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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經心得:從申命記十九章談生命的保障

撰文/楊青年|聖靈月刊590期-2026.11|主題/節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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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燕安


神在西奈山藉著摩西向以色列民頒布了十條誡命,以此作為神與自己子民之間永恆不變的約。其中第六條誡命「不可殺人」,不只是一條束縛人的禁令,更體現出誡命背後神對人生命權的保障與看顧。
 
在查考《申命記》十九章時,筆者更深刻體會到神對生命的珍重,神以生活中的細則提醒百姓:命令的總歸就是愛。
 

一、設立逃城——生命保護(1-13節)

 
展望未來,以色列百姓終將踏上夢寐以求的應許之地。他們無須燒磚做瓦、興工動土,而是直接承續原先迦南人的產業,住在現有的房屋裡。神吩咐在約但河西按照地段分出三座城(與先前在河東所設的三座相對應),特意劃分出來,給那些因過失殺人者作為避難之所。通往這些城市的道路必須修築整齊且標示清楚,以方便誤殺人者能迅速逃入城中。
 
逃城所收納的對象,是那些因過失而殺人者,給予他們存活的機會。聖經極其細膩地舉例說明:非因仇恨,亦非蓄謀,如同二人一同上山砍柴,斧頭意外脫柄而擊中同伴致死。聖經衡量這樣的情況:雖然從外在行為來看確實致人於死,但就內在動機而言,這過失之人是「不該死的」。但被殺之人的親友因悲痛憤怒,往往會起意追趕報仇;而逃城分散設立的目的,正是為了讓誤殺者能以最快的速度抵達避難所。
 
逃城的定例,嚴格區分了「蓄意謀殺」與「過失致死」,既伸張了律法的公義,又兼具神顧惜性命的恩典,防止百姓陷入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由此可見,神的律法絕非一塊冰冷的鐵板,而是蘊含著溫情與憐恤。神的公義中帶著慈愛,這正是神的本性。逃城代表著及時的接納與庇護,阻斷了血氣報復的蔓延。我們的神願意體恤人的軟弱與過犯,這也提醒我們:行為背後的動機往往更加重要。
 
律法甚至預先定明,日後若神照著應許擴張地界,還要再隨之增設三座城。這不僅是遵守誡命的體現,更是愛神的明證;因為顧惜性命的神,不願看見無辜之人的血流淌在應許之地上。然而,並非所有來到逃城的人都能得到庇護。神吩咐城中的長老們必須細細查究,倘若查明是出於仇恨、蓄意謀殺,兇手仍要被治死,顯出神公義的權柄。

 

二、不可挪移地界——財產保護(14節)

 
在古代農耕社會中,土地不僅是財產,更是一個家族生計與生存的保障。人們會劃地分界,以明確區分產業的歸屬。神嚴禁百姓挪移鄰舍的地界,因為土地是神所分配、賜予的,是神聖契約的標誌。擅自挪移地界,無疑是侵奪鄰舍財產與生計的惡行,更是對神分配秩序的藐視。
 
不可挪移古時的地界,也不可侵入孤兒的田地(箴二三10)。
 
聖經格外看顧患難中的孤兒寡婦等弱勢群體,因為他們的田產最容易被強權侵吞,嚴重威脅到基本生計。
 
聖經中最典型的鑑戒,莫過於《列王紀上》二十一章拿伯的葡萄園事件。亞哈王的貪婪、耶洗別的不擇手段、拿伯對祖業契約的堅守,加上惡人所作的假見證,最終奪去了拿伯的性命。然而,公義的神差遣先知宣告:狗在何處舔拿伯的血,也必在何處舔亞哈的血,耶洗別也難逃嚴厲的刑罰。
 
要做到尊重鄰舍的生命財產、不挪移地界,就必須誠實守信、謹守約定,不占他人便宜,過著知足敬虔的生活。

 

三、處理偽證的條例——司法保護(15-21節)

 
作偽證是腐蝕司法公正的劇毒,更會嚴重危及他人的性命。為確保審判的公正性,神不允許審判官僅憑一人的片面之詞定案,而是必須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證,以確保證據充足,防止誣告與屈枉正直。
 
案件的審理必須本著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神與祭司、審判官面前細細查究。若查出偽證陷害之實,偽證者將自食其果,承受他原想加害於人的刑罰,以達全民警示之效。因為在神眼中,作假見證是祂所厭惡的惡行。
 
從《申命記》第一章摩西設立審判官起,聖經便不斷強調統治者與審判官當秉公行義,不可按著外貌待人,這也為今日教會的牧養與管理,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原則。

 

結語

 
細察這三項條例,不禁令人省思:願我們常為軟弱者設立「逃城」,滿懷體恤與憐憫;在人際往來中,看重「界限」的分寸與尊重;在處事判斷時,祈求神賜下智慧與公義,秉持不偏不倚的正直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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