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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食物

撰文/恩沛|聖靈月刊352期-2007.01|主題/分別為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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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中國俗語說:「民以食為天」,可見「吃」是民生的基本問題,食物可幫助人維持生命。但在世界上,卻有很多人遭受饑餓之苦。法國大文豪維克多.雨果(V. Hugo)於《悲慘世界》中,描述在法國大革命時,社會邊緣人物的窘迫情形:「貧困使男人潦倒,飢餓使女人墮落,黑暗使小孩孱弱。」

今日的世界也是一樣,每七人當中就有一人受飢餓之苦,超過八億人需長期忍受飢餓,每天有2萬5千人因貧窮飢餓而死亡。台灣是一個物質生活富裕的國家,有些人奢侈浪費到教人心疼的地步,許多人似乎不知早期貧窮飢餓的情況。

《聖經》中的人物是如何過活?他們在吃東西時有無禁忌?他們如何度過饑荒?今日的信徒是否會遭遇心靈的饑荒?以下擬探討此問題。

二.食物的種類

人類的始祖亞當夏娃在伊甸園中,除分別善惡樹的果子以外,可以選擇任何植物享用(創一29,二17),當時人類是吃素的。神用洪水毀滅世界後,祂准許人類吃動物的肉,惟獨血不可吃,因那是牠的生命(創九1-4)。

在舊約的列祖時期,以遊牧生活為主,當時的主食為奶、奶油和奶餅。他們常飲用山羊奶,也飲用駱駝奶、牛奶、綿羊奶(箴二十七27;創三十二15;申三十二14)。由於巴勒斯坦的氣候炎熱,鮮奶不易保存,於是將水分榨乾,壓成奶油(創十八8)或奶餅(伯十10),可以長久保存。

動物是供給奶、奶油和奶餅的主要來源,要食用肉類代價太高,以致只有富人才負擔得起,一般窮人只在逾越節或獻平安祭時,才有機會享用肉類。但他們通常對待客旅卻相當熱誠,當有貴客來臨或有突然路過的旅人,要宰殺動物來招待(撒下十二2-4)。

當以色列民定居後,開始種植穀物、菜蔬、果樹。此時,百姓最常享用的食物是餅,其材料是麥類。小麥是最昂貴的穀物,只有富人才能吃小麥餅(創十八6)。大麥較耐旱,縱使在貧瘠的土壤上仍能生長,是一般工人的食物。

在五餅二魚的神蹟中,耶穌是藉由小孩所獻微小的大麥餅和魚來餵飽五千人(約六9)。一般而言,餅是圓而扁的,直徑約二十吋,厚約半吋,通常中間有一洞,方便用手擘開,可以夾蔬果或肉來吃。餅通常是發酵烘烤後才享用;有時因不速之客突然到訪(創十九3),沒時間等候發酵,只好吃無酵的餅。或因忙於收割(得二14),甚至突然要遠行(撒上十七17),只好帶烘過的麥穗邊走邊吃。

在蔬菜方面,以色列百姓在埃及為奴時,享用過黃瓜、西瓜、韭菜、蔥、蒜(民十一5);在逾越節時要吃苦菜(民九11);新約時期的蔬菜有薄荷、茴香、芹菜(太二十三23)。在水果方面,巴勒斯坦盛產橄欖樹,果肉和油都可食用(結十六13);無花果樹在巴勒斯坦全地都有生產,果子可以現吃,也可以壓成餅吃(撒上二十五18);葡萄也是常見的水果,可以現吃,可以製成果乾,也可以釀酒(民六3)。

三.食物的條例

舊約時期神訂定食物條例,是為了讓選民能保守聖潔,與其他民族有所分別。其規定為:

