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救之正路

第六章 遵命與得救

作者:謝忠光 編者 / 發行: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 初版日期:198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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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一個基督徒,在得救的過程中,可劃分為三個階段:準備階段、完成階段及保持階段;悔改相信耶穌是領受救恩的準備階段,領受水靈二洗是救恩的完成階段,遵守真神誡命是救恩的保持階段。一個領受水靈二洗的人,便已經具備了得救的條件;若主召他離世,他已經在得救上有分,將來必得在天國享受永生。但大多數的信徒,都須留在世上完成他所負的使命,在這期間,信徒必須靠著聖靈帶領,遵守真神的誡命,直到最後離世的一天,這人便能得救,否則將會喪失所得的救恩。所以遵守神的誡命,是信徒走天國路必須長久持守的,若不能遵行到底,便功虧一簣了。

一、甚麼是真神的誡命

真神的誡命,即是真神叫人所當遵守的命令,其中包含了舊約的一切道德律,與新約聖經所記主耶穌及使徒們的命令在內。這一切可以十條誡命為總綱,故十誡是每個信徒必須牢記在心的神的命令。茲將十條誡命錄記於下:
(一)除了真神以外不可有別的神。
(二)不可雕刻偶像跪拜。
(三)不可妄稱真神的名。
(四)當記念安息日,守為聖日。
(五)當孝敬父母。
(六)不可殺人。
(七)不可姦淫
(八)不可偷盜。
(九)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十)不可貪戀人一切所有的。
 
真神所有的命令,可概括在此十條誡命裡,而這十條誡命又可歸納為愛神(前四條)及愛人(後六條)兩項。
 
有一次,有一個人來見耶穌說:「夫子,我該作甚麼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穌對他說:「你為什麼以善事問我呢?只有一位是善的,你若要進入永生,就當遵守誡命。」他說:「什麼誡命?」耶穌說:「就是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
 
又有一次,有一個律法師,要試探耶穌,就問祂說:「夫子,律法上的誡命,那一條是最大的呢?」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
 
從這二段經文可知:十條誡命可歸納為愛神與愛人兩條,而總歸於「愛」這個字而已。新舊約全書所載的神的命令,何止於千萬條,但每條都是以愛為出發點;是故,我們的行事為人,若能出於愛,便是遵守真神的誡命;不然,就將是違背神的命令了。信徒在一生中要過著的就是「愛」的生活。
 
除了過愛的生活外,凡是聖經上所記關於得救的事,我們都應當牢記在心,一生遵行,才能與主永遠保持親密的關係。諸如:洗腳禮與聖餐禮,那是關乎得救的聖事。洗腳禮是與主有分(耶穌對彼得說:我若不洗你,你就與我無分。)、蒙福(耶穌吩咐門徒說:你們既知洗腳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的典禮;而聖餐禮則是領受主的血、主的肉,使我們生命更豐盛的典禮。如此行便能在末日復活享受永生,所以信徒不可不常常領受,亦當重視這些典禮。
 
為了一生能遵守真神誡命,信徒必須多讀聖經,以便了解神的教訓與旨意;多禱告,由聖靈來帶領我們的行為,隨時指正錯誤,如此方能一生遵行無違。所以說信徒不可停止聚會,因為聚會能引導人聽道、禱告。

二、行為(遵命)與得救的關係

聖經上明白地指出,我們得救是本著神的恩典,也是因為我們相信,但這些都不是出自自己,乃是神賜給我們的;也不是因為我們的好行為,或是刻苦的表現,免得有人自誇是靠自己的能力得救的。
 
哥尼流是個虔誠人,他和全家都敬畏神,多多賙濟百姓,常常禱告神,可以說是一個已有很好行為的人了。但並不能因他的好行為使他得救。有一天,天使叫他去請彼得來傳福音給他們聽,俟因他們的信心得到聖靈,又接受洗禮後,才算具備了得救的條件。
 
保羅時常論到「因信稱義」、「因信得生」的道理;故現今一般教會也多強調「一次得救,永遠得救」的主張。他們認為只要相信耶穌,或是受洗入教後,便永遠能夠得救了,似乎忽略了信徒需要有好行為的表現。
 
但經上卻說:「若有人說,自己有信心,卻沒有行為,有甚麼益處呢?這信心能救他麼?」;又說:「身體沒有靈魂是死的,信心沒有行為也是死的。」這樣看來,似乎與因信得生之主張衝突,其實並不衝突。因主張因信稱義,或因信得生者,是說一個大原則,其實信心當包括遵行神的命令──接受水洗,領受靈洗,有好行為之表現。
 
水洗、靈洗,在前面已敘述過了,而好行為的表現,又可歸納為幾點:
 
