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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極的刑罰之地--地獄

撰文/smallpolo|聖靈月刊351期-2006.12|主題/天國與地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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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給世人的最終審判中,界線定的相當嚴明,除了遵行天父旨意、謹守聖經教訓的人,得以進入神國享永生外,悖逆行惡及不信的人,最終也將與那沉淪之子一同進入地獄,承受那永遠的刑罰。

在教會平日傳達的訊息中,總以正面積極的態度,告訴我們要努力才能進天國,然而不知您對於天國的另一個去處——地獄,又有多少了解?在蒐集相關資訊後,我們將為您整理聖經中所敘述的地獄,期望對於渴慕聖經知識的您,能有更進一步的幫助。

一.地獄的意涵

在希伯來人的思想觀念中,並不認為死就是完全的滅絕,整個舊約時期都認為人死後仍繼續生存在陰間。在陰間,人可以歸到他列祖那裡,死者不能返回世上,可是生者終必往他們那裡去(撒下十二23),或說可以藉著招魂術,把死人暫時再招到世上,然而先知的宗教信仰卻認為這種巫術是邪惡而加以痛斥(賽八19)。

「地獄」希臘文作Genenna,源自希伯來文的ge-hinnom「欣嫩子谷」,Genenna是新約地獄的標準用詞。這地原是位於耶路撒冷城外燒屍體與穢物的地方。因有人曾在此將自己的兒女經火獻給摩洛假神(王下十六3;代下二十八3,三十三6),後來引申成為表達神忿怒審判和末日刑罰毀滅的代名詞(王下二十三10;耶七31-33,十九6-7)。

在舊約裡,陰間(Sheol)指人死後的住處;有意識的靈魂要活在這個「死蔭之地」(伯十21)。由於死亡並不是一件自然出現的事,而是因人的墮落而有的,所以在舊約中,總是充滿信心的等待神使義人復活,藉以彰顯神對於陰間的主權。

在新約中,地獄則是從陰間復活、被神棄絕的惡人,接受最後審判後所要去的地方。在火湖裡,神懲罰惡人並撒但和牠的黨羽。

二.地獄的名稱

地獄在聖經中的名稱主要可分為永火、外面黑暗的地方、第二次的死、擔當永遠的罪、永刑、毀滅及無底坑等名稱。

「永火」:是表明神的忿怒與刑罰,由聖經的描述中,可以得知地獄是有著永火的刑罰(太十八8,二十五41;猶7),不滅的火(太三12;路三17),在火爐裡(太七19,十三42)及火湖(啟十九20,二十14-15)的地方。

「外面黑暗的地方」:指的便是隔絕於天國之外的地方,因此在這地所受的刑罰與情境將有別於另一地──天國所擁有的永遠福氣。

「第二次的死」:在《啟示錄》二章11節曾提到,「聖靈向眾教會所說的話,凡有耳的,就應當聽!得勝的,必不受第二次死的害。」這當中第二次的死指的便是在末日中,審判後的刑罰之地獄,而其他諸如「啟二十14,二十一8」也是如此。

「永遠的罪」:主耶穌在《馬可福音》三章28-29節曾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世人一切的罪和一切褻瀆的話都可得赦免;凡褻瀆聖靈的,卻永不得赦免,乃要擔當永遠的罪。」這當中永遠的罪指的便是地獄,在地獄中,承受刑法的人將因永遠須承擔這罪而無法赦免,而所受的痛苦與絕望也將持續。

「永刑」:《馬太福音》二十五章46節提到,「這些人要往永刑裡去;那些義人要往永生裡去。」在末日審判時,為神所定的義人將往神所賜的永生之地──天國享受永生的福分,而不屬神所定的人,將因被神定罪而承受永恆的刑罰。

「毀滅」:在《羅馬書》九章22節中,保羅曾說「倘若神要顯明祂的忿怒,彰顯祂的權能,就多多忍耐寬容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這當中所說的憤怒,指的便是永恆的地獄,因在神的審判中,那可怒、預備遭毀滅的器皿也將與地獄之子同受永刑。

「無底坑」:便是地獄,因所受的刑罰為永刑,因此就好比無底坑一樣沒有盡頭。《啟示錄》為聖經中之預言書信,其中不乏記載著末日所發生的情景(啟九1、2、11)。

三.地獄的情境

地獄的情境依照聖經的述說,是永恆的、黑暗的、痛苦的和隔絕的。

「永恆」:是指在地獄中,其靈魂之罪不得赦免,必要擔當永遠的罪(可三28-29),並且痛苦直到永遠(啟十四11,二十10)。

「黑暗」:即是令人感受懼怕與絕望,極度的失落、產生絕望,在當中哀哭切齒(太八12,二十二13,二十五30)。

「痛苦」:是因要承受神忿怒的火與硫磺(啟十四10-11);在耶穌的比喻中財主就在地獄裡極其痛苦(路十六24-25)。

「隔絕」:是被咒詛離開神(太七23,二十五41;路十三27-28);永遠沉淪,離開主的面和祂的權能、榮光(帖後一8-9)。聖經也說,審判的時候,要將綿羊與山羊、惡人與義人分隔(太十三47-50,二十五31-33)。

四.下地獄者

聖經中雖提到進天國的路,但也明說下地獄的人,包括魔鬼和其使者、獸和假先知與不信基督的人。

地獄乃是為魔鬼和其使者所預備的(太二十五41),獸和假先知也一同與魔鬼在火湖裡受苦直到永遠(啟二十10)。至於信的人得永生,不信的必被定罪,乃是不變的鐵律,然而我們領受主基督救贖的人,也更當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重視靈修的生活,時時親近主,因為《希伯來書》的作者也提到,若蒙恩後,故意犯罪者,他的結局就是焚燒(來六4-8,十26-27)。

五.結語

聖經是神所默示,其目的為要叫人得救。凡相信神並以之為信靠,且終身遵守的人,在末日必隨同那永恆的真神,進入那永生神的國度。而那凡不信且對於神的訓誡抱持小信之人,在末日來臨之時,也將隨同那地獄之子承受永刑。

參考資料

1.趙明洋,真耶穌教會教牧處《高級班教材第八冊》〈天國與地獄〉。
2.黎加生,《聖經神學辭彙》,1966。
3.陳惠榮,《證主聖經百科全書》,1995。
4.楊慶球,《證主聖經神學辭典》,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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