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道提要問答

第九章 水洗

作者:郭子嚴 編者 / 發行:真耶穌教會臺灣總會 / 初版日期:195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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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洗是什麼?
​二、施洗是誰的命令?
​三、受洗有什麼用?
四、神赦罪之恩,是用什麼方法來作成的?
​五、為什麼必須流血才能赦罪?
​六、為什麼基督所流的血,才能洗淨人的罪?
​七、基督的寶血,對於除掉罪,具有何種的效力?
​八、神藉著基督的血,與世人成就了什麼事呢?
​九、基督所流的血,遠在二千餘年以前,今日怎能除掉我們的罪污呢?
十、這「主血的泉源」在那裡?
​十一、聖經中有何證明「血」與「水」兩者互相聯合的功用?
​十二、水洗為什麼能夠發生這樣的功用?
十三、受洗必然得救,這道理的根據何在?
​十四、有人說:「信主的人先得救了,然後才去受洗,受洗與得救無關」這話對不對?
​十五、有人已經信主而且受洗了,但他們不相信受洗與得救有關,甚至有的教會廢除用水給人施洗,這樣的基督徒合乎聖經嗎?
​十六、有人說「洗禮的本身不能洗去人的罪,受洗乃是在神的面前,人的面前,天使的面前,並魔鬼面前,作見證說:這人已經信了耶穌,證明他的罪在信的時候已經蒙赦免洗淨了」。這道理對不對?
​十七、有人說:「受洗是證明舊人已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死了,人若不信自己是已死的人,就不可受洗,因為舊人的死是在受洗以先,受洗乃是將以死的舊人埋葬於水中,一埋葬就完畢了。」這道理對不對?
​十八、與主同釘十字架上的一個強盜,他悔改信主,未經受洗亦可得救,這豈不是受洗與得救沒有關係嗎?
十九、人要受洗歸主,要經過多少時間或什麼步驟?
​二十、嬰孩可以受洗嗎?
​二十一、嬰孩應當受洗,在聖經上有何根據?
​二十二、嬰孩既不知信主,怎可以給他施洗呢?
​二十三、嬰孩既不自知有罪,也不知悔改,怎可以給他施洗呢?
​二十四、嬰孩受洗,是一種自己不明白的接受,這樣的接受是否有效果呢?
​二十五、嬰孩受洗以後,為父母者應負什麼責任?
二十六、受水洗應在什麼地方?
二十七、受洗的方式怎樣才算合法?
二十八、施洗者應該怎樣?
​二十九、一個人受洗可以幾次?
​三十、以弗所書四章五節。「一主、一信、一洗」。豈不是說受洗只可一次麼?
​三十一、無效的受洗,對自己得救有何關係?
​一、水洗是什麼?

答:就是接受洗禮(即受浸)。教會對於信主耶穌的人,都要「用水給他們施洗」(徒十47),這洗禮是用水來表明的(彼前三21),是神藉著它使人歸主蒙恩得救的重要方法(羅六3-4;加三27)。

​二、施洗是誰的命令?

答:是主耶穌的命令:「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給他們施洗歸於父子聖靈的名。」(太廿八19)「你們往普天下去,傳福音給萬民聽,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可十六15~16)主耶穌將「施洗」之權交託使徒,也叫信祂的人必須「受洗」。

​三、受洗有什麼用?

答:「叫你們的罪得赦」、「洗去你的罪」(徒二38,廿二16),這是受洗對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它並不是除掉肉體的污穢,而是只求在神面前有無虧的良心(彼前三21;來十22)。神用「這水所表明的洗禮」,作為洗除人的罪惡與污穢的泉源(亞十三1)。

四、神赦罪之恩,是用什麼方法來作成的?

答:「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來九22)在舊約,按神的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祭司常用公牛和山羊的血,在神面前為人贖罪。這不過作個預表,必須等待基督到世上來,為人替死,祂所流的血,才能真正除掉人的罪,成為永遠的贖罪祭(來九12)。

​五、為什麼必須流血才能赦罪?

