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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年輕的同靈熱愛跳舞,是否合宜?外六問(上)

撰文/謝順道|聖靈月刊377期-2009.02|主題/溫良的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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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苗栗教會 黃弟兄】

哈利路亞,謝長老平安!我這裡有幾個疑難問題,麻煩謝長老解答。謝謝您!

1.本會有些年輕人熱愛跳舞(ex. 街舞、原住民舞、時尚流行舞等)。請問:是否可行?
2.有些同靈說基督徒可以喝酒抽菸,也有人說不可以。到底可以不可以?
3.少數同靈有同性戀的傾向,卻放不下感情。怎麼辦?聖經上有沒有提到同性戀的問題?
4.有些面相或手相,真的很準。為甚麼?算命師是怎麼產生的?
5.為甚麼有些人禱告沒有力量?
6.甚麼是姦淫?
7.怎樣以基督的心為心?

苗栗 黃弟兄



 
【謝長老答覆】

哈利路亞,主內黃弟兄收信平安!

茲將你所提出的幾個疑難問題,依據個人的查經心得答覆於下,希望對你有所幫助。阿們!



 
一、有些年輕的同靈熱愛跳舞,是否合宜?

答案是,不行!

這個道理很簡單,與同性跳舞沒意思,男女共舞才夠刺激,才會叫人興奮嘛。有些年輕人因為喜歡這種刺激,沉迷於這種興奮,所以熱愛跳舞。但在舞會中因為過度興奮,加上異性之間肌膚的接觸,往往會叫人失去理智,而踏出錯誤的第一步;「坐懷不亂」的故事近乎神話,除非你是木頭。

在外邦人中,因為男女共舞,致使發生婚外情,而鬧到家庭破碎的不幸事件,時有所聞。更悲哀的是,因為參加舞會而變成未婚媽媽的無知少女,為數也不少。

我們必須堅持到底的原則是,謹守聖經上的教訓──「不可給魔鬼留地步」(弗四27);免得失去警醒,踏上歧途,後悔莫及。縱使因為我們的固執而被貼上老古董、跟不上時代潮流的標籤,卻能換取身心的平安,那豈不是很值得嗎?



 
二、基督徒可以喝酒抽菸嗎?

幾年來,台灣的媒體幾乎天天都在報導:喜歡抽菸的人,罹患肺癌的可能性很高;並且會讓別人因為吸了二手菸,而影響他們的健康。聖經說:「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林前十23)。反覆思想這個益己愛人的原則之後,基督徒到底可否抽菸的問題,還需要爭論嗎?

「誰有禍患?誰有憂愁?誰有爭鬥?誰有哀歎?誰無故受傷?誰眼目紅赤?就是那流連飲酒、常去尋找調和酒的人。酒發紅,在杯中閃爍,你不可觀看;雖然下咽舒暢,終久是咬你如蛇,刺你如毒蛇。」(箴二十三29-32)。

在這段經文中,智慧之王所羅門提醒我們說,人若喜歡喝酒,則其後果是,遭遇禍患、與人爭鬥,以及意外受傷;因此,他必滿心憂愁,終日哀歎,悔不當初。結論是,為了避免這些不幸,神的選民不宜喝酒,連看都不可以;否則,雖然下咽舒暢,終久卻會刺你如毒蛇。

除了舊約聖經之外,在新約聖經上,使徒保羅也有與此類似的教導。如下:

「不要醉酒,酒能使人放蕩;乃要被聖靈充滿。」(弗五18)。

「作執事的也是如此……不好喝酒。」(提前三8)。

「又勸老年婦人……不給酒作奴僕。」(多二3)。

「弗五18」是對一般基督徒的吩咐。因為一般人在醉酒的時候,難免說錯了話,致使傷人害己;甚至因為一時的衝動,行為越軌,而污辱主名。喜歡喝酒的人,通常都會為自己找一個藉口說,只要不喝到醉,僅僅一杯有甚麼關係?問題是,他真的能如意克制自己嗎?如果他真的有自制的能力,應該不會那麼喜歡喝酒吧?

「提前三8」所說的是,將被按立為執事的人應有的品德。因為身為執事的人若好酒,則很容易在言行上犯錯;如果有這個瑕疵,他怎麼能做眾信徒的好榜樣呢?當然,執事不可好酒之限制,並不等於說,一般信徒不必受這個約束;而是說,執事更該遠離酒,免得影響他服事眾信徒的效果。

「多二3」則是對老年婦人要做的勸導。在使徒時代,有些老年婦人也許覺得孤單無聊,或憂愁痛苦,就開始喝酒,甚至嗜酒如命,藉以麻醉自己。結果,她們不但沒有得到安慰和快樂,反而更孤單、更憂愁、更痛苦。正如唐朝的天才詩人李白作詩所說──
但願長醉不願醒,

