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租稅是政府為了維持支出,用強制的手段向人民徵收稅款。在早期農業社會中,政府常課徵土地稅與人頭稅。人頭稅是對男丁課徵,又稱「丁稅」,是很容易課徵的租稅,只要作好戶籍管理工作。但「丁稅」卻是不公平的租稅,因為窮人要和富人繳納一樣多的稅款。由於「丁稅」不公平,現代國家幾乎都不再課徵。
《聖經》中是否有「丁稅」的記載?何時開始實施「丁稅」?「丁稅」是作為政治上或宗教上來使用?耶穌對於繳納「丁稅」的看法為何?以下擬根據《聖經》來探討這些問題。
二、舊約時期的丁稅
《新約聖經》中「丁稅」(
太十七24)的起源,是來自舊約時期的律法規定。「丁稅」作為聖殿的維持與整修費用,一般稱為「聖殿稅」。但在《舊約聖經》中,並未稱之為「丁稅」或「聖殿稅」。茲將其演變過程敘述如下。
(一)聖殿稅的雛形:頭生的兒子要用價銀贖出來
在出埃及以後,神吩咐摩西說:以色列中凡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是我的,要分別為聖歸我。因為從埃及為奴之家出來的這日,我用大能的手將他們從這地方領出來。凡頭生的驢,你要用羊羔代贖;若不代贖,就要打折牠的頸項。凡你兒子中頭生的都要贖出來(
出十三1-13)。「贖」希伯來文的意思是贖回、解救,指藉由給付代價而移轉主權。當神拯救以色列人脫離埃及人的奴役時,是殺了埃及所有頭生的人與牲畜作為贖價(
出四23,十二29)。而以色列中凡頭生的,都蒙神眷顧,沒有被殺害(
出十二13、23)。所以凡頭生的人畜都是神的,要分別為聖歸神。
後來,神曉諭摩西說:要將「利未人」分別出來,代替「頭生的男子」歸給神。而以色列人中「頭生男子的數目」比「利未人的數目」多出來的部分,必須要贖出來,每人的贖金是五舍客勒銀子,贖銀要交給亞倫和他的兒子(
民三44-51)。這是繳納「聖殿稅」的雛形。
以色列人中頭生的男子,既然是屬神所有,原本要在聖所專一服事神。如今在世俗中工作,所以要用銀子贖出來。這件事的目的,是為了紀念神用大能的手將百姓從埃及為奴之家領出來。那時法老不容百姓出埃及,神就把埃及地所有頭生的,無論是人是牲畜,都殺了。因此,要把一切頭生的公牲畜獻給神為祭,將頭生的兒子都要贖出來(
出十三14-16)。
(二)聖殿稅的實施:二十歲以上的男丁要用贖罪銀贖出來
在王國成立以前,神吩咐摩西說:要核點人民的數目,也就是作「人口調查」,各人要為自己的生命把贖價奉給耶和華,免得數的時候在他們中間有災殃。凡被數的男丁中,年紀在二十歲以上的,要繳交半舍客勒銀子奉給神作禮物。富足的不可多出,貧窮的也不可少出。要從以色列人收這贖罪銀,作為會幕的使用,可以在耶和華面前為以色列人作紀念,贖生命(
出三十12-16)。「紀念」的希伯來文意思,是藉由一事物或行動,使人想起某件事,有提醒的作用。所以神藉贖罪銀提醒百姓,不要忘記神曾拯救他們出埃及。「贖價」希伯來文的意思是生命的代價、贖金。繳交贖罪銀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贖生命;另一方面,是在救恩上有分,能一同參與會幕的事奉。
「生命贖價」是每位蒙神救贖出埃及的子民都要繳納,作為建造會幕使用。而且每人繳納的金額相同,因為每人得到的贖罪救恩都是相同的,這是「聖殿稅」的正式實施。這與前述「頭生兒子的贖金」不同,「生命贖價」不論是否頭生的兒子都包括在內,而且贖金是半舍客勒銀子。
所以「救贖」的主題不只是在「以色列人中頭生的男子」,而是在「以色列人中的男子」,因為在神的眼中,「以色列」就是神的「長子」(
出四22),他們曾在埃及地作過奴僕,為神所救贖(
申十五15),他們也是屬神所有。因而不但要在心中永遠紀念神拯救的大恩,而且要付出實際的行動,也就是要支付贖價來贖生命(
