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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聖經看自殺

撰文/吳明真|聖靈月刊334期-2005.07|主題/生命悲歌──談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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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近年來,從大眾與小眾傳播媒體中,陸續看到有關自殺的消息,如演藝人員陳寶蓮、張國榮及倪敏然自殺、日本青少年集體於自殺森林自殺事件、台灣網友相約自殺等……。

根據衛生署統計,2003年台灣有3195人自殺身亡,平均每天約有9人,已連續第七年進入十大死因排行榜。自殺似乎成為一種風氣,媒體甚至稱此為自殺潮。自殺的人有病人、學生、公務員、警察、軍人、老師……等,甚至教會中也有基督徒自殺的事件。

《聖經》中是否有自殺的事件?《聖經》對自殺的看法為何?身為基督徒,我們對於生命主權的認知如何?如何借助《聖經》的話語超越苦難,建立更積極的人生觀?以下擬探討《聖經》對自殺的看法。

二、聖經中記載的自殺事件

《聖經》說:「日光之下並無新事。」(傳一9)。自殺事件也是一樣,從亙古以來一直存在。《聖經》中不乏自殺的事例,茲略舉如下:

1.自殺身亡者

(1)亞比米勒:士師基甸的妾住在示劍,生了一個兒子叫亞比米勒。他得到示劍人的幫忙,屠殺兄弟七十人,作示劍一帶的王。神為了報應亞比米勒與示劍人所行的惡,就使示劍人以詭詐待亞比米勒,他就出兵攻打示劍人。

亞比米勒一路打勝仗,後來要攻取提備斯,城中有一座堅固的樓,亞比米勒到樓前攻打,有一個婦人把一塊上磨石拋在亞比米勒的頭上,打破了他的腦骨。他就急忙叫拿他兵器的少年人,對他說:「拔出你的刀來,殺了我吧!免得人議論我說,他為一個婦人所殺。」於是少年人把他刺透,他就死了(士九52-54)。他自殺的原因是因為戰爭中受重傷,為避免被人議論說被婦人所殺。

(2)參孫:參孫是士師,且為拿細耳人,卻無法分別為聖,放縱肉體情慾,被女子大利拉出賣,能力消失,神離開他,被非利士人抓住,下到監牢。

後來求神再一次賜予力量,抱住托房的那兩根柱子,房子倒塌,壓住首領和房內的眾人。這樣,參孫死時所殺的人比活著所殺的還多(士十六25-30)。他自殺的原因是為了報復雙眼被剜之仇,與敵人同歸於盡。

(3)掃羅:掃羅是神所膏立的以色列王,卻一再違背神的吩咐。如逾越職分,代替祭司獻祭;貪愛錢財,與亞瑪力人作戰,不肯滅盡他們所有的;去找一個會交鬼的女巫,求問撒母耳。

後來耶和華的靈離開掃羅,祝福也跟著離開,與非利士人爭戰潰不成軍,為避免被未受割禮的人凌辱,就自己伏在刀上死了(代上十1-12)。他自殺的原因是因戰爭失敗,受傷,為避免被未受割禮的人凌辱。

(4)為掃羅拿兵器的人:在與非利士人戰爭中,他是為國王拿兵器的人,見掃羅王已自殺身王,也伏在刀上死了(代上十5)。他自殺的原因是為了追隨國王,以身殉國。

(5)亞希多弗:亞希多弗足智多謀,曾是大衛王的參謀。後來,他策劃押沙龍的叛變,獻策趁大衛王與隨從疲憊之際,施以突擊,大衛王一死,眾民都歸順新王。之後見押沙龍不依從他的計謀,就留下遺言,上吊死了(撒下十七23)。他自殺的原因是因為獻計未被採納,知道政變行將失敗,必被處死,而先自我了斷。

(6)心利:王國分裂時期,以拉作以色列第四位國王,他的臣子心利背叛他,趁他喝醉時,將他殺死,又篡位。那時民正安營圍攻非利士的基比頓,聽說心利背叛,就另立元帥暗利作以色列王。

