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行恩道-942期

​舊約聖經疑難5題

(摘自謝順道長老《順道信箱釋疑3》,2009年02月,腓利門書房出版社發行)|發佈日期:2021/05/20

《創世記》三處「造」,原文是同字嗎?神只造亞當,為何說「造男造女」?神「單造一人」,就是夏娃嗎?神既然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獻為燔祭,為什麼又禁戒以色列人把兒女獻給摩洛呢?「利十九19」的三項禁戒:「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不可穿兩樣攙雜的料作的衣服」,現代人也要遵守嗎?...... (Joy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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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土城教會周道民】

哈利路亞,謝長老平安。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謝長老,如下:

一、「創一27」、「創二7」,及「創二22」的「造」,原文是否同一個字?

二、神只造亞當,為何說「造男造女」(創一27)?

三、神「單造一人」(瑪二15)。有人解讀為「神只造夏娃一人」,對不對?

四、神既然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當作祭物獻上(創二二2),為甚麼又禁戒以色列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呢(利二十1-5)?

五、「利十九19」記載三項禁戒:

1.「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這是禁戒違反各從其類的法則,我可以了解。

2.「不可用兩樣攙雜的種,種你的地」。然而,台灣一般農家種植成長期比較長的農作物,如甘蔗,都習慣在畦間種花生、綠豆或紅豆等短期農作物,等到收成後,蔓還可以當綠肥。果園也都會種其他短期農作物,既可利用空間,又可防止雜草蔓延。這種做法,難道不可以嗎?

3.「不可穿兩樣攙雜的料作的衣服」。我的疑問是:現在的衣服大概都是用兩種不同的料織成的,如注明Poeyester 65%,Cotton 35%等。在市面上很難找到單一料的衣服,怎麼辦?

願神與你同在。                                 


 
【謝長老答覆】

哈利路亞,主內周執事平安。

由來函可以看出,你在查考聖經的時候,向來都非常用心;並且對於生活上的細節都會斟酌,是否違反了經訓。這種愛慕真理的熱誠,以及虔誠的生活態度,都是堪做主內眾同靈之楷模的。願主賜福給你,阿們!

針對你所提出的聖經疑難問題,我查閱了《聖經原文串珠註解》、《聖經原文字彙中文彙編》、聖經各種譯本、相關經卷註解書,以及其他參考資料,試作下面的詮釋,提供給你做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創世記》三處「造」,原文係同字嗎?

一章27節的「造」,在一章1、21、27節,一共出現五次,均應譯為「創造」,說明神從無到有的創造。

二章7節的「造」,原文是另一個字,其字義是「製造」;或譯「瓦器」(撒下十七28),或譯「窯匠」(賽二九16)。原文的字義是動詞,卻常譯為名詞,多指「窯匠」的工作。依據《七十士譯本》,此處的「造」與「羅九20」中「造他的」的「造」(plassO),係同一字。

二章22節的「造」,原文又是另一個字,其字義是「建造」、「修築」。依據《七十士譯本》,此處的「造」與「房子蓋在磐石上」的「蓋」(太七24),或「三日又建造起來」的「建造」(可十五29),或「修造先知的墳墓」的「修造」(路十一47、48)等,原文都用同一個字"oikodomeO”。


二、神只造亞當,為何說「造男造女」?

聖經說:「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創二22);又說:「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提前二13)。

由此可知,夏娃也是受造的。所以聖經所說,「造男造女」(創一27),並沒有錯。


三、神「單造一人」,就是夏娃嗎?

針對《瑪拉基書》第二章15節這段經文,日本的解經家米田豐如此解釋:「神憑著『靈餘』雖然能造更多的人,卻只將夏娃一人給予亞當,使之成為一夫一婦,而只有在一夫一婦的聖潔家庭才能生出敬虔的後裔。」(《舊約聖書講解》,716頁,日本聖教會出版部發行)。

日本另一位解經家千代崎秀雄指著該處經文說:「因為原文的意思很模糊,所以各種譯本(包括古代譯本)難免會有很大的出入。」(《舊約新聖書注解》,664頁,瑪拉基書,生命之道社出版)。

