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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的迷思:基督徒應如何看待同性戀(六上)——我們基督徒該怎麼做呢?

撰文/夜漸明|聖靈月刊585期-2026.06|主題/靠主常常喜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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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的道德氛圍是:把「寬容」當成唯一的美德,已經擁有比真理更高的價值。所謂「寬容霸權」,就是「不管你有理無理,只要你反對我,就會被指為不寬容」,這正是當前同性戀議題的政治困境。
 
同運人士總是要求別人要對他們寬容(其實是要求贊同),但卻認為對「宗教自由」不需要寬容,所以有信仰者總是被迫隱忍。這一切難免讓我們想起《動物農莊》裡的名句:「所有動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動物比其他動物更平等。」
 
所謂「包容主義」已被同志運動篡奪,而將信仰自由踐踏在其腳下;同運人士常掛在嘴邊批評的「異性戀霸權」一詞,則明顯是被標籤化的用語。當同志族群反對外界對其標籤化、污名化之際,實在不宜反過來標籤化、污名化他人。「恐同」50一詞亦常被標籤化而貼在無辜的人身上;基督徒不是「恐同」,而是恐怕願意回轉改變的同志們,沒有機會得到神與教會的幫助。基督徒是「恐神」——恐怕人的悖逆引起神的怒氣,而使這世界與同志們都受到虧損。
 
當同運人士批判反同陣營是利用「滑坡謬誤」51來刻意抹黑他們,聲稱「我們只是喜歡同性,就把濫交、雜交、戀童癖等罪名都安在我們身上」時;其實,同運人士不只滑坡謬誤,更是運用「稻草人謬誤」52的高手。他們利用婚姻不忠和不孕症的部分事實,有計畫地逐步攻擊傳統婚姻制度,進而重新定義婚姻。
 
事實上,當眾多同志們流連在追逐新鮮肉體的夜店裡、反覆於身旁不同面孔的床榻上,或當同運人士不積極譴責並嚴禁社群中的戀童癖者,甚至試圖爭取更加混亂的「多元成家」時,他們心裡其實非常清楚:這不是滑坡謬誤,而是正在發生中的事實。
 
當人們能模糊最基本且清楚的兩性界線、破壞自人類存在即存有的婚姻傳承時,接下來還會有什麼更驚世駭俗之舉,我們也不再感到驚訝。這不只是滑坡,而是摧毀人類價值的土石流!基督徒已無法迴避同性戀議題,它已成為一種文化,並落實為法律,根本避無可避。我們要嘛就據理力爭,要嘛就坐以待斃!

 

同志運動是自私的產物

 
桑德爾教授(Michael J.Sandel)在哈佛大學最受歡迎、最具影響力的一門「正義」課程,至今已累積超過一萬五千名修課人次,更成為美國電視史上第一次向公眾播放的大學課程。在其暢銷名著《正義:一場思辨之旅》(Justice:What's the Right Thing to Do ?)中,他提出了對同性婚姻的質疑。
 
他採用歷史倒敘的手法來探討倫理學的思潮53,先談到由現代「功利主義」所引申出的「自由放任主義」,此乃偏重行為的效果及個人的主權;再談到以近代康德為首的「義務論」,即只在乎行為動機必須符合放諸四海而皆準的道德原則;最後回溯至古希臘,尤其以亞里斯多德為代表的「德行論」,強調不走極端、中庸均衡的人生態度,並藉此達到社會「共善」(common good)的景況。此乃基於人無法離群索居,必須顧及社群倫理這個重要的事實。桑德爾教授的結論是:公平正義的社會,根植於共同推理出整體社群的美好人生。
 
桑德爾教授對各種倫理觀都提出思辨並舉例說明。他發現以平等的個人權利為訴求的「自由主義」有嚴重缺陷,不能建立及維持真正的社群生活。而在康德眼中,把人當成「目的」而不只是「手段」,不能隨自己高興任意使用身體,如此雖然重現了人性的價值與尊嚴,但在某些爭議性的預設上也有其道德困境——比如說,人因為不能說謊,所以只能老實告訴綁匪,人質藏在衣櫃裡。
 
最後桑德爾提到,探討一項社會制度的目的,關鍵在於能否論述其所表彰與獎賞的「德行」。關於同性婚姻的辯論,根本上是在辯論:同性戀者的結合,是否應當獲得國家所授予「婚姻的榮譽頭銜」?是否能夠實現婚姻作為社會制度的目的?因此,潛藏在背後的道德問題是無可迴避的,個人選擇的自由,並不足以賦予同性婚姻的正當性。
 
簡言之,用「平權」的論證來爭取同性婚姻存有嚴重的漏洞。婚姻制度相較於其他人倫關係,具有特殊的「公共利益」,所以才需要在法律上給予現行的「制度性保障」54。不是為保護兩人間的愛情,而是為了讓下一代擁有理想的成長環境;因此,婚姻制度不能只從個人權利或喜好的角度來衡量。
 
而我們從前文的種種論證可清楚發現,同性戀不管對生理或心理的負面影響,甚至威脅到社群的存續與否,都遠遠達不到婚姻制度所要求的目的,也推理不出整體社群的美好人生。以整個倫理學的全貌來看,同運主張僅僅代表「功利主義」中「自由放任主義」的一個小小分支,就像是一個吵著吃糖的小孩一樣無理取鬧!
 
