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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老人遺產的規劃問題

撰文/恩盈|聖靈月刊370期-2008.07|主題/休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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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長江後浪推前浪,一代新人換舊人。一代過去,一代又來,地卻永遠長存。已過的世代,無人記念;將來的世代,後來的人也不記念(傳一4、11)。每個人的一生中,終將面臨死亡。惡人死亡,被埋葬歸入墳墓;義人也會去世,逐漸被人忘記(傳八10)。

這就是人類歷史的悲哀,但天上的神卻不會忘記人。什麼樣的人能蒙神紀念呢?就是愛主的人。如馬利亞曾拿著一斤極貴的真哪噠香膏,澆在耶穌的頭上,祂告訴門徒說:「我實在告訴你們,普天之下,無論在什麼地方傳這福音,也要述說這女人所行的,作個紀念。」(太二六6-13;約十二1-8

對基督徒而言,我們也盼望將來能被耶穌紀念。經云:「天國好像寶貝藏在地裡,人遇見了就把它藏起來,歡歡喜喜地去變賣一切所有的,買這塊地。」(太十三44)。如果說人的一生,好像在玩「尋寶遊戲」,希望有一天能遇見一位貴人,能帶我們到一處世外桃源。如今,我們已經遇到這位貴人──耶穌,也希望將來能進入世外桃源──天國。如何才能變賣一切所有的,買這塊地?如何能使今生的財富產生永恆的價值?以下擬探討老人遺產的規劃問題。

二.趁早規劃財產的好處

老人的財產,主要來自退休金;其次,來自參加一般保險的老年給付;此外,靠著平日的儲蓄,也可以增加財產。如能趁早規劃財產,將可以使財產發揮最大的功效。趁早規劃財產有下列好處:

1.可以安享晚年

隨著醫學的進步,連帶的也使老人的壽命增長,如果要使晚年的生活有保障,能過得有品質,就要預留一筆「老本」,供退休後的生活所需。

2.生病就醫少煩惱

老人在生理方面都將面臨身體老化,生理機能衰退,早晚會產生健康方面的問題。如能經由家庭醫師作必要的診斷及醫療,可以保持老人身心的最佳狀態。參加保險,或是儲存一筆現金,萬一發生重大疾病,醫療及生活照顧比較不至於形成問題。

3.子女能安穩的成長

扶養子女到長大成年,是父母應盡的責任。可預留一筆子女教育基金,讓子女能在平穩的環境中,接受良好的學校教育,也可以給子女些微資金,供其置產或創業之用。

4.解決死後的遺產問題

每個人的生命終將面臨死亡,如果留下鉅額的遺產,將產生遺產稅、子女繼承財產等相關問題。究竟應留下什麼給後代?宜在尚健在時作一番深思。為兒女留下「屬靈的遺產」比「物質的遺產」更有價值。讓子女擁有太多的金錢,常會喪失工作的鬥志;財富的增加,帶來的犯罪誘惑也增加。此外,子女也可能為爭奪遺產而訴訟;或遭他人眼紅,惹來殺身之禍。因此,留給兒女過多的財產,有時候會變成「愛之適以害之」,應三思而慎行。

三.財富產生永恆的價值

報答主恩,有很多方法,可以奉獻時間、恩賜,投入各種聖工的行列,以下擬以錢財方面的奉獻,做為探討的主題。我們的錢財是從神而來,是神託付我們管理。我們是神的管家(路十二42),對錢財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當聖殿初次建築在耶路撒冷時,大衛王樂意將積蓄多年的金銀獻上,因他深知自己的管家身分,他說:「我算什麼,我的民算什麼,竟能如此樂意奉獻。因為萬物都從祢而來,我們把從祢而得的獻給祢。」(代上二九14)。使徒保羅也認清自己的管家身分,知道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從神領受的(林前四7),因此樂於將一切奉獻給神,願意盡力傳揚福音,為主受苦,甚至犧牲性命在所不惜。

現今在教會中,有人因為認清自己的管家身分,明白萬物都是從神而來,而樂意奉獻錢財事奉神,回應神對我們的賜福。奉獻是一種對神感恩的行動,當人奉獻錢財的時候,由於內心與神親近,將會蒙神賜福(林後九6-14;路六38;瑪三10)。因此,我們若在神所託管錢財上忠心,將來離世的時候,會蒙神紀念,祂要賞賜給我們天上永恒的基業,使今生地面上的財富產生永恆的價值。