阿丹松也說出類似的話,他說:「15節的前半是十分含糊的,所以有很多種不同譯法。厄斯特里(Oesterley)建議譯作:『造我們又使我們活著的不是一位嗎?那一位的願望是什麼呢?是要有敬虔的後裔!』」(《聖經新釋》,472-473頁,瑪拉基書,證道出版社出版)。

玆列舉幾種譯本的譯文於下,然後互相對照,以便作一個比較合理的詮釋:

「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做多人,他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他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和合本)。

「一個還剩有靈性的人是不會這樣行的。那一個是誰?就是一個尋求屬神之種的阿。故此要謹守你們的靈性,不可對你幼年所娶的妻不忠實。」(呂振中譯本)。

「上帝不是使你跟她成為一體嗎?上帝這樣做的目的是要你們有真正屬於他的子女。所以你們個個要謹慎,不可背棄自己的妻子。」(現代中文譯本)。

「上主不是造了他們成為一體,有一個肉身,一個性命嗎?為甚麼要結為一體?是為求得天主的子女;所以應關心你們的性命,對你青年結髮的妻子不要背信。」(思高譯本)。

「上帝之神,綽然有餘,猶且祇造一男一女,彼造一男一女,誠何故哉,亦欲使所生之子,克敬克虔耳,故當守爾心,幼時所娶之妻,勿復遺棄。」(文理譯本)。

「神豈不是把人造成一體嗎?他還有靈餘。那一體的人要求甚麼呢?不是神的子孫嗎?你們要注意你們的靈。不要背叛你年輕時的妻子。」(日本新改譯,1973年版)。

「耶和華豈不是只造一個嗎?雖然他還有靈餘。為甚麼只有一個呢?是為了得著敬畏神的後裔。所以你們心裡要謹慎,不要背約遺棄那年輕時的妻子。」(日本文語體譯本)。

由上列七種譯本的譯文可以了解,對於《瑪拉基書》第二章15節前半段的經文該如何解讀,幾位譯者的看法都不同;唯一的原因是,原文殘缺,意思模糊。儘管如此,15節後半段的譯文卻沒有甚麼出入;據此可以推測,也許《和合本》的譯文比較可靠吧?

為了分辨《和合本》的譯文是否比較可靠,玆將上列的譯本之譯文作簡單的分析於下:

.《和合本》

「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力能造多人」,字旁有小點,指明原文沒有此語;因此,幾種日譯本都譯為「他還有靈餘」。不過從下文的意思可以了解,《和合本》如此意譯,上下文的思想是可以聯貫起來的。

「他不是單造一人嗎?」:除了日本《文語體譯本》之外,都沒有此句;也許它是意譯,或是依據另一種抄本吧?但從後半段的精神來思考,如此翻譯應該是合理的。後半段的精神是甚麼呢?就是夫妻要彼此切實相愛,成為名副其實的「二人一體」,以便生出虔誠的後裔來。而這種精神──婚姻上的道義,乃是上列各種譯本之譯文的共同點。

依據上面所作的詮釋,如果「他不是單造一人嗎?」之譯文,並沒有違反15節整段經文的思想,則所謂「單造一人」,便是單造夏娃一人了。怎麼說呢?

13節說,以色列中有人休妻,使被休的前妻歎息哭泣的眼淚,遮蓋神的祭壇,以致神不悅納他們的供物。由此可知,休妻這件事是神所憎惡的。

14節說,神要在他們和他們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斥責他們以詭詐對待他們盟約之妻的過犯。這就是說,婚姻是男女二人在神面前所訂立的誓約,神便是這件婚姻的見證者(創三一50);因此,休妻乃是背約的惡行,神當然要責罵他們了。

15節說,神雖然有靈的餘力(神靈的能力無限),能造更多的人;但他卻只造一人(夏娃),為的是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誰也不可以詭詐待幼年所娶的妻。這個道理很簡單,在一個多妻的家庭,因為成員複雜,彼此難以和睦相處,所以對於子女的人格之培育,必產生負面的影響;如果這樣,神所期待「願人得虔誠的後裔」之願望,怎能實現呢?

