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者的哀告
撰文/楊恩超|聖靈月刊587期-2026.08|主題/罪與罰

圖/SU+0
壹、緒言
俗話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雖然我們都知道善惡終有報應,但有時卻無法耐心等待。當今的社會上流行著一句話:「公義或許會遲到,但是從不缺席。」
在社會運作當中,法律制度的存在是維持秩序與規範人類行為的重要機制。假如我們從宗教倫理的角度來觀察,《聖經》中的十誡──特別是從第五誡至第十誡(
出二十12-17),可視為人類道德與法律精神的重要基礎。其核心在於「尊重」,包括對父母、生命、婚姻、名譽與財產的尊重。
只不過,當人們選擇侵犯他人權利時,單靠內在的道德與良心,往往無法有效約束不良行為,因此,才需要從法律作為外在的規範。正如《提摩太前書》一章8到10節所指出:法律的設立是為了約束不義之人,藉此維護社會基本的公平與秩序。
貳、本論
一、談論對罪與罰的理解
我們首先要定義何謂「罪」?筆者在這裡簡單分類如下:
| 分類 | 聖經類別 | 核心字面意義 | 罪的本質與焦點 | 人可能的
心態表現 |
偏差與
缺失類 | 罪(Sin)
(羅三23;雅四17) | 射箭未中靶心 | 未達到真神完美
的道德標準 | 缺失、無能、
目標錯誤 |
過失/誤犯
(Error)
(利四2;來九7) | 迷路、走散 | 無心之過、
因無知而犯的錯 | 疏忽、愚昧 |
律法與
界線類 | 越界
(Transgression)
(羅四15) | 跨越合法界線 | 刻意侵犯已知的法律條文 | 故意、反叛權威 |
侵犯
(Trespass)
(弗二1;太六14) | 滑倒、
侵入領地 | 偏離正道、
侵犯了他人的權益 | 跌倒、冒犯他人 |
不法
(Lawlessness)
(約壹三4) | 沒有法律、
不法 | 拒絕任何律法的
約束與管教 | 頑梗、自我作王 |
內在品格
扭曲類 | 極度的不公正
(Iniquity)
(詩三二5) | 內在道德彎曲 | 品格與動機的扭曲 | 內心腐敗、畸形 |
邪惡
(Wickedness)
(創六5) | 製造混亂與破壞 | 主動且惡意地造成傷害 | 殘忍、懷有敵意 |
社會與關係
不公類 | 制度性的不公
(Injustice)
(利十九15) | 破壞正當與平衡 | 社會、法律、經濟
體制上的不公義 | 剝削、司法不公 |
偏心
(Partiality)
(雅二9) | 看人的臉面 | 依階級/財富給予
不平等的待遇(Unfair) | 偏心、歧視、
不平等 |
透過上述分類可以發現,「罪」在《聖經》中並非單指外在的不良行為,而是一個由內而外的發展過程。它的起因始於內心的敗壞,進而表現在行為上的越界,隨後導致偏差,最終擴展成社會層面的不公與不義。
基於此觀點,《聖經》同時提供了具體的規範以及維護公義的法則。例如:針對暴力行為的處分(
出二一12-27)、飼養之牛隻傷人時的責任與義務(
出二一28-36)、財產損失的賠償方案,以及審判官應秉持的公平原則(
出二三1-9)等。這些法律皆顯示出,神要求人在社會中重視公平公正(對人)與秩序。
二、從《聖經》中看被害者的哀告
儘管神如此要求人追求公義(
申十六19-20),社會上仍然無法完全實現這個理想。不義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甚至出現「惡人亨通、義人受苦」的情況。《詩篇》七十三篇3到5節即反映出此種困境,使人對「善惡有報」產生了疑問。先知哈巴谷也曾有同樣的困惑(
哈一1-4),但神給了先知一個訊息:「惟義人因信得生」(
哈二4),目的是要讓他對神不致失去信心和盼望。
《聖經》中記載了多起被害者遭受不義之人對待的案例。例如:耶洗別殺害耶和華的眾先知(
王上十九10)、拿伯被誣陷致死(
王上二一1-16)、撒迦利亞在聖殿中被殺(
代下二四20-22),以及耶穌在被宣告三次無罪後仍被釘十字架(
路二三23-25)。這些事件都顯示出,權力也可能扭曲正義,使弱勢者失去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對於處於社會底層、缺乏資源與權力的人們而言,即使尋求法律途徑,仍可能遭遇不公的結果。例如《路加福音》第十八章中「寡婦與不義之官」的比喻,正揭示了制度可能失靈的現實。同時,《傳道書》第五章8節也提醒,人間權力之上仍有更高的審判者──真神,祂始終關注著受壓迫者的處境(
詩六八5)。
三、神是伸冤者