答:這事神贖罪的計劃。因為神說:「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這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贖罪,因血裡有生命,所以能贖罪。」(利十七11)神早已決定與罪惡相爭,必須抵擋到流血的地步(來十二4)才能把罪人救贖出來。所以基督徒不可吃任何動物的血,及勒死牲畜的肉,因血中有生命(創九4;徒十五29)。

​六、為什麼基督所流的血,才能洗淨人的罪?

答:因他是聖潔無罪的,又是「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獻給神,祂的血豈不更能洗淨你們的良心,除去你們的死行嗎?」(來九14)使徒彼得論到基督的血說:「你們得贖……乃是憑著基督的寶血,如同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一18~19)。所以我們不可將基督成聖之約的血當作平常(來十29)。

​七、基督的寶血,對於除掉罪,具有何種的效力?

答:
1. 塗抹罪案-靠祂的血,使我們累積如山的罪案,在神面前被塗抹(徒三19)。
2. 免除罪刑-靠祂的血,使我們應受罪的刑罰撤銷,免去神的忿怒(羅五9)。
3. 潔淨罪行-靠祂的血,使我們違犯律法的罪行洗淨,成為聖潔(約壹一7;啟七14)。
4. 脫離罪律-靠祂的血,使我們脫離罪的權勢-律法,得勝撒但的控告(羅八2;啟一5,十二10~11)。

​八、神藉著基督的血,與世人成就了什麼事呢?

答:
1. 神藉著基督的血,與世人成就了和平(西一20-23;弗二13-14)。
2. 神藉著基督的血,作為與世人立永約的憑據(太二十六28;來九20,十三20)。
3. 神藉著基督的血,買了人來,叫他們歸於神(啟五9-10;徒二十28)。

​九、基督所流的血,遠在二千餘年以前,今日怎能除掉我們的罪污呢?

答:主耶穌被釘十字架,只那一次的流血,神就認為永遠有效,除罪的「血能」就充滿了全世界。而且,主血的泉源,也永不乾涸,那就是神為世人所開一個「洗除罪惡與污穢的泉源」,從耶和華的殿中流出來。(珥三18)。

十、這「主血的泉源」在那裡?

答:就是在「受洗」之中,因為受洗之水,能使人除罪,這水是發源於主耶穌身上的。主釘十字架上,有一個兵丁拿槍扎祂肋旁,「隨即有血和水流出來」(約十九34)。這水和血同流,並不是偶然的事,也不可視為無關緊要的事。所以另一處經文又鄭重地提到:「這藉著水和血而來的,就是耶穌基督。」(約壹五6)。可知血固然重要,水的作用也不可抹煞。「水」在神的救恩中,實有重要的作用。在舊約,摩西已經用牛犢山羊的血和水,灑在百姓身上(來九19),就是預表新約也是「用水又用血」的(約壹五6)。這水既由主耶穌身上和血一同流出來,因此,就與主的血互相聯合而成為洗罪的泉源了。所謂「用水藉著道把教會洗淨」(弗五26),就是說教會是用水洗而得潔淨。挪亞一家人藉著水得救,照樣,這水所表明的洗禮也拯救我們(彼前三20~21)。水洗之所以能洗去人的罪就是因為與主的血「同流」,而又「並用」在洗禮之中,成為洗罪的泉源。不但如此,聖靈也運行水洗之中,使人重生(約三5~6),故保羅說:「神救了我們,乃是藉著重生的洗。」(多三5)。

​十一、聖經中有何證明「血」與「水」兩者互相聯合的功用?