16節說,休妻這件事(不管有沒有再娶),以及以強暴待妻的人,都是神所恨惡的。因為一家之主若是休妻,或虐待妻子,便無法生出虔誠的後裔了。

.《呂振中譯本》

「一個還剩有靈性的人是不會這樣行的」:所謂「還剩有靈性的人」,就是還沒有完全墮落的人。「不會這樣行」,是行甚麼事呢?就是13至14節所指責,休妻背約那件事。值得留意的是,由於對15節前半段經文的解讀懸殊的緣故,致使其譯文與《和合本》或幾種日譯本的譯文,有很大的出入。

「一個還剩有靈性的人」是誰?「一個尋求屬神之種的阿」是誰?阿甚麼?關於這些疑問,譯者註明:「經文殘缺,意難確定。」正因如此,所以前半段譯文的意思非常模糊,而且無法與後半段譯文的思想聯貫起來。

「屬神之種」:即「虔誠的後裔」(和合本)、「真正屬於他(神)的子女」(現代中文譯本)、「天主的子女」(思高譯本)、「神的子孫」(日本新改譯),或「敬畏神的後裔」(日本文語體譯本)等。

.《現代中文譯本》

因為15節前半段的意思很含糊,所以譯者只好避開它,而僅譯出後半段比較清晰的部分;雖然不夠完整,卻可以避免誤譯,是很不得已的譯法。
「上帝不是使你跟她成為一體嗎?」:《思高譯本》和日本《新改譯》的譯文也有此句,但採取直譯法的《呂振中譯本》卻沒有。然而,從後半段經文的精神來了解,譯者如此翻譯應該不算錯吧?

.《思高譯本》

「造了他們成為一體,有一個肉身,一個性命」:表示夫妻是一體,只有一個肉身,只有一個生命;簡言之,即生命的共同體。因此,夫妻要實實在在成為一體,以便生出屬於神的子女。

.《文理譯本》

「上帝之神」:即神的靈,因為「聖靈」也可以譯為「聖神」。

全段的譯文,與《和合本》大同小異。

.日本《新改譯》

「他還有靈餘」:即謂「神還有靈的餘力」,與《和合本》的譯文意思相同。

.日本《文語體譯本》

「不要背約遺棄那年輕時的妻子」:此句與《和合本》的譯文稍為不同,但含意卻沒有甚麼差別;除此之外,其餘都與《和合本》相同。

.本題結論

依據《瑪拉基書》第二章15節後半段經文的精神,並參考日本的神學家米田豐的解釋,個人認為所謂「單造一人」,就是單造夏娃一人。

與此有關聯的問題是,由15節後半段經文的精神來思考,個人認為《和合本》的譯文比較可靠;雖然前半段的譯文或許是意譯,卻與後半段經文的思想是一脈相通的。


四、神既然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獻為燔祭,為什麼又禁戒以色列人把兒女獻給摩洛呢?

神曾藉著摩西頒布律法,嚴禁以色列人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違者必被治死。神之所以如此憎惡這件事,乃因這是與摩洛行邪淫,褻瀆祂聖名的大罪(利二十1-5)。

「摩洛」(Melek)原來的意思是,被尊為神的「君王」,屬於亞捫人的神(王上十一7)。其神殿設置在耶路撒冷南側的欣嫩子谷(耶七31,三二35),殿裡供奉一尊豎立的銅像,兩手伸出,各拿著一個公牛的頭。獻祭者要將自己的兒女放在牠手上,然後用火焚燒;祭司則用力打鼓,鼓聲震耳欲聾,令父母聽不到孩子的慘叫聲。因此,欣嫩子谷被稱為 "Ge Hinnom"或 "Gehenna",而成為「地獄」的代名詞。他們用這種野蠻的方式來獻祭的目的是,求摩洛降福免災。

我們都知道,惟有天上的獨一真神才是以色列人的丈夫,終身的倚靠(耶三14)。因此,在神看來,以色列人若背棄真神,以偶像為丈夫,便是屬靈的淫亂了(耶三8-9)。尤其是父母將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用火焚燒,這種殘酷的祭祀,更是神所憎惡的(耶三二35)。

亞伯拉罕到了一百歲,神的應許才實現,使他生了以撒(創二一5)。神知道,以撒是亞伯拉罕所愛的獨生兒子。神也知道,自從以實瑪利離開亞伯拉罕之後,以撒便是亞伯拉罕晚年的唯一倚靠。如今,神竟然吩咐亞伯拉罕帶著以撒往摩利亞地的山上去,親手殺死他,把他「獻為燔祭」(創二二2)。若與把自己的兒女獻給摩洛,用火焚燒那種祭祀作比較,這不是更殘酷嗎?不是與祂所頒布的律法互相牴觸了嗎?這就是令你大惑不解的問題。