出三十16)。倘若百姓忘恩負義,不願紀念神的恩典,不想支付贖價,惹神憤怒,將會有災殃降在他們中間(
出三十12)。
(三)聖殿稅的改良:要將贖罪銀投入奉獻櫃中,作重修聖殿的費用
在王國成立以後,政教合一。在政治方面,國王要籌措治理國家的費用,所以除了戰爭獲取戰利品(
撒下八6-14),以及各國的進貢(
王上四21;代下九9-21)以外,還要向人民課稅(
王上四7;王下十五19-20;代下十七5)。在宗教方面,國王還要籌措「聖殿稅」作為聖殿維持的費用。
在約阿施作猶大王的時候,因為惡婦亞他利雅的眾子曾拆毀神的殿,又用神殿中分別為聖的物供奉巴力。所以約阿施有意重修聖殿,但卻沒有經費。約阿施知道律法的規定,就是「從前耶和華的僕人摩西,為法櫃的帳幕與以色列會眾所定的捐項」(
代下二四6),所以他要照這例籌措經費,作為重修聖殿的費用。「捐項」的希伯來文意思是重擔、禮物、貢物、祭物、課稅,此處是指對神的奉獻。過去律法規定的贖罪銀是半舍客勒銀子(
出三十12-16)。約阿施按前例推動的奉獻,要祭司和利未人往猶大各城去,使以色列眾人捐納銀子,每年可以修理神的殿(
代下二四5)。祭司要百姓捐納銀子的數額,《聖經》中並未提及。
由於利未人並未積極要求眾人捐納銀子,導致聖殿遲遲無法修建。約阿施就下令作了一櫃,放在神殿的門外,又通告猶大和耶路撒冷的百姓,要將神僕人摩西在曠野所吩咐以色列人的捐項給神送來。以樂捐的方式來繳納「聖殿稅」,是一種改良的措施。後來,眾首領和百姓都樂意奉獻,不但聖殿修建完成,而且聖殿供奉所用的器皿也都製造好了,眾人常在耶和華殿裡獻燔祭(
代下二四8-14)。
(四)聖殿稅的擴大:每年各人要捐贖罪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
當以色列人被擄至巴比倫滿了七十年,波斯王大利烏降旨,允許猶大人回耶路撒冷建造神的殿,經費要從河西的貢銀中撥取,免得耽誤工作。而且百姓獻燔祭所需用的牛、羊,並所用的麥子、鹽、酒、油,都要照耶路撒冷祭司的話,每日供給他們(
拉六8-9,七21-24)。
雖然波斯王曾支助聖殿的經費,但在以色列人被擄歸回後,為了能長期維持聖殿的經費,尼希米又為自己訂立條例,這不是創新的措施,而是參照律法的規定(
出三十12-16)。尼希米要求百姓,每年各人捐銀「一舍客勒三分之一」,作為聖殿的使用。就是為陳設餅、常獻的素祭,和燔祭,安息日、月朔、節期所獻的與聖物,並以色列人的贖罪祭,以及聖殿裡一切的費用(
尼十32-33)。雖然捐納的數額比「半舍客勒銀子」低,但是因為要每年繳納,所以總額比「半舍客勒銀子」還多,這是「聖殿稅」的擴大實施。
三、新約時期的丁稅
當猶太人被羅馬政府統治以後,百姓要繳納下列兩種稅負。
(一)羅馬政府的稅捐
羅馬政府課徵「丁稅」(
太十七25),因而須辦理「報名上冊」來配合(
路二1),以便能確實掌握人數。一般對十四歲以上的男性與十二歲以上的女性課「丁稅」,每人每年金額約一錢銀子(
可十二15)。此外,還課徵銷售稅、土地稅、貨物稅、關稅等。一般羅馬政府向猶太人課徵的租稅,是委託稅吏來代為徵收。稅吏常接觸外邦人,在安息日仍繼續課稅,而且會多收稅款據為己有,所以被視為是罪人(
路十九7),一般猶太人不願與稅吏往來。
在《馬可福音》中記載,有法利賽人和希律黨的人到耶穌那裡,要就著祂的話陷害祂。就問耶穌說:夫子,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我們該納不該納?耶穌知道他們的假意,就對他們說:「你們為甚麼試探我?拿一個銀錢來給我看!」他們就拿了來。耶穌說:「這像和這號是誰的?」他們說:「是該撒的。」耶穌說:「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神的物當歸給神。」他們就很希奇祂(