答:主的血與水同流及並用的意義,就是證明二者有互相關連的功用。其實赦罪原動力全在乎主的寶血,而水乃是表明主血的運用。若沒有主的血,水即無用;非藉著水,血亦不彰。故我們受了這水所表明的洗禮,既等於與主的血發生了關係。茲將聖經中關於血與水相互為用的對照,列表如下:
 

1.使罪得赦​(來九22;太廿六281.使罪得赦徒二38,廿二16
2.得救贖弗一7;彼前一18-19 2.得拯救彼前三21;多三5;可十六16
3.得洗淨約壹一7;啟一5,七14;來九14 3.得洗淨徒二十二16;弗五26;林前六11
4.稱義成聖羅五9;來十三124.成聖稱義林前六11;弗五26;多三5、7
5.與神親近來十19;弗二13;西一205.與神親近來十22;彼前三21
6.使人歸於神啟五96.使人歸於神太二十八19;加三27;羅六3
7.神義顯明羅三257.盡神的義太三15
8.成為國民(教會)啟一6,五10;徒二十288.成為國民(教會)加三28-29;弗五26


1-1.使罪得赦【血】(來九22;太廿六28)。
1-2.使罪得赦【水】(徒二38,廿二16)。
 
2-1.得救贖【血】(弗一7;彼前一18~19)。
2-2.得拯救【水】(彼前三21;多三5;可十六16)。
 
3-1.得洗淨【血】(約壹一7;啟一5,七14;來九14)。
3-2.得洗淨【水】(徒廿二16;弗五26;林前六11)。
 
4-1.稱義成聖【血】(羅五9;來十三12)。
4-2.稱義成聖【水】(林前六11;弗五26;多三5、7)。
 
5-1.與神親近【血】(來十19;弗二13;西一20)。
5-2.與神親近【水】(來十22;彼前三21)。
 
6-1.使人歸於神【血】(啟五9)。
6-2.使人歸於神【水】(太廿八19;加三27;羅六3)。
 
7-1.神義顯明【血】(羅三25)。
7-2.神義顯明【水】(太三15
 
8-1.成為國民(教會)【血】(啟一6,五10;徒廿28)。
8-2.成為國民(教會)【水】(加三28~29;弗五26)。
 

​十二、水洗為什麼能夠發生這樣的功用?

答:水,本來不能使人赦罪得救;但必須知道,當水被神所用時,就有不可思議的功能,神已決定了赦罪的辦法:「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在人認為不可能的事,但「在神卻能」(路十八27)。許多基督教不相信受洗能赦罪,就是還沒有把「在神卻能」的信心建立起來,所以否定了受洗赦罪得救的功能,正如乃縵起初不相信去約旦河沐浴能醫好他的痲瘋。水是物質,怎能洗去人的罪呢(徒廿二16)?須知神既用它,這水就不平常了。所謂「用水又用血」。當用水時,血又用在裡面,這血是隱藏的,同時,主的靈也運行在水中了,三樣都歸於一(約壹五8)。此外,這水也是「藉著道」而使用(弗五26),這道就是主的話。祂吩咐門徒說:「給他們施洗,歸於父子聖靈的名。」這名就是耶穌。「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徒十43),即指奉主耶穌的名受洗,得蒙赦罪。所以使徒必須奉耶穌基督的名給人施洗,這名在水洗中也是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水洗的要素:
1. 主的道(弗五26;雅一18)。
2. 主的名(徒二十二16,十48,十九5)。
3. 主的血(約壹五6-8)。
4. 主的靈(約壹五7-8;創一2)。

十三、受洗必然得救,這道理的根據何在?

答:水洗是神的救恩,也是神的救法。不要以為我們只要有信心就夠完成得救,乃是藉著信心去遵從神的救法而得救。若單信耶穌是救主,卻不遵從祂的救法,這信心是不能生效的。「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這句話包含了人的信心,也指示了神的救法。信心因著遵從救法而得成全,救法也因著出於信心的行動而顯其功效。受洗必然得救的論據,就是藉著它為我們成就了下列的大事:

