如此秉公執政,社會才會安定,國家才會強盛(箴十六12,十四34)。與此同理,天地的主也是以公義為祂寶座的根基,使祂的國度永遠強盛的(詩九十七1-2)。

墮落的天使說:「我要升到天上,我要高舉我的寶座在神眾星以上,我要與至上者同等。」神說:「然而,你必墜落陰間,到坑中極深之處。」(賽十四13-15)。彼得說:「就是天使犯了罪,神也沒有寬容,曾把他們丟在地獄,交在黑暗坑中,等候審判。」(彼後二4)。神之所以要如此懲罰犯罪的天使,顯明祂的公義,就是為了「維持宇宙間的秩序」之緣故。

亞當犯罪,所以神把他趕出伊甸園。結果,亞當不但喪失了神兒子的名分(路三38),同時也喪失了永生的福分(創三22)。神趕出亞當之後,又在伊甸園的東邊安設基路伯和四面轉動發火焰的劍,要把守生命樹的道路(創三23-24)。「基路伯」是天使的一種,有翅膀(出二五20)。神如何懲罰亞當,天使都看得很清楚;神的公義是祂管治宇宙的法則,足以令天使心服口服。

綜括上面所作的詮釋,神之所以要造善惡果,大約有三個目的。

其一是,願人善用自由意志。

所以我們不要以為放縱便是自由,而必須慎重運用神所給予我們的自由意志,免得害己害人。

其二是,培植人順服神的美德。

所以我們必須立志做順命的兒女,得神喜悅,終身蒙福,來世得享永生。

其三是,維持宇宙間的秩序。

所以我們必須謹守遵行神的吩咐,給予天使正面的影響,共同維持宇宙間正常的秩序。

願與美國喜瑞都教會的同靈共勉之。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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