1.分蹄及反芻的動物是潔淨的,可以吃,如牛、羊;反芻不分蹄是不潔淨的,不可吃,如駱駝、兔子;分蹄不反芻也是不潔淨的,不可吃,如豬;死的動物是不潔淨的,不可摸。

2.有翅有鱗的動物是潔淨的,可以吃;無翅無鱗的動物是不潔淨的,不可吃,如鰻魚;死的動物是不潔淨的,不可吃。

3.不食肉的鳥類是潔淨的,可以吃;食肉的鳥類是不潔淨的,不可吃,如鷹、鵰、烏鴉、鷺鷥、蝙蝠。

4.有翅膀用四足爬行的動物是不潔淨的,不可吃;但有足有腿在地上蹦跳的,是潔淨的,可以吃,如蝗蟲、螞蚱、蟋蟀、蚱蜢。

5.地上的爬物都是不潔淨的,不可吃,如鼬鼠、蜥蜴、壁虎、蛇醫(利十一1- 47)。

神訂定食物條例的理由為:1

1. 聖潔的顯示:神似乎隨意選擇某些方式,測試選民是否對祂忠誠。例如在獻平安祭時,要將牛羊的「肥尾巴」在壇上焚燒,是獻給神為食物的火祭(利三9)。

2. 不隨從異教的習俗:以母羊奶煮羊羔而食,是某些異教民族拜神儀式的一項,為避免神的選民效法其惡俗,故在食物條例中包括此一禁令(申十四21)。

3. 象徵的作用:血是生命的象徵,而且血要獻在祭壇上贖罪,所以規定血不可吃(利十七10-12)。

4.衛生的需要:禁食死的動物,可能是防病保健的必要措施。

四.如何因應食物的缺乏?

在以農業為主的時代,難免會遭遇饑荒。當雨水稀少或不下雨,農作物會欠收或無收成;當蝗蟲大量飛來,農作物會被蟲吃光;當瘟疫來臨,動物會病死;有時會遭遇敵國入侵,食物會被搶奪一空。當時沒有冰箱儲存食物,而且國際貿易不發達,人們在遭遇饑荒時,往往被迫遷移他鄉(路一1;創四一56-57),尋找有食物的地方。

當人用盡了方法,仍然無法解決問題,便會期待來自神的幫助。例如以色列民出埃及,進入西乃曠野中,無法耕種。四十年來,數百萬人賴以為生的糧食,竟然是神從天而降的嗎哪(出十六4),而且神還從磐石中流出活水給他們喝,使他們的衣服沒有穿破,腳也沒有腫脹(申八4),是神行了大神蹟養活百姓。

嗎哪不僅用來維持百姓的生命,也被用來教導百姓信心與順服的功課(出十六19-30)。但日子一久,百姓仍然覺得嗎哪食之無味,反而思念埃及的魚、肉、蔥、蒜。他們中間的閒雜人起了貪慾的心,抱怨神沒有賜下肉,結果神賜下鵪鶉。肉在口中尚未嚼爛,神的怒氣發作,起貪慾之心的人都被神擊殺(民十一1-35)。雖然體貼肉體是人性,但因百姓一味的不信、悖逆和抱怨,不知道信靠和感恩,結果無法得到神的喜悅和祝福。

神幫助選民,與百姓立約,並不是無條件,而是附有條件的,雙方要信守承諾。百姓遵行神的道;神便要看護、賜福百姓。倘若百姓能留意聽從神的話語,謹守遵行祂的一切誡命,下列的祝福將臨到身上:你在城裡必蒙福;在田間也必蒙福;你身所生的,地所產的,牲畜所下的,以及牛犢、羊羔,都必蒙福;你的筐子和你的摶麵盆都必蒙福;你出也蒙福;入也蒙福。

倘若百姓不聽從神的話語,不謹守遵行祂的一切誡命律例,下列的咒詛將臨到身上:你在城裡必受咒詛;在田間也必受咒詛;你的筐子和你的摶麵盆都必受咒詛;你身所生的,地所產的,以及牛犢、羊羔,都必受咒詛;你出也受咒詛;入也受咒詛(申二十八1-6、15-19)。神是信實的,絕對不會違約;經常是人先違約,使得神的咒詛臨到百姓身上。例如當亞哈王離棄神的誡命,為偶像巴力建廟築壇,讓百姓去事奉敬拜巴力,神的咒詛就臨到,有大饑荒來臨,長達三年之久(王上十七1,十八18);連國王都努力找水源與青草,避免王室的牲畜死亡(王上十八5)。當百姓認罪悔改,認清耶和華是獨一的神,將巴力四百五十名假先知殺死,就有雨水降下,旱災即時停止(王上十八)。

