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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的哀告

撰文/楊恩超|聖靈月刊587期-2026.08|主題/罪與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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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U+0




壹、緒言


俗話說:「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雖然我們都知道善惡終有報應,但有時卻無法耐心等待。當今的社會上流行著一句話:「公義或許會遲到,但是從不缺席。」

在社會運作當中,法律制度的存在是維持秩序與規範人類行為的重要機制。假如我們從宗教倫理的角度來觀察,《聖經》中的十誡──特別是從第五誡至第十誡(出二十12-17),可視為人類道德與法律精神的重要基礎。其核心在於「尊重」,包括對父母、生命、婚姻、名譽與財產的尊重。

只不過,當人們選擇侵犯他人權利時,單靠內在的道德與良心,往往無法有效約束不良行為,因此,才需要從法律作為外在的規範。正如《提摩太前書》一章8到10節所指出:法律的設立是為了約束不義之人,藉此維護社會基本的公平與秩序。



貳、本論


一、談論對罪與罰的理解

我們首先要定義何謂「罪」?筆者在這裡簡單分類如下:
 
分類聖經類別核心字面意義罪的本質與焦點人可能的
心態表現
偏差與
缺失類
罪(Sin)
羅三23;雅四17
射箭未中靶心未達到真神完美
的道德標準
缺失、無能、
目標錯誤
過失/誤犯
(Error)
利四2;來九7
迷路、走散無心之過、
因無知而犯的錯
疏忽、愚昧
律法與
界線類
越界
(Transgression)
羅四15
跨越合法界線刻意侵犯已知的法律條文故意、反叛權威
侵犯
(Trespass)
弗二1;太六14
滑倒、
侵入領地
偏離正道、
侵犯了他人的權益
跌倒、冒犯他人
不法
(Lawlessness)
約壹三4
沒有法律、
不法
拒絕任何律法的
約束與管教
頑梗、自我作王
內在品格
扭曲類
極度的不公正
(Iniquity)
詩三二5
內在道德彎曲品格與動機的扭曲內心腐敗、畸形
邪惡
(Wickedness)
創六5
製造混亂與破壞主動且惡意地造成傷害殘忍、懷有敵意
社會與關係
不公類
制度性的不公
(Injustice)
利十九15
破壞正當與平衡社會、法律、經濟
體制上的不公義
剝削、司法不公
偏心
(Partiality)
雅二9
看人的臉面依階級/財富給予
不平等的待遇(Unfair)
偏心、歧視、
不平等

透過上述分類可以發現,「罪」在《聖經》中並非單指外在的不良行為,而是一個由內而外的發展過程。它的起因始於內心的敗壞,進而表現在行為上的越界,隨後導致偏差,最終擴展成社會層面的不公與不義。
 
基於此觀點,《聖經》同時提供了具體的規範以及維護公義的法則。例如:針對暴力行為的處分(出二一12-27)、飼養之牛隻傷人時的責任與義務(出二一28-36)、財產損失的賠償方案,以及審判官應秉持的公平原則(出二三1-9)等。這些法律皆顯示出,神要求人在社會中重視公平公正(對人)與秩序。
 
二、從《聖經》中看被害者的哀告

儘管神如此要求人追求公義(申十六19-20),社會上仍然無法完全實現這個理想。不義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屢見不鮮,甚至出現「惡人亨通、義人受苦」的情況。《詩篇》七十三篇3到5節即反映出此種困境,使人對「善惡有報」產生了疑問。先知哈巴谷也曾有同樣的困惑(哈一1-4),但神給了先知一個訊息:「惟義人因信得生」(哈二4),目的是要讓他對神不致失去信心和盼望。
 
《聖經》中記載了多起被害者遭受不義之人對待的案例。例如:耶洗別殺害耶和華的眾先知(王上十九10)、拿伯被誣陷致死(王上二一1-16)、撒迦利亞在聖殿中被殺(代下二四20-22),以及耶穌在被宣告三次無罪後仍被釘十字架(路二三23-25)。這些事件都顯示出,權力也可能扭曲正義,使弱勢者失去為自己辯護的機會。
 
對於處於社會底層、缺乏資源與權力的人們而言,即使尋求法律途徑,仍可能遭遇不公的結果。例如《路加福音》第十八章中「寡婦與不義之官」的比喻,正揭示了制度可能失靈的現實。同時,《傳道書》第五章8節也提醒,人間權力之上仍有更高的審判者──真神,祂始終關注著受壓迫者的處境(詩六八5)。
 