1. 藉受洗從撒但黑暗的權下歸向神:(徒廿六18)。我們脫離黑暗的權勢,遷入愛子的國裡,就是在受洗的時候。當主耶穌未曾受死復活,是「黑暗掌權」之時(路廿二53),到主從死裡復活,便說:「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都賜給我了,所以你們要去,使萬民作我的門徒,給他們施洗,歸於父子聖靈的名。」(太廿八18~19)。主於復活得權後設立洗禮,意義重大。這就是說,因主的死而復活,敗壞了掌死權的魔鬼,黑暗的權勢已開始崩潰,所以主設立洗禮,作為信徒歸主的救法。我們脫離撒但的權下,歸於主的名下(徒十五14),必須藉受洗開始,如同以色列人脫離埃及而得救,乃在經過了紅海的時候(林前十1~2;詩七十七19)。
 
2. 藉受洗從律法之下被贖出來,「罪的權勢就是律法」(林前十五56)。罪既藉受洗而得赦免,律法的捆綁就解放了(羅七6)。我們本來因罪被看管在律法之下,應受律法的咒詛(加三13),但救主耶穌用血還清人的罪債,便把我們從律法之下贖出來(加四4~5),放在恩典之下(羅六14),這也是在受洗蒙赦罪的時候所成就的事。 

3. 藉受洗歸入基督,與祂同死、同復活(加三27;羅六3-4;西二12)。這幾件都是在受洗的時候作成的。與主同死,即歸入祂的死,是向罪死,把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同埋葬,就是把已死的舊人埋葬在水裏去,如同主埋葬在墳墓中一樣。同復活,從水裏上來,就是新造的人,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從死裡復活一樣。這些事都是指著人的靈說的,雖現在與肉體無干,但必須藉著肉體去受洗,才能作成這重要屬靈的事。

​十四、有人說:「信主的人先得救了,然後才去受洗,受洗與得救無關」這話對不對?

答:不對。主明白應許「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就是「信」加上「受洗」才能得救。如果受洗與得救無關,主只說「信」就夠了,何必加上「受洗」?受洗是信心的行為,不信當然用不著受洗。信而不受洗的,就是沒有行為的死信「這信心能救他嗎?」(雅二14)、「因為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雅二22)。

​十五、有人已經信主而且受洗了,但他們不相信受洗與得救有關,甚至有的教會廢除用水給人施洗,這樣的基督徒合乎聖經嗎?

答:不合聖經。信主必須照主的話完全相信,完全遵行,這是基督徒真正信心的表現。信主而不遵守主的話(道),就不是真基督徒(約八31)。在再有的教會廢除受水洗,這事違反基督的教訓,固不必論。有的教會雖有受洗,但不信服「這水所表明的洗禮,現在也拯救你們」的救法(彼前三21),不接受「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的救恩(徒二38),不承認「神救了我們乃是藉著重生的洗」的作為(多三5)。這就是把受洗本身的拯救功能加以抹煞,把它更改為是一種儀式,是作一個見證,此乃不合聖經的嚴重錯誤。受洗既是歸入基督,與祂同死、同埋葬、同復活,那末,未經受洗,當然尚未歸入基督,尚未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則得救云何哉?

​十六、有人說「洗禮的本身不能洗去人的罪,受洗乃是在神的面前,人的面前,天使的面前,並魔鬼面前,作見證說:這人已經信了耶穌,證明他的罪在信的時候已經蒙赦免洗淨了」。這道理對不對?

答:不對。主明白應許「信而受洗的必然得救」,就是「信」加上「受洗」才能得救。如果受洗與得救無關,主只說「信」就夠了,何必加上「受洗」?受洗是信心的行為,不信當然用不著受洗。信而不受洗的,就是沒有行為的死信「這信心能救他嗎?」(雅二14)、「因為信心因著行為才得成全。」(雅二22)。

​十七、有人說:「受洗是證明舊人已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死了,人若不信自己是已死的人,就不可受洗,因為舊人的死是在受洗以先,受洗乃是將以死的舊人埋葬於水中,一埋葬就完畢了。」這道理對不對?