五.食物的屬靈教訓

有一次,眾人聚集要聽耶穌講道理。當天色已晚,在野地無法買吃的東西,耶穌藉由一小孩獻上的五個大麥餅、兩條魚,讓五千人吃飽,零碎還裝滿了十二個籃子(約六1-13)。有些人發現耶穌能行神蹟奇事,醫病趕鬼,跟隨祂可獲得很多物質的好處,而繼續跟從耶穌。耶穌告訴他們:「我實實在在地告訴你們,你們找我,並不是因見了神蹟,乃是因吃餅得飽。不要為那必壞的食物勞力,要為那存到永生的食物勞力。」(約六26、27)。人尋找神、敬拜神,常是為了食物;但是神造人,卻是要使人成為「有靈的活人」,使人心靈得到飽足。

有人說:「我一星期上班五天,辛苦賺錢養家,晚上要去教會聚會,安息日還要到教會守安息。難道相信耶穌,祂就會給我飯吃嗎?」《聖經》記載:「你們要先求祂的國和祂的義,這些東西都要加給你們了。」(太六33)。因此有人說:「如果我不必工作,耶穌真能從天上降下食物讓我吃飽,我就每天到教會敬拜神。」

事實上,人的慾望是永無止境的,人的心是不會輕易滿足的。例如起初神在伊甸園中,免費不限量供應食物給始祖吃,但規定分別善惡樹的果子不可吃。然而豐裕的食物並不能使始祖覺得滿足,他們仍然違背神的命令,嚐試分別善惡樹的果子。又如以色列人在西乃曠野中四十年,神從天上降下嗎哪養活他們,竟然還有人抱怨說:「除這嗎哪以外,在我們眼前並沒有別的東西。」(民十一6),甚至還懷念埃及地的食物。

耶穌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太四4)。甚麼是使人存活的重要因素?對於缺乏食物的人而言,總認為要先讓肉體存活才能談心靈的需求;但對於心靈飢渴的人而言,豐裕的食物並不能滿足其心靈。在神的眼中,食物不是不重要;但神要人知道,倘若不認識神,心靈永遠都是飢渴的。

人的肉體會逐漸衰老,邁向死亡。秦始皇為了尋求不死的秘方,差遣徐福尋覓「長生不老仙藥」,但並未尋獲。耶穌卻應許要賜給我們「不死秘方」,祂說:我就是生命的糧。到我這裡來的,必定不餓;信我的,永遠不渴。要叫一切相信的人得永生,並且在末日要叫他們復活(約六35-40)。

永生是美好的,能夠永遠與神同在。「信耶穌,得永生。」這是耶穌為每一個世人帶來的最好禮物。我們活在世上,肉體的生命是靠著必壞的食物維持,而永遠的生命卻是靠生命的糧維持。什麼是生命的糧呢?耶穌說:「叫人活著的乃是靈,肉體是無益的。我對你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六63)。耶穌的話語就是生命的糧,藉由遵行祂的話語,可以讓我們心靈得到飽足,可以使我們得著永生。

六.結語

當以色列民在西乃曠野中,神從天上降下物質的嗎哪,養活了百姓四十年。如今我們是屬靈的以色列民,在行走天國的道路時,神要賜下屬靈的嗎哪,也就是神的話語,使我們內心得到飽足,使我們得著永生(摩八11)。

先知勉勵我們說:「你們為何花錢買那不足為食物的?用勞碌得來的買那不使人飽足的呢?你們要留意聽我的話就能吃那美物,得享肥甘,心中喜樂。」(賽五五2)。倘若我們信主以後,願意專心信靠神,遵行神的話語,我們將發現:追求世上的物質享受,不再是我們生活的重心;我們將轉而追求那不朽壞、永恆的生命。

參考書目:

1. Clarence H. Wagner, Jr.著,吳蔓玲譯,《發現以色列──聖經詮釋下的新發現》,台北:以琳書房,2005年。

2. Fred H. Wight著,周鳳芝譯,《聖地風俗習慣》,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1995年。

3.陳惠榮編,《證主聖經百科全書》,香港:福音證主協會,1995年。

4. Colin Brown主編,楊牧谷譯,《種籽新約聖經詞典》(卷一),香港:種籽出版社,1983年。

註1.陳惠榮編,《證主聖經百科全書》(香港:福音證主協會,1995),頁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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