三、神是伸冤者
 
在談論「神是伸冤者」時,可以從三個觀點來思考:首先,人需要學習等候神;其次,對真神的公義懷抱信心,放棄私慾的報復;最後,提升至真神的視角,看見延遲背後的憐憫。
 
1. 人需要學習等候神
 
神自稱為寡婦的伸冤者(詩六八5),祂也會追討流人血的罪,不論是人或是走獸(創九5-6)。然而,我們需要理解,人們所期待的「現世報」,未必就是神行動的時間點。有時候,審判甚至是在被害者死後才會發生。
 
例如,《創世記》四章8到14節記載,亞伯被殺之後,其血從地裡向神哀告,神才對該隱施行懲罰;《啟示錄》六章9到11節也提到,那些為神的道被殺之人的靈魂呼喊伸冤時,神要他們再等候片刻;撒迦利亞被害後,神為他伸冤則是在一年之後(代下二四23-25)。因此,人需要學習等候神的時間。如果不學習等候,大多數的人就會像大衛一樣,因著血氣與衝動而想親手報仇(撒上二五9-13)。
 
2. 對真神的公義懷抱信心,放棄私慾的報復
 
人在遭遇不公時,往往因為希望替自己伸張正義,而萌生以牙還牙的報復心態。然而,《彼得前書》二章21到23節提醒我們,耶穌在受冤時不還口、不威嚇,而是將自己交託給那位按公義審判的主,因為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二6;啟二二12)。
 
若以惡制惡,便與惡人無異;但若以善勝惡,則能活出更美的生命(羅十二21;路六27-35)。當年神攔阻大衛親手報仇流人的血,使他在日後不致良心不安;同時,神也親自伸了拿八羞辱他的冤,藉此阻止大衛行惡(撒上二五33-39)。
 
3. 提升至真神的視角:延遲背後的憐憫
 
人常以自身有限的視角問:為何真神不立即懲罰惡人?但主耶和華說:「我不喜悅那死人之死,所以你們當回頭而存活」(結十八32)。因為神盼望惡人悔改,脫離錯誤的道路(提後二25-26)。以下我們提出四個例子,來說明真神延遲背後良善的本意:
 
首先是亞哈王的例子(王上二一17-29)。在這段經文中,兩次提到了亞哈「賣了自己,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20、25節)。即便如此,神仍藉由先知以利亞事先發出災禍的警告。當亞哈聽到警告後,他選擇撕裂衣服、禁食,並在神的面前自卑,因此神延遲了刑罰的時間。
 
其次是尼尼微城的例子(拿三3-10)。當先知約拿花了一天的時間宣告神的警告:「再等四十日,尼尼微必傾覆了。」全城的人上至君王、下至平民百姓,甚至連牛羊都一同禁食、禁水並切實悔改。神便後悔,不降原先所說的災禍。
 
接著是加略人猶大的例子。筆者整理新約的經文列表如下:
 
順序警告的內容層次經文出處
1「你們中間有一個是魔鬼。」身分的揭露約六70-71
2香膏事件中的責備(責其虛偽)貪財的問題約十二4-8;太二六6-13
3「你們不都是乾淨的。」靈性的不潔約十三10-11
4「你們中間有一個人要賣我了。」公開的警告太二六21-25;可十四18-21;
路二二21-23;約十三18-30
5「我蘸一點餅給誰,就是誰。」最後的恩典約十三26-27
6「賣人子的人有禍了!
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
宣告審判太二六24;可十四21
7「猶大!你用親嘴的暗號賣人子嗎?」最終的挽回太二六47-50;路二二47-48

最後,是使徒保羅的例子。保羅在未信主前極力逼迫教會,那是在無知中行事;然而,神卻向他顯出極大的忍耐與恩慈,使他成為後來信徒的榜樣(提前一13-16)。如果神當時立即施行審判,便不會有後來為信仰勞苦付出的保羅。

綜上所述,真神延遲審判並非一味地縱容,而是出於祂對世人的憐憫與等待,因為神「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並且希望「萬人得救,明白真道」(彼後三8-9;提前二4)。



參、結論


綜合整理,「被害者的哀告」反映出人間法律與制度的有限性以及不完全。然而,《聖經》啟示我們,最終的公義並不止步於現世的體制,而在於真神終極的審判與掌權。這樣的體認,不僅能在絕望中為受害者帶來盼望與安慰,同時也引導屬神的子民,以更高的天國標準來面對世間的不義,放下私慾的報復,將審判的主權全然交還給那按著公義審判人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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