答:不對。經上記著說:「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羅六4)、「受洗歸入祂的死。」、「我們若與祂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羅六3、8)、「有可信的話說,我們若與基督同死,也必與祂同活。」(提後二11)。這明確的經文,指出受洗不但是與主同埋葬,也是與主同死和同復活。並不是舊人先死了,然後才去受洗埋葬的。受洗不是證明舊人已死,乃是給舊人在受洗中去歸入主的死,同時也在受洗中把舊人與主一同埋葬,又同時,「也在受洗中與主一同復活。」(西二12新譯),可謂一洗而三事俱備。水洗之所以能拯救我們(彼前三21),即因藉著祂,使我們與基督的死、埋葬、復活同時發生關係。有了這關係,才算得著了重生的救恩。受洗是「歸入基督」,得救必須在歸入基督時才開始,如同以色列人得救必須經過紅海受洗歸了摩西一樣(林前十1~2)。所謂「信而歸主」的人(徒五14,十一21),就是「信而受洗」的人。

​十八、與主同釘十字架上的一個強盜,他悔改信主,未經受洗亦可得救,這豈不是受洗與得救沒有關係嗎?

答:強盜在十字架上臨終悔改信主,蒙主親口應許救贖,這事古今沒有第二個人能得著這特別的機會。而且那時主尚未經死與復活,新約的洗禮,尚未命定設立,所以他只憑信心及主的特別應許而得救。在主復活之後,救贖恩功方告完成,主也得著天上地下所有的權柄,從此吩咐門徒為信的人施洗,歸於父子聖靈的名(太二十八18-19)。這洗禮自五旬節聖靈降臨後才開始,而產生了新約的教會(徒二41)。現在信主的人,若有受洗的可能而不受洗,反以強盜為例,又不承認受洗與得救有關,那就是否定了主的教訓與救法。

十九、人要受洗歸主,要經過多少時間或什麼步驟?

答:經上記著說:「有許多哥林多人聽了,就相信受洗。」(徒十八8)。聽、信、受,是必經的三步。必須先聽了真理的道,就是得救的福音,於是滿心相信,就是信耶穌基督是神,又是贖罪的救主,這樣接著就可以受洗了(徒八37)。只要聽得明白,信得真確,可以立時受洗,不一定要等候。如五旬節那一天,一開始聽信了福音,就受洗三千人。太監一個人在路上相信,就在路上受洗(徒八36~38)。禁卒在信主的當夜,他的一家「立時都受了洗」(徒十六33),「真信主」的呂底亞和她全家,也很快領了洗(徒十六15)但為求信心更真確而堅定起見,多多聽到查經後受洗,也是妥善的(徒十七11~12)。受洗以後,繼續接受主的教訓的造就,並殷勤學習明白真道,也是極重要的(太廿八20;提前二4~7;來六1)。

​二十、嬰孩可以受洗嗎?

答:可以受洗。成人有百般罪惡盤踞其心,又有驕傲、迷惑、頑硬、執拗、假冒等等,諸多阻礙接受神的救恩,所以成人必須先有切實信服悔改之心,方能受洗歸入基督。嬰孩則不同,他天然具有謙虛、清潔、順服的心,恰是接受神恩的適當條件,這一點必成人好的多了。所以主禱告說:「父啊,天地的主,我感謝祢,因為祢將這些事,向聰明通達人就藏起來,向嬰孩就顯出來。父啊,是的,因為祢的美意本是如此。」(路十21)。又對門徒說:「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太十八3)。因此,嬰孩受洗比成人更適合,正是神向嬰孩「顯出來」的一件屬靈的事。

​二十一、嬰孩應當受洗,在聖經上有何根據?

