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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年輕的同靈熱愛跳舞,是否合宜?外六問(下)

撰文/謝順道|聖靈月刊379期-2009.04|主題/天使與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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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苗栗教會 黃弟兄】

6.甚麼是姦淫?

7.怎樣以基督的心為心?



 
【答覆】

哈利路亞,主內黃弟兄收信平安!

你所提出的七個疑難問題,我已經答覆了前五題,本月號再答覆其餘兩題。願主賜福給你,使你屬靈的知識日益增廣。阿們!



 
六、甚麼是姦淫?

出現在新約聖經上的「姦淫」一詞,原文用下列四個字來表達。

moichaO:這個字僅用於被動,字義是:使犯姦淫、成為一個淫亂者或淫婦、行淫。它有兩種用法:其一是,指一個婦人。例如與妻子離婚的人,就是叫她「作淫婦」(太五32上);如果她再婚的話。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可十12)。其二是,指一個男人。例如他與一個離過婚的女人結婚(太五32下,十九9下);或在離婚以後又再婚,辜負他的前妻(太十九9上;可十11)。

moichaO這個字在新約聖經上出現過六處,其中一處譯為「作淫婦」(太五32上),其餘五處都譯為「犯姦淫」(太五32下,十九9上、9下;可十11、12)。

moicheia:原文的意思是,私通、通姦。在新約聖經上出現過四處,其中兩處譯為「姦淫」(太十五19;加五19),一處譯為「苟合」(可七21),《現代中文譯本》譯為「犯通姦」,另外一處譯為「行淫」(約八3)。

moicheuO:原文的意思是,犯姦淫罪。在新約聖經上出現過14處,其中譯為「行淫」(約八4)、「行淫的人」(啟二22)、「姦淫的」(雅二11上),各一處,其餘11處都譯為「姦淫」(太五27、28,十九18;可十19;路十六18上、18下,十八20;羅二22首句、第二句,十三9;雅二11下)。

moichos:原文的意思是,通姦者、姦夫。在新約聖經上出現過四處,分別譯為「姦淫」(路十八11)、「姦淫的」(林前六9)、「行淫的人」(來十三4)、「淫亂的人」等(雅四4),各一處。

上列的資料,係錄自《聖經原文字彙中文彙編》(王正中主編,斗六浸宣出版社發行),以及《新約希臘文中文辭典》(Walter Bauer著,戴德理譯,王正中主編,斗六浸宣出版社發行)二書,可供為參考。

「甚麼是姦淫?」針對你所提出這個質疑,個人依據新約聖經的經文,再參考上列的資料,作如下的詮釋,希望能幫助你了解這個問題。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太五32上)。

這段經文的意思是說,妻子若犯了姦淫,成為淫婦,則她的丈夫可以休她;但妻子若沒有犯姦淫而休她,「就是叫她作淫婦了」。為甚麼會叫她作淫婦呢?依據原文學者Walter Bauer氏所作的詮釋是:「如果她再婚的話。」(請看上列的參考資料)。

「如果她再婚的話」,乃是她被判定為淫婦的理由;因此,如果沒有再婚,她就不是淫婦了。當然,「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再婚),也不是淫婦。」(羅七3)。這是不言而喻的。

「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可十12)。「離棄」(apoluO)一詞,原文的意思是,分開、解散、離婚;它與「休妻」的「休」(11節),原文係同一個字。而此處的「犯姦淫」(moichaO),與「太五32下,十九9上、9下」的「犯姦淫」,原文都是同字。

「妻子離棄丈夫另嫁」,為甚麼會被判定為「犯姦淫」呢?針對「可十9-12」那段經文,日本的神學家黑崎幸吉氏如此解釋:「夫妻是神所配合的一體關係,所以人不可分開;即使給予休書也是無效,其夫婦的關係依然沒有改變。因此,如果休妻另娶,則其結合並不算真實的夫婦之結合,而是犯姦淫。妻子離棄丈夫另嫁,也是同樣的道理。」這種詮釋,個人認為頗有參考價值。

