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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聽命行事的奴隸或是道德操練的自由人--淺論職場上的操守與道德觀

撰文/陳祥|聖靈月刊329期-2005.02|主題/基督徒的工作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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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0年9月初在報上看到警察擄妓勒贖的新聞時,頗覺不可思議。剛開始時,負責掃黃的警察為追求績效,非常努力的取締賣淫的大陸女子,一旦查獲,就逕送靖廬準備遣返,但進口、投資大陸賣淫女子的業者不甘損失,於是便以數萬元的代價向員警行賄,員警收賄後便與業者掛勾,抓到大陸賣淫女子後直接放人,交還業者,但最後竟演變到這些收賄的員警把抓大陸賣淫女子當作提款機,一邊抓一邊向業者領錢,某些員警見到抓大陸賣淫女子竟然商機無限,也紛紛自立門戶,參與這個行列,最後讓業者不堪其擾、忍無可忍,於是提出檢舉,才讓此事爆發。1

另一個例子則與記者有關。選舉期間,政治人物的競選總部開幕,都會事前召開記者會邀請在地採訪記者報導,通常政治人物都會為出席的記者準備厚厚的書面資料,往往記者都可以在書面資料袋中發現一個紅包,金額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2

記者收也不是,不收也不是,收了代表自己被這位政治人物買通,從此下筆臧否人事再也無法公正,不收的話又有點可惜,而且別人都收了,自己不收豈不顯得有點異類?

這樣的例子實在不勝枚舉,學校老師有教科書弊案、保全人員會勾結外賊監守自盜、軍中會發生武器採購弊案、檢察體系有人吃鳳梨餐、政府官員有交通工程弊案、醫生時傳開刀拿紅包、某些記者也仗著媒體公器招搖撞騙。1

每天翻開報紙或打開電視新聞台,許多涉及工作倫理與操守的犯罪新聞也從來沒有斷過。不管在那個行業,擔任甚麼職務,不管是不是基督徒,各種誘惑接連不斷,這乃是因為我們所生存的環境,愈來愈複雜,人與人之間的網絡也愈來愈綿密,我們所要處理的工作倫理與操守問題,也愈來愈讓我們感到困擾。

這些涉及工作倫理與操守的問題,大概可以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不合法的。基督徒在世上,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這一類的行為我們比較好辨別,但未必容易遵行。我們都知道這個世界充滿罪惡與誘惑,基督徒在工作環境自然得隨時面對內心的衝突,有時雖然明明知道這樣行會違反法律,但我們所見到違反法律、遭到起訴判刑的例子,並不因為是基督徒而有所減少。

前不久延宕八年的職棒簽賭放水案終於宣判(參見中國時報2005年1月1日),這些曾經是職棒菁英的選手,有人因為受到誘惑,有人受到黑道恐嚇,我相信更多的人是無法承受同僚的壓力,最後才參與打放水球。他們欺騙球迷打放水球,不僅違反了法律,也深深違反工作操守,但他們中間應該沒有人不知道這樣做是不對的,打放水球不僅不道德,也違反法律,但他們並不因為知道這樣做不對而沒有去做。

第二類是合法但卻不合乎道德的。這樣的行為往往缺少法律的規範,或是從法律的解釋上是默許的,但卻嚴重違反道德標準。在1932年,美國大眾健康服務部門曾經針對399位貧窮、半文盲且罹患梅毒的黑人進行研究,研究目的是要瞭解如果得了梅毒卻沒給予治療,最後會對病患造成何種傷害。

有將近40年期間,為了讓這些陸續加入研究的病患能夠持續接受研究觀察,研究者一直欺騙他們說他們正接受治療,可是卻暗中記錄他們受苦的症狀,即使在1940年後盤尼西林已經能夠有效治療梅毒,這些病患仍被欺瞞而沒有受到真正的治療。3身為基督徒,本來就應該秉持更高的道德標準,必須在衡量所有的後果,思考自己是否將個人的利益放在他人的利益之上。

如果這樣做之後,雖然沒有違反法律,但卻使他人甚或整個社會受到傷害,或會對他人造成負面影響,這時候身為基督徒的我們則應該選擇吃虧。相對的,如果在積極面上,如果思考之後,那樣做會增加眾人的權益,則更應該全力去爭取。

第三類的事情,則是合乎法律,也合乎道德標準,但卻不合乎聖經教訓。在工作場合上為了升遷而與同事勾心鬥角,或為了小利而互組派系或小圈圈,或是遵從上司指令去執行一件你認為不妥當、聖經有違的事情,雖然是在法律與道德容許之內,但我們也應該多加三思。

聖經告訴我們,假若得到了全世界,卻賠上自己的生命,有什麼益處呢?與其在工作崗位上掙扎,會在工作上常常處於人與神的拔河,利害衝突不斷,雖然沒有違反法律,但卻無法叫我們成為世上的鹽與世上的光,身為基督徒也應該有所保留。

1963年有一位心理學家叫做密爾葛蘭,他對於二次大戰期間德國的納粹戰犯能夠輕易殺害集中營的難民感到不可思議,也對於他們宣稱他們那種駭人聽聞的行為完全是「聽命行事」無法理解。因此密爾葛蘭就進行了一個實驗,他找了一些人來,一部份當「老師」,一部份當「學生」,兩個人中間用木板隔開,然後由老師問學生問題,如果當學生的人答錯了題目,當老師的就聽從密爾葛蘭的命令來給學生施予電擊處分,這時當老師的人就會聽到學生受到電擊的呻吟與哀嚎,即使當電壓升到非常高的強度、扮演學生的人大聲乞求老師停止,當老師的人還是順從的聽從密爾葛蘭指令,無情的加以電擊。雖然整個電擊處分其實是假的,而且過程頗受爭議,不過結果也同樣令人吒舌,一個人竟然能夠在「聽從命令」下,不假思索的做出這麼不道德的行為。4

雖然這些身為「老師」的受測者可以宣稱,他之所以會操作電擊乃是聽命行事,但實際上等於是喪失的獨立判斷,將責任推給他人。身為基督徒的我們,不能因為行事待人上,自認為合乎法律,不違反道德,因此就肆無忌憚的勇往直前,主耶穌在馬太福音二十五章中提到,對僕人的要求之一是良善。

身為基督徒也應該成為良善的基督徒,以便主耶穌對我們說:「你這又良善又忠心的僕人。」主耶穌口中良善的僕人,不僅單單會聽從主人的命令,也是一位懂得分辨是非、有道德自主能力的僕人,因此我們在公司作事,除了聽命行事以外,也應該多方考慮道德上的責任,不管是行事待人或執行業務,應該都將聖經的教訓存放在心,以聖經的道德標準為最高的準則。如同保羅所說的:

「……不要只在眼前事奉,像是討人喜歡的,總要存心誠實敬畏主。無論作甚麼,都要從心裡作,像是給主作的,不是給人作的。」(西三22

註:
1 章光明,《徹底解決警界擄妓勒贖疑案》,內政(研)090-039號,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民90。
2 陳俊斌,〈假記者,真公關?一個地方記者的疑惑〉,《目擊者雜誌》,2001,25期,頁70-71。
3 Kerlinger, F. N. & Lee, H. B.,《Foundations of Behavioral Research》, 4th Edition, Harcourt, TX., 2000。
4 潘明宏、陳志瑋,《最新社會科學研究方法》,韋伯文化,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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