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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吸引力

撰文/小光|聖靈月刊397期-2010.10|主題/聖工 伴我成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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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道!我交女朋友應該到什麼程度還算是『聖潔』?上一壘可以不可以?二壘呢?如果『盜』上三壘呢?是不是不奔回本壘就好了?」

本會信徒若要申請在會堂內舉行婚禮,在申請書上「注意事項」內,第一條即說明「……婚禮前一直保守『聖潔』……」;但「聖潔」的尺度是如何?認定的標準在哪裡?似乎在今日潮流之下,有著只是「我在基督裡……有我良心……給我作見證」(羅九1)的「默認」迷思,包括當事人及辦理婚禮的教會;那就是:讓結婚當事人自己對神負責!

以前認為在婚介時應直接(尤其男方)問:「你有沒有犯罪?可以在會堂結婚嗎?因為我為你們的婚姻負責……。」但現在的婚介敢直言的有多少?背後所潛藏的問題令「老僕人」難當,是誰的責任?

潮流泛濫令污泥更混濁,罪惡因而模糊;願意守聖潔的人,反成了社會的「邊緣人」、「異類」、「怪胎」……。虔誠敬畏神的人,天國窄路上應該清楚明白為何要守住「身子聖潔」的道理呀!

保羅在談兩性關係(林前七)前,先在(林前六9-20)談「聖潔」的必要性,那就是:

1.現今的身子是為了將來的復活作準備的,換句話說,應該有身子「永恆」的觀念;它是不「毀壞」的,只是「睡了」,盼望「得贖」(羅八23)。豈可視婚外性行為(包括結婚前後之淫亂)如「飲食」那麼隨便?

2.原來我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祂是頭,我們是祂身體的一部分;豈有當你想外出「犯罪」時,把「頭」留在家裡?或者矇住「它」就沒事了?須知頭與身體是「生命共同體」(林前十一3,十二27)。豈可將主的身體與「淫亂」結合?把主當娼妓?斷乎不可!(林前六15-17

3.神造人預備了身體乃是要我們榮耀祂(賽四十三7),就如所吹的一口氣(創二7;約二十22)在我們身內成為聖靈的殿。

豈可忽略了我們是神兒女的身分、是天父用重價所買的,切勿「踐踏」它!(林前六20;來十28-29)。

傳道回答說:「如果交男女朋友,會讓你(妳)陷入『轄制』的陷阱,那種危險的遊戲,具致命的吸引力,不玩也罷!切勿給魔鬼留地步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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