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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音事工的網路著作權須知

撰文/陳祥|聖靈月刊310期-2003.07|主題/枝椏上的希望──談疏離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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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由於近幾十年傳播科技的進展,使得原有的傳統文字、宣道工作紛紛由平面媒體的書刊、報紙、雜誌、小冊提升到包含影音的廣播電視傳播方式;除了讓慕道者能夠得到應有的訊息外,也能夠藉由聲音與影像的生動感與感官刺激,得到更好的宣道效果。

近年來更因為網路科技的發達,許多福音事工工作紛紛轉到網路平台上,試圖利用網路媒體進行前所未見的宣道工作,電子郵件、網站建置或影音多媒體等等,都成為新穎的宣道呈現方式,教會內部也成立不少網站,十全教會甚至將每天聚會的講道內容,使用串流影音的方式置於教會專屬網站,供未能到教會聚會的同靈事後在家聆聽。

然而,不管從平面到立體,從文字到數位影音,對外傳福音與對內牧養的工作似乎都脫離不了智慧財產權的管轄範疇。儘管呈現方式不同,所面對的法律規範還是一致,基督徒在世傳福音,難免受到屬世法律的規範。

為了讓福音的傳揚更加順利,我們似乎不能忽略此項議題,也就是基於福音事工的進展,教會同靈對於智慧財產權的網路規範理應有所認識,由於筆者對此議題稍有涉獵,願與同靈共同分享心得。
網路時代的著作權法

我國的著作權法目前正在立法院修正中,不過以立法院的運作效率,不知何時才能正式施行。歷年來我國的立法通常都具備一個「補破網」的特色,也就是通常都跟不上時代的潮流,必須跟著社會的腳步在後苦苦追趕。

著作權法也難逃此項補破網的特色,在我國加入WTO後,在盜版取締與法律追溯上,有很多的改變,因為成了國際社會的一員,必須與世界潮流同步,在著作權的法律規範上,必須進行觀念上的調整。

目前修正中的著作權法有幾樣特色,主要是須面對網路科技所帶來的衝擊作觀念上的調整,因為舊有的著作權法是以傳統的著作權為主,早已跟不上時代的腳步。

新版的著作權法修正部分主要建立在三個議題上,第一個是清楚界定暫時性重製權,第二個是加入應用在網路傳輸概念的播送權,第三個則是有關於科技保護措施。暫時性重製權討論的是在網路傳輸時因為顯示需要而在電腦硬體中所必須進行的暫時性儲存。

第二個議題則是要將網路傳輸界定為著作權法中的公開播送,因此受到法律的保護;第三個議題討論的是著作權人對於著作物所加上去的電子簽章或數位鎖,必須受到法律的保護,不得加以破壞或竄改。

由於教會福音事工與會內牧養工作較為單純,尚未施行的修正版中的規範條文,對教會內的影響其實較小,教會內部比較可能有疑義的部分,多半還是屬於現有著作權規範的範圍,因此在討論網路著作權時,還是以現有條文為主。
網路著作權Q&A

問:我在BBS上讀到一些很好的文章,我可以使用嗎?

答:這大概是一般信徒最常遇到的疑難。網路上的文章都會有作者,不過因為網路上傳輸實在太方便,很可能傳來傳去,作者的名字就被傳不見了。其實不管有沒有作者署名,要使用他人的文章或文章的一部份,必須很小心。小心哪些呢?

第一,要註明出處。如果不寫明來源,等同於剽竊,至於註明出處的方法有很多種,但大原則只有一個,就是不能夠讓你的讀者誤以為你所摘錄或引用的文章,是你所寫。

第二,不能全文照錄或全段照錄。這個意思就是,既使你註明了出處,也將原作者標明出來,但若你是完整引用,你多半需要加上引號。如果不加上引號,你則必須在不違反原作者本意的情況下用你自己的話加以改寫。

第三,如果你的作品具有營利性質,但又必須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最好能夠得到原作者的同意。由於在網路上很多人都採取匿名,或是因為流傳過久,作者不易查詢,你也應該在文章中寫明原委。

問:我在許多地方,包括BBS、福音網站或別人轉送給我的電子郵件中,找到一些很好的文章片段,我可以加以整理,成為自己的作品嗎?

答:原屬於他人的作品,事實上「重製權」就不屬於你,也就是你沒有權利加以拷貝或重製,比較可行的方式,就是加以改寫,然後註明出處,以避免違法。

問:網路上有一些其他基督教派所架設的網站,其中有一些詩歌演唱的聖樂檔,我除了點選聆聽外,可以將這些檔案下載,儲存在我的電腦上,讓下次聆聽可以方便一點?