暗利率領以色列眾人,從基比頓上去,圍困得撒。心利見城破失,就進王宮的衛所,放火焚燒宮殿,自焚而死(王上十六15-18)。他自殺的原因是因為篡位後,又喪失了王位。

(7)猶大:猶大是耶穌的十二門徒之一,平日貪愛錢財,常偷取錢囊中的財物。將耶穌出賣,得到三十塊錢。後來見耶穌已經定了罪,就後悔,把那銀錢丟在殿裡,出去上吊而死(太二十七3-5)。他自殺的原因是因為出賣師長耶穌,有罪惡感,內心自責。

2.有自殺念頭者

《聖經》中也記載一些有自殺念頭而自殺未遂的人,茲略舉如下:

(1)摩西:摩西是以色列百姓的領袖,帶領百姓出埃及。因曠野缺乏水與食物,而且百姓對神沒有信心,一再發怨言。摩西覺得管理百姓的責任太重,獨自擔當不起,就向神求死,說:「我若在祢眼前蒙恩,求祢立時將我殺了,不叫我見自己的苦情。」(民十一15)。後來神安慰他,為他招聚七十個長老,一同分擔管理百姓的重責大任,摩西又繼續為神工作。

(2)以利亞:以色列王亞哈在位時,率百姓拜假神巴力,惹真神忿怒,降下旱災。以利亞先知在迦密山上行神蹟,讓百姓知道耶和華是真神,並將巴力的四百五十位假先知殺死。王后耶洗別知道此事,就恫嚇以利亞,要殺死他。

以利亞竟如喪家之犬般逃命,來到一棵羅騰樹下,就坐在那裡求死,說:「耶和華啊,罷了!求祢取我的性命,因為我不勝於我的列祖。」(王上十九4)。後來經過神慈愛的撫慰,為他預備水與餅,等休息足夠後,體力恢復,又在心靈上安慰他,告知並非只剩他一人大發熱心,還有七千人是未曾向巴力屈膝的,未曾與巴力親嘴的(王上十九18),使他內心不再有孤獨感。終於能從新得力,繼續為神工作。

(3)約拿:當亞述帝國首都尼尼微城居民罪惡滔天,神差遣以色列國先知約拿去敵國傳警告。約拿首先拒絕逃跑,後來身陷魚腹,才順服神旨。約拿傳講悔改信息後,全城百姓禁食悔悟。神見他們離開惡道,就不降災給他們。約拿見神未降災給尼尼微人,就大大不悅,且甚發怒,就禱告神說:「現在求祢取我的命吧!因為我死了比活著還好。」(拿四3)。

後來神藉由蓖麻的生長、枯死,告知約拿:「這蓖麻不是你栽種的,也不是你培養的;一夜發生,一夜乾死,你尚且愛惜;何況這尼尼微大城,其中不能分辨左手右手的有十二萬多人,並有許多牲畜,我豈能不愛惜呢?」(拿四10-11)。神不獨愛以色列人,祂滿有慈愛,也願意給其他外邦人機會悔改離罪,免受刑罰。逐漸引導約拿,放棄求死的念頭。

(4)約伯:約伯是個義人,完全正直,敬畏神,遠離惡事。為了證實約伯的信仰,神允許撒但試探他。於是各種災禍降臨,財產、子女被摧毀,身體長毒瘡,妻子冷言冷語相待。飽受煎熬的約伯撕裂外袍,剃了頭,咒詛其誕辰,並且說:「願神把我壓碎,伸手將我剪除。」(伯六9),他切望死,卻不得死(伯三21)。後來神親自與約伯對談,使他信心更加堅定。從前他是風聞有神,現在他是親眼見神(伯四二5)。

(5)禁卒:《新約聖經》記載保羅在腓立比傳道,因趕鬼而阻礙人發財,而遭受誣告,下在監裡。約在半夜,保羅和西拉禱告,地大震動,監門立刻全開,眾囚犯的鎖鍊也都鬆開了。禁卒一醒,看見監門全開,以為囚犯已經逃走,就拔刀要自殺(徒十六16-40)。後來保羅告知禁卒,獄中無人逃跑,不要自殺。禁卒身受感動,全家因而信主。