四.使財富價值不朽的做法舉隅

人如果想被人與神紀念,不外乎有「愛心」與「義行」。而讓自己擁有的財富,產生不朽的價值,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這方面相關的實例很多,茲舉例如下:

1.一般社會人士的做法

在台灣大學經濟系的圖書館中,有許多珍貴的藏書。翻開書本的第一頁,可以看到貼有捐贈人的照片。原來是有一位張老教授,捐出幾百萬元的遺產給經濟系,作為購書基金,唯一的要求就是書本的第一頁要貼上他的照片。1他雖然過世,透過所捐贈的圖書,可以嘉惠無數的學子,留下不朽的價值。

1994年華航飛機在名古屋空難事件中,有一女座艙長王磊罹難,家長為了紀念其獨生的愛女,捐出新台幣一千萬元給她畢業的母校──靜宜大學,利用基金的孳息設置獎學金,一方面化小愛為大愛,可以幫助貧困的學弟妹;一方面可讓其愛女恆久被人紀念。還有慈濟功德會的善行,也是眾所周知。

2.其他教會信徒的做法

盧先生夫婦育有二子一女,但是1996年5月中,其愛子申倫卻在大學畢業的前夕,在滑雪時,遭遇意外而逝世。盧先生夫婦雖然遭受喪子之痛,然而由於申倫在生前留下美好的信仰生活;他們從哀傷之中仍然仰望神。

在回憶申倫在家庭中成長,求學、教會生活及與父母親人的關係之過程,盧氏夫婦深刻感受,神雖只給了申倫短暫的生命,但他年輕的生命中卻為他們及所有的朋友留下了美好的信心模範。

因而,盧先生夫婦開始思考要盡心使更多人能分享神的愛和祝福,故而積極捐贈神學獎學金,並且更進一步,籌設「申倫慈善基金會」。盼望這一切都是為感恩神曾將申倫美好的生命和愛賜給這個家庭。2

中國「內地會」的英籍宣教士施達德(Charles T.Studd,1860-1931),在十九世紀末,到四川省的重慶宣教。有一天,他從律師的來信得知自己繼承了大筆的遺產,就去英國領事館辦手續,願意將遺產捐出,領事不敢置信,叫他再考慮兩個星期,才肯為他簽字。1887年1月13日,他開出四張五千英鎊和五張一千英鎊的支票,分別奉獻給慕迪聖經書院、喬治慕勒的孤兒院、救世軍、內地會等福音機構。最後他留下三千四百英鎊送給自己的妻子,沒想到她不讓丈夫專美於前,決定把這最後一筆錢也捐給救世軍使用。3

此外,還有遺產捐贈的延伸,就是生前的奉獻。除了什一奉獻外,有些基督徒因表現良好,領到一筆高額的績效獎金,就以專款專用的方式,支持教會的某項事工。例如「橄欖基金會」,就是由一群基督徒組成的號角公司,利用其盈餘的十分之一奉獻所成立,支持基督教的出版事業。4又如英國的「倫敦傳道會」,單就1905年與1906年來說,每一年都有五、六十筆的遺產奉獻,金額大的有幾千英鎊,小的只有幾英鎊。5

3.本會信徒的做法

由前段所述可知,社會上有愛心能施捨助人的事例很多,其他教會的基督徒也不少,因此,有助於各種事工的蓬勃發展。反觀本會的信徒,由於早期多數貧苦出身,似乎「受」比「施」較多,但仍不乏捐獻的事跡。

例如早期的鹿港教會,是由郭腓利長老所捐贈;往昔本會台南市的仁愛安老院,是由蔡雨霖長老所捐贈;老埤教會建堂之初,土地由鄭林玉娘姊妹捐贈;61965年,伸港教會由曾得真執事奉獻一百多坪的土地,做為建造新會堂之用;7郭頂順長老捐贈現金,設立「郭腓利門紀念基金會」,資助社會上的兒童、青少年、老人福利機構及宗教團體舉辦的福利措施,與學生的獎助學金;賴純真姊妹捐獻一百多坪的土地,供西屯教會做為建堂用地……等。