﹙一﹚愛心
 
愛心有愛神的心及愛人的心。愛神的表現是盡心、盡性、盡意,完全地愛主;為主捨棄一切,看世上的享樂如糞土,所有的誘惑並不能動搖我們的心,只是一味地追隨主的腳蹤。而愛人,最佳的原則便是愛人如己;誰不完全地愛自己?那麼,若將愛別人的心像是愛自己一樣,那便是最大的愛了。
 
聖經上說,凡照神的誡命行就是愛。
 
(二)順服
 
順服聖靈的帶領,順服聖經的教訓。若無一顆順服的心,我們就無法接受聖靈的感動;聖靈是住在內心的行事力量,若偏離神的路,聖靈便會責難、擔憂。所以,若不順服聖靈的引領,便走不穩神的道。
 
(三)聖靈的果子
 
聖靈的果子便是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這些都是得聖靈後,能夠幫我們達到目標,也是應該有的內在、外在的表現。
 
這些是信主的人必須有的行為。但是,不是只要有好行為便能得救。若然,一些未信主的人,也有好的行為,他們也能因有好行為而得救麼?因他們沒有經過水洗使罪得赦及靈洗獲得基業的憑據,便不能進得救之門。

​三、行為(遵命)與得救各條件的關係

(一)悔改與行為(遵命)
 
施洗約翰說:「你們要結出果子來,與悔改的心相稱。」「結出果子」就是表現出與悔改的心相稱的行為的意思。所以得救之第一條件的悔改,是要有悔改的行為才行,並不是只在口頭上的悔改而已;應當像稅吏撒該一樣,一旦悔改,便將從前訛詐別人的拿出來退還,或者在以弗所行邪術的人,馬上將行邪術的書燒掉,這些都是表現悔改的好行為。
 
(二)信心與行為(遵命)
 
保羅說:「我們行事為人,是憑著信心,不是憑著眼見。」可知,信徒的一切行為與信心有極密切的關係,且信心要有合乎其信心的行為表現,才是活的信心,才是真的信心。我們若光說自己有信心,要拿什麼來證明呢?要拿行為。一個有愛心的人,他所表現出來的便是愛心的行為;一個有仁心的人,他所做出來的便是仁慈。
 
保羅「因信得生」的主張,與雅各「沒有行為不能得救」的說法並不衝突。信心與行為原為同一物的本質與作用,本體與活動之別,正如聖靈與聖靈果子(行為)之別。
 
(三)水洗與行為(遵命)
 
水洗的主要功用,在於洗去我們過去行為上的污穢,即洗去以前的罪過。但受過水洗的人,必須下定決心,以後不再犯罪,使自己潔淨的身心,不再玷污,因為一生中,合法的洗禮只有一次;因為主耶穌僅一次獻上,只為罪人釘在十字架上一次。希伯來書說:「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所以,應將水洗看作是以前的罪行與以後的善行的分界線;受洗以後的信徒便不能再犯致死的罪了。
 
(四)靈洗與行為(遵命)
 
保羅說:「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的靈)就能脫離了。」(羅七18-25)。
 
軟弱的人類,雖然可以立志去行善,但常是行不出來;所以,需要有聖靈的幫助才能棄惡從善,才有行善的能力。聖靈是從上頭來的能力根源,祂臨到誰身上,就把能力賜給誰,幫助那人的軟弱。所以保羅說:「我們的軟弱有聖靈幫助。」可見我們的行為,需要領受聖靈後,才能行得完全。聖靈的功用雖然很多,其中有一件便是保守我們聖潔,甚至賜給我們行善的能力,這是不容忽視的。

​四、不遵命不能得救的聖經根據

由遵命(行為)與得救各條件之關係,得知遵命與得救之重要關係了。現在可從不遵命便不能得救的聖經根據,來認識:一個悔改相信耶穌,並領受水靈二洗的人,以後必要過著遵命之生活的重要性罷!
 
(一)惟獨遵行天父旨意的,才能進天國
 
「凡不結好果子的,就砍下來,丟在火裏。所以憑著他的果子,就可以認出他們來。凡稱呼我主阿,主阿的人,不能都進天國;惟獨遵行我天父旨意的人,才能進去。當那日必有許多人對我說,主阿,主阿,我們不是奉你的名傳道,奉你的名趕鬼,奉你的名行許多異能麼?我就明明地告訴他們,我從來不認識你們,你們這些作惡的人,離開我去罷!」(太七19-23)。
 
(二)離棄道理,不能從新懊悔
 
「論到那些已經蒙了光照,嘗過天恩的滋味,又與聖靈有分,並嘗過神善道的滋味,覺悟來世權能的人,若是離棄道理,就不能叫他們重新懊悔了。因為他們把神的兒子重釘十字架,明明地羞辱祂。就如一塊田地,喫過屢次下的雨水,生長菜蔬合乎耕種的人用,就從神得福;若長荊棘和蒺藜,必被廢棄,近於咒詛,結局就是焚燒。」(來六4-8)。
 
