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行恩道-652期

燈與斗的比喻

(摘自林獻生《主耶穌的比喻》,1987年07月,棕樹出版社發行)

要成為這世界的光與鹽,是神對我們的期許。我們既是蒙召作照亮人的光,當將人生的真實意義、人生應有的發展,以及人生基本的原則,向人顯明出來,為人照亮前面的道路,作個警戒人、引導人的光 (Ru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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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文:馬太福音五章15-16節;馬可福音四章21節;路加福音八章16節;路加福音十一章33節

『人點燈,不放在斗底下,是放在燈臺上,就照亮一家的人。你們的光也當這樣照在人前,叫他們看見你們的好行為,便將榮耀歸給你們在天上的父。』(馬太福音五章15-16節)。

舊時代的人,點燈放在位置高的燈臺上,目的是要照亮一家的人!現代人用的是電燈,卻也是一樣,掛在位置高的地方,其目的是一樣的。『燈』:喻信徒;『光』:喻其行為。如果放在『斗底下』、『床底下』、『用器皿蓋上』或『放在地窖子裏』等,都是隱藏了光的作用,就變成了沒有價值的存在了(帖撒羅尼迦前書五章5節)。信徒應該是『光明之子』,當不斷地被看見『你們的好行為』才會榮主聖名!(彼得前書二章12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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