無怪乎我們未曾在釋迦摩尼、孔子、老子、蘇格拉底、柏拉圖、穆罕默德,以及對世界最具影響力的耶穌基督的教誨中,聽到任何顛覆傳統婚姻與家庭倫常的教導。在世界上主要的宗教裡,除了佛教55和日本神道教對同性戀採取較中立寬容的態度,其他如印度教、伊斯蘭教、儒家、道教、猶太教及基督宗教,都是禁止同性戀。
 
此乃因同性「婚姻」完全無法承擔異性婚姻所背負的社群任務,因此他們沒有理由要求享有與異性婚姻一樣的法律權利。權利(right)的前提必須是合於義(right)的,只有合於義的事才有權利可言。所以,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存在難以跨越的本質差異,是故,同運人士怎可憑著三言兩語,便想輕易抹殺傳統兩性婚姻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從「性解放」到「性崇拜」,從中經歷了包裝成神聖的「換妝」,使得「性」在當代幾乎具有神明般的地位。諷刺的是,世人所朝拜的性,卻只是他們自身慾望的一部分而已。各式廣告、社交網絡與娛樂媒體等,彷佛全都在對「性」進行膜拜;當然,世人並不以這些為罪。
 
同性戀乘著時代的性解放、浪漫愛情、自我實現與顛覆父權的浪潮,進而表現得咄咄逼人,甚至強求教會支持同性戀。這正反映出這個「崇拜性」的時代,正在迫使「崇拜神」的教會就範。然而,身為同性戀者,並不能以此作為「免死金牌」,從而免受一切罪的纏累。同性戀者不應只有對性傾向「誠實出櫃」,更需誠實面對內心是否存在放縱情慾的傾向。

 

同志運動亦是撒但的伎倆

 
撒但的形象——古蛇,在一開始就透過增、刪、改神的話語,刻意將其「複雜化」來迷惑人類始祖(創三1-6)。今日面對同性戀的議題,我們在心態上應效法主耶穌的教導,回轉成小孩子的樣式(太十八3),以「單純化」的眼光看待:同性戀就與其他的罪一樣56,都是神所不喜悅的,無需隨之起舞而陷入其假借自由與人權的詭辯陷阱。
 
然而,我們也要聽從聖經所教導的:「叫一個罪人從迷路上轉回,便是救一個靈魂不死,並且遮蓋許多的罪」(雅五20)。所以,我們要去接納並幫助那些陷在掙扎中,且想要改變困境的同志們。面對同運,我們要清楚並堅定地表明:「聽從你們,不聽從神,這在神面前合理不合理,你們自己酌量吧!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徒四19,五29)。
 
至於教會裡部分受到偏頗的同運思想的影響,進而挑戰教會傳統觀點的「知青」,在此我們必須做出提醒:不可效法「自由神學」的錯謬而過度高舉人的想法57,那至終會讓你丟棄了你的神;也不要只因習得部分新知就沾沾自喜、覺得自己高人一等,應當更加用功去尋求更整全、正確的觀點,正如本文所欲努力呈現的那樣。
 
教會的知識青年有幸擁有知識與學問的背景條件,所應該做的,是要先冷靜下來、謙卑下來,想想主耶穌賜與我們這知識能力的用意——難道不是要我們去豐富並厚實聖經真理的闡明與宣揚,成為基督名副其實的前鋒精兵嗎?

《利未記》十六章記載了一隻用來贖罪而被打發到曠野去的羊,如同經文中所說,這羊要歸「阿撒瀉勒」(Azazel),正是「代罪羔羊」的意思。代罪羊是被社會排擠、必須被趕走的,牠一離開,一切便可以恢復如常;神卻以耶穌為代罪羔羊,擔當了眾人的罪,但這位代罪羊不是默默地離開,而是大有能力地回過頭來撥亂反正。
 
許多同性戀者的處境,起因於家庭功能失調(dysfunctional),但他們卻在潛意識的引導下,獨自背負起原生家庭的罪而成為「代罪羊」,使得家庭裡真正的問題未被揭露,漸漸形成了家庭的祕密。事實上,不只有同性戀者,整個社會在家庭功能和性倫理方面也都出了問題。所以,我們不能單單怪罪同性戀者,而是要去正視並解決整個社會的病態根源。(待續)
 

註釋:
 
50. 恐同症(homophobia)是指對同性戀者具強迫性的極度憎惡或懼怕,恐同症經常根植於對自己性本能的不確定,或對同性戀的無知。

51. 滑坡謬誤是使用一連串的因果推論,卻誇大了每個環節的因果強度,從而得到不合理的結論,即所謂的「無限上綱」。

52. 稻草人謬誤是指曲解對方的論點後,再針對曲解後的論點(即替身稻草人)攻擊,並宣稱已推翻對方論點的論證方式,即所謂的「偷換概念」。

53. 西方倫理學主要有三派:
   
(1) 效益論(Utilitarianism),通常被譯為「功利主義」,認為「行為的結果」是否為善乃取決於所產生效益的多寡,謀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其主張。效益論在建構社會秩序與制定政策方面有明顯的作用。
    (2) 義務論(Deontology),西方的宗教幾乎都是義務論,強調人要遵守神的誡命。康德則採取義務論的立場,認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為善,不看該行為的結果或效益,而應只看一個人的動機,也就是「善意」。
    (3) 德行論(Virtue Theory),認為善既不是效益論所說的行為結果,也不是義務論所說的行為動機;善乃在於整體人生的修養過程,進而達致整體社群的美善。

54.「制度性保障」是大陸法系中憲法的概念,認為某些既存或為憲法所肯認的制度必須受到憲法直接保護,立法者不得以法律任意變更其核心價值內涵,藉以排除立法者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

55. 然而,大致上佛教也不讓同性戀者出家。

56. 罪的原文意思是「射的不中」,即人的不完美無法符合神的期望與要求。而這個靶心是什麼呢?就是神的榮耀,簡單來說,任何不能榮耀神的行為都是罪。

57. 從臺灣長老教會出具的《同性戀議題研究方案報告書》可看出自由神學貫穿其中,參 http : //rd.pct.org.tw/105_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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