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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火

撰文/恩沛|聖靈月刊357期-2007.06|主題/愛心的負擔?談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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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水能載舟,也能覆舟;同樣的,火能帶來生命,也能摧毀生命。最近因為久旱不雨,世界各地陸續發生森林火災。例如2005年,俄羅斯桿部的森林發生大火,燒毀兩萬八千公頃的林地和一萬九千公頃的草原。

除了自然界的火災,政治上也有大火。例如於1984年的戒嚴年代,龍應台在中國時報副刊登出「野火集專欄」,揭發台灣社會的種種病象,促使百姓去反思。就宗教上而言,火被認為是神聖的。

例如在公元前800年,波斯出現了拜火教,他們認為火是世間最聖潔的東西,能為人類帶來光明、正義和希望;因此將火當作神來供奉,使它永不熄滅。《聖經》中對火有何看法?火有何神學意涵?火有何教訓?以下擬探討此問題。


二.火的來源與用途

關於火的來源,在中國的古代社會中,有燧人氏「鑽木取火」的傳說,後來又發明「擊石取火」。《聖經》中記載人類很早就懂得用火。例如該隱、亞伯獻祭給神(創四3-4),土八該隱打造銅鐵利器(創四22),都有使用火。

但和合本《聖經》中對於火的來源,並未清楚提及。在天主教思高譯本的《舊約聖經》中,有「擊石取火」的記載。〈瑪加伯下〉第十章中,記載瑪加伯在神的帶導下,收復了聖殿;他在潔淨聖殿後,築了一座祭壇,然後「打石取火」,重獻中斷了兩年的祭獻。

在舊約時期,由於擊石取火頗為費力,因此為避免炭火熄滅,居民習慣保存著火種(撒下十四7)。例如亞伯拉罕上摩利亞山獻獨生子時,手裡帶著燃燒的火種(創二十二6);又如祭司在獻燔祭時,壇上的火要常常燒著,不可熄滅(利六13)。

火的用途很多,在家庭中,火可以煮食(出十二8;約二十一9)、取暖(路二十二55)、鍛鍊金屬(出三十二24;賽四四12);在軍事上,火是毀滅性的武器,可以焚燒敵人的戰車(書十一6)和城鎮(書六24);在宗教上,火用來燒香或獻燔祭(出三十7-8;利九24)、消滅偶像(出三十二20)、焚燒染了災病的衣服(利十三52)。

火也作為刑罰的工具。當人犯大罪得罪神時,祂降下天火燒滅人(利十2;民十一1,十六35)。舊約律法也有「火刑」的規定:首先,若人同時與母女兩人同居,這是大惡,三人要用火焚燒(利二十14);其次,是祭司的女兒行淫,辱沒父親,要用火焚燒(利二十一9)。


三.火的神學意涵

火具有特別的神學意涵,茲敘述如下:

1.代表神的榮耀

神是靈,祂是自有永有的,祂住在人不能靠近的光裡,是人未曾看見,也是不能看見的(提前六16)。人犯了罪,無法見神的面;人見神的面,將不能存活(出三十三20)。神為了向世人啟示祂的本質,有時候會讓人看見祂榮耀的形像,而火是代表神榮耀的形像。

在舊約時期,神在火中降臨,向百姓顯現(出十九18,二十四17);在新約時期,聖靈在五旬節降臨,是舌頭如火焰般顯現(徒二3);在世界末日時,耶穌同天使從天上降臨,是在火焰中顯現(帖後一7)。

2.代表神的熬煉

施洗約翰說:耶穌要用聖靈與火給你們施洗(太三11)。因此基督徒除了接受「水洗」外,還要接受「聖靈的洗」與「火洗」,「火洗」是指經歷苦難。耶穌說:「我來要把火丟在地上,倘若已經著起來,不也是我所願意的嗎?我有當受的洗還沒有成就,我是何等地迫切呢?」(路十二49-50)。

