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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約聖經中的律法

撰文/恩沛|聖靈月刊421期-2012.10|主題/舉起禱告的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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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律法不是重擔,使人遭禍;而是恩典,使人蒙福。律法是神的話語,是極其尊貴的,因此神將它賜給祂所愛的子民。律法的特色有三:首先,它是以色列百姓的產業。摩西將律法傳給以色列人,作為雅各會眾的產業(申三十三3-4)。其次,它是以色列人所獨自擁有的。外邦人中沒有這樣公義的律例典章,像神賜給百姓的律法一樣(申四8)。再者,它是以色列人的智慧。律法是百姓在萬民眼前的智慧、聰明,所以應該要謹守遵行。外邦人聽見這一切律例,必說:「這大國的人真是有智慧,有聰明!」(申四6)。在舊約聖經中律法的意義為何?其範圍如何?律法有何功用?其神學意涵如何?以下擬根據聖經來探討這些問題。

二.律法的意義與範圍

律法(laws)是教導、訓誨、指引的意思,是神對人的指示。以色列的律法是神的律法,是藉著神的僕人摩西傳給眾人(約一17)。以色列人是神的選民,他們有義務明白律法,進而謹守遵行律法。祭司與利未人的工作之一,就是要教導百姓明白律法(利十11;申三十三10);而且大祭司也要教導君王明白律法書,使他能遵行摩西的一切律法(王下二十三24-25)。父母也有責任要殷勤教訓兒女律法(申六7),使他們能謹守遵行神的誡命,祂必賜給他們年數與平安,也必指引他們當行的道路(箴三1-6)。

狹義的律法,指十條誡命。廣義的律法,包括話語、誡命、律例、典章、法度。後來,律法的意義擴大,甚至指摩西五經的全部內容,因此「摩西五經」被稱為「律法書」。律法是一個通稱,用來表達神的教導;除了律法以外,聖經也採用下列律法的同義詞,來表達神教導的內容和性質,茲說明如下:

1.話語(words)

神的話語是表達神的啟示與旨意,我們藉著神的話語得以明白神的意旨,所以神的話是我們腳前的燈,是我們路上的光(詩一一九104-105)。神的話語是人對神當盡的本分,特別是指十條誡命(出二十1,三十四28)。摩西對百姓說:「耶和華將那大會之日、在山上從火中所傳與你們的十條誡,照先前所寫的,寫在這版上,將版交給我了。」(申十4)。「所傳與你們的十條誡」希伯來原文是「所說的十句話」。可見,「十誡」是神親口所頒布的「十句話」。

2.誡命(command, commandment)

誡命是指神的命令、吩咐。神清楚啟示祂的誡命,使所有的百姓都可以領受和遵行;神的誡命不是難行的,也不是離我們甚遠的(申三十11-12)。狹義的誡命指十誡,這是整個律法的基礎,所有的律例、典章都是根據十誡所引申訂定的。誡命就如同君王的聖旨一樣,是神親口頒布(出二十22),親手寫在石版上(出三十一18),因此永遠不能廢去,不可以加添或刪減(申十二32)。若有人違反任何一條誡命便算有罪,需要贖罪(參:利四)。若有人藐視神的言語,違背神的誡命,那人總要從民中剪除,他的罪孽要歸到他身上(民十五31)。

3.律例(statute, decree)

指法規、法令、條例等。「律例」是名詞,其動詞有「鐫刻」的意思,代表古代律法鐫刻在石版或金屬版上。一方面置放在公眾的地方,促使民眾注意和閱讀;一方面表明其是固定,不可以更改,應該要完全遵守。十誡乃神律法之總綱,是大原則;而律例和典章,是執行的細則。律例是關乎宗教方面的祭禮、節期、獻祭的規矩、敬拜的儀式等。例如遵守逾越節的律例,是要在二月十四日的黃昏守逾越節;要用無酵餅與苦菜,和逾越節的羊羔同吃;一點不可留到早晨,羊羔的骨頭一根也不可折斷(民九11-12)。又如神頒布一條永遠的律例,要選民世世代代的永遠遵守;就是祭司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死亡(利十9-11)。

4.典章(judgment)

