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內通婚(四)
(蔡貞撰,摘自趙雲霞等著《美滿婚姻》,1989年11月,棕樹出版社)
教會中的婚姻介紹,並不是一種開倒車的行為,我們的身分本與世人不同,在婚姻上自有我們的看法,而不是事事都效法世界的潮流,而是要合乎聖經、討神的喜歡;「以撒式」與「雅各式」的婚姻都有其精義存在,是要學習其中的精神而不當作那只是「方式」而已…… (畀凡 摘要)
介紹制度
一、選民的婚姻
為促使本會青年在主內聯婚,乃於民國六十四年一月成立了婚姻介紹委員會;各地教會設立一、二位介紹委員,為青年介紹主內的婚姻對象。除了介紹委員外,傳道、長執及主內同靈也都應該關心青年的婚事,幫助青年提供婚姻對象。教會青年的婚姻,可說是宗教教育的總收成;教會對孩童從幼稚班開始,直到高級班、社青班,長期的費神費力實施宗教教育,努力培養下一代的純正信仰與高尚品德,希望培育出熱心健全的傳揚福音之接棒人。如果辛勤培育出來的下一代,一個個因嫁娶未信者而至信仰冷淡,甚至遠離教會,這是何等大的損失!因此,只有在主內通婚,下一代、再下一代的信仰才會有保障。
目前有部分青年反對教會的介紹制度,認為它不合乎時代潮流,簡直是開倒車,太落伍了。現代社會的青年都認為結婚對象必須是「自己找的」才夠面子,有些青年甚至明明是經人介紹而認識的,但在婚禮那天卻拜託介紹人不要出面,因他認為若讓人知道新娘不是憑他的本事自己找來的,就顯得自己太「無能」,會使臉上無光。
我們必須以嚴肅的態度認明一件事實:雖然今天我們生活在這世界上,但我們的身分與世人不同,我們是主用寶血贖回來,將來要繼承天國基業的天上國民。主賜聖靈住在我們裡頭,我們的身體是聖靈的殿。既然我們的信仰與身分不同,在婚姻上也自有屬於我們自己的方式與觀念,不必事事效法世界潮流。基督徒應有堅強不動搖的信念:我們的行為模式,被世人認為落伍而遭受輕視嘲笑沒關係,只要合乎聖經指示、討主喜悅就行了
二、「以撒式」與「雅各式」婚姻
有些青年認為,「以撒式」婚姻已不合乎時代要求,教會不應該在強調這種婚姻方式,到要強調「雅各式」的婚姻,多鼓勵青年在主內找尋對象才是。
其實,今天我們所強調的「以撒式」婚姻,只是要學習它的精神,並不是方法。
老僕人的忠心、信心、愛心和以撒的順服精神,都是值得我們效法的;而當時的社會環境單純,人性純樸,不能與知識爆炸、社會環境與人際關係複雜的現代相提並論。今天如果要求兩位完全陌生的同靈青年結為夫妻,絕對沒有人肯像以撒那樣的順從,教會也不可能採取如此荒謬的措施。
教會只是勉勵青年效法以撒的順服精神,常為自己的婚事禱告,求神賜良機,又幫助自己做正確的選擇,絕對不會強迫青年嫁娶某一個人。經過介紹人介紹後,在雙方父母的同意下,當事人要清清白白的交往一段時間,這並非培養感情,而是要互相觀察了解看看,若有一方或雙方都認為不合適,就中止來往,以後大家還是弟兄姊妹;若雙方都同意,就進行婚事。青年應該學習以撒的順服,多聽父母的意見,把握機會,不要太挑剔。
「雅各式」婚姻模式並不是目前一般社會上風行的「自由戀愛」,乃是尊重神的旨意和安排,尊重父母的意見,並尊重對方、尊重社會善良的規矩,是值得我們效法的模式。從下面幾點可以得到證明:
(一)雅各尊重父母的意見,娶母舅的女兒,不娶迦南的女子(創世記二十七章46節,二十八章1-2節)。
(二)神親自帶領、安排,使雅各遇見好機會(創世記二十九章9-14節)。
(三)當母舅問雅各要什麼工價時,他向母舅表明願意娶他女兒為妻,並沒有私下與她談戀愛或勾引她(創世記二十九章14-18節)。
(四)雅各在母舅答應此婚事後,因深愛拉結,就看這七年如同幾天,規規矩矩過了七年的單身生活(創世記二十九章20節)。
(五)等到七年的日期滿了,雅各才正式向母舅提出完婚的請求,經過婚禮後才同房(創世記二十九章21節)。
無論是「以撒式」──雙方彼此不認識,由介紹人,靠主的帶領介紹後認識而完婚,或「雅各式」──當事人先認識,經主婚人同意後完婚;當進行婚事時,不可忽略下列幾點:
(一)婚前交往必須是一對一的交往,絕不可同時交往數人而欲從其中選出一人。在交往中若確定神的旨意並不是安排此人為自己的對象,應正式透過介紹人,向對方表明婚前的交往到此結束後,才可向另一對象提親。
(二)婚前交往與談戀愛不同,這是要明白此婚事是否出於神旨意的一段時間,應客觀而有分寸,要守規矩、尊重對方,也不可隨便付出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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