縱上所述,聖經中有關自殺事件發生的原因,可以歸納如下:1.戰爭失敗,避免受辱:如掃羅、為掃羅拿兵器的人、參孫、亞比米勒、亞希多弗和心利。2.為神作大事以後,靈性陷入低潮:如摩西、以利亞和約拿。3.畏罪自殺:如猶大因出賣師長耶穌,有罪惡感而自殺;禁卒以為囚犯已經逃走,想拔刀自殺。4.因遭受苦難,無法忍受:如約伯。

《聖經》中所提到的自殺事件,是討論《聖經》對自殺看法最直接的資料。可惜一般作者都未對自殺事件作一剖析,縱使偶有評論,也採較正面的看法,並未提及自殺是犯了滔天大罪。例如參孫,《聖經》並未論述其自殺行為,而《希伯來書》中稱讚參孫為信心英雄,他們因著信,制伏了敵國,行了公義,得了應許(來十一32-33)。

又如猶大,《聖經》作者只有敘述他死亡的狀態;猶大出去吊死,身子仆倒,肚腹崩裂,腸子都流出來(徒一18;太二十七5)。對於掃羅的自殺身亡,《歷代志上》的作者說因為他干犯耶和華,沒有遵守耶和華的命,所以耶和華「使他被殺」(代上十13-14)。

三、後世基督徒對自殺的看法

相對於後世社會自殺事件不斷,甚至教會中也有信徒自殺,原因不盡相同。除前述原因外,歸納起來,大約有以下數種:1.保存名節:如婦女為避免被強暴受辱而自盡,以保貞節。2.逃避無法承擔的後果:如少女未婚懷孕。3.為表清白:遭受誣告、陷害,心中悲苦不已,以死明志。4.重病厭世:許多罹患絕症病人,常走上自殺一途;還有罹患憂鬱症,因精神失調而引起自殺。5.殉情自殺:男女相愛,家人反對,或一方背棄,另結新歡,無法結合,為愛情自殺。

6.為陪伴身故摯愛的人:愛妻過世,不久先生自殺,想藉由死亡與愛妻重聚。7.欠債自殺:事業失敗,無法償還巨額債務,走上自殺之路。8.為抗議遭受不公平的待遇:抗議政府或法院判決不公,而引火或以其他方式自絕。9.自殺報國:如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的日本神風特攻隊,美國九一一遭回教恐怖份子以自殺飛機攻擊帝國大廈事件。10.殉道自殺:因信仰緣故而遭受逼迫,為持守信仰而自殺。

聖經中並未「直接講論」不可自殺。因此,後代的基督徒對反對或容許自殺,意見也不盡然相同。一般均對自殺持較保守的態度,原則上反對自殺,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才容許自殺。他們都是引用經文作「間接推論」,因此說服力稍嫌薄弱,以下分別引述這兩派的意見。

1.反對自殺者所引用的經文

古代西方教會認為自殺是不能寬恕的罪,自殺者不可葬於教堂後的墓地,只好葬在荒郊野地;自殺未遂者,則處以死刑。反對自殺者所引用的經文如下:

「起初,神創造天地。」(創一1)。「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創一27)。「地和其中所充滿的,世界和住在其間的,都屬耶和華。」(詩二十四1)據此,他們強調神是萬物的創造者、擁有者,人類的生命主權是屬乎神的。但並未直接講論,不可自殺。

「不可殺人」(出二十13;申五17)。既然十條誡命中第六誡說不可殺人,當然也包括不可自殺(殺自己)。但十誡的前四誡是論及「人神關係」,後六誡是論及「人我關係」,所以說不可殺人,可以推論為不可殺「別人」。