「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五32下)。

「有人娶那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姦淫了。」(太十九9下)。

上列兩段經文,內容幾乎相同。惟一不同的情況是:「太五32上」說,「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太十九9上」則說,「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了」。而其共同點便是:非因淫亂的緣故而被休的婦人,不管她的丈夫有沒有另娶,凡娶她的都是犯姦淫。

針對這兩種個案,原文學者Walter Bauer氏所作的詮釋是:指一個男人,與一個離過婚的女人結婚(太五32下,十九9下),或在離婚以後又再婚,辜負他的前妻(太十九9上;可十11),都是犯姦淫(請看上列的參考資料)。

依據日本的神學家黑崎幸吉氏的解釋是:「如果娶被休的婦人,則其結合並不算真實的夫婦之結合,而是犯姦淫。因為夫婦是神所配合的一體關係,所以人不可分開;即使給予休書也是無效,其夫婦的關係依然沒有改變。」正因如此,所以娶被休的婦人,等於娶「有夫之婦」,當然要判定他為犯姦淫了(請看上列的參考資料)。

上面所引證,「甚麼是姦淫」的相關經文,也許有人會作不同的詮釋。但必須慎重考慮的是,如果隨著私意強解聖經上的話,則將自取沉淪(彼後一20,三16);惟有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才能蒙神喜悅(提後二15)。因為按著正意分解真理的道,而且傳得全備,才能把眾聖徒在基督裡完完全全地引到神面前(西一25、28);反之,如果謬講神的道理(林後四2),或傳得不夠全備,則將把眾聖徒導向相反的方向,而叫他們「作地獄之子」了(太二十三15)。

對舊約選民而言,摩西的律法便是他們辨別「甚麼是姦淫」的依據。例如《申命記》第二十二章23至29節那段經文所提到的三種個案,都很清楚的指出,甚麼情況才是犯姦淫,甚麼情況便不算犯姦淫,而可以做衡量是非的標準。這些律法上的規定,對今日的基督徒來說,也是可以作判定「何謂姦淫」之依據的。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種情況(23-24節):已經訂婚的處女,被視同有夫之婦。男子在城裡與她行淫,她卻沒有喊叫,可見她是同意的;而那男子與她行淫,便是玷汙別人的妻子。因此,二人都要被判定犯了姦淫罪。

第二種情況(25-27節):男子所強暴的是有夫之婦,所以要判定他犯了姦淫罪。女子雖然喊叫,卻無人救她,所以她是無罪的。

第三種情況(28-29節):男子若強暴尚未訂婚的處女,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這種情況,二人都未構成姦淫罪。就立法的精神而言,乃命令那男子必須負起道義責任,絕對不可遺棄那女子。當然,這個規定並不等於說,那被玷汙的女子非嫁給那男子不可;說得清楚一點,那女子若不願意嫁給他,也不算犯法的。

總而言之,與其等到男女之間有了越軌的行為,才研討這樣算不算「姦淫」,倒不如在生活上保持相當的距離,免得給魔鬼留地步(弗四27),落在牠的陷阱,而後悔莫及。既婚的男女,則當學習彼此接納(羅十五7)、互相尊重的功課(腓二3)。最重要的是,丈夫絕對不可離棄妻子,除非她犯姦淫(太五32,十九3-6、9;可十9-11),妻子也不可離棄丈夫另嫁(可十12)。



 
七、怎樣以基督的心為心?

這個問題可以分為三個層面來探討:其一是,基督的心是甚麼?其二是,為甚麼當以基督的心為心?其三是,怎樣以基督的心為心?茲將這三個層面簡述如下:


1.基督的心是甚麼?

