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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意義是甚麼?(下)

撰文/謝順道|聖靈月刊369期-2008.06|主題/關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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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長老答覆】

上面所說,尋求神、榮耀神,以及述說神的美德等三項,乃是依據神創造人的目的所詮釋的「生命的意義」。這是屬於一般性的,即一切受造的人都必須明白,並且應該追求的生命的意義,或說生存的意義。

至於喜瑞都教會的同靈所提出的質疑,「如何找出自己生命的意義?」這個問題,則似乎著重在各人「個別的生命的意義」之議題上。茲就這個議題──各人自己的生命的意義,再作簡要的詮釋於下:

4.為了盡自己的責任而活

我們都知道,人的生存是一種責任。能盡自己的責任之人,才是有價值的人;這種人的生命,便是活得有意義的生命。依據這個觀點,我們可以斷言,只要明白自己的責任,願意盡心盡力去完成的人,縱使出身寒微,毫無社會地位,他仍然是極有價值,足以令人肅然起敬的人;反之,如果只知追求虛浮的名利和物質享受,卻不肯盡他自己該盡的責任之人,則縱使他家財萬貫,權位顯赫,那又有甚麼價值可言?他活著,有甚麼意義呢?

我們各人的身分不同,社會背景也不同;因此,我們各人該負起的責任,當然未必相同。雖然如此,我們卻有一些共同點,就是教會責任、社會責任,以及家庭責任等。茲將這些責任簡述如下:

‧教會責任

《腓立比書》第一章21-25節那一段經文所記載的是,保羅的生死觀。他說──

「我活著就是基督」(21節上句):不但裡面有基督的生命(加二20),而且在生活上也活出了基督的形像(加四19;弗四24)。「我死了就有益處」(21節下句):因為我死了,必與主同住(林後五8)。「但我在肉身活著,若成就我工夫的果子」(22節上句):如果傳福音,有了成果(羅一13-15,十五16-19)。「我就不知道該挑選甚麼」(22節下句):是死了得益處好呢?或活著繼續傳福音好呢?我就不知道該怎麼選擇了。

接著,保羅又說──

「我正在兩難之間」(23節上句):在生死兩者之間,我難以決定如何取捨。「情願離世與基督同在,因為這是好的無比的」(23節下句):如果只為自己而設想,則我寧願離世與主同在,享受那好得無比的福分。「然而我在肉身活著,為你們更是要緊的」(24節):「為你們活著」,就是為教會而活,因為教會是聖徒的集團(林前一2);也是為基督而活,因為教會是基督的身體(林前十二13、27)。為自己活著,只能獨享個人的益處;但為教會而活,卻能叫眾人得著更大更多的益處。「我既然這樣深信,就知道仍要住在世間,且與你們眾人同住」(25節上、中句):只因主耶穌託付給我的任務尚未完成,所以我深信這一次的囚禁(腓一7、13-17),必不至於被判死刑,而很快就可以到你們那裡去了(腓二24)。「使你們在所信的道上,又長進又喜樂」(25節下句):使眾聖徒在所信的道上長進是傳道人的責任,也是用神的話造就他們的果效;而眾聖徒之所以會滿心喜樂,乃因在所信的道上長進的緣故。

保羅是基督所選召,特派傳神的福音的使徒(羅一1),所以必須盡其職責,為教會而活,義不容辭。今日各國總會所屬的傳道者都是專職的工人,所以也要立志終身為教會而活;即使已經退休,不再直接參與教會行政,但關心教會的興衰,並協助各種聖工,卻是不受年齡之限制的。不是嗎?

