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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打與虐打

撰文/小光|聖靈月刊312期-2003.09|主題/平靜安穩--走向內心平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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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事!你能不能提供聖經上記載有關不能責打虐待小孩的章節?學校的老師要我們交這種功課。」電話裏傳來就讀教會學校的14歲少年弟兄。

在一次證道會上,執事對管教兒女的問題見證說道:「當我從小開始要懂事時,母親就讓我學會敬畏神之前,應先『敬畏』她……。若不能敬重看得見的父母,何況看不見的神呢?至今,母親雖已安息,但尊敬、思念她的心,卻日益增加。」

兒女乃神所賜,委交父母管理之產業(詩一二七3)。父母應是在神面前「作保,必須將他們帶領到神面前,否則將要擔罪,若「童子不和我同去,我怎能上去見我父親呢?」(參:創四十三9,四十四34)。

保羅用福音生的兒女,他說:「你們願意怎麼樣呢?是願意我帶著刑杖到你們那裏去呢?還是要我存慈愛溫柔的心呢?」(林前四21),因此他認為,身為基督耶穌的僕役,在管教所獻上的神的兒女中,應是「滿有良善(真正愛心),充足了諸般的知識(屬靈智慧),也能彼此勸戒(技巧運用)」(羅十五14)。

虐打乃不當愛心的暴力使用,而「一句(不嚕囌)責備話(嚴詞愛語),深入(刻骨銘心)聰明人的心(從小教導,敬神愛人),強如責打愚昧人一百下。」(箴十七10

「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六4)。若父母能先虛心檢討自己,作好榜樣,並常傾聽兒女心聲,建立良好溝通管道,則「愛鞭」的效力,將是顯而易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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