耶穌替我們罪人擔當了十字架的苦刑,為我們信徒須經歷「火洗」立下最好的榜樣。神試驗我們,熬煉我們,就如同用火熬煉金子一樣,可以把雜質除盡,成為精金。叫我們的信心既被試驗,就比那被火試驗仍然能壞的金子更顯寶貴,可以在耶穌基督顯現的時候得著稱讚、榮耀、尊貴(彼前一7)。

我們與基督一同受苦,也必與基督一同得榮耀。因此當我們遭遇苦難時,要反省、檢討,要回轉歸向神,相信軟弱的我們經過神的熬煉後,能夠成長、更新;在耶穌再臨的時候,我們將歡喜快樂,因為能進入永恆的天國(彼前四12-13)。

3.代表神的審判

神曾用洪水毀滅罪惡的世界,後來祂用虹作為立約的記號,不再用洪水滅絕世界(創九11-12),改用火作為刑罰的工具。例如在舊約時期,所多瑪與蛾摩拉城的居民罪惡滔天,神就降下天火毀滅那些城市(創十九24-25)。

又如以色列王亞哈謝差遣五十夫長帶領五十人去見先知以利亞,先知向神祈求,就有火從天上降下,燒滅五十夫長與五十人(王下一10)。世界的末日,耶穌要再臨施行審判,有形質的都要被烈火銷化,地和其上的物都要燒盡了(彼後三7、10)。作惡的人要被扔在火湖裡,他們必晝夜受痛苦,直到永永遠遠(啟二十15)。


四.獻上凡火的教訓

舊約時期,神吩咐在會幕燒香時,一定要從燔祭壇取火(利九24,十六12-13),壇上的火是由神那裡來的,是從天而降的「聖火」;別處的火是「凡火」,不可取「凡火」燒香。

亞倫的兒子拿答、亞比戶是祭司,各拿自己的香爐,盛上火,加上香,在神面前獻上「凡火」,是神沒有吩咐他們的,就有火從神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他們就死在神面前(利十1-2)。

當時的祭司,遭到聖火燒滅;就像今日的傳道人,倘若突然遭到教會除名,一定會引起信徒一陣錯愕。這事件對我們有何教訓呢?茲略述於下:

1.應對神發出敬畏的心

亞倫獻祭時,神的榮光向眾民顯現,有火從神面前出來,在壇上燒盡燔祭和脂油;眾民一見,就都歡呼,俯伏在地(利九22-24),這是獻祭時神榮光的首次顯現。祭司拿答、亞比戶雖然看見了神的榮光,但內心並未發出敬畏神的心。

他們在神面前獻上「凡火」,是神沒有吩咐他們的,結果就有火從神面前出來,把他們燒滅,這是神榮光的第二次顯現。眾民二次看見神榮光的顯現,看見神的榮耀與審判相隨,都對神發出敬畏的心。

神說:「我在親近我的人中要顯為聖;在眾民面前,我要得榮耀。」(利十3)。神是烈火,是忌邪的神;所以我們當感恩,照神所喜悅的,用虔誠、敬畏的心事奉神,神會將不能震動的國賜給我們(來十二28-29)。

2.應追求分辨的智慧

神吩咐亞倫說:「你和你兒子進會幕的時候,清酒、濃酒都不可喝,免得你們死亡;這要作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使你們可以將聖的、俗的,潔淨的、不潔淨的,分別出來;又使你們可以將耶和華藉摩西曉諭以色列人的一切律例教訓他們。」(利十8-11)。這是事情發生後,神再次提醒祭司進會幕服事神的時候,應當存儆醒的心,能夠確實分辨並遵守神的吩咐。

神也告訴以西結先知說:「其中的祭司強解我的律法,褻瀆我的聖物,不分別聖的和俗的,也不使人分辨潔淨的和不潔淨的,又遮眼不顧我的安息日;我也在他們中間被褻慢。所以我將惱恨倒在他們身上,用烈怒的火滅了他們,照他們所行的報應在他們頭上。」(結二十二26、31