當保羅蒙主選召的時候,他問主說:「主啊!我當做甚麼?」主說:「起來,進大馬色去,在那裡要將派你所做的一切事告訴你。」接著,他所受的託付是,「你要將所看見的,所聽見的,對著萬人為祂作見證。」(徒二二10、15)。與此有關聯的問題是,我能做甚麼?以及我該怎麼做?「我當做甚麼」,所要知道的是,主要託付我甚麼任務;「我能做甚麼」,則要問自己,我所領受的恩賜是甚麼;「我該怎麼做」,則要確定工作目標,並要擬定工作的次序和方法。明白自己的任務和恩賜,做自己當做和能做的事,才能得心應手;知道該怎麼做,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免得浪費時間。

除了專職的傳道人之外,一般同靈也應該立志為教會而活。因為教會是神的國,我們都是與眾聖徒同屬於神國的國民(路十七21;腓三20);教會也是神的家,我們都是神家裡的人(弗二19;提前三15)。更重要的是,我們都領受了何等長闊高深,過於人所能測度的基督的愛(弗三18-19),所以我們都應該為教會而活。

在傳福音的工作上,保羅之所以能甘心樂意地忍受諸般的患難(林後十一23-27),乃因深刻感受主的愛之緣故。他說:「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並且他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林後五14-15)。這是甚麼意思呢?

「原來基督的愛激勵我們」(14節上句):「激勵」(sunechO)一詞,原文的意思是擠壓、強迫、勉強、抓住等。「激勵我們」一語,日本《口語體譯本》譯為「強迫著我們」,《新譯本》和其他幾種譯本都譯為「催逼著我們」。由此可知,為基督的愛所催逼或強迫,是保羅之所以不怕任何患難,積極傳福音,而樂在其中的動力(腓二17-18;帖前二19-20)。

「因我們想一人既替眾人死,眾人就都死了」(14節下句):耶穌是神的羔羊,他的死是為了贖罪而代替我們背負罪孽的(約一29;林後五21;可十45)。所謂「眾人就都死了」,就是藉著洗禮,眾人歸入基督的死,與基督一同埋葬;受了洗,從水裡起來,與基督一同復活(羅六3-5)。由此可知,受洗具有改變一個人的身分之功效──由罪人變成義人。因為藉著洗禮,罪人既然與基督同死、同埋葬,就脫離了罪,而不再是罪人了(羅六6-7)。然後,受了洗,從水裡起來,與基督一同復活(羅六8;西二12),便是在基督裡重生的義人(多三5;羅五9;林前六11)。從今以後,既不再被控告,也不再被定罪了(羅八33-34)。

「並且他替眾人死,是叫那些活著的人不再為自己活,乃為替他死而復活的主活」(15節):所謂「活著的人」,就是受洗歸入基督,並且活在基督裡的新造的人(加三27;林後五17)。「不再為自己活」,就是不再過著「本位主義」的生活。「為替他們死而復活的主活」,即是說,心裡只有主的地位,凡事都以遵行主的旨意為優先考慮。因為主耶穌被交給人──祂的死,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羅四25)。所以為了報答主的恩典,我們沒有理由不為祂而活。

在另一處經文,保羅又說,「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因為我們或活或死──現在活著,或將來死了,「總是主的人」。祂是死人(已經離世的聖徒)的主,也是活人(現在還活著的聖徒)的主(羅十四8-9)。我們既然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主的僕人,祂是我們今生的主,也是我們來世的主,我們當然非為祂而活,非為祂而死不可了。

「為主而活」,就是無論做任何事,都要為主的緣故而做。「為主而死」乃是說,如果終身為主而活,則將來死了便是為主而死,而未必為主捨命。與此類似的說法是,「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是聖潔的,是神所喜悅的」(羅十二1)。舊約選民所獻上的是「死祭」──先將祭牲殺死,才獻給神。基督徒所要獻上的卻是自己的身體,是「活祭」──為主而活;是「聖潔的」,即要過著聖潔的生活。這種為主而活的生活原則,以及聖潔的生活習慣,乃是神所喜悅的。