在談論「神是伸冤者」時,可以從三個觀點來思考:首先,人需要學習等候神;其次,對真神的公義懷抱信心,放棄私慾的報復;最後,提升至真神的視角,看見延遲背後的憐憫。
1. 人需要學習等候神
神自稱為寡婦的伸冤者(
詩六八5),祂也會追討流人血的罪,不論是人或是走獸(
創九5-6)。然而,我們需要理解,人們所期待的「現世報」,未必就是神行動的時間點。有時候,審判甚至是在被害者死後才會發生。
例如,《創世記》四章8到14節記載,亞伯被殺之後,其血從地裡向神哀告,神才對該隱施行懲罰;《啟示錄》六章9到11節也提到,那些為神的道被殺之人的靈魂呼喊伸冤時,神要他們再等候片刻;撒迦利亞被害後,神為他伸冤則是在一年之後(
代下二四23-25)。因此,人需要學習等候神的時間。如果不學習等候,大多數的人就會像大衛一樣,因著血氣與衝動而想親手報仇(
撒上二五9-13)。
2. 對真神的公義懷抱信心,放棄私慾的報復
人在遭遇不公時,往往因為希望替自己伸張正義,而萌生以牙還牙的報復心態。然而,《彼得前書》二章21到23節提醒我們,耶穌在受冤時不還口、不威嚇,而是將自己交託給那位按公義審判的主,因為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羅二6;啟二二12)。
若以惡制惡,便與惡人無異;但若以善勝惡,則能活出更美的生命(
羅十二21;路六27-35)。當年神攔阻大衛親手報仇流人的血,使他在日後不致良心不安;同時,神也親自伸了拿八羞辱他的冤,藉此阻止大衛行惡(
撒上二五33-39)。
3. 提升至真神的視角:延遲背後的憐憫
人常以自身有限的視角問:為何真神不立即懲罰惡人?但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
結十八32)。因為神盼望惡人悔改,脫離錯誤的道路(
提後二25-26)。以下我們提出四個例子,來說明真神延遲背後良善的本意:
首先是亞哈王的例子(
王上二一17-29)。在這段經文中,兩次提到了亞哈「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20、25節)。即便如此,神仍藉由先知以利亞事先發出災禍的警告。當亞哈聽到警告後,他選擇撕裂衣服、禁食,並在神的面前自卑,因此神延遲了刑罰的時間。
其次是尼尼微城的例子(
拿三3-10)。當先知約拿花了一天的時間宣告神的警告:「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傾覆了。」全城的人上至君王、下至平民百姓,甚至連牛羊都一同禁食、禁水並切實悔改。神便後悔,不降原先所說的災禍。
接著是加略人猶大的例子。筆者整理新約的經文列表如下:
| 順序 | 警告的內容 | 層次 | 經文出處 |
| 1 | 「你們中間有一個是魔鬼。」 | 身分的揭露 | 約六70-71 |
| 2 | 香膏事件中的責備(責其虛偽) | 貪財的問題 | 約十二4-8;太二六6-13 |
| 3 | 「你們不都是乾淨的。」 | 靈性的不潔 | 約十三10-11 |
| 4 | 「你們中間有一個人要賣我了。」 | 公開的警告 | 太二六21-25;可十四18-21;
路二二21-23;約十三18-30 |
| 5 | 「我蘸一點餅給誰,就是誰。」 | 最後的恩典 | 約十三26-27 |
| 6 | 「賣人子的人有禍了!
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 | 宣告審判 | 太二六24;可十四21 |
| 7 | 「猶大!你用親嘴的暗號賣人子嗎?」 | 最終的挽回 | 太二六47-50;路二二47-48 |
最後,是使徒保羅的例子。保羅在未信主前極力逼迫教會,那是在無知中行事;然而,神卻向他顯出極大的忍耐與恩慈,使他成為後來信徒的榜樣(
提前一13-16)。如果神當時立即施行審判,便不會有後來為信仰勞苦付出的保羅。
綜上所述,真神延遲審判並非一味地縱容,而是出於祂對世人的憐憫與等待,因為神「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並且希望「萬人得救,明白真道」(
彼後三8-9;提前二4)。
參、結論
綜合整理,「被害者的哀告」反映出人間法律與制度的有限性以及不完全。然而,《聖經》啟示我們,最終的公義並不止步於現世的體制,而在於真神終極的審判與掌權。這樣的體認,不僅能在絕望中為受害者帶來盼望與安慰,同時也引導屬神的子民,以更高的天國標準來面對世間的不義,放下私慾的報復,將審判的主權全然交還給那按著公義審判人的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