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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靈月刊]婚姻──神所設立的制度(上)

撰文/黃至聖|聖靈月刊277期-2000.10|主題/[青年團契]解昧中的姊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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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和華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創二18)。當人類的始祖亞當還在伊甸園時,神就設立了婚姻制度,並為亞當和夏娃的婚姻親自證婚;到了新約時代主更明確指示,婚姻制度必須持續存在著,直到主再臨的日子(參:太二十四38-39);《希伯來書》中也告訴我們對婚姻應有的態度:「婚姻,人人都當尊重。」(來十三4),如此看來婚姻與我們的關係是密切和重要的,值得我們去深思和探討。 「一夫一妻制」是神起初所設立的婚姻制度,(因此二人成為一體創二24),而且「雖然神有靈的餘力能造多人,祂不是單造一人嗎?為何只造一人呢?乃是祂願人得虔誠的後裔,所以當謹守你們的心……」(瑪二15)。可是自始袓亞當犯罪之後,罪從一人入了世界,罪在這個世界作王,人和神的關係日漸疏遠,無知的心就昏暗了。人類的所行所為,漸漸任憑自己的意思而行,等到該隱的第七世孫拉麥時,人類就破壞了神所設立的一夫一妻制,為自己設立了一夫多妻的婚姻。 「拉麥娶了二個妻子:一個名叫亞大(意思是裝飾品),一個名叫洗拉(意思是為陰暗)」(創四19)(註1)。自此妻子不一定是先生的「骨中骨,肉中肉」,有可能是丈夫的「與先生同居的女人」(創二13)或「裝飾品」,可有、可無、可替代;也有可能成為「陰暗」的角落,失去自我存在的價值。當洪水之後,人類的婚姻制度漸漸改變,婚姻成為一種「社會制度」或「社會行為」,全在反應當時社會的文化,經濟和價值。 因此婚姻的神聖性消失了,婚姻的契約性隨著時代的改變而改變,對婚姻的解讀也因人而異,出現所謂「不合則離」的口號,所以今日人人可以離婚,只要這個離婚符合社會行為的規範即可。這完全脫離神當初設立婚姻制度的意義。 今日,大多數人依社會的風俗將婚姻視為一種社會制度。社會學家 W.N.Stephens  說:「結婚是在永續的觀念下作考慮,以公開的儀式進行,開始著適應社會的性結合。結婚多少是基於明確的結婚契約,它的契約,明示著配偶者同伴以及配偶者與將來的孩子之間,交互的權利義務。」(註2)。 這種說法已普遍為今日社會和宗教界所接受,其內容在在強調婚姻的行為應有永續性、公開性、契約性,以及其內含的權利和義務;並以婚姻作為社會進步和繁榮的基礎。因此現時社會上常有的苟合和同居的行為,無法被承認為合法的婚姻,就在於這種行為沒有契約性和永續性,同居雙方亦無需負任何權利和義務可言。 另外在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編第二章婚姻章中也對社會上的婚姻做了詳盡的規範。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九百八十五條:「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九百七十二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一千零一條:「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如依上述的社會規範和法律的制定和執行,社會上似乎均可擁有美好的婚姻和家庭生活。然而政府的統計資料告訴我們事實並非如此。離婚/結婚率由1992年的15.8%提高至1998年的20%(註3),因此2000年新生入學國小學童當中大約每5人就有1人是屬於單親家庭,這種高比例的單親家庭,使得家庭教育、學校教育倍感吃力,管教問題乃成為每一個學校的夢魘。 再者由於管教不當或疏於管教的事情,使得我們的社會出現了一批比一批更兇殘的不良青少年,為社會製造出更多問題。不但如此,現代的婚姻暴力也日益嚴重,即使最親密的夫妻,每2.9日就有1人死於婚姻暴力之下。由以上諸多社會亂象看來,我們不得不再次思考「婚姻是一種社會制度或是一種社會行為」 這種說法的正確性和妥當性。所以要解決婚姻上的問題,不能只從社會面著手,應回歸到婚姻的源頭──就是神起初所創設的婚姻制度,依照聖經中神所教導的真理去行,如此,教會中的弟兄姊妹不但能從婚姻中得到益處和造就,更能為這個社會上的婚姻提供一個正確的方向。 以下探討聖經對婚姻的指導:



 
一、 婚姻是神創設,建立和制定的(創二-三章)
 「那人便給一切牲畜和空中飛鳥野地走獸起了名字,只是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亞當在伊甸園中叫遍了各樣生物,也給他們取了各自的名字,奇怪就是無法找到自己的配偶。這種感覺當然是怪怪的,後來神看亞當獨居不好,親自用亞當的肋骨造一個女人,然後將這個女人領到他面前,亞當看見了女人,馬上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她是從『男人』的身上取出來的。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當時夫妻二人……」(創二23、24)。 在這段經節中可看出,「婚姻制度」不但是神親自設立的,神也吩咐人類要按著祂的話去進行婚姻,顯示出婚姻的神聖性和莊嚴性。也因它的神聖性,所以教會允許婚禮在會堂內舉行,並為新人實施證婚和按手祝福,以祈求神在婚禮中間作見證。也因它的莊嚴性,所以教會的婚禮都有一定的程序,使得婚禮能在莊嚴、隆重的情況下舉行。



 
二、人人都當尊重婚姻(來十三4
 1.尊重婚姻是神所配合的(太十九6 「尊重神的,神必重看他;藐視神的,他必被輕視。」(撒上二30下)。在婚姻上遵照聖經的真理而行,就是尊重神的表現,尊重神的,神也看重他(她)的婚姻。所以在他(她)們的婚姻道路上,無論是從介紹、相親、結婚,到成立家庭……等過程中,一定可以看見神親手帶領的痕跡,也可看出神的奇妙作為來。環顧周遭的親朋好友中,凡是神所祝福的婚姻一定是幸福和美滿的,因他們尊重神的帶領。然而也有藐視神,不守聖經教導的,在婚前發生苟合行淫等不當性行為的,這些神必審問。

 2.尊重神在婚姻中作見證(瑪二14
 「因耶和華在你和你幼年所娶的妻中間作見證。她雖是你的配偶,又是你盟約的妻。」「盟約」briyth {ber-eeth}一字和神與亞伯拉罕立約一字相同(註4),這樣看來「婚姻的盟約」在神的眼中是非常神聖和慎重的,我們豈能以一般的社會制度或社會行為來看待?大凡現今社會中有涉及私權的事實時都會至法院辦理公證,因法院的公證確實提供請求人諸多法律的保護,而法院的公證也為社會大眾所接受和遵守。 今日聖經中明明記載,神親自在我們的婚姻中作見證,神為「婚姻的盟約」所作的見證,不但超乎人的見證,更超乎法院的公證;是實實在在的,也是極為寶貴的,每一個人都該尊重之,所以神所配合的,人不可分開。 再者,就我們的基督教信仰而言,「我們既領受人的見證,神的見證就該領受了,這見證就是神賜我們永生。」(約壹五5、9)。婚姻如經上所記,也是神親自作見證(瑪二14),我們若有美好的信仰,自應在婚姻中領受神的見證,榮神益人。
 

年別

結婚對象

粗結婚率(千分率)

離婚對數

粗離婚錄(千分率)

1987145,0907.4023,0611.18
1988156,3647.8825,0121.26
1989159,1017.9325,1021.25
1990143,8867.1027,4511.35
1991165,0538.0528,3241.38
1992171,7848.3029,2771.41
1993155,2347.4330,2631.45
1994171,0748.1131,8891.51
1995161,2587.5833,2601.56
1996167,3147.8035,9371.68
1997 7.69 1.73
1998 6.71 1.94
臺閔地區人口結婚、離婚對數、粗結婚率及粗離婚率(按發生日期統計)1987年至1998年
(說明:1990年以前離婚對數及粗離婚率按離婚登記日期統計)



註1:依online bible上的Strong No 的註解
5711 `Adah {aw-daw}(亞大)
Adah = "ornament"
the 1st of the 2 wives of Lamech and mother of Jabal and Jubal

6741 Tsillah {tsil-law}(洗拉)
Zillah = "shade"
the 2nd wife of Lamech and mot her of Tubal-cain, an instruct or of every craftsman in bronze and iron

註2:參《家庭社會學》,五南圖書出版,林顯宗著,第95頁。

註3:省民政廳--統計看民政.htm
www.tpg.gov.tw/civil/class9/net4.htm

註4:1285 briyth {ber-eeth} (立約)
from 1262 (in the sense of cutting[like 1254]);TWOT-282a; n f 1(下期待續) covenant, alliance, pledge
* 1a between men
1b between God and 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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