為主而活,或說為教會而活的方式是多方面的。諸如擔任宗教教育教員、翻譯、司琴、會前領詩、炊事、清掃會堂內外、訪問同靈等等,舉凡教會所安排的一切事工,都要踴躍參與;只要有願做的心,必蒙悅納(林後八12)。除此之外,將當納的十分之一全然獻上,使神家的財源充裕,乃是神的子民當盡的本分;只要甘心樂意而為,神必敞開天上的窗戶,大大地傾福(瑪三10)。

在日常生活上,則不要將我們的肢體獻給罪做不義的器具──不要做罪的奴僕,過著放縱情慾的生活;倒要將肢體做義的器具獻給神──做神順命的兒女,過著聖潔的生活(羅六13;彼前一14-15)。若是如此下定決心,則「罪必不能做我們的主」;因為我們已經在恩典之下,主必幫助(羅六14;腓四13)。

‧社會責任

我們應該負起的社會責任是,服務社會、造福人群。因為我們生於斯,長於斯,還要終於斯;一生之中,我們確實享受了不少社會福利。職是之故,服務社會,使人間變成樂園,乃是我們當盡的本分。

我們的老前輩郭順命(頂順)長老是台灣中部的大企業家,歷任台灣總會財務組組負責(總會改制後,稱為財政處處負責)。他留下了兩句名言,既可視同他一生的寫照,且可為生命的意義作一個最具體的詮釋。

第一句是:「我的錢是神賜給我的,所以我應該奉獻給神的教會。」為了實踐這句話,他如期奉獻了總收入的十分之一;他知道,那是神之物(瑪三8)。除此之外,每逢總會或各地教會有所需要時,他都必甘心樂意地奉獻,而從來未曾推辭過。

第二句是:「我的錢是從社會賺來的,所以我應該回饋社會,使這個社會更溫暖。」為了實踐這句話,他為社會做了不少善事;例如贊助台中兒童合唱團,或捐助台中育幼院(孤兒院)等等。

五十多年前(1950年代),有一個不同教派的青年要去美國深造。郭長老知道他的家境並不富裕,所以願意資助他完成學業。出國前,那個青年問郭長老說:「您付出這麼多錢,幫助我出國去求學,我不知道該如何報答您?」郭長老回答他說:「你將來學業完成,要用愛心去幫助別人,貢獻社會,這就是對我最好的報答呀!」

大約70歲的時候,郭長老知道他在世的年日已經不多,所以他就計畫要設置「郭腓利門紀念基金會」,以便在他息勞之後,仍然能繼續為教會和社會做一些善事。於是自1972年開始籌備,1973年12月向台灣省政府社會處提出申請書,1974年3月15日經社會處核准,同年5月1日依法完成登記手續,可以開始營運了。

郭腓利門長老是郭順命長老的父親,以製作木桶為業;生活雖然不算富裕,卻是熱心奉獻,而且樂意濟貧。郭順命長老深受父親的影響,一生為教會和社會奉獻不少錢財。之所以要命名為「郭腓利門紀念基金會」,乃為要紀念他父親留給後世的榜樣,並藉以激勵更多主內的同靈效法他的美德,能謹守經訓,「盡心、盡性、盡意愛神」,並且「愛人如己」(太二二36-40)。

三十多年來,「郭腓利門紀念基金會」為教會和社會所做的善事是:支付清寒獎助學金、急難救助金、身心障礙補助金、貧病醫療補助金等。除此之外,還有兒童福利、青少年福利(屬於原住民的六個學生中心)、老人福利(埔里基督仁愛之家、崙尾仁愛安老院),以及社會公益(例如製作心靈遊牧民族之廣播節目)……等等。

「施比受更為有福。」(徒二十35)。郭長老對這段經文所作的詮釋是:「我今日有能力施捨(箴三27),就是神給予我的莫大福氣。所以施捨後是否蒙福,並不重要。」由此可知,他施捨的動機是憐憫貧窮人(箴十九17),施捨的心態是感恩,並報答神的恩典(林前四7;太二五34-40)。