與爾同消萬古愁。

在另一首詩又說──

抽刀斷水水更流,

舉杯消愁愁更愁。

正因如此,保羅才吩咐提多說,要勸老年婦人不要做酒的奴僕。醉酒即使能叫人得著快樂,也只是短暫的快樂而已;惟有被聖靈充滿,才能恆常滿心喜樂(弗五18)。這麼容易就可以得著的喜樂,一般信徒卻不知道,多麼可惜呀。

「因你胃口不清,屢次患病,再不要照常喝水,可以稍微用點酒。」(提前五23)。

所謂「胃口不清」,也許是中醫所說的「胃寒」吧?《思高譯本》譯為「胃病」。「不要照常喝水」,幾種日譯本都譯為「不要單喝水」。

由這段經文看來,提摩太是不喝酒的。只因他單喝水,而從來不喝酒,所以保羅才勸他「稍微用點酒」,免得因為對胃有不良的影響而屢次患病。

這就是說,為了身體上的健康之需求,基督徒無妨酌情喝一點兒酒。此外,如一般台灣人的習俗,女人在坐月子的期間,都要吃麻油酒雞,以補養身體。或如有些中藥在煎熬的時候,要放一點兒酒,才能提升藥效等等。這些特殊情形,是可以「稍微用點酒」的。



 
三、聖經上有沒有提到同性戀的問題?

大約在公元前1850年至1900年之間,有兩個天使晚上到了所多瑪城,接受了羅得的接待。晚餐後,他們還沒有躺下來休息,城裡各處的人,連老帶少都來圍住那房子,呼叫羅得說:「今日晚上到你們這裡來的人在哪裡呢?把他們帶出來,任我們所為。」(創十九1-5)。「任我們所為」一句,《呂振中譯本》譯為「我們要和他們同房」,《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所多瑪的男子要跟他們睡覺」。這是聖經上所記載,最早期的同性戀事件。英文sodomy(男色、雞姦、獸姦)這個字,乃由「所多瑪」(Sodom)這個地名演變而來。

結果呢?次日天亮,羅得逃到了瑣珥,日頭已經出來了。於是神將硫磺與火,從天上神那裡降與所多瑪和蛾摩拉,把那些城和全平原,並城裡所有的居民,連地上生長的,都毀滅了(創十九15、23-25)。

《猶大書》指著所多瑪和蛾摩拉的淫亂說:「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7節)。

「隨從逆性的情慾」一句,日本《新改譯》譯為「追求不自然的肉慾」,《現代中文譯本》則譯為「放縱反自然的性慾」,即妄行同性戀。「受永火的刑罰」表示,所多瑪和蛾摩拉的色奴所受的刑罰,除了被天上降下來的硫磺火毀滅之外,還要受永火的刑罰。正如主耶穌所說,當審判的日子,所多瑪是無法倖免永火之懲罰的(太十一24)。

大約在公元前1520年至1560年之間,神對摩西說:「你曉諭以色列人說:『你們從前住的埃及地,那裡人的行為,你們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到的迦南地,那裡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也不可照他們的惡俗行。』」(利十八1-3)。在神對以色列人所吩咐,不可效法的惡俗之中,有一件是同性戀的問題。如下:
「不可與男人苟合(男性同志的同性戀),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利十八22)。

「人若與男人苟合,像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利二十13)。

上列的經文告訴我們說,同性戀是神所憎惡的罪,總要把他們治死。以新約聖經的教訓來說,必須予以治死的罪,乃屬於至於死的罪(約壹五16-17)。

在保羅所寫的書信中,也有三處經文提到同性戀的問題。如下: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一26-27)。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10)。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行淫和親男色的……,或是為別樣敵正道的事設立的。」(提前一9-10)。

「羅一26-27」說,同性戀是可羞恥的情慾之放縱。26節所指摘的是,女性同志的同性戀。所謂「順性的用處」,就是合乎自然的性行為;「逆性的用處」,則是反自然的性行為。27節所指摘的是,男性同志的同性戀。所謂在自己身上所受「妄為當得的報應」,就是說他們的身心必陷入悲哀的狀態。也許類似危害現代人之健康的「愛滋病」(AIDS)吧?當然,今日患了「愛滋病」的人未必與同性戀有關,但依據媒體的報導,它當初卻是由同性戀所引起的。

「林前六9-10」說,作孌童(男妓)的,以及親男色(男性同志的同性戀)的,都是不義的人,都不能承受神的國,因為他們所犯的是至於死的罪。

「提前一9-10」說,親男色(男性同志的同性戀)是律法所禁戒,屬於不法的行為;而違背律法就是罪(約壹三4)。

由上列數處經文可知,同性戀是反自然的性行為,是神所憎惡,可羞恥的事。基督徒若誤入此歧途,則不但身心不得安寧,並且將來也不能承受神的國,而必受永火之刑罰的。

將近一世紀以來,不少嗜抽鴉片的老煙槍,或吸毒成癮的青年男女,來本會慕道一段時日,並且受洗歸入基督之後,都很輕易地戒掉他們的毒癮了。這是我們常聽的活見證。既然如此,有同性戀之傾向的同靈,怎麼說他們「放不下感情」呢?說穿了,那不過是自欺欺人的藉口罷了!──下期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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