其實對你所提出的質疑,在「創二二1-13」那段經文中,已經有很清楚的答案了。茲將其中幾句話的意思,簡單說明如下:

「神要試驗亞伯拉罕」(1節):由這句話可以了解,神不過是要試驗亞伯拉罕而已,並不是真心要他把以撒獻為燔祭的。那麼,神所要試驗的是甚麼呢?第一、試驗他對於神的應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創二一12),是否深信不疑?第二、試驗他愛神,究竟愛到甚麼程度?對於神所說的話,是否絕對聽從?

「你們和驢在此等候,我與童子往那裡去拜一拜,就回到你們這裡來。」(5節):上句表示亞伯拉罕要聽從神的話之決心,所以他不希望僕人目睹以撒被獻為燔祭的情景。下句則表示他深信,他所事奉的神是信實的神,必定會實現祂的應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因此,他可以肯定,他與以撒往那裡去拜一拜,就一同回到僕人這裡來了。

「我兒,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8節):亞伯拉罕之所以敢如此斷定,乃因他完全相信神的應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這就是說,如果神不預備作燔祭的羊羔,祂這個應許怎能實現呢?

「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論到這兒子,曾有話說:『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他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他也彷彿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來十一17-19)。

「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這是亞伯拉罕依據神的應許所作的推論。而上列「來十一17-19」這段經文所敘述的,則依據同樣的應許所作的另一種推論。前者是亞伯拉罕自己說的,後者則是《希伯來書》的作者所作的詮釋。這兩種推論雖然不同,但所依據的理論基礎──神的應許,以及故事的終局──以撒並沒有死,卻沒有差別。

茲將「來十一17-19」的內容,簡單說明如下:

「亞伯拉罕因著信」(17節首句):這句話表示,亞伯拉罕遵照神的吩咐,把以撒獻上,乃是信心的具體表現。而他所信的,便是神所應許那句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必定會實現。

「歡喜領受應許」(17節第二句):對於神的應許,亞伯拉罕深信不疑。他曾經「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羅四21);結果,他的信心並沒有落空──年一百歲,生了以撒(創二一5)。既往神既然實現祂的應許,今日也必如此。
「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17節末句):亞伯拉罕因為相信神的應許必定實現,所以他便毫無猶豫地「將自己獨生的兒子獻上」了。

「他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裡復活」(19節首句):亞伯拉罕之所以如此認為,乃因神若不叫以撒「從死裡復活」,祂的應許──「從以撒生的,才要稱為你的後裔」,就不能實現了。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一位能「叫死人復活的神」(羅四17);祂不但能叫死人復活,而且也非叫死人復活不可。

「他也彷彿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19節末句):由於神出聲阻止的緣故(創二二11-12),所以亞伯拉罕的兒子幸而免死。然而,當亞伯拉罕「伸手拿刀,要殺他的兒子」那一瞬間(創二二10),在他的意識裡,以撒卻已經死定了。沒有想到,以撒竟然還活著!這種似乎在夢中看見的情景,令他覺得他的兒子以撒,果然「從死裡復活」了。神這個奇妙的作為,令亞伯拉罕更加相信,神的應許必定會實現的。祂確實是信實的神,「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

現在再回頭來看《創世記》第二十二章所記載,亞伯拉罕獻上以撒那個故事的結局吧!

「不可在這童子身上下手。一點不可害他。現在我知道你是敬畏神的了,因為你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留下不給我。」(12節):不是亞伯拉罕不愛他獨生的兒子,而是他更愛他的神。遵照神的吩咐,要把以撒獻為燔祭,是他愛神的極限,也是他敬畏神的真情之流露。正因如此,他才堪稱為神的朋友啊(雅二21-23)。