聖經說,政府的官員是神的用人,他的權柄是神給予他的;他的使命是賞善罰惡,藉以維持社會的秩序,使人民可以安居樂業。換句話說,他的職責是「替天行道」。因此,「為主的緣故」,基督徒應該順服他的領導;反之,若是抗拒他,就是抗拒神的命令了(羅十三1-5;彼前二13-14)。

就賞善罰惡,替天行道的神聖使命而言,官員的工作性質是為社會服務;他的身分是人民的公僕,而不是高高在上的老爺。因此,他必須具有善良和仁慈的品德,凡事遵行神的旨意──合乎天理(撒上十五1;詩一○一2)。他辦事的態度必須親民和便民,而毫無官僚作風,更不該欺壓弱勢。官員能如此自律,是社會之光,人民之福。

在一般白領階級之中,收入比較多的是醫生,所以多數學醫的人都以高收入為他的主要目的;當然,高收入是他該得的報酬,是他付出比別人更多時間、精神、學費所換來的代價。只是他必須銘刻在心,他更重要的任務是治病濟世,使人人活得更健康;病人和家屬對他所期望的是,細心診治,盡心關懷,多加安慰。

漁夫將他所捕撈的海鮮賣到魚市場,或農民將農作物賣給果菜市場,所賺的是工錢;批發商將他所收購的食品賣給零售商,零售商再賣給消費者,所賺的也是工錢。這些工錢是他們服務社會的服務費,也是藉此養家的生活費。因此,各行各業應得的是合理的利潤,而不該有暴利的行為。如果生產者、批發商、零售商,都有這種為社會服務的精神,並且堅持互惠的商業道德,則貧富之差距必縮小,社會經濟必更穩定,社會秩序也必日益正常化的。

依此類推,社會上各行各業,都屬於服務社會的性質;為的是使人類的群居生活更和諧、更舒適、更快樂。「人人為我,我為人人。」如果有一天,我們能生活在這種互助互惠,處處洋溢著人情味的溫馨的社會環境,我們豈不是會覺得多麼幸福,活得多麼有意義嗎?

‧家庭責任

我們都知道,組織一個家庭最基本的成員是夫妻;有了兒女之後,他們便成為父母了。而丈夫、妻子,父母和兒女,都有各人該扮演的角色;致力於把自己的角色扮演得好,便是所謂的「家庭責任」。簡述如下:

丈夫是一家之主,也是妻子的頭。

就一家之主而言,他的責任是養家和治家。為了負起養家的責任,使全家大小有衣有食,他必須有正當的職業、固定的收入;為了好好地治家、榮神益人,他必須存完全的心,行完全的道在他家中(詩一○一2)。

就妻子的頭來說,他所需要的是愛妻子,如同愛自己的身子;甚至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弗五28、25)。他必須明白,「頭」所象徵的意義是,關懷周到,體貼入微;而不是惟我獨尊,坐享服事。正如主耶穌所說,「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誰願為首,就必作你們的僕人。」(太二十26-27)。

妻子是家庭主婦,也是丈夫的身子。

就家庭主婦而言,她的責任是做丈夫的賢內助(創二18;箴三一10),使丈夫有益無損,而沒有內顧之憂(箴三一11-12)。她終年早起晚睡,辛勤料理家事,使家裡整齊而清潔;並使家人三餐吃得飽,冬天穿得暖(箴三一15、18、21)。她的兒女稱她有福,她的丈夫也稱讚她(箴三一28)。她若努力盡這個責任,使家人滿心喜樂,則她必享受操作所得的福氣;她的工作果效,也必在城門口榮耀她的(箴三一31)。

就丈夫的身子來說,她所需要的是順服自己的丈夫,使丈夫成為名副其實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弗五22-24)。她必須了解,夫妻的關係是「一體關係」(創二24;弗五31),而不是「平等關係」。二人以上才需要爭平等,即地位相等、機會相等、權益相等,那是社會上的事;但夫妻卻是「一體」,即生命的共同體,究竟要與誰爭平等呢?誰的身子會與自己的頭爭平等呢?所謂「丈夫是妻子的頭」、「妻子是丈夫的身子」,並不是說在身分上有尊卑的差別,乃是說夫妻各有不同的角色;與其要與丈夫爭平等,倒不如努力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吧!

