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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能否造一個祂搬不動的石頭──絕對概念的釐清

撰文/郭志忠|聖靈月刊305期-2003.02|主題/喜樂的另一泉源--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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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記得小時候,朋友之間常會為了比些小聰明,而互相出一些所謂的「難題」來考驗對方。而當朋友知道我們是基督徒時,有時也會故意出一些宗教上的難題,除了較量腦力之外,似乎還可以進一步顯示我們這些在20世紀還在信神之人的愚蠢。

當後來自己比較成熟之後,才知道這些只是聖經所說的「世上的小學」,並無關乎得救與否。而且在心態上,這些問問題的人,即使沒有像那些對耶穌提問題的文士和法利賽人一樣存心惡意陷害人,至少也都只是為了辯論得勝,而非虛心求道。

因此實在不須花費太多心力以對。不過,若是我們自己會為了這樣的問題感到困擾,那不妨予以釐清,或許也能成為我們更進一步思想信仰真理的觸媒。而對於會問我們這類難題的朋友,若我們能提出比較深刻且具有啟發性的回應,則也有可能藉此成為帶領他們認識神的第一步。以這樣的動機來研討一些「與得救無關」之「人為難題」,便具有較積極而正面的意義。

本文只針對一個當年曾被問過的問題:「神能否造一個祂搬不動的石頭」,來進行剖析。這個問題其實可以有許多不同的問法。以下是幾年前有人在伯利恆BBS(電子布告欄)網站上提過的問題:

作者:Jefferson
標題:一個邏輯問題

記得剛上高一時,一次數學課,老師說了一件令我不知如何是好的事。
一次在宿舍裏,來了幾位校園傳教士,我和一些室友就問了他們一個問題:
如果神是「萬能至大」的,祂必能創造出一位比祂「強」的人,那祂還能說是「萬能至大」的嗎?

一個簡單邏輯的問題,也就讓那傳教士不知如何回答了!

為了幫忙回答這個問題,當時我就寫了一篇〈神能否造一個祂搬不動的石頭〉的文章,分兩次傳到網站上來予以回應,底下就是這篇回應文章經合併重整與簡單潤飾加註而成。

楔子


前一陣子有人提出這個問題,因為類似的問題層出不窮,或許雖不至於像保羅所說:「恐怕有人用他的理學,和虛空的妄言,就把你們擄去。」(西二8);但可能還是會在許多人的心頭產生一些疑惑與困擾。因此,當時我就想好好整理一下來作個回應,沒想到事情一忙,便拖到現在。我想應該以爭取時效重於內容嚴謹,故先大致針對此問題來討論一下。

這個問題可以從哲學和邏輯學兩個角度來討論:

一、從哲學來看

這是牽涉對「絕對」概念的理解。神的「全能」是一種絕對的概念,而此一「絕對」概念所表達的正是一種不能有所「比較」的一種「非相對」的概念。因此,任何在「絕對」中作「相對」比較的企圖,都是犯了哲學思考上根本的錯誤。

在數學中有一個可以作為類比的例子。假如我們解釋「絕對」是「相對的極致」或「相對的極限」,則上述問題其實就是數學上「無限大減無限大」(∞-∞=?)或「無限大除以無限大」(∞÷∞=?)的問題。而任何一個稍有數學概念的人,也必然知道其解答是「未定」(undefined)或根本是「無意義」。

題述字句的陷阱是「石頭」。因為石頭為一物質界之存在,因此不可能是無限重,也就是其重量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但是這問題其實是在討論一個「絕對的石頭」,因此上述問題可以更精確地以下面之問題來表示:

「絕對能力的神,能不能造一個絕對搬不動的石頭?」

若進一步釐清,其實此問題的核心為:

「絕對能力的神,能不能搬動一個,絕對搬不動的石頭?」

因此,大家應該可以看出,這與上述數學的極限問題是一樣的,其答案當然也是一樣,乃是「未定」或是「無意義」。

所謂的「絕對」,就不可能有比較性的相對概念存在。例如在數學上,我們知道無限大有如下之特性:

∞ - (任何實數) = ∞ + (任何實數) = ∞

也就是,無限大加減任何有限大的數,結果都還是無限大。換句話說,在無限大的概念中,是不能有「比」無限大「大一點」、或是「比」無限大「小一點」這

種相對比較的概念存在,因為這與無限大的絕對概念相牴觸。無限大只能與有限大小(屬於相對概念的範疇)比較,例如:任何實數<∞;但若要比較兩個無限大就不對了。

因此,神(絕對)的能力大於人(相對)的能力,這是可以比較的;但要比較兩個神(絕對的存在)的能力,則是不可能的事。因為在絕對的領域中,要作相對性概念的比較,這是概念上根本的衝突。這也是為什麼在概念上,宇宙間絕對的存在(神)只能有一位的原因。