(三)故意犯罪再無贖罪的祭
 
「我們得知真道以後,若故意犯罪,贖罪的祭就再沒有了。惟有戰懼等候審判和那燒滅眾敵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憑兩三個見證人,尚且不得憐恤而死。何況人踐踏神的兒子,將那使他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又褻慢施恩的聖靈,你們想,他要受的刑罰該怎樣加重呢?」(來十26-29)。
 
(四)沒有油發光不能得救
 
沒有油發光是不靠聖靈表現好行為的意思,這種人也不能得救。
 
耶穌在馬太福音說了一個十童女的比喻。十個童女拿著燈出去迎接新郎。五個愚拙的,拿著燈卻不豫備油;五個聰明的,拿著燈又豫備油。當新郎來時,五個聰明的便起來收拾,與新郎進入一同坐席;但五個愚拙的卻準備不及而遭新郎拒絕。這個比喻是叫信徒為迎主再臨時,應有一番準備工作。其中十童女的比喻是叫信徒要被聖靈充滿(豫備油在器皿裏),而表現好行為來(點燈發光),才能在主耶穌再臨時能與祂進入天國(與新郎進去坐席);不然,就將被丟棄外面,為主所不認識的人了。這段比喻告訴我們要被聖靈充滿而發光,可見一個信徒要有聖靈與好行為的重要了。
 
(五)不敢在人前認主,不為主工作者不能得救
 
馬太福音二十五章的第二個比喻,就是要為主殷勤工作的教訓。有一個人要往外國去,就叫了僕人來,把他的家業交給他們,按各人才幹,給他們銀子;一個給五千,一個給二千,一個給一千;領五千的拿去做買賣,賺了五千,領二千的也照樣賺了二千,領一千的卻將錢埋在地裡。主人回來後,讚美賺了錢的兩人,並邀他們一起享樂;對領一千的,便責罵他並把他的錢奪回,將他丟棄在外。
 
那一個領一千銀子的,把銀子埋藏在地裏不去賺錢,亦如信徒埋藏主的恩典,不向人見證,不帶人信主,被主人責為「又惡又懶的僕人」,而被丟在外面黑暗裏,在那裏哀哭切齒了。主耶穌也曾經說:「凡在人面前不認我的,我在我天上的父面前,也必不認他。可見要向人見證主的恩典,多帶人歸主是何等的重要阿!
 
(六)沒有愛心之表現者不能得救
 
馬太福音二十五章第三段的教訓,是叫信徒要彼此相愛。人子在審判時,要將萬民分別如牧人分綿羊和山羊一般。屬綿羊之類的,將善事做在弟兄一個最小的身上,那便是做在神身上了。
 
那些對弟兄毫無愛心之表現的信徒,乃屬山羊之類,他的結局是往永刑裏去,下地獄受永刑。可見一個信徒要有愛心之行為的表現是何等的重要啊!主耶穌特向門徒說:「我賜給你們一條新命令,乃是叫你們彼此相愛。我怎樣愛你們,你們也要怎樣相愛。你們若有彼此相愛的心,眾人因此就認出你們是我的門徒了。」(約十三34-35)。願我們都是能遵守主命的真信徒!
 
(七)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麼?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10)。
 
「惟有膽怯的,不信的,可憎的,殺人的,淫亂的,行邪術的,拜偶像的,和一切說謊話的,他們的分就在燒著硫磺的火湖裏。這是第二次的死。」(啟二十一8)。

​結語

以上分為數章詳論了得救之要件,這可說是全備的福音,也是經上所記載的得救之正路。我們若具備了這些得救的諸條件,對於得救就有絕對的把握了。若尚有缺欠者,就當趕快追求全備,以便安然見主為要。
 
經上記載:「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二6)。故對於未有聽見福音之機會的人,或沒有領受救恩之機會的人,若能按其良心行事,慈愛的神相信能為他們開得救之門也說不定,正如十字架上的強盜,因其切實的悔改與信心,主耶穌應許他「今日你要同我在樂園了」一樣。
 
但是,今天得救的全備福音,正在傳揚的時候,經上所記的這些得救之正確門路,若不努力進入,尚在猶豫彷徨,或頑梗不信的,他的罪便無可推諉了。
 
既已信主的人,當竭力遵主命令,走完今生路程,靠神一生一世不偏離正路,到最後能夠坦然無懼地說,那美好的仗我已經打過了,當跑的路我已經跑盡了,所信的道我已經守住了。從此以後,有公義的冠冕為我存留,就是按著公義審判的主到了那日要賜給我的,不但賜給我,也賜給凡愛慕他顯現的人(提後四7-9)。
 
讓我們共同努力奔跑,並期待公義的神之降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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