我們今日在教會中服事神,應先努力追求明白神的話語。倘若我們不重視神的話語,有時可能陷入「強解神的律法」,違反神的吩咐;如同是瞎眼領路的,使信徒掉在坑裡(太十五14)。不但無法得著神的祝福,反而會遭受神的的刑罰。

3.應竭力追求聖潔

神對會幕的規範,越接近象徵神臨在的至聖所,限制越多。祭壇所在的外院,只要潔淨的信徒都可以進入(利十二4);聖所只有祭司才可以進入(出二十八43),他們進入會幕或獻祭前,需用水洗手洗腳(出三十20-21);至聖所中有施恩座,只有大祭司在贖罪日才可進入(利十六33),而且要洗身、獻祭、帶血、攜香爐。

所以越接近神臨在的至聖所,需越聖潔,需越遵守神的吩咐。祭司拿答、亞比戶,進入神的聖所,卻沒有遵守神的吩咐,因而遭受神嚴厲的懲罰。

以色列百姓的領袖摩西,沒有完全遵守神的吩咐,結果無法進入迦南美地(民二十12);烏撒伸手扶住神的約櫃,違反神的吩咐,結果被神擊殺,死在神的約櫃旁(撒下六6-7;民四15;出二十五14)。

因為主所愛的,祂必管教;祂多給誰,就向誰多取;祂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當世界末日來臨時,審判要先從神的家開始(彼前四17)。所以越親近神的人當越發謹慎,免得遭到更大的刑罰。

4.應順從聖靈的帶領

本會稱為「真」教會,因為是神親自設立,並賜下「聖靈」為證據。「聖靈」是本會的寶貝,應該好好珍惜、利用。本會初期的工人魏保羅大有信心,他認為信主的人應該有醫病趕鬼的權能,因此有病不應求醫吃藥,應藉由禱告求神醫治。

由於初期教會信徒的信仰單純,因此神蹟奇事顯明。雖然醫藥也是操在神的手中,藉由禱告或醫藥,都是符合神的旨意;但現在的信徒卻過於依賴醫藥,因而使依賴神的心減低。

「聖火」預表聖靈(賽四3-4;瑪三2-3),而聖靈是事奉神唯一的力量來源。萬軍之耶和華說:「不是倚靠勢力,不是倚靠才能,乃是倚靠我的靈方能成事。」(亞四6)。

倘若我們不順從聖靈的帶領,不追求明白神的話語,冒然依靠自己的聰明才智在教會中事奉神,就是把「凡火」獻上,將遭受神嚴厲的懲罰。


五.結語

神是聖潔的「烈火」。當我們獻祭全然遵守神的吩咐時,神降下「聖火」燒盡祭牲,顯示神悅納我們的獻祭;當我們獻祭違反神的吩咐時,神也降下「聖火」將我們燒滅,顯示神嚴厲的審判。今日我們在教會中熱心服事神,似乎是行神所喜悅的事;但更重要的事,是要懂得分辨獻上「聖火」或「凡火」。

倘若我們不順從聖靈的帶領,不追求明白神的話語,僅僅依靠自己的聰明才智,採用世上的方法在教會中服事神,就是把「凡火」獻上,將遭受神嚴厲的懲罰。

神是慈愛的,也是嚴厲的。所以,在服事神的聖工上,不可輕率。我們應聽從神的吩咐,順從聖靈的帶領,相信我們的獻祭將蒙神悅納,祂會降下「聖火」燒盡祭牲。


參考書目:
1.洪同勉,《利未記》卷上,香港:天道書樓有限公司,1995年。
2.謝溪海,《利未記》,台中:腓利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
3.楊牧谷譯,《種籽新約神學詞典》卷一,香港:種籽出版社,1983年。
4.Geoffrey W. Bromiley ed..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 Bible Encyclopedia,v. 2 . Mich. : W.B. Eerdmans,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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