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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中的保惠師

撰文/恩沛|聖靈月刊370期-2008.07|主題/休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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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保惠師」就是「聖靈」,希臘文是,在《新約聖經》中共出現五次,四次在〈約翰福音〉「十四16、26,十五26,十六7」,《和合本》譯為保惠師;一次在〈約翰壹書〉「二1」,《和合本》譯作「中保」。在〈約翰福音〉中,用來稱呼「聖靈」;而在〈約翰壹書〉中,用來稱呼「耶穌」。為何在〈約翰福音〉中,特別四次用「保惠師」來稱呼「聖靈」?是否「保惠師」有特別的意涵?下列的討論,以〈約翰福音〉中的保惠師為主。

二.保惠師的意義與由來

1.保惠師的意義

保惠師(Paraclete)一詞的希臘文是,是由所組成的複合字。的意思為「在旁邊」,的意思為「請、叫、呼、召」,所以是指「一位被召喚站在旁邊的」。這詞應如何翻譯,至今仍未定論。《和合本》譯為保惠師、訓慰師;《呂振中譯本》譯為幫助者、保惠師、代替申求者;有些譯本譯為安慰者(Comforter)、辯護者(Advocate)、仲裁者。

2.保惠師的由來

在時空之下,在救贖的歷史中,真神在肉身顯現,成為「人子耶穌」。耶穌是從上頭而來,祂的本源是「天上的父」;因此耶穌說:「我從父出來,到了世界;我又離開世界,往父那裡去。」(約十六28)。「人子耶穌」是父神所差遣(約五36-37;羅八3),為了完成救贖的工作。當祂完成了工作,又要回到差祂來的父那裡去;祂去了,就差遣保惠師來,永遠與門徒同住。

〈約翰福音〉中記載保惠師的由來有三:

(1)是由耶穌所差遣。保惠師是在耶穌升天後才降下,並由耶穌所差遣(約十六7,十五26)。
(2)是由父所差遣。保惠師也可以透過父來賜給(約十四16)。
(3)是由父子共同差遣。

耶穌告訴門徒說:「人若愛我,就必遵守我的道;我父也必愛他,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裡去,與他同住。」(約十四23),這裡強調「我們」要與他同住,可見保惠師也可以由「父與子」共同差遣,要與門徒同住。所以保惠師與父子間的關係,是可以單獨由父差遣,或單獨由子差遣,或由父子共同差遣,證明父子是一體的。

三.保惠師對信徒的工作

「保惠師」的正式名稱是「聖靈」。但在〈約翰福音〉中,當耶穌強調聖靈的工作是要作耶穌的繼承者(約十四16,十六7),要為耶穌作見證時(約十五26),才會使用「保惠師」來形容「聖靈」。以下擬列舉四項來說明保惠師對信徒的工作。

1.永遠與我們同在

耶穌升天後將離開門徒,為避免門徒認為他們將成為被遺棄的孤兒,因此耶穌要求父賜給一位保惠師,祂要永遠與門徒同在。這就是真理的聖靈,乃世人不能接受的;因為看不見祂,也不認識祂。但門徒卻認識祂,因祂常與門徒同在,也要在門徒裡面(約十四16-17)。耶穌說:我若不去,保惠師就不到你們這裡來;我若去,就差祂來(約十六7)。我去原是為你們預備地方去;我若去為你們預備了地方,就必再來接你們到我那裡去,我在那裡,叫你們也在那裡(約十四2-3)。所以信徒活在世上時,不但有保惠師永遠與信徒同住;將來信徒離世後,在天國中也將與耶穌永遠同住。

2.引導我們明白真理

神是靈,神的話也是屬靈的(約六63)。若沒有聖靈的啟示,沒有人能明白真理(加一11-12;弗三3-5)。因此經云:「只有神藉著聖靈向我們顯明了,因為聖靈參透萬事,就是神深奧的事也參透了。除了在人裡頭的靈,誰知道人的事;像這樣,除了神的靈,也沒有人知道神的事。」(林前二10-11)。保惠師就是真理的聖靈,祂要引導我們明白一切的真理(約十六13)。倘若我們能在聖靈的引導下,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就能在神面前得蒙喜悅,作無愧的工人(提後二15)。