可十二13-17)。「該撒」(Caesar)原本是該撒大帝的名字,後來成為羅馬皇帝的頭銜。
有人設計要陷害耶穌,倘若耶穌回答要納稅,他們會說耶穌是賣國賊;倘若耶穌回答不要納稅,他們會去告訴羅馬政府,說耶穌鼓動人民不要納稅。耶穌利用錢幣來解決問題,祂認為鑄造錢幣的人,就是錢幣的主人。所以「該撒的物當歸給該撒」,因為錢幣是該撒鑄造的。在這裡,耶穌並未明說要納稅給該撒。後來,使徒保羅勉勵信徒要順服掌權者,要納當納的稅(
羅十三7)。至於「神的物當歸給神」,什麼是「神的物」?在此耶穌也未說明。事實上,耶穌是神,祂是造物主,是宇宙的主宰,所有的東西都是祂創造,都是「神的物」。
耶穌時代使用的錢幣,是由皇帝提庇留(Emperor Tiberius)發行。錢幣有兩面,一面刻著皇帝是大祭司,另一面刻著皇帝是神聖奧古斯都的兒子。「奧古斯都」(Augustus)是羅馬帝國的開國君主,他去世後,羅馬元老院將他列入「神」的行列,所以「奧古斯都的兒子」就是「神的兒子」。在許多虔誠的猶太人心目中,攜帶這些錢幣,等於認同皇帝是大祭司與神的兒子,被視為是拜偶像。耶穌身上沒有攜帶這些錢幣,但是試探耶穌的人身上卻有攜帶這些錢幣,可見他們不是虔誠的猶太人。
(二)宗教上的稅捐
在羅馬政府統治的時代,為了維持聖殿的運作,猶太人在宗教上也課徵「丁稅」(
太十七24),亦稱為「聖殿稅」。「聖殿稅」的課徵是延續遵守舊約律法的規定,要徵收「半舍客勒銀子」(
出三十12-16)。
在《馬太福音》中記載,到了迦百農,有收「丁稅」的人來見彼得,說:你們的先生不納「丁稅」嗎?(
太十七24)。「丁稅」希臘文的意思是「二德拉克馬硬幣」,是波斯、愛琴海、哥林多的貨幣單位,價值相當於猶太人的「半舍客勒銀子」,是工人兩天的工錢。「丁稅」是由以色列的官長每年派人到猶太各處徵收,在逾越節以前要付清。而散住在外國的猶太人,可以等到他們到耶路撒冷守節期的時候再行徵收。
對於是否應繳納「丁稅」?彼得回答說:要繳納。而耶穌的見解如何呢?耶穌認為世上的君王向外人徵收「丁稅」,自己的兒子可以免稅。所以原本「丁稅」,神的兒子是可以免稅的。但為了怕觸犯收丁稅的人,耶穌要彼得往海邊去釣魚,把先釣上來的魚拿起來,開了牠的口,必得一塊錢,可以拿去繳稅(
太十七25-27)。「兒子」希臘文是名詞複數,不但指耶穌是神的兒子,也指跟隨主的人也是神的兒子,都可以免納「丁稅」。但耶穌為了不絆倒別人,寧可捨棄自己的權利,去繳納「丁稅」,給別人留下好榜樣。
四、結語
當初以色列人遵從神的吩咐繳納「丁稅」,就是在神與人面前宣告:一切都是屬於神的,我們的生命、得貨財的力量都是掌握在神的手中(
雅四13-17;申八18)。這也是今日我們信徒奉獻的精神。我們信主以後,要凡事聽從神的吩咐,作順命的兒女。神吩咐我們:在神所選擇的地方朝見祂,卻不可空手朝見。各人要按自己的力量,照神所賜的福分,奉獻禮物(
申十六16-17)。奉獻能使神的家有糧(
瑪三10),所以我們不可忘記行善和捐輸的事,因為這樣的祭,是神所喜悅的(
來十三16)。
神揀選我們,白白赦免我們一切的罪孽,為了要報答神救贖的恩典,我們豈可不感恩圖報?豈可不聽從神的話語?倘若我們願意遵從神的吩咐,過著奉獻與行善的生活,將蒙神悅納,就能夠積財在天,有仁義存到永遠(
林後九9)。
參考書目:
1.哈里斯著,中華福音神學院譯,《舊約神學辭典》,臺北:中華福音神學院,1995。
2.鮑爾等著,麥陳惠惠譯,《新約及早期基督教文獻希臘文大辭典》,香港:漢語聖經協會,2009。
3.陳惠榮編,《證主聖經百科全書》,香港:福音證主協會,1995。
4.韋特寧頓著,曾景恒譯,《聖經中的財富觀》,香港:基道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