因此,儘管從神學的角度來看,魔鬼是與神作對,但牠絕不是自有永有地絕對存在,牠也必是從神而來,否則必會陷入二元論的異端(兩個上帝)中。所以神(絕對的存在)不可能造神(絕對的存在),神所造的必是相對的存在(天使、人、生物、石頭……等)。

其實,對中國人還可以用一個更淺顯的例子來說明。中文裏面「矛盾」一詞的典故,就是說一個賣兵器的人,自稱其所賣之矛,是「絕對」可以刺穿任何盾;而其所賣之盾,則是「絕對」可以抵擋任何矛;聽者便問:「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何如?」當然,結果是矛盾。而為何會產生這種自相矛盾的結果,便是因為要「比較」兩個「絕對」,其結果必然會打架。

結論,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可能有絕對的石頭存在(絕對的矛與絕對的盾亦然),因此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因為絕對的存在必是唯一;並且比較是相對的概念,不能也無法適用於絕對的概念中。

註:上文中,借用數學中無限大的概念來類比。在數學中,無限大並不是屬於實數系中的一個數。其實無限大根本就不是一個數,在數學中,它是一個極限的概念,是所有實數的「上界」。實數系加上無限大這個極限概念所定義的元素,可以使得數學分析變得容易許多。相類似的,神的絕對屬性,使得神並不屬於相對的人間,而是在萬有之上的絕對存在。但是相對範疇的人世間,若加上絕對概念的神這個元素,就會使得宇宙人生之終極問題的解析,變得更容易而自然。

二、從邏輯學來看

就如在BBS上提問題的人所說的,這是一個邏輯問題。既然是邏輯問題,以邏輯學的三段論法來解說應該會比較清楚:

大前提:「全能」者必能創造「所有」(任何)的石頭。(包括「能」搬得動和「不能」搬動的石頭)
小前提:神是全能。
結 論:神非全能(因為有祂「不能」搬動的石頭)。

這個結論與小前提矛盾的原因,就是在大前提中將兩個互相矛盾的概念放在一起:「全能」的條件是要包含「不能」。其實這類例子在古希臘裏面有一大堆,甚至也成了一種稱為詭辯之學的東西。這樣的例子可以造出無限多個來。

例一

大前提:老張只替那些不替自己理髮的人理髮(理髮對象的條件,是不替自己理髮的人)。
小前提:老張不替自己理髮。
結 論:老張可替自己理髮。

例二

大前提:白老鼠(WHITE)只用那些不用自己身體作實驗的白老鼠來作實驗(即作實驗對象的條件,是不用自己本身來作實驗的老鼠)。
小前提:白老鼠(WHITE)用自己作為作實驗的白老鼠。
結 論:白老鼠(WHITE)不可用自己作為作實驗的白老鼠。

註:這個例子的源由,是因為當年在伯利恆BBS站上,有一位弟兄的暱稱為白老鼠(WHITE)。而此篇文章的第二部份(就是從邏輯學來做討論這部分),就是在這位弟兄的催促下才趕出來。當時為了再造個詭辯的例子,靈機一動就跟他開了這個小玩笑。

聰明的讀者,一定可以如法炮製,做出一堆詭辯邏輯問題來。不過我再舉兩個古希臘歷史上有名的例子。

例三

有個辯論家,收了一個學生的學費,但是並未教他辯論的方法。學生一怒告到法院,要求老師退其學費。在法院中這位老師如此為自己辯護:

假如你告贏我,表示你辯論贏過我,那表示我已經使你學會了辯論,所以我不須退你學費;假如你告輸我,那我當然也不須退你學費。
這個老師是利用一個大前提:
你要辯(告)贏我的條件,就是你必須辯輸我。

例四

有個革哩底人的詭辯學家齊諾,曾經說過這段話:
「凡是革哩底的人說的話都是謊話。」
如此一來,這句話到底是不是謊話?因此這個發言跟他的身分(他本身也是革哩底人)正好又構成了一個詭辯的命題。也就是:
(這位)革哩底人說的話不是謊話的條件,就是所有革哩底的人說的話都是謊話。