指審判、判決、公平等。審判實際上由執法者來執行。典章主要在規範以色列人生活上的道德規條。典章要依照案情的不同來判斷,因此其絕對性和明確性並不顯著。例如「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牠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出二十一28);又如「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出二十二26),因為這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晚上可能會受凍。

5.法度(stipulation, testimony)

指見證、證據。本字以單數出現時,表示是證據,見證事實的真確性。例如約書亞與百姓立約,他將這些話都寫在神的律法書上,又將一塊大石頭立在橡樹下神的聖所旁邊。約書亞對百姓說:倘若你們背棄你們的神,這石頭就可以向你們作見證(書二十四25-27);又如法版、法櫃,希伯來文是「見證」的版(出三十一18)、「見證」的櫃(出二十五22)。本字以複數出現時,表示是神所賜下有權能的律法。例如摩西在以色列人出埃及後,傳給他們的法度、律例、典章(申四45)。

雖然話語、誡命、律例、典章、法度,有各別的意涵,但聖經中經常共用,他們是律法的同義詞。有時「律例和典章」共用(申四1),有時「誡命、律例、典章」共用(申六1),甚至共用「律例、誡命、典章、法度」(王上二3)。

三.律法的功用

1.維持「約」的關係

以色列的律法是在與神立約的背景下所產生,律法完全來自神的啟示,摩西只是按照神的指示記載律法的條文,而律法就是「約」的內容。神揀選亞伯拉罕,與他和他的後裔立「亞伯拉罕之約」。神要使亞伯拉罕的後裔極其繁多,國度、君王將從他而出,地上的萬族都要因他得福;而且神將迦南地賜給他們永遠為業,神也必作他們的神。亞伯拉罕的後裔所有的男子都要受割禮,這是神與他們立約的證據(創十二1-7,十七4-11);這約是永遠的約,是不能廢除的(創十七7、13)。

後來神在西乃山與以色列人簽訂「西乃之約」,這是神向整個以色列民族堅定祂與亞伯拉罕所立的約。倘若百姓聽從神的話,遵守神的約,就要在萬民中作屬神的子民,因為全地都是神的。百姓要歸神作祭司的國度,為聖潔的國民(出十九1-7)。「聽從神的話」就等於「遵守神的約」,而「律法」就是「神的話」,所以「律法」與「約」有密切的關係。就如同亞伯拉罕之約一樣,西乃之約也是不能廢除的。因為摩西打發人去獻祭,他將血一半盛在盆中,一半灑在壇上;又將血灑在百姓身上,說:「你看!這是立約的血,是神按這一切話與你們立約的憑據。」(出二十四8

神是造物主,而人是受造之物,所以神與人立約,是表明神對人的恩典;神是信實的,一定會信守祂所立的約。而百姓也要守約,也就是遵行律法,這與神的賜福與咒詛有密切的關係。倘若百姓遵行律法,神就將他們的仇敵剪除,賜福給百姓糧和水,也必將疾病除去;倘若百姓事奉外邦的神,這必成為他們的網羅,神的咒詛將臨到他們身上(出二十三22-33;申二十八1-68)。

2.教導百姓認識神

以色列百姓不認識神,竟然去拜金牛犢,因而惹神生氣,想要除滅百姓。摩西因而對神說:「我如今若在祢眼前蒙恩,求祢將祢的道指示我,使我可以認識祢,好在祢眼前蒙恩。求祢想到這民是祢的民。」(出三十三13)。「道」是指道路、做事的方法。律法的功用是教導、指引的意思,是神對人的指示。藉由律法,神告訴以色列人,什麼是可行的,什麼是不可行的。倘若百姓藉由律法能認識神,走在神的道路上,就能蒙受神的恩典。

以色列人的律法與宗教有密切的關係。律法主要是用來敬拜神,所以其中包括敬拜條例、潔淨條例、祭司條例等,藉由律法可以使百姓成聖。神是聖潔的,所以百姓也要成為聖潔,方能親近神(利二十26)。所以百姓要遵守律法,要成為聖潔,要與萬民有所分別,如此方能作神的子民。

