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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強盜?

撰文/吳明真|聖靈月刊336期-2005.09|主題/愛你的鄰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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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在早期的社會中,治安不好,難免有些強盜行搶的事發生;當時的著作中,也有敘述強盜的故事。例如在《天方夜譚》的故事中,描述善良的阿里巴巴在無意中發現了四十大盜的藏寶,於是將它偷出,分給窮人;在英國,也有俠盜羅賓漢的故事。

在現代的社會中,有許多警察維護治安,尤其是歐美先進國家,強盜應該會減少。然而事與願違,從新聞報導可知,世界各處仍然充斥著強盜。例如最近南歐葡萄牙的海灘出現一群強盜集團,成員都是十幾歲的青少年,來自里斯本的貧民區;他們不但會攻擊遊客,偷、搶東西,還經常和警方衝突,使到葡萄牙度假的遊客,遊興大減。

一般社會治安不好,會遭遇強盜,那麼教會中會不會遭遇強盜呢?教會是一個屬靈的團體,道德標準較高,是否也會有強盜出現?教會中的強盜是否與一般世俗相同?以下擬以《新約聖經‧路加福音》第十章中,耶穌所說的「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來探討此一問題。該比喻中敘述的人物,有傷害者、受傷者、旁觀者及醫治者,以下只討論傷害者──強盜。

二.強盜的來源與出沒的地點

在早期的農村社會中,一般人安土重遷,如果擁有土地耕種,能夠自給自足,通常不願意鋌而走險,做強盜四處流竄。強盜較有可能的來源,多為年輕牧民、沒有田產的農民、退役軍人等,為了謀生,從事打家劫舍的勾當。1

耶穌設一比喻說:「有一個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落在強盜手中。他們剝去他的衣裳,把他打個半死,就丟下他走了。」(路十30)。當時強盜的來源,猶太歷史學者約瑟夫認為,在耶穌說這個比喻前不久,希律王解雇了營建聖殿的四萬名工人,其中大部分的人因失業成為遊民,甚至有的為了肚腹,做了攔道搶劫的盜匪。2

耶路撒冷位於海拔八百公尺的山上,耶利哥城在海平面下二百公尺的地方,二者相距雖僅二十六公里,高低落差卻有一千公尺。從耶路撒冷下耶利哥去,這條道路十分狹窄,沿途山崖險峻,在磐石後、山洞裡、岩穴中,常有強盜出沒,是一條危險的道路。人們如遭遇強盜,輕則失財,重則喪命。

這途中有個地名是「亞都冥坡」(書十五7),意思是有很多紅色的山坡,可能是染血所致,又有人稱該地為「血路」。自古以來,即有很多強盜土匪在此出沒,才有亞都冥坡的名字。3這位客旅也是在此一險路上遭遇強盜,不但失去錢財,還被剝去衣裳,打個半死,丟在荒野中任其自生自滅。總之,強盜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為了達到侵占財物的目的,不擇手段,不管是否會傷害人,不管別人的死活。

三.搶奪「神」的東西

人如果搶奪「人」的東西,成為強盜,將遭法律制裁;人如果犯了下列事項,成為搶奪「神」東西的強盜,將遭受神更重的刑罰。

1.奪取神的物品

萬物是從神而來(代上二十九14),我們的錢財、學問、才能、時間,都是從神而來,是神託付我們管理。我們是神的管家(路十二42;林前四1),對萬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如果我們將錢財、學問、時間、才能等,據為己有,不願意奉獻來事奉神,我們就是強盜,將遭受神嚴厲的懲罰。

例如就錢財而言,經上說:「地上一切的出產,十分之一是屬耶和華的。」(利二十七30),我們如果不奉獻什一捐,就是強盜,是奪取神的供物,咒詛會臨到我們身上;如果能遵守誡命,獻上當納的十分之一,神應許將敞開天上的窗戶,傾福與我們,甚至無處可容(瑪三8-10)。如果我們在今生看得見的「金錢」上,不能夠相信神的應許;那麼對將來看不見的「永生」應許,我們怎麼能夠相信呢?

2.奪取神的榮耀

人生的目的是要「榮神益人」,神的兒子耶穌基督來到世上,凡事為了榮耀神而行;我們是神的僕人,也要凡事歸榮耀給神。當我們做完了一切神所吩咐的事,只當說:「我們是無用的僕人,所作的本是我們應作分的。」(路十七10)。如果我們利用服事神的機會來炫耀自己,使別人稱讚自己,奪取神的榮耀,我們就是強盜,將遭神咒詛,無法進入天國。

基督徒既蒙神施恩救贖,便應過著榮耀神的生活,行事為人當檢視是否榮耀神。使徒保羅勉勵我們:「你們或吃或喝,無論作甚麼,都要為榮耀神而行。」(林前十31)基督徒如果行為不好,例如沉迷於犯罪的活動,不但對自己有害,也無法榮耀神,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我們將成為強盜,奪取神的榮耀,使神的名受辱。所以基督徒不應以全家都已經「相信主」為滿足,更要緊的,是要追求全家能夠「榮耀主」,能有好行為,如明光照耀,使神的名得榮耀。