答:
1.嬰孩已有與生俱來的原罪,稍長者也有本罪,凡罪人都需要主的拯救(提前一15)。
 
2.嬰孩必須重生。主說:「人若不重生……人若不從水和聖靈生的,就不能進神的國。」嬰孩也是「人」,主對嬰孩沒有指出什麼例外,所以也必須受「重生的洗」。  

3.古以色列人誕生八日需受割禮,入於神的約。割禮乃是洗禮的預表(西二11~12),神以基督的血立了新約,受洗即進入神的新約,不分老幼和種族。主吩咐門徒為「萬民」施洗,自然包括嬰孩在內。  

4.嬰孩有比成人更容易進入天國的應許。主耶穌說:「在神國裡的,正是這樣的人,我實在告訴你們,凡要進神國的,若不像小孩子,斷不能進去。」(可十14-15
 
5.以色列人出埃及過紅海,亦是預表受洗(林前十1-2),當時嬰孩亦一同過紅海(出十9,十二37),此亦為嬰孩應當受洗之一證。

​二十二、嬰孩既不知信主,怎可以給他施洗呢?

答:父母信主,就可以給他們的嬰孩施洗。迦百農大臣的孩子(約四49-50),及迦南婦人的女兒(太十五28),患病蒙主醫治,都是由父母的信心。故小孩雖不知道信主,因父母有信心就可以給他們施洗。

​二十三、嬰孩既不自知有罪,也不知悔改,怎可以給他施洗呢?

答:「無病的人,用不著醫生,有病的人才用得著。」(路五31)。嬰孩有病時,他自己尚不知什麼叫做病,也不知信靠醫生,但父母卻立刻為他求醫診治,並且勉強他喫藥打針以除病。明呼此,即可瞭解小孩雖然不自知有罪,也不知如何信靠主,仍然必須給他受洗歸主,使其蒙恩得救。

​二十四、嬰孩受洗,是一種自己不明白的接受,這樣的接受是否有效果呢?

答:只要所接受的是絕對不錯的,暫時的不明白也無妨。例如主耶穌為門徒洗腳,門徒都不明白,但還是讓主去洗他們的腳。主說:「我所做的,你如今不知到,後來必明白。」(約十三6~7)小孩受洗亦然。倘若小孩所接受的,是神永遠可靠的救恩,則接受者唯恐其不早不速。因為「現在正是悅納的日子,現在正是拯救的時候。」(林後六2)小孩蒙主悅納拯救,歸入基督,豈可日俟諸異日?

​二十五、嬰孩受洗以後,為父母者應負什麼責任?

答:在嬰孩受洗歸主之後,父母應將自己充足的信心培植其嬰孩,如同提摩太的「無偽之信」乃是先在他外祖母羅以,及母親有尼基心裡,而流傳於提摩太的心裡(提後一5)。保羅能用清潔的良心事奉神,也是接續祖先的教導(提後一3)故父母對於子女們,要照著主的教訓警戒養育他們(弗六4)。箴言說:「教養孩童,使他走當行的道,就是到老,他也不偏離。」(箴廿二6)。

二十六、受水洗應在什麼地方?

答:在「有水」和「水多」的地方都可以,包括江、河、澗、湖、海中能流動的水,不流動的死水不適宜。新約的受洗,如主耶穌受洗在約旦河;約翰在哀嫩施洗,因為那裡水多能流動(約三22~23)。禁卒全家受洗,不是在家裡(徒十六33),太監受洗在曠野(徒八36、39),這都是去選擇天然的活水,並不是隨隨便便的在死水或人造的池子裡受洗的。

二十七、受洗的方式怎樣才算合法?

答:
1.必須全身入水受浸:主耶穌受洗,及太監受洗,都是浸入水裡,所謂「從水裡上來」(太三16;徒八36),便可證明。受洗即將舊人歸入主的死並埋葬,故必須全身浸入水中。所謂「眾水流過我的頭,我說我命斷絕了。」(哀三54)。即與罪惡舊人斷絕之意。然後「從水裡上來」,就是與基督一同復活的新人。
 
2.受浸時須低下頭:主死時是「低下頭」的(約十九30)。這形狀,在與主同死的罪人,有效法的必要(羅六5)。因為罪孽深重,使人不能昂首(詩四十12)不敢舉目望天(路十八13),不敢抬頭,正是滿心羞愧,眼見自己的苦情(伯十15)。誠然,一個痛心悔改的罪人,在受浸時,豈可「硬著頸項」(徒七51),不像神低頭嗎?

