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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誡命 不可殺人

撰文/謝宏駿|聖靈月刊381期-2009.06|主題/讚美的藝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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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從神而來,非常神聖,殺人的生命等於毀滅神的作品,搶奪神的主權。而且,人是按照神的形像創造的,所以殺人的等於破壞神的形像(創九6)。這樣的罪神必追討。

人類的第一個謀殺事件是該隱殺亞伯。神不悅納該隱的獻祭,卻悅納亞伯的獻祭,該隱嫉妒亞伯,而不檢討反省自己的行為不好,他的獻祭才得不到神的喜悅。殺了亞伯之後,該隱還若無其事地閒逛。神詢問該隱說:「你的兄弟亞伯在哪裡?」

該隱說:「我不知道,我豈是看守我兄弟的嗎?」這樣的回答沒有任何的羞恥和不安,他以為是暗中所做的事沒有人知道。但是神對他說:「你做了什麼事呢?你兄弟的血有聲音從地裡向我哀告。」(創四1-11)。在神面前,生命人人平等。

每個人的血都是紅色的,不分種族、膚色、貴賤、貧富、男女、老幼,一個生命就代表一個世界。如同亞當一人,從他之後,有了這個世界。所以說,毀滅一個人,可以說也毀滅了一個從他而來的世界。

這條誡命也是摩西五經都有提到的律法。挪亞出方舟,神對挪亞說,可以吃肉,但是不可吃血,因為血中有生命,而且不可流人的血,害人的命(創九1-5)。

然後是以色列人在西乃山下,領受神的話語,「故意打人以至於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出二十一12;利二十四17;民三十五31;申十九21

以命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這樣的法律屬於刑罰的比例原則(lex talionis)。古代人的報復往往超過原來受害的程度,受害一眼,卻要仇敵兩眼的回報。所以這個法律的原則是按照相等比例,不可超過。在法律的保障下,這是合理的對待。

但是主耶穌的教訓超過這樣的法律。不僅不可殺人,連心中對人的怨恨也不可。主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無用),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笨蛋),難免地獄的火。」(太五21-22

約翰長老明白主耶穌的道理,清楚的強調「凡恨他弟兄的,就是殺人的;你們曉得凡殺人的,沒有永生存在他裡面。」(約壹三15)。雖然沒有動手殺人,但是心中的恨已經像把刀一樣,在精神上已將那人殺了。主耶穌要我們在心理上做好建設,這樣就不會有行為的罪惡了。



 
自殺

自己的生命也是生命,在神面前同等貴重。傷害自己的生命也是犯了殺人的罪。生命寄放在我們身上,我們只是管理員,使用者,而不是主權所有者,生命的主權在神手中。

愛惜生命就是對父母的孝敬,對神的回報。

得了嚴重的憂鬱症有時也會有自殺的念頭,覺得生命的擔子承擔不起,想要自殺得個解脫。但是真的走了,擔子並沒有解脫,還是要到神面前接受審判;而且活著的人要替我們繼續承擔。

生命的擔子確實不是自己一個人可以承擔的,彼得長老說:「你們要將一切的憂慮卸給神,因為祂顧念你們。」(彼前五7)。另外,人類是群體的動物,獨居太久,容易陷入生命的絕境,所以平時要找個知己,彼此分擔,互相分享,有情緒的出口就比較不會走上不歸路。

吸食毒品是一種慢性自殺的行為。凡對身體有慢性傷害的環境或食物,我們都應該克制自己,明知而故犯,這是一種自殺的傾向。



 
安樂死

在醫學的觀點上,生命的最後終點由誰決定?這是個沒有定論的議題。誰有權力將支持生命的呼吸器拔掉?所以現在有自己先簽下「放棄急救同意書」,由自己預先決定要不要繼續存活下去,或是用比較人道的觀點來看,為了減輕家人的經濟負擔,也讓這個人不要再受治療的痛苦,給他一個「安樂死」。

但是問題還是一樣,自己有權力決定自己的死活嗎?是不是應該交給神來做決定?

生命的價值怎麼計算?不能工作就沒有價值嗎?沒有生產力就沒有價值嗎?病人只是消耗資源而已嗎?急救不是因為希望嗎?誰知道昏迷的呼吸器使用者有沒有可能醒?

「與一切活人相連的,那人還有指望,因為活著的狗比死了的獅子更強。」(傳九4)。活著就有希望。



 
戰爭

侵略別人的國家絕對是不對的,這樣的戰爭應該被唾棄;但是為了防衛自己的家園則是必須的戰爭。因私人怨恨而謀殺,這是絕對不可;但是為了保衛自己的生命而殺人則是容許的。戰爭的殺人行為就是一種防衛,警察的防衛殺人也是一樣的道理。

然而,最好的防衛還是透過和平的外交手段,透過談判的機制,畢竟生命只有一條,死了就沒有了。

第二次世界大戰,美國對日本長崎和廣島投了兩顆原子彈,結束了大戰。但是犧牲了這兩個城市的居民生命和生態環境,那些居民中也許有一些反戰的百姓,拒絕日本政府的侵犯行為,但是他們還是犧牲了。美國的炸彈是不是過分報仇了?

主耶穌說:「收刀入鞘吧!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太二十六52)。若不是因為防衛的緣故,最好是以善勝惡,不以暴制暴。



 
死刑

法律的刑罰最嚴重的有死刑。但是多人還在討論,一個真心認罪悔改的死刑犯難道真的沒有機會將功贖罪,將他的生命獻上最有價值的補償嗎?問題是怎麼判斷死刑犯是真的悔改了?還是他假裝的?

死刑是為了嚇止惡人的行為,讓他們有所懼怕,不敢作出死刑的罪惡?有死刑的存在尚且不能嚇止,如果沒有死刑了,這些惡人的囂張程度會怎麼樣呢?這個社會豈不更可怕了?

在法律的規範下,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的治安,死刑是最後的手段。摩西律法就有多處判死刑的條例,但是一定要經過嚴格的審訊和兩三個見證人才可以。如果是誤殺的還可以到「逃城」得到平安。

人無法辨識死刑犯的悔意,雖然在法律上判了死刑,但是他若真的悔改,靈魂到神的審判台前,必有神的公義與憐憫。



 
墮胎

胎兒的生命何時開始計算?從受精卵在子宮著床開始,就有細胞的分化與成長,生命已經啟動了。

雖然胎兒還未出生,但是胎兒的生命仍然是生命,所以墮胎同樣是一種殺害生命的行為。

除了因為孕婦的生命受了威脅,在兩者權衡的情況下,墮胎可以容許。但是若為了自己的其他利益而墮胎,這樣的罪要受神的審判。

不要殺人還是消極的要求,積極的說,更要幫助人發揮生命的亮光,創造生命的價值。如主耶穌所說,「愛人如己」也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十二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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