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準備──從訂婚到結婚(四)
(蕭光撰,摘自趙雲霞等著《美滿婚姻》,1989年11月,棕樹出版社)
成熟的年齡、成熟的生理條件、經濟基礎,是一個可以提供青年參考自己是否能結婚的條件。而基督徒對於婚姻的看法,要回歸聖經──「婚姻人人都當尊重。」而神設立婚姻是要我們有伴侶的幫助、使我們得到安慰、生養眾多、養育敬虔的後代,以榮耀神,且要一起同心禱告…… (畀凡 摘要)
心理成熟的準備
當一個人想到婚姻這問題或準備結婚的時候,一定要先肯定回答「我能結婚了嗎?」這個問題。也即是要具備三個最基本的條件:(1)成熟的年齡,(2)成熟的生理條件,(3)經濟基礎。
據一些研究報告,過早成婚的人,百分之五十四在二十歲以前就離異了。統計數字也顯示,男性在二十五歲至三十歲間,女性在二十三至二十八歲間結婚,較能達到最好的調適狀況。
我國民法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男未滿十七,女未滿十五者,不得訂婚約;男未滿十八、女未滿十六,不得結婚,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或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另者,男女在生理方面也須達到成熟,尤指生殖機能方面,如若生理未成熟即履行夫妻生活,將是一種生理上的傷害;而少女若生育器官尚未完全成熟,對母體本身或出生嬰兒均有害無益。雖然因地域或氣候的差異,無法找出絕對的生理成熟年齡,但二十歲是一般公認的生理成熟界限。
對新婚家庭的穩固生活之保障,即有相當的經濟基礎。俗云:「貧病夫妻百事哀。」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時,夫妻的感情也就是面臨考驗的時刻了。台灣經濟發展的情況正處於全民均富的社會,所以除非找不到職業,要不然,有個安定的工作,以每月的固定收入,要維持一個小康的家庭,大致都沒有很大的問題。
一、瞭解婚姻的意義
我國自周代成立宗法社會以後,重視家庭的組織,一般認為婚姻的目的在於以推廣家族、繁衍子孫為主。而社會學家認為:「婚姻是經過某種儀式,被社會認可的男女組合。」現在法律則說:「婚姻是具備了法定條件的一男一女,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之結合關係。」國外的學者則以為婚姻包括三項意義:○1情愛的意義──婚姻保護合法的夫妻關係,使雙方在相互愛護、依賴的情況下各自得到身、心的需求。○2子女的意義──藉婚姻關係得以繁衍子孫。○3經濟的意義──人類的幼稚期較長,必須靠父母養育才能成長,婚姻的締造帶來養育子女的責任,雙方共同維繫一個家庭的完整與安定。
而神的兒女──基督徒──對婚姻的看法當然要以聖經為依歸。聖經告訴我們,婚姻是神所設立的:「耶和華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耶和華神就用那人身上所取的肋骨,造成一個女人,領他到那人跟前。」(創世記二章18、22節),也是神所配合的(馬可福音十章9節),所以希伯來書十三章四節說:「婚姻人人都當尊重。」
那麼神到底出於什麼原因要設立婚姻呢?乃基於如下四因:
(1)使人有伴侶、有幫助(創世記二章18節)。
(2)使人得安慰(創世記二十四章67節)。
(3)使人類生養眾多,治理全地(創世記一章28節)。
(4)得虔誠的後裔,以榮耀真神(瑪拉基書二章15節;以賽亞書四十三章7節)。
具備了婚嫁的先決條件,並明瞭婚姻的意義之後,一俟時機恰當,當早訂婚約,讓男女雙方的心情早日安定下來。
二、心理的適應
(1)尋求心理上的獨立
神在匹配了人類第一對夫妻之後,創世記二張二十四節隨即下了一個結論:「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此處所指的「離開父母」著重在心理上的離開,即成熟為獨立的自我,而不一定是肉體的離開。這時要開始體認到,自己將組織新家庭,心理上對父母的依賴要逐漸減低。
(2)樂意接納對方
①認識對方:在男女雙方剛開始交往時,往往較能看到對方的優點。訂婚後,隨著見面次數的增加,會逐漸(也應該)看到對方的缺(弱)點,此時要緊的是要學習樂意接納「整個對方」,並學習表達個人的情緒,相互接納與了解;同時,要走進對方的日常生活中,多知道些對方的生活習慣、信仰態度、嗜好等,若雙方能進一步培養共同的興趣,協調雙方的生活習慣則更理想。
②與對方的親朋好友交往:有些內向的女孩認為「我是嫁給他,不是嫁給他的家人!」然而,等結婚後,卻發現這個想法完全錯了。因為所有她先生的親戚朋友均影響到他們的生活,因她先生就是這個環境的一個構成分子,所以想要與先生營建一個「閉鎖的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智的。有些人能與配偶的親友愉快相處(且暫不管信或不信),他們必能建立一個和諧、幸福、散發芬芳的家;反之,則常令人感嘆「娶了一個媳婦失了一個兒」。因此,這種與對方親友和睦的努力,對男女雙方都同等重要,就真信徒而言,尤其如此。
未婚夫妻同心禱告
在當今普遍盛行「接近(戀愛)→接納→定情」三道手續的婚姻模式之世界,主內青年如若願意接受教會推荐的四道手續之模式──訪古道──「介紹→認識→接納→定情」,則尚須兩人同心禱告,為締結一個蒙福的家庭,求恩主帶領,如是則必蒙神垂聽,得償宿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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