二十八、施洗者應該怎樣?

答:照使徒的榜樣,施洗時都是說「奉主耶穌基督的名」(徒二38,八16,十48,十九5),並非說「奉父子聖靈的名」。因為這名就是耶穌,天下人間,沒有賜下別的名,我們可以靠著得救(徒四12)。

​二十九、一個人受洗可以幾次?

答:合法的受洗,一生只可受一次。因為主耶穌只有一次為我們死,獻上贖罪祭,便叫那得以成聖的人永遠完全(來十14)。但那不合聖經方法的受洗,是無效的,應當再洗。例如以弗所信徒只受約翰的洗,只為著悔改,並不是新約教會的洗禮,故還要再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就歸主受了聖靈(徒十九5~6),證明後者的受洗才是有功效的。

​三十、以弗所書四章五節。「一主、一信、一洗」。豈不是說受洗只可一次麼?

答:「一洗」的意思,是「一樣的洗禮」,並非指一次的。當然,合乎聖經的真洗禮,一生只可領受一次。因為基督受死、埋葬、復活,只有一次就成全救恩直到永遠;我們受洗是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同復活,當然也只有一次就夠。洗禮之所以能使我們赦罪和重生,就是根據主耶穌的死、埋葬和復活的大功績;洗禮藉著這大功績,成了救恩的工具,和得救的鎖匙。所以使徒在論到「洗禮」時,多與主的「死而復活」相提並論。
 
◎例如彼得說:
1.「藉耶穌基督復活,重生了我們。」(彼前一3)。
2.「這水所表明的洗禮,現在藉著耶穌基督復活,也拯救你們。」(彼前三21)。
 
◎保羅也說:
「我們藉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羅六3~4)、「你們既受洗與祂一同埋葬,也就在洗禮之中,和祂一同復活。」(西二12)。兩大使徒把「洗禮」這件事,與基督的「死而復活」連接起來;藉著基督的死和埋葬,使「洗禮」能赦罪,並使罪身滅絕,成為必然的事。同時,藉著基督的復活,成就了我們靈性的「重生」。基督的死而復活,是神大能的福音。這福音是傳與普天下人的,福音傳到那裡,洗禮也跟到那裡。這福音使人信主,洗禮使人歸主,使凡信而歸主的人都能得救。這就是我們之所以非常重視「洗禮」之原因。但是,受洗使人得救,是得救的開始,並不是得救的完成。如以色列人過了紅海,確實是得救了,尚有漫長而艱難的曠野道路,必須走完,方能進入迦南,那才算得了神所應許的美地。倘若在曠野長征中,犯罪不順從神的引導,還是要倒斃於曠野,不能進入美地。所以信徒在受洗歸主之後,要將信心堅持到底,促進靈修,遵行神旨,一定能豐豐富富的進入神的國。

​三十一、無效的受洗,對自己得救有何關係?

答:水的洗禮是神所立的救法,這救法是神向人所做的,不是人自己所做的。所以說:「祂救了我們,是藉著重生的洗。」(多三5)。神既是藉著它救我們,我們就要相信它的功能,並依法領受,才能得著神藉著它所賜給我們赦罪和重生的救恩。倘若不相信受洗有如此功能,只把它當作人為的儀式或見證,不關係得救的,這就是對受洗沒有合理的信心,雖然用水受洗,卻不是「藉著道」,就成為不合主道的受洗,自然是無效的。而且用其它的方式來代替神的方法,例如不是全身低頭受浸,只用點水洗等,這不是聖經所許可的,更屬無效。受洗的信心和方式,若不合乎神的道理與法則,就不能歸入基督,也就不可能是得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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