「亞伯拉罕舉目觀看,不料,有一隻公羊,兩角扣在稠密的小樹中。亞伯拉罕就取了那隻公羊來,獻為燔祭,代替他的兒子。」(13節):在這段經文中,神並沒有對亞伯拉罕說:「那隻公羊可以代替你的兒子,你就取了牠來獻為燔祭吧!」但亞伯拉罕卻明白,那隻公羊是神所預備,要代替他兒子的。亞伯拉罕起初的信心──「我兒,神必自己預備作燔祭的羊羔」,神果然給他成全了。

「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18節)。針對這個應許,保羅如此詮釋:「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加三16)。這就是說,基督將降生為亞伯拉罕的後裔,並且福音將傳遍天下(太二四14;啟十一15),使萬民得福(路一78-79;徒二六18)。而亞伯拉罕之所以能領受這個應許,乃因他切實聽從了神的話;正如神對他所說的,「沒有將你的兒子,就是你獨生的兒子,留下不給我」。

至此真相大白,神之所以吩咐亞伯拉罕把以撒獻為燔祭,確實是為要試驗他。而試驗的結果是,令神非常滿意;因為他不但深信不疑神的應許,而且愛神愛到極限。職是之故,所以神應許賜給他至高的福分。

今日神對我們的要求,豈非也是如此嗎?


五、「利十九19」的三項禁戒,現代人也要遵守嗎?

「不可叫你的牲畜與異類配合」。神制定這項禁戒的理由,你已經明白,我無須解釋。

「不可用兩樣摻雜的種,種你的地」。神之所以要如此吩咐,乃因各種植物的特性都是祂所賦予的,人不可混亂。其立法精神,與第一項禁戒的法則──各從其類,是一致的。但栽種果樹,卻不受這個限制(路十三6)。

「不可穿兩樣摻雜的料作的衣服」。與此相同的禁戒,《申命記》的敘述比較具體:「不可穿羊毛細麻兩樣摻雜料作的衣服。」(二二11)。考古學家指著這段經文說,亞拉伯人在行邪術時所穿的,就是用這兩種料混紡而成的衣服;即縱線是細麻,橫線是羊毛。猶太的學者說,異教的祭司在祭祀時所穿的,是用兩種絲織成的衣服。由此可知,神之所以要制定這項禁戒,乃為要維護以色列人的宗教信仰之純正。

綜括上列三項禁戒的共同點是:神希望以色列人的生活要單純,而不要複雜化。

那麼,現代人要不要遵守這些禁戒呢?「利十九19」的首句說:「你們要守我的律例」。這就是答案。

「律例」一詞,或譯「條例」(民三一21),或譯「條規」(王下十七19)。依據《七十士譯本》,這個希臘字 "dikaiOma",與出現於新約聖經上的「禮儀」(路一6)、「條例」(羅二26;來九1、10),係同一個字。

《希伯來書》的作者說,神藉著摩西所頒布的律例,「都不過是屬肉體的條例,命定到振興的時候為止。」(九1、10)。「振興」(diorthOsis)一詞,在新約聖經上只見於此處,意思是改進、改革、振興。《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改革」,《新譯本》譯為「更新」,《呂振中譯本》則譯為「改正」,都是同義辭。

這就是說,摩西所頒布的律例,都祇是屬肉體的條例,並沒有屬靈的功效,而且到了振興的時候,就畫下句點了。而所謂「振興」的時候,就是律法被成全(太五17-18;約十九30),神與以色列人另立「新約」的時候(耶三一31;路二二20)。換句話說,「新約」的起點,就是「舊約」的終點。

《希伯來書》中的幾處經文,都一再強調這項信息。諸如:「先前的條例都因為軟弱無益,所以廢掉了。」(七18);「那前約若沒有瑕疵,就無處尋求後約了。」(八7);「既說新約,就以前約為舊了。但那漸舊漸衰的,就必快歸無有了。」(八13);「律法既是將來美事的影兒,不是本物的真像……。」(十1)……等等。

保羅也有與此相同的說法,他說:「又塗抹了在律例上所寫……,把他撤去,釘在十字架上。……這些原是後事的影兒,那形體卻是基督。」(西二14-17)。
依據上述的理由,我們可以在此下一個結論:

律法上所制定的許多條例(律例),都預表基督所要成全的救恩,或與這救恩有關的教訓;如今,基督藉著祂的捨命所付出的贖價(可十45;提前二6),救恩已經被成全。因此,「利十九19」所制定的三項禁戒,我們都無須照字句遵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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