近年來,台灣的經濟蓬勃發展,使得多數人不虞匱乏。「看看別人,想想自己」我們還可以在奉獻的事工上再加強。奉獻的重要意義,不在物質的多少,而是在心意的有無。就如獻上五餅二魚的小孩,所獻的東西雖然不多,但經過耶穌的祝福,能產生很大的功效,使五千人吃飽(可六30-44)。

又如一個窮寡婦,把一切養生的兩個小錢奉獻,而得到耶穌的稱讚,說:「我實在告訴你們,這窮寡婦所投的比眾人還多。」(路二一1-4)。因此,奉獻不是高收入者的權利,一般中低收入者也可以零星的奉獻。畢竟積少成多,聚沙成塔,只要持之以恆,並找些志同道合的同靈一起合作,相信也能完成美好的事工。

五.捐贈財產有關的稅捐問題

老人在遺贈或捐贈財產給教會時,可能面臨的稅捐有贈與稅、土地增值稅與遺產稅。一般而言,因為教會是宗教團體,而且又屬於財團法人組織,所以捐贈財產可以享受免稅的待遇,只有在少數情況下才會被課稅。茲說明如下:

1.贈與稅

我國遺產與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據此,教會是屬於宗教團體,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且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標準,所以信徒生前捐贈財產給教會,可以避免被課徵贈與稅。

2.土地增值稅

我國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為限:(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信徒如捐贈土地給教會,因為其並非「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所以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但土地增值稅係由教會繳納;如捐贈土地給埔里「基督仁愛之家」安老院,因為其係「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所以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

3.遺產稅

我國遺產與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教會既是屬於宗教團體,已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並且符合行政院規定之標準,所以信徒遺贈或捐贈財產給教會,可以避免被課徵遺產稅。但遺贈或捐贈之財產,必須於稽徵機關核發「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之日起,二年內辦妥產權交付或移轉登記,逾期未辦妥者,應補徵原免課之遺產稅,並加計利息。

六.結語

金錢不是萬能,但沒有錢卻萬萬不能。教會宣教工作的成敗,除了要有傳道者的獻身,聖靈的同工外,還需要有長期財力的支持。例如製作視聽佈道材料,在廣播電台及第四台播放,須花費鉅額的款項。另外文字工作、神學教育,都是百年樹人的事工,需要長期投入人力、財力。

經濟上的捉襟見肘,造成工人士氣的低落,也形成無法留住人才的現象。在台灣社會邁入高齡化的時候,教會的老人愈來愈多,如何利用老人團契靈恩會,教導他們「如何運用今生財富,產生永恆價值的做法」,讓老人能在不同的層面服事主,是一條可行之路。

信徒若想捐贈財產,感恩回報主的愛,或想設立基金,能有遺愛人間的善舉,應及早規劃,並事先與兒女溝通,以防止日後爭端的發生。例如可以預立遺囑,在不違反民法「特留分」8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另外,也可以請教總會的專業人員。相信如能趁早對財產做規劃,可以避免患得患失,能度過安穩的晚年生活。

註:
1.劉惠玲、邱德才、許惠仙等著,《中壯年生涯規劃手冊》,(台北:天恩出版社,1997年),頁82。
2.《台灣神學院院訊》,第93期,1997年,第2版。
3.魏外揚,「遺產與宣教」,http://www.cef.org.tw:50003/public/cm/cm12/2000/0012-2.htm
4.郭明璋,「遺產與宣教之回應」,http://www.cef.org.tw/mission_window/paper/reply_heritage&mission.html
5.同註3。

6.《真耶穌教會屏東教會傳教70週年紀念特刊》,真耶穌教會屏東教會編,屏東:真耶穌教會,2001年,頁12。
7.《真耶穌教會傳道五十週年紀念刊》,真耶穌教會台灣書報社編,台中:真耶穌教會台灣書報社,1976年,頁67。

8.所謂特留分,是指法律特別保障繼承人而應保留的部分,例如,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其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父母及配偶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特留分,為其應繼分是三分之一。例如某一立遺囑人有配偶及子女三人,繼承人共四人,則各人的應繼分是四分之一,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八分之一,也就是說,每個人至少應有八分之一特留分的權利,總共應保留特留分八分之四;其餘的八分之四得以遺囑自由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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