夫妻和睦相處的祕訣是:無須質疑對方有沒有盡其本分,卻要反問自己是否扮演好了自己該扮演的角色?不要期待對方萬事遷就我,而只須致力於了解對方,並且接納對方,如同基督接納我們一般(羅十五7)。

父母的責任是,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兒女(弗六4節下句),使他們從小就習慣於「走當行的道」,以至於到老也不偏離(箴二二6)。約瑟被主母誘惑的時候,之所以能理智地拒絕,乃因他心中有神的地位(創三九7-12)。提摩太的心裡之所以有「無偽之信」,乃因他從小就明白聖經,有得救的智慧之緣故(提後一5,三15)。由此可知,用神的聖言教導兒女是何等的重要!

值得留意的是,父母在教導兒女的事上,千萬「不要惹兒女的氣」(弗六4節上句)。甚麼叫惹兒女的氣呢?諸如濫用父母的權威、因過度的嚴厲而苛責、因性急而缺乏深思遠慮、因沒有同情心而不能體貼兒女的無知和軟弱,以及凡事以自己的想法為絕對標準,而忽略了兒女另有他們的天地……等等心態和行為,都很容易惹兒女的氣的。因此,這些錯誤的觀念和做法若不趁早改變,則父母和兒女之間的「代溝」必日益擴大,以至於後悔莫及的。為人父母者,豈可等閒視之?

兒女應有的美德是,在主裡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弗六1)。「在主裡聽從父母」:這表示父母的吩咐如果合乎主的正道,則聽從父母,等於遵行主的旨意,所以說「這是理所當然的」──合理的要求。「在主裡聽從」是一個基本原則,所以父母的吩咐若是違反了主的正道,則要「在主裡拒絕父母」,這也是「理所當然的」。

你們作兒女的……「要孝敬父母,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弗六1-3)。「使你得福,在世長壽」,這是依據「出二十12」那段經文所作的詮釋。之所以說「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乃因「當孝敬父母」是對人當盡的本分,後六誡之中的首誡。

所羅門說,謹守神的誡命,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傳十二13)。而在十誡之中,對人當盡的本分的第一誡,便是「當孝敬父母」(出二十12)。因為父母的養育之恩,比山更高,比海更深,所以凡作兒女的,都必須孝敬父母。

主耶穌既具有神性,同時也具有人性(羅一3-4,九5)。就神性而言,祂是神的兒子,所以祂「應當以我父的事為念」(路二49);就人性來說,他也有肉身的父母,所以他必須「順從他們」(路二51)。神的兒子當盡的本分,與人的兒子當盡的本分,主耶穌在12歲的時候(路二41-42),就能分辨得很清楚,而且明白該如何使兩者保持平衡,而不至於互相衝突了。

我們都知道,主耶穌必須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才能完成神的救恩,成全神的旨意(太二六39;可十45;徒二23;來十3-12)。但他並沒有忘記他肉身的母親還活在世上,需要有人來照顧她。所以在十字架上最痛苦的時候,他便將母親交給他所愛的門徒了(約十九26-27)。這是一幅多麼美,多麼令人感動的畫像啊!

主耶穌在少年時代的表現,以及受死之時對他所愛的門徒之交代,讓我們看清楚了他是事親至孝,以終其一生的孝子。這種孝敬父母的榜樣,是值得我們效法的。

上述「為了盡自己的責任而活」,所涵蓋的教會責任、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等,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強調為別人著想,並且為別人而活。如果我們真的過著這種生活,則教會需要我,社會需要我,家人也需要我。而一生致力於做一個人人所需要的人,便是最有價值的人;成為一個最有價值的人,便是活得最有意義的人。你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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