3.成為百姓的生活準則

律法的總綱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是要愛神,其次是要愛人(太二十二35-40)。例如十誡的前四條論到要愛神,後六條論到要愛人(出二十1-17)。我們不但自己要將神的律法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兒女,成為生活的準則。無論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都要談論。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又要寫在我們房屋的門框上,並城門上。使我們的子子孫孫一生敬畏神,謹守祂的一切律例誡命,就必蒙神賜福,使我們的日子得以長久(申六1-9)。

法利賽人常將「古人的遺傳」教訓人,例如吃飯的時候要洗手;但他們卻將「神的誡命」廢棄了,例如神說:「當孝敬父母;咒罵父母的,必治死他。」法利賽人倒說:「無論何人對父母說:我所當奉給你的已經作了供獻,他就可以不孝敬父母。」因為百姓用嘴唇尊敬神,心卻遠離神;他們將人的吩咐當作道理教導人,所以拜神也是枉然(太十五1-9)。神是靈,所以我們拜祂的必須用心靈和誠實(約四24),這樣就能得到神的喜愛。

四.律法的神學意涵

舊約有關律法的名詞很多,例如話語、誡命、律例、典章、法度等,其性質與內容或許不同,但他們都存有相同的中心思想,就是顯明神對與祂立約選民的意旨,神藉由律法告訴選民當行的道路。藉由遵守律法,以色列民成為神的選民;而律法也成為舊約聖經中摩西五經的主要部分,其中確立神與選民立約的關係。

律法是神賜給選民的恩典,目的是要帶給選民喜樂,而不是成為選民的重擔。經云:「我若不是喜愛祢的律法,早就在苦難中滅絕了!我永不忘記祢的訓詞,因祢用這訓詞將我救活了……我何等愛慕祢的律法,終日不住地思想……祢的言語在我上膛何等甘美,在我口中比蜜更甜!」(詩一一九92-93、97、103)。我們終日思想神的律法,可以使人有智慧,能夠禁止我們的腳走一切邪路,使我們被救活。

律法同時包括祝福與咒詛。例如摩西在頒布律法後,他對選民說:「看哪,我今日將祝福與咒詛的話都陳明在你們面前。你們若聽從耶和華──你們神的誡命,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們的,就必蒙福。你們若不聽從耶和華──你們神的誡命,偏離我今日所吩咐你們的道,去事奉你們素來所不認識的別神,就必受禍。」(申十一26-28)。所以面對律法,選民需要作出抉擇;律法將引導有信心的人得著生命,也會給不順從的人帶來死亡。

神喜愛選民,祂使他們出埃及地,領他們到曠野,將神的律例賜給他們,將神的典章指示他們;百姓若遵行律法,就必因此活著。神在曠野對他們的兒女說:「不要遵行你們父親的律例,不要謹守他們的惡規,也不要因他們的偶像玷污自己。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你們要順從我的律例,謹守遵行我的典章。」只是他們的兒女悖逆神,不順從神的律例,也不謹守遵行神的典章。神就將忿怒傾在他們身上,使他們被擄至外邦,分散在列國(結二十10-23)。當約遭受破壞,神的百姓不願意遵守神的律法,最後就是家破人亡,國家被滅絕。

五.結語

當日在西乃山,神從火焰中對以色列百姓說:我所教訓你們的律例典章,你們要聽從遵行,好叫你們存活,得以進入耶和華──你們列祖之神所賜給你們的地,承受為業。你為我招聚百姓,我要叫他們聽見我的話,使他們存活在世的日子,可以學習敬畏我,又可以教訓兒女這樣行(申四1-10)。

律法是神的話語,可以指引百姓當行的道路,與以色列百姓的蒙福或咒詛有密切的相關。對今日的基督徒而言,聖經是神的話語,是我們的生活準則。倘若我們願意遵從神的話語,能夠使我們得著祝福,可以進入天國;倘若我們不願意遵從神的話語,結局就是遭受咒詛,要下到幽暗的地獄中。

參考書目:

1.劉承業,《五經:史敘、律法與神學》,香港:建道神學院,2010。

2.唐佑之,《律法與恩典──舊約神學與倫理》,香港:浸信會出版社,1997。

3.蔡爾茲著,梁望惠譯,《舊約神學──從基督教正典說起》,台北:永望公司,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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