「你們當以基督耶穌的心為心。」(腓二5)。保羅說了這句話之後,緊接著所要詮釋的是,基督的心是甚麼?以及基督所得著至高的尊榮(腓二6-11)。

「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腓二6-8)。

「他本有神的形像,不以自己與神同等為強奪的;」(6節):「形像」(morphee)一詞,原文的意思是,形像、形式。《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本質」,《呂振中譯本》譯為「形質」。「同等」(isos)一詞,原文的意思是,相等的、相當的、相稱的、相類似的。有一處譯為將自己和神當作「平等」(約五18)。「強奪」(harpagmos)一詞,原文的意思是,抓住不放。《呂振中譯本》譯為「把持不捨」,《現代中文譯本》在備註欄註明,或譯「牢牢的抓住」。

第六節整句的意思即:基督在降生到世界來之前,本來就是神,具有神的本質、形像和尊榮(賽九6;約一1、14,十七5;羅九5;西一15-17;提前三16);但降生到世界之後,卻不抓住不捨與神同等的身分和尊榮。

「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既有人的樣子,就自己卑微,存心順服,以至於死,且死在十字架上。」(7-8節):「虛己」(kenoO)一詞,原文的意思是,倒空、將自己傾倒出來。「反倒虛己」一語,《新譯本》譯為「反而倒空自己」。「卑微」(tapeinoO)一詞,原文的意思是,降低、自謙、使之卑微。「自己卑微」一語,《思高譯本》譯為「貶抑自己」。

七至八節整段的意思是:基督倒空自己,捨棄原來的一切尊榮,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即不像神那樣在天上做天地的主,而成為在地上服事人的奴僕。既有人的樣子,就自願降低身分,存心順服神,以至於死的地步;甚至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忍受了羞辱和痛苦的極限。

至此已經非常清楚,所謂「基督的心」,就是做奴僕,謙卑服事人,叫眾人得益處;並且存心順服神,死在十字架上,成全神的旨意。


2.為甚麼當以基督的心為心?

基督徒為甚麼當以基督的心為心呢?

第一、為了效法基督的榜樣

受難的前夕,主耶穌洗了門徒的腳之後,對他們說:「我是你們的主(你們是我的僕人),你們的夫子(你們是我的門徒),尚且洗你們的腳(尚且做僕人服事你們),你們也當彼此洗腳(你們也當彼此服事)。我給你們作了榜樣(做僕人服事你們的榜樣),叫你們照著我向你們所做的去做(希望你們效法我這個榜樣)。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僕人不能大於主人,差人也不能大於差他的人(你們是僕人、差人,我是主人、差你們的,我當然比你們更大呀)。你們既知道這事,若是去行就有福了(你們若明白要做僕人服事人這項真理,而且切實遵行,就必蒙神賜福了)。」(約十三14-17)。

我們都是基督徒(徒十一26)──基督的門徒,基督的僕人(路十七10),基督所差遣的(約二十21-22);而基督乃是我們的夫子,我們的主,差遣我們的。因此,我們必須效法基督所留給我們的榜樣,甘心做眾人的僕人(林前九19),謙卑服事眾人。

「人若說他住在主裡面,就該自己照主所行的去行。」(約壹二6)。所謂「住在主裡面」,就是受洗歸入基督(加三27),成為「在基督裡的人」(羅八1,十六7);換句話說,就是在基督裡新造的人,舊人的觀念和生活方式都成為過去,完全更新了(林後五17)。正因如此,所以他當然要照主所行的去行啦;而主所行的,則包括做僕人服事眾人,以及絕對順服神(腓二5-8)。

第二、為了活出基督的生命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祂是愛我,為我捨己。」(加二20)。

「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首句):在受洗的時候,我的舊人(罪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不再作罪的奴僕,活在罪中了(羅六3、6)。

「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第二句):藉著洗禮的功效,我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埋葬了;因此,現在在我裡面活著的,乃是基督的生命(羅六4;西二12)。

「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第三句):如今我的肉身雖然活著,卻不再過著從前那種敗壞的生活,乃過著因信神的兒子而活的「新生的樣式」之生活(羅六4)。因為從前屬於肉體的情慾,已經釘在十字架上了(加五24,六14)。

「他是愛我,為我捨己。」(末句):基督是我個人的救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即使我是普世唯一的罪人,他還是會為我捨己的(路十五3-7,十九10)。因此,我若不立志為基督而活,活出我裡面基督的生命,我怎能對得起他呢?而基督的生命便是:做僕人服事眾人,並且絕對順服神的生命。