「流你們血、害你們命的,無論是獸是人,我必討他的罪,就是向各人的弟兄也是如此。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5、6)。此經文講論傷害人命的,神必追討他的罪,並未直接論述不可自殺。

約伯說:「我赤身出於母胎,也必赤身歸回;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是應當稱頌的。」(伯一21)。「無人有權力掌管生命,將生命留住;也無人有權力掌管死期。」(傳八8)。此段經文強調生命的賞賜、收取都由神決定,人不應自我了斷。也未直接談論不可自殺。

「豈不知你們是神的殿,神的靈住在你們裡頭嗎?若有人毀壞神的殿,神必要毀壞那人;因為神的殿是聖的,這殿就是你們。」(林前三16-17)。此經文強調人的身體是神的殿,若有人自殺毀壞神的殿,神必懲罰那人。但如看此經文的上下文可知,此處的「神的殿」是指教會,而非指個人。

在西方基督教會歷史中,奧古斯丁(Augustine of Hippo,354-430A.D.)的時期,教會對自殺的看法持較強烈的反對立場。奧古斯丁是當時北非洲一教區的主教,針對該地區有多納圖派(Donatus),對殉道者給予極大的尊崇,造成自殺狂熱蔓延。

奧古斯丁為抑止此一現象,認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以自殺,犯了此罪將下地獄。他所持的理由是自殺違背基督信仰的精神,也違背神頒佈「不可殺人」的誡命;人對自己的生命只有使用管理權,沒有絕對的生死支配權。1

中世紀天主教最重要的神學家多瑪斯‧亞奎那(Thomas Aquinas,1224-1274 A.D.),則在承接奧古斯丁的傳統神學思想以外,又融合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的思想,在《神學大全》(Summa Theologica)中,提出三點反對自殺的理由:2

1.自殺違反人渴望生命、追求美善的幸福概念,違背「愛己」的誡命。2.人不只是一個個體,也屬於整個人類社會,與社會其他人相依共存;因此,自殺傷害了社會的權益,違背「愛人」的誡命。3.人不單屬於社會,更屬於神;自殺剝奪了唯獨神才有的生命支配權,因此不合「愛神」的誡命。

多瑪斯‧亞奎那的思想代表了整個中世紀對自殺的定論,嚴厲的反對自殺的立場;此一立場影響深遠,使得西方社會直至近代,對於自殺或嘗試自殺的行為都無法寬容。認為自殺是不能寬恕的罪,自殺者不可與家人一同葬於教堂後的墓地,只好葬在荒郊野地;自殺未遂者,應處以死刑,以示懲罰。

2.容許自殺者所引用的經文

也有人認為古代西方教會對自殺者的處罰過於嚴苛,自殺雖不值得鼓勵,但不得已時也容許自殺,其所用的經文如下:

「我往哪裡去躲避祢的靈?我往哪裡逃、躲避祢的面?我若升到天上,祢在那裡;我若在陰間下榻,祢也在那裡。」(詩一三九7-8

此經文強調死亡無法與神的靈隔離,包含自殺身亡。但該經文並未直接談論是否包含自殺。

「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是生,是天使,是掌權的,是有能的,是現在的事,是將來的事,是高處的,是低處的,是別的受造之物,都不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的。」(羅八38-39

此處經文主張死亡無法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包含自殺身亡。但該經文並未直接論及是否包含自殺。

「我們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活,也沒有一個人為自己死。我們若活著,是為主而活;若死了,是為主而死。所以,我們或活或死總是主的人。」(羅十四7-8

此處強調只要能為主而死,包括自殺,都能蒙神的悅納。但該經文並未直接談論是否包含自殺。

「你們豈不知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嗎?不要自欺!無論是淫亂的、拜偶像的、姦淫的、作孌童的、親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醉酒的、辱罵的、勒索的,都不能承受神的國。」(林前六9-10

此處經文並未提到,自殺不能承受神的國。但此處強調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是採列舉方式,難免掛一漏萬,例如也未包括十誡中的「當孝敬父母」。