答:通常網路上的音樂,為避免一般民眾任意侵犯著作權,因此都採用串流影音的方式,讓使用者點選聆聽,檔案實際上不會存留在使用者的電腦硬碟上,所以較不會出現上述問題。

如果網站上的聖樂受到著作權保護,網站管理者又未使用串流影音,因此使用者得以儲存下來,這時,使用者必須明白,如果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儲存檔案,基本上是違反了著作權法。因此除非著作人同意讓你儲存,否則你就違反了重製權。

問:我點選網路上某個網站中詩歌演唱的聖樂,即使不是下載儲存,不是也會暫時性的重製在電腦的記憶體中嗎?這樣算不算違反著作權法呢?

答:新版的著作權法中,雖然明訂了暫時性重製也算是重製,因此只要一點選「聆聽」,該聲音檔案就會透過網路傳輸到你的電腦中的記憶體,然後再由程式播放,這就屬於暫時性重製。根據新版的著作權法規定,這樣的暫時性重製不算違法,也不會受到處罰。

問:我在網路上找到一些歌曲的詞譜,有的是用掃瞄機掃的,有的是用WORD的檔案,我可以拿給教會詩班使用嗎?放在網路上的東西,不也都是是免費的嗎?

答:其實不盡然。網路只是媒介的一種,就像報紙、雜誌一樣,都是用來傳播訊息的工具,工具上所傳送的內容物與傳送的工具不相關,因此當我們知道雜誌上的文章受到著作權法保護時,我們也應該知道網路上的內容也會受到保護。

只有在原作者明示放棄該作品的著作財產權下,你才可以任意使用網路上的內容,例如,有些網站特別標明「本網站(頁)內容,歡迎轉載」,這時你則可以大方使用。
網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中有些條文是要來幫助使用者,限制著作權人的權利,這些條文稱為合理使用,主要的目的是讓社會發展與保護著作權人兩者之間能夠兼顧。

簡單地說,合理使用的條文是要讓民眾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逕行使用著作權物,但卻不會遭受到法律的制裁。設立這些條文的目的,不僅對於一般民眾有所助益,對於國家社會的發展也大有功效。

不過由於我國著作權法中有關合理使用的條文相當模糊,民眾在判斷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時,通常都必須冒些風險,因此當教會內部運用「合理使用」的條文作為未經同意使用著作權物的保護傘,也必須小心,不過若能謹守以下幾項原則,自然不會受害:

一、註明出處:使用著作權保護的作品,不管使用的程度大小,如果能夠在適當地方註明出處,通常可以適當保護自己。

二、避免營利性質:合理使用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就是當侵權行為不具營利性質時,比較可能得以迴避法律的訴訟(條文規定: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營利性質包含販賣、收門票等等。

三、注意比例原則:如果僅僅是小規模地使用,也就是說印製數量不龐大(條文規定: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或是引用的範圍佔全部的一小部分,通常都符合合理使用的定義(條文規定: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的確可以避免受到侵權的訴訟。

在網路環境中,這些屬於合理使用的原則性規範還是適用,因此除非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我們在撰寫宣道文章或在網路上攫取資料時,應該避免違反上述規定。
【教會詩頌中有關著作權侵權行為淺釋】之補正

筆者曾於六月分《聖靈月刊》中刊載「教會詩頌中有關著作權侵權行為淺釋」一文,但因為立法院於六月初審議修正「著作權法」,致使該文中一些討論不符時宜,因此在此進行補正工作。

該文中曾提及,教會詩歌練唱所需之詞譜,只要不是已營利,而且是供個人使用,根據著作權法規定,可以請詩班成員至公立圖書館,使用圖書館之影印機影印,即符合著作權法中之合理使用規定,不受處罰(參見註一)。

新版的著作權法在對於非營利之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罰則已有大幅放寬,其中在第九十一條中(參見註一),明文規定非營利的侵權行為,如果情節不「重大」,將不會受到處罰。條文中指出,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在重製的份數不超過五份,或是總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就不會受到處罰。

該條文主要是放鬆對於個人使用之限制,實屬法律面對現實情境的解套方式。根據條文精神,教會內部之詩班練唱之詞譜,仍須至公立圖書館影印,但每人似乎可以影印的份數增加為五份。雖仍有些不切實際,但法律規定如此,我們仍舊應當遵守。

註一:
【依照第五十一條的精神,教會詩頌練習時將購買的歌譜拷貝供成員練習,應已符合「非營利」的目的,但並不完全符合「供個人或家庭」的用途,不過若由成員自行拷貝,應可被認為是屬於「個人」用途;如果拷貝的歌譜僅是一整本歌本中的一首,也已符合「合理範圍」的定義;再來就是要利用圖書館的影印機進行影印,或是利用「非供公眾使用」的影印機進行影印。在實際狀況下,詩班成員較不可能到公立的圖書館內利用其影印機影印,多半利用教會內部的影印機作拷貝動作,雖然教會內部的影印機並非人人可以使用,但若將其歸類為「私人」的機器將有爭議。因此,教會詩班練唱的歌譜,如果無法每個人購買一份,要完全不違反著作權法,唯有由所有的詩班成員前往公立的圖書館,借閱其收藏的歌譜或用所攜帶的合法版本,利用圖書館的影印機影印。】

註二:
第九十一條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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