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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法律的保障下維護自身的權益

撰文/佳伶|聖靈月刊391期-2010.04|主題/法網中的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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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嗎?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

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像那不可姦淫,不可殺人,不可偷盜,不可貪婪,或有別的誡命,都包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

黑夜已深,白晝將近;我們就當脫去暗昧的行為,帶上光明的兵器。行事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晝。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蕩,不可爭競嫉妒;總要披戴主耶穌基督,不要為肉體安排,去放縱私慾。(羅十三3、5、8-9、12-14

遵守國家的法律,是每個人民的責任,作為基督徒的我們,既是地上國家的公民,也是天上的國民,就應該要更加努力,做個守法的地上公民。要「守法」就須先「知法」,在日常生活中,法律以各種方式影響著每個人與整個社會,隨著各人在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地位不同,比如說房東、消費者、票據執票人,甚至是刑事的被告等等,法律所賦與的權利、義務與效力皆不同,因此生活與法律的關係緊密相連。礙於篇幅,接下來僅提綱挈領介紹常見之法律概念與常識,不足之處,請善用法律諮詢資源。



 
常見之法律概念與常識

1.訪問買賣、郵購買賣、網路買賣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參: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9條)。若有交易糾紛,可透過網消會、消基會等團體申訴。

以消基會為例,會以書信告知業者,若不理會則發出存證信函,並撤銷或凍結帳戶,甚至依循法律途徑解決。但若賣家本身是業餘性質,利用入口網站的平台拍賣物品,顧名思義就是雙方以「消費者對消費者」的模式拍賣或購物,則現行法規無法給予買方七天退貨保障。


2.法官在法庭上試行和解,並製作和解筆錄,這種和解筆錄與一般法庭外的和解有什麼不同?

(1)在民事訴訟程序,如果法官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時,就可以試行和解,這種和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的效力,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就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2)但一般在法庭外的和解,則沒有前述和解筆錄的效力。所以,在債務人不履行時,就不能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而必須先起訴被告應履行和解契約,並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才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3.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成立後有什麼效力?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作成之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有下列的效力:

(1)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就不可以再行告訴或自訴。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4.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駕車肇事,除要論以過失致人於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外,如果於肇事後逃逸,會另外再加一個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故發生車禍時,先不論誰應負擔過失責任,只要有死、傷情狀,就必須留在現場,不可離開,以免觸法。


5.消滅時效

指長期間不行使權利,請求權因而減損效力的制度。一般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十五年(民法第125條),另法律有短期時效五年、二年(民法第126條、127條)之特別規定。故而債權人為保障自己權利,千萬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不過,時效是一種抗辯權,須當事人主動主張,在訴訟時,如當事人未提出時效抗辯,法院不能逕行審酌。


6.車禍現場處理流程

發生車禍時切勿緊張,保持冷靜並先依下列現場處理六大步驟謹慎得宜的處理,可以將損害降低:立刻報警處理、保留現場、保全證據、視狀況移車、等候警方處理、通知保險公司。

除此之外尚需注意下列幾點:

(1)不可以離開車禍現場:即使得到對造的口頭允諾亦然。因為當後續牽涉到人員傷亡的同時,若先行離開現場很有可能會另外產生肇事逃逸(刑法185之4條)的刑事責任,比原本單純的過失傷害責任(刑法284條)更重,且容易導致更多的民事賠償。

(2)留意警方筆錄記載是否屬實:確認無誤後才簽名,因為一旦在筆錄上簽名後,筆錄會成為責任鑑定重要參考資料。

(3)車禍賠償內容:車禍所產生之相關損失或額外支出,原則上均須出示單據(除精神慰撫金外),對雙方賠償才有保障與依據,也是防止受害方獅子大開口的方法。

一般車禍所產生的民事賠償項目如下:

1.傷者醫療費用、2.復健美容費用、3.傷者因請假之工作收入損失、4.看護費用(包含家人請假當看護亦可請求)、5.就醫產生之交通費用(例如行動不便需搭乘計程車車資)、6.車輛毀損之維修費用(需提供報價單或維修證明)、7.增加生活上負擔之費用、8.精神慰撫金處理。車禍仍須雙方拿出誠意並禱告交託,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儘早讓雙方回復正常生活才是。


7.民事上達成和解,刑事還能再告嗎?