「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因我活著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處。」(腓一20-21)。

「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20節):《新譯本》譯為「不論生死,總要讓基督在我身上照常被尊為大」;《現代中文譯本》則譯為「無論生死,用整個的我來榮耀基督」。這就是說,或生或死都不是問題,最重要的是竭力活出基督的生命,叫基督在我身上被尊為大,或說得著榮耀。

「因我活著就是基督,我死了就有益處。」(21節):我裡面有基督的生命,外面有基督的樣式,即活出了基督的生命;那麼我死了便與基督同在,可以得著那「好得無比」的益處了(23節)。


3.怎樣以基督的心為心?

其一是,改變心態。

門徒問主耶穌說:「天國裡誰是最大的?」主耶穌說:「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裡就是最大的。」(太十八1-4)。

小孩子之所以會謙卑,乃因他毫無值得驕傲的條件。但成人卻往往擁有令人驕傲的優越條件,諸如學問、財富、地位、權勢等等。因此,主耶穌教訓門徒說,要回轉──改變心態,變成小孩子一般謙卑的樣式;否則,連天國都無法進去,還談誰最大呢?然而,如果謙卑像小孩子,則不但可以進天國,而且是在天國裡最大的了。

主耶穌雖然擁有令他驕傲的優越條件,但他卻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成為人的樣式(腓二5-7),而留下了至為完美,值得我們效法的榜樣。

其二是,看別人比自己強。

「只要存心謙卑,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腓二3)。這怎麼可能?我明明比他強嘛!說穿了,這個道理其實是很簡單的。原來,我們各人都有優點,也有缺點。如果拿自己的優點來比較別人的缺點,我們便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驕傲;反之,若以自己的缺點來比較別人的優點,我們便會低下頭,而不敢驕傲了。

因此,為了學習謙卑這門功課,我們必須改變我們的比較方式:時刻以自己的缺點來比較別人的優點,而千萬不要拿自己的優點來比較別人的缺點。惟有如此提醒自己,我們才能心甘情願地尊重別人,並且激勵自己學習別人的優點,而日益長進的。

即使我們所得著的恩賜與別人不同,那也只是不同而已,並不代表兩者之間有「優劣之差別」。此事猶如我們身上的許多肢體,雖然彼此的功用不同,卻沒有一樣是可以缺少的(羅十二4-6;林前十二14-22)。何況我們所擁有的,都是從神領受的,為甚麼要自誇,彷彿不是領受的(林前四7),而藐視別人呢?

其三是,看清楚以基督的心為心之好處。

謙卑服事別人,也會得著別人的服事;真誠尊重別人,也必得著別人的尊重(太七12)。於是,大家便可以和睦相處,在地如天,成為名副其實的「神家裡的人」了(弗二19)。這是謙卑的美德所帶來的好處。

主耶穌教訓門徒說:「你們中間誰願為大,就必作你們的用人;誰願為首,就必作你們的僕人。」(太二十26-27)。又說:「凡自高的必降為卑,自卑的必升為高。」(太二十三12)。

主耶穌「反倒虛己,取了奴僕的形像」。結果,「神將他升為至高,又賜給他那超乎萬名之上的名」(腓二7、9),證實了他的話,「自卑的必升為高」。這也是謙卑的美德所帶來的好處。

主耶穌克服自己的軟弱,完全順從神的旨意,被釘死在十字架上(太二十六39;腓二8)。結果,以荊棘的冠冕,換取了尊貴榮耀的冠冕(太二十七29;路二十四26;來二9)。保羅也說:「我們這至暫至輕的苦楚(為了遵行神的旨意,持守真道而受苦),要為我們成就極重無比永遠的榮耀。」(林後四17)。這是順從神旨意的美德所帶來的好處。

但願上述謙卑和順服的美德所帶來的好處,能成為一種動力,時刻激勵我們,竭力追求以基督的心為心,使我們不斷地蒙神賜福。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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