註:聖經中保羅也引了這個典故(當然他不是為了解說詭辯)─有革哩底人中的一個本地先知說:「革哩底人常說謊話,乃是惡獸,又饞又懶。」(提多書一12

另外,若從數學來看,也有類比的例子。現代數學幾乎所有的領域都是以「集合論」作出發。也就是說集合具有極為基本的、一般化的特性,因此非常適合用來定義所要討論的數學概念。但並不是所有的事物都可以用集合來表示,至少有一種集合是無法成立的:

集合 A = { a | a 不屬於任何集合 }

也就是「由不屬於任何集合的元素,所構成的集合」。或是依照前面所歸納的大前提的句型:「屬於此集合之元素的條件,是不能屬於任何集合的元素」。很顯然,這種集合是無法成立的(注意:並不是空集合)。因此即使如集合論這麼強大的數學工具,遇到這種「自我矛盾」的概念,也是無法處理的。

舉了這麼多例子,應該可以看出,這種會造成矛盾結論的邏輯問題,都是藉由一個矛盾的大前提來產生。此矛盾的大前提都是:「XX要成立的條件,就是XX不成立」這樣的句型或是命題。所以「神要全能的條件,就是既要能夠「能」也要能夠「不能」。雖然,這是一個在邏輯上可以假設成立的命題,但在哲學上卻是個錯誤的命題。這又牽涉到另一種對於「絕對」概念的詮釋問題。

我們可以解釋「絕對」就是「非相對」。也就是沒有了相對,所以沒有「能」或「不能」,也可以說既有「能」,也有「不能」。特別是當我們想像一種完全的狀態──「完全的能」,就是要包含「能」和「不能」。但其真正的意義卻是:「已經無所謂能與不能的問題」,也就是說「全能」真正的意義,是要表達一種「絕對的能」、「完全的能」。而這種絕對的能,已經不再是人類那種「相對概念的能」(人類的「能」是「相對」的概念:例如100公斤以下能搬得動;相對的,100公斤以上不能搬得動)。

所以在小前提與結論的推論中,用到能或不能的詞語,要和「全能」的能來並用,那是明顯犯了哲學上的錯誤──等同不同概念的詞語。也就是,大前提中的能,是絕對概念的能;而小前提中的能,是相對概念的能。二者雖然用了同一個「能」字,卻是指涉不同的概念。這是哲學思考不夠清晰時容易犯的毛病。

所以「全能」的概念,就是要來說明:人類「能不能」的問題或討論,在全能者裏面是不存在的。因此,「泥菩薩過江、自身難保」的情形,是絕不可能發生在全能者的身上。此乃全能者之所以為全能者!

若以邏輯學來看此問題,則只不過是詭辯問題之一例而已,對信仰其實是沒有太大意義。而其中所隱含的哲學意義,才是對信徒更重要的認識。唯有對「絕對」概念有清楚的認識,才能避免錯誤的經文釋義與應用。

再舉個例子。常起爭議的「預定論」,若只是用來表示神的「全知」和在時間上的超越性,就不會有問題。會發生問題的,是將神對時間的超越性,用人受時間限制的相對概念來解釋。因為所謂的「預」定,表示是在某時間之「前」,定好某時間之「後」的事情結果。這種有時間「前後」的想法,完全是屬於人的相對概念。至於神超越時間的絕對概念卻不是這麼回事。

不過我們只能說「不是」這樣的相對概念,卻無法說明絕對概念「是」怎麼回事。原因就是我們都是人,語言、思想、經驗、意念完全都受限於相對性之中,因而無從瞭解真正的絕對概念。這是人類先天的限制。

就如保羅所言:「我們現在所知道的『有限』(相對),先知所講的也『有限』(相對),等那『完全』(絕對)的來到,這『有限』(相對)的必歸於『無有』(絕對)了。我如今所知道的『有限』(相對),到那時就『全』(絕對)知道,如同『主』(絕對存在者)知道『我』(相對)一樣。」(林前十三9-12

關於絕對概念的思考,我曾下過一些功夫去思考過,也有一些淺薄的心得。我覺得人類對於「絕對」的概念,可歸納成兩種不同的詮釋趨向(一種是傾向以「非相對」來描述絕對,如道家、佛教等;另一種是傾向以「相對的極致」來描述絕對,如儒家、基督教等);在宗教哲學上也產生兩種不同類型傾向的本體論和救贖觀;更因此造成不同的倫理學傾向。這些問題,很早就想好好整理一下,只是……,太累了。以後有空再說好了。

後記:最後這段本該刪掉,但是若沒有這樣交代,文章好像結束的有些突然。只好留個尾巴,待將來再續,也當成是對自己未來的惕勵和期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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