民事上的和解並不會造成刑事上告訴權的喪失,但仍然可以依此和解向檢察官或法官作為請求量刑的依據的。犯罪行為,可能同時侵害被害人的財產法益及身體法益,所以得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

一般所稱的「和解」,其實是指民事上針對損害賠償的和解。所以不會因為有和解,刑事就不能再追訴的問題。在刑事上,針對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沒有提起告訴,國家就不能針對該罪進行訴追審判,如果和解書上簽有放棄刑事上權利的條款,通常雙方都應該盡量嚴守契約的意思,不應出爾反爾。

惟亦有法院見解認為,告訴權是人民的公法上權利,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可以捨棄,告訴權人即使在契約上有捨棄的意思表示,亦屬無效。惟如果被告能和被害人達成和解,通常會被檢察官或法官認為,犯罪人的犯後態度良好、有悛悔實據,會判得比較輕,但不代表沒有達成和解就不可能緩起訴或判緩刑。


8.公證的效力

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就可以確定其約定內容是合法、有效的。而且,公證書除了有證據的效力外,如果合於公證法第13條第1項各款所載情形且在公證書上註明逕受強制執行者,還有執行力,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免費法律諮詢資源

現代資訊很公開,網路資源很豐富,若有法律諮詢需求,上網查有關的法律問題、訴狀範例、免費法律諮詢、免費法律扶助,都可迅速查獲,應善加利用。

法律諮詢資源介紹如下:

1.法務部法律諮詢資源網站(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3538&CtNode=61&mp=001)

(1)各縣市政府、律師公會、大專院校法律系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時間及地點。

(2)政府機關、民間公益團體:針對榮民、婦女、兒童、消費者、軍人、身心障礙、外籍配偶/勞工、性侵、家暴、車禍等對象,提供特殊案件法律諮詢服務。

(3)法院訴訟輔導: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署均設有服務處辦理各項訴訟輔導業務。


2.司法院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

書狀參考範例(先點選「訴訟協助」),包括:民事訴訟、少年及家事、強制執行、公證、提存、刑事訴訟、行政訴訟等各類書狀撰寫參考範例。


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http://www.laf.org.tw)

凡無資力者,得依法律扶助法之規定申請法律扶助,以維護權益。法律扶助之範圍包括下列事項:

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法律文件撰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其他法律事務上所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諮詢窗口:

只要拿起電話撥1950這四個號碼,就會直接轉接到當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即可迅速獲得服務。



 
神的保守是基督徒最佳的權益保障

我們所生活的社會中有一種現象,就是標準的下降,誠實的標準、守法的標準、正直的標準、道德的標準都在走下坡。因此,基督徒不應該走法律的灰色地帶或說法律漏洞,以免得不償失。例如:贈與人利用法律漏洞,假藉免徵贈與稅之土地,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予子女,被查獲後,應就實質贈與移轉之財產補徵贈與稅,甚至被罰。

法律漏洞雖可能是立法者思慮不周,而未一網打盡所有情況,以至於讓有心人有可乘之機,但司法上仍可運用類推適用原則、目的性限縮原則來適用法律處罰行為人。所以不要走法律漏洞,觸法的事情我們不可以做,該守法的時候我們要努力去遵守,才能蒙神的賜福。

「凡從神生的,就不犯罪,因神的道存在他心裡;他也不能犯罪,因為他是由神生的。」(約壹三9)。我們要立志做個守法的好公民,讓人們因著我們的好行為,便歸榮耀給我們在天上的父,也藉著好行為帶動周圍的人,就像加味的鹽。

感謝神,願祂保守我們一生的腳步,叫我們不要遇見試探,神的保守就是基督徒最佳的權益保障。「祢的話是我腳前的燈,是我路上的光。」(詩篇一一九105)。複雜的社會、險惡的世代,如何避免糾紛?神的話語就是那腳前的明燈,照亮我們漆黑的路,保守我們一步一步,清清楚楚地走在平安的人生道路上。


參考資料:

1.法務部網站

2.司法院網站

3.維基百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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