3.為耶穌作見證

聖靈是從上頭來的能力之根源(路二四49),當聖靈降臨在我們身上,我們就必得著能力,並要在各地為耶穌作見證(徒一8)。在五旬節以前,使徒彼得三次不敢認主(約十八15-27);但在五旬節以後,他得到應許的聖靈,變成勇敢地為主作見證,甚至被關入監牢也不害怕(徒五17-29)。保惠師就是真理的聖靈,祂要為耶穌作見證(約十五26)。藉由聖靈的幫助,雖然我們沒有智慧委婉的言語,仍能用神的大能使人相信耶穌(林前二4-5)。

4.使我們內心喜樂

人世間沒有恆久的快樂(happiness),當我們讀了一本感人的書,聽了一場優美的音樂會,或吃了一頓豐盛的大餐,雖然可以得到短暫的快樂,卻不一定有持久的喜樂。屬靈的喜樂(joy)是從神而來,是聖靈所結的果子(加五22)。我們要常常喜樂,這是神在基督耶穌裡向我們所定的旨意(帖前五16-18)。不但在順境中要喜樂,縱使遭遇逆境,落在百般試煉中,仍然要能喜樂(雅一2)。

一般人比較難達到「苦中有樂」的境界,但是基督徒靠著保惠師所賜給的力量,常能超越苦難,使心中充滿喜樂(約十六20)。例如使徒保羅在傳道時,曾多次下監牢,受鞭打,甚至將被殺害,但他心中仍充滿著喜樂(腓二17)。因他深知,若能在世上完成神所託付的使命,生命結束時就能得著生命的冠冕(提後四7-8)。

四.保惠師對世人的工作

在〈約翰福音〉中,保惠師的積極工作主要在門徒身上,祂要成為門徒的幫助者。但在〈約翰福音〉第十六章中,卻談論保惠師對世界的工作,是要指責世人,這是保惠師的消極工作。經云:「祂既來了,就要叫世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自己責備自己。」(約十六8)。「責備」的希臘文為,意思是「指證、定罪、揭露」。《思高譯本》翻譯為:「當祂來到時,就要指證世界關於罪惡、正義和審判所犯的錯誤。」耶穌在世的時候,常指證世人所作的惡事(約七7);同樣的,保惠師要繼續耶穌的工作,要指證世人的錯誤,希望他們能夠悔改。保惠師對世人的工作,可分三點說明如下。

1.指證世人有關罪惡的錯誤

猶太人自認是神的選民,以為只要遵守舊約律法就是無罪的(約九16、24)。保惠師來了,祂要指證世人有關罪惡的錯誤;而人在神面前最大的「罪惡」,是因他們「不信」耶穌(約十六9)。「不信」是始祖犯罪的根源,也是舊約時期選民墮落的根源(來三16-19)。

〈約翰福音〉的主題之一是相信,初期的「信心」是承認耶穌,但「信心」要成長,要有行動的委身,要進而信靠耶穌,住在基督裡,與祂相交;使我們更認識祂,獲得更豐盛的生命。這正如經云:「但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穌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祂,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約二十31)。耶穌在世的時候,猶太人不相信耶穌,甚至將祂釘死在十字架上。當五旬節聖靈降臨,猶太人受到保惠師的感動,覺得扎心,因而悔改相信耶穌(徒二37-41)。

2.指證世人有關公義的錯誤

保惠師來了,要指證世人有關公義的錯誤;這是因耶穌要往父那裡去,門徒就不再見耶穌(約十六10)。「公義」在道德上的意義,是要遵照律法,也就是要遵守神所要求基督徒的倫理行為;在法庭上的意義,是指「無罪」。猶太人以「律法的義」為義,認為耶穌是「有罪的」(約九24);因祂違反律法,干犯安息日,且稱神為祂的父,將自己當作神(約五18,十33)。所以猶太人按「律法的義」審判耶穌,認為祂是有罪的,是該死的(約十九7),而將祂釘死在十字架上。