3.奪取神的羊群

在教會中服事神,要效法耶穌成為好牧人,要帶領羊群從「門」進入,用真理餵養羊群,使他們出入得草吃,有豐盛屬靈的生命,能奔走在永生的天國道路上。如果無法帶領羊群從「門」進入,不用真理餵養羊群,反而擅自用自己的教訓去教導,結果使羊群飢餓,甚至迷路,找不到歸回天家的道路。牧人奪取神的羊群去聽從自己,使他們作地獄之子,就是「盜賊」,將來審判時,要遭受加倍的咒詛(約十10;太二十三15-16)。

四.搶奪「人」的東西

我們雖然沒有搶奪別人的東西,也沒有殺人,但如果犯了下列事項,仍然可能成為罪惡的強盜。

1.不孝順父母

中國人是一個注重孝道的民族,為人子女對於父母,必須恭敬順從,供養侍奉。而《聖經》中也充滿孝道的經文,如十誡中的第五誡規定:「當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上,得以長久。」(出二十12)「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7)「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六2

末日將近,人們的愛心漸漸冷淡,對父母不盡孝道,甚至基督徒也不例外。為人子女的,應當令雙親快樂,使母親因生你而歡欣(箴二十三25)。如果有人偷竊父母的財物,這人就是與強盜同類(箴二十八24);如果有人不奉養父母,不盡為人子女的責任,甚至謊稱他已經把錢奉獻給神,讓父母挨餓,違反神的誡命,這也是與強盜同類,是無法得到神的祝福(太十五5-6)。

2.用言語論斷人

俄國文豪托爾斯泰寫過一篇故事,有兩個小孩是鄰居,某日在屋前的池塘玩水,彼此相互潑水,後來竟然打起架來。兩家父母聞聲出來,各人都只聽到自己孩子的哭訴,結果大人未予阻止反成小孩幫凶,大人小孩打成一團。不久,鄰舍也出來了,更是不分青紅皂白,各憑所聽到的二手訊息,加入戰鬥的行列,整條街上的人都打了起來;而原來吵架的孩子卻早已和好,又玩在一起。

這一荒謬的故事,竟在我們真實生活的世界中上演。當我們在嘲笑故事中這些無知的大人時,會赫然發現,那些人很可能就是我們自己。《聖經》告訴我們,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常是我們喜歡論斷別人。有所謂「名譽是人的第二生命」,與生命一樣重要,所以說輿論可以殺人。

因此,耶穌教導門徒說:「你們不要論斷人,免得你們被論斷。」(太七1)。這裡所說的論斷,不是指判斷,而是指我們常常會以一種不憐憫的心態,去挑剔別人的缺點,自以為是地宣判他人罪狀。使徒保羅也勸勉我們,我們都是神的僕人,而且無法明白暗中的隱情,所以不要論斷人。

判斷人的,只有一位,就是耶穌,祂是我們的主人;時候到了,祂將再臨,那時,各人要從神那裡得著稱讚(羅二1,十四4;林前四5;雅四12)。如果我們生活在世界上,經常喜歡論斷人,用言語傷害人,在人背後說長道短,讓弟兄的心靈受到傷害,我們就是強盜,將來要遭受神的懲罰。

3.記恨別人

有些人生氣之後,很快就忘記,甚至還會道歉,與對方和好如初;但是有些人生氣之後,懷恨在心,永不釋懷。我們常把別人對我們的「恩情」忘得一乾二淨;卻把別人對於我們所行的「惡」記恨一輩子,甚至連夫妻也不例外。曾經有一位老太太,因為先生在新婚時,在婆婆面前打她,事後丈夫向她道歉,她猶記恨在心,經過四十多年,仍然不能釋懷,還會經常翻翻舊帳。

《聖經》警告我們說:「人若說自己在光明中,卻恨他的弟兄,他到如今還是在黑暗裡;愛弟兄的,就是住在光明中,在他並沒有絆跌的緣由。惟獨恨弟兄的,是在黑暗裡,且在黑暗裡行,也不知道往那裡去,因為黑暗叫他眼睛瞎了。」(約壹二9-11)。

懷恨弟兄將使人行在黑暗裡,叫人心眼瞎掉,也會使人跌倒,找不到行往天國的道路。如果我們恨惡別人,我們就是強盜。因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約壹三15)。

五.結語

《聖經》中的人物,分別代表不同的信徒,要做為我們的榜樣或借鑑,而「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的「強盜」,將作我們的警惕。走在人生的道路上,不論在教會中、家庭裡或社會上,我們如果不時時儆醒,有可能成為強盜,去傷害別人的肉體、心靈,也有可能搶奪屬於神的東西。

《聖經》的重要主題是「愛」,整個律法的總結就是「愛神、愛人」(太二十二37),愛不是用嘴巴說,更是要行出來。我們應該要藉著聚會、讀經、禱告,充實屬靈的豐盛生命,讓我們能先有愛神的心。當我們心中充滿著主的愛,不但能夠不作只追求自己利益的強盜,而且成為一個能捨棄自己利益去愛別人的人。

註:
1.Eric J. Hobsbawm著,鄭明萱譯,《盜匪──從羅賓漢到水滸英雄》台北:麥田出版社,1998,頁33。
2.Herbert Lockyer著,詹正義譯,《聖經中所有的比喻》台北:中國主日學協會出版社,1994,頁528。
3.張實賢,〈愛你的鄰舍〉,http://www.cbcgn.org/sundayinfo/2004/02-22-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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