在西方基督教會歷史中,早期教會反對自殺,但卻讚揚下列自殺行為:3

1.殉道自殺:有些殉道者在迫害前先行自殺,並不是畏懼逼迫,而是不願意成為異教徒玩弄的對象。例如被丟在羅馬鬥獸場內,與野獸搏鬥,成為別人觀賞娛樂的對象。有些人在被捕之前,先行於高樓頂上躍下,他們視這種死亡如同從敵人的魔掌中奪走戰利品。

2.避辱自殺:早期教會盛行苦修,過極簡樸的生活,要守獨身,不與異性接觸。苦修者男女皆有。羅馬人迫害教會時,故意強暴這些獨身苦修的女性。這些婦女不願意被異教徒迫害,就會自殺而死。

到了二十世紀德國的神學家卡爾‧巴特(K. Barth),對於自殺有較全面性的看法:4

1.自殺是搶奪神的主權:神是生命的主宰,祂將生命託付給人,讓人服事祂;人並非是自己生命的主人,並不擁有自己生命的主權。自殺是屬於謀殺的一種,因為自殺者把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奪走。自殺是一種奪權的行為,要搶奪神對人生命的主權。自殺也是一種反叛神的行為,自殺者透過自殺行動宣告,自己才是生命的主宰,生命的主權不在神。

2.不應對自殺者輕易地作論斷:自殺是一種反叛神的行為,但並非是不可寬恕的大罪。因為自殺者在作出自殺行動時,心中究竟存何種念頭?是否有反叛神的意念?或僅是尋求解脫?一般局外人很難知道,這是自殺者與神的關係,由神來審判,我們不應對自殺者輕易地作論斷。

3.靠福音而非靠律法防止自殺:對一個面臨絕望的人,用聖經說不可自殺去嚇阻,大都是徒勞無功的。一個人在孤立無助時,所需要的不是「你要活下去!」(這是律法),而是「你可以活下去!」(這是福音)。

因為神就在我們的周圍,只要我們願意尋求神,在祂那裡我們可以找到幫助、盼望與寬恕。我們不是孤立無援的獨自承擔一切,可以藉著禱告將重擔卸給神。人生的失敗並非不可逆轉,所犯的罪並非不可赦免,我們要對自殺者頒布福音,而不是頒布律法。

四、結論

綜上所述,筆者以為自殺者在人生旅途中,所遭遇的無奈,是「如人飲水,冷暖自知。」我們沒有和他們經歷相同的境遇,不宜對自殺者驟下論斷。對他們的家屬,更要付出愛心,常常關懷、代禱。對於還活著的人,筆者認為自殺不是解決痛苦的唯一方法。

當你有自殺念頭時,不要自我封閉,獨自承擔,要找值得信賴的人聊聊。也可找專業醫生作診斷,決定是否需要心理或藥物治療。如果還是無法解決問題,可以尋求神。因人的盡頭,就是神的起頭。耶穌說:「凡勞苦擔重擔的人可以到我這裡來,我就使你們得安息。」(太十一28)。藉著神的撫慰,可以產生力量,超越苦難。

在人生崎嶇的旅途上,每一個人都會遭遇困難,但請不要絕望,更不要自殺。應把眼光從「認識苦難」轉變為「認識真神」,從「今生」轉變為「來世」,從「肉體」轉變為「靈魂」,從「絕望」轉變為「盼望」。今生肉體的痛苦是至暫至輕的,將來靈魂要成就極重無比、永遠的榮耀(林後四16-18)。

相信神的人將來要在天國與神同住,神要擦去我們一切的眼淚;不再有死亡,也不再有悲哀、哭號、疼痛,因為以前的事都過去了(啟二十一3-4)。

註:
1.江林月嬌著,《彼岸芳美?──論自殺》,收在「神采飛揚佳文寶庫」, http://www.touchlife.org/bible_heartgarden.asp
2.同註1。
3.羅秉祥,《公理婆理話倫理》,香港:更新資源有限公司,2002年,頁119-121。
4.同註3,頁139-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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