耶穌往父那裡去,門徒將不再見到祂。表示耶穌在世上完成神所託付的神聖使命,成為代罪的羔羊被釘死在十字架上(約一29,三14);因祂的忠心和順服,得到天父的悅納,父使祂從死裡復活,祂就往父那裡去,與父同住。只有公義的人才能見神的面,保惠師就是要證明耶穌是公義的,是無罪的;耶穌在十字架上的受死,正顯明了「神的義」(羅三25)。

猶太人只知道「律法的義」,不明白「神的義」,因此將無罪的耶穌釘死在十字架上。當使徒們高聲說:「故此,以色列全家當確實地知道,你們釘在十字架上的這位耶穌,神已經立祂為主,為基督了。」眾人聽見這話,受到聖靈的指證和感動,覺得扎心,因此他們就對彼得和其餘的使徒說:「弟兄們,我們當怎樣行?」(徒二36-37)。保惠師的工作就是要告訴世人,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因為凡有血氣的,沒有一人因行律法稱義(加二16)。

3.指證世人有關審判的錯誤

保惠師來了,要指證世人有關審判的錯誤;這是因這世界的王受了審判(約十六11)。世界的王(統治者)是指撒但,牠雖用罪惡轄制人(約八34),暫時管轄世界,掌管死權;但藉由耶穌在十字架上的受死、復活,終於擊敗魔鬼,取回駕馭死亡的權柄(來二14-15;啟一17-18),使信徒能脫離罪惡的轄制(羅八2)。世界之王的最後結局,就是被趕出去(約十二31)。

猶太人都知道人人將要面對審判,但他們對審判卻有錯誤的觀念,以為只要遵守摩西的律法就必得救。保惠師來,祂要指證這些錯誤的觀念。審判的時刻是在世界末日(約十二48);但對於不信耶穌的人,罪已經定了,審判現在已經臨到他們身上(約三18)。

對於相信耶穌的人,他們不被定罪,是已經出死入生了(約五24);因為有聖靈的同在,藉由合法的大水洗禮,能有赦罪的功效(約二十21-23;徒二38)。審判的對象是世界的王,也就是撒但,當牠遭受審判,屬於撒但的世人也將一同受審判。他們要被扔在火湖裡,遭受永恆的刑罰,永遠與神隔絕(啟二十11-15)。所以我們要趁早切實悔改,相信耶穌,末日審判來臨的時刻,我們將不被定罪。

五.結語

耶穌在世的時候,指證世人的罪惡,因此他們恨耶穌(約七7);而且對於跟隨耶穌的人,世人也恨他們(約十七14)。但神是慈愛的,祂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神仍然愛世人,為了世人捨己,叫一切相信祂的,不致滅亡,反得永生(約三16)。

耶穌離世的時候,祂賜下保惠師,成為信徒的幫助者;祂要永遠與信徒同在,引導信徒明白真理,使信徒內心喜樂,並為耶穌作見證。但對於不相信耶穌的人,保惠師要成為仲裁者,祂要指證世人的錯誤,所以我們要以「信」來面對保惠師。當我們願意相信耶穌,就能得著永生;倘若不相信耶穌,神的震怒將常在他們身上(約三36)。

參考書目:

1.謝順道,《聖靈論》,台中: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1985。
2.塔佩納(Daniel A. Tappeiner)著,陳季瑜譯,《聖靈論》,香港:漢語聖經協會,2004。
3.鍾志邦,《約翰福音》(卷下),香港:天道書樓,2004。
4.葉啟祥,〈約翰福音16:7-11保惠師功能研究〉,台北:台灣神學院道學碩士論文,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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