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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法律認知

撰文/侯志君|聖靈月刊391期-2010.04|主題/法網中的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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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培養屬靈的法感覺

法律工作者對於法律事務之初步判斷,先以個人以往之法律見解及法律案件適用之情形,作為其法律事務之行止。即為所稱之「法感覺」或「法感」,但吾等信徒對於法律之見解,宜先以信仰生活所得之教訓為先。

一般人對於法律僅存於世俗之看法,即法律工作者所稱之「法感情」或「法情緒」。但如僅於「法感情」或「法情緒」很難在法律爭議中得勝。基督徒對於訴訟爭議應主動避免,即使我們站在有理之一方亦同。《羅馬書》十三章5節:「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



 
二.法律的分類及重要意涵

一般人對於所稱之六法,分別為憲法類、民法類、民事訴訟法類、刑法類、刑事訴訟法類及行政法六大類。唯此六法之說只是一個粗糙的分類概念,實際上隨著社會之演進,另外如社會法類及勞動法類,學界多有成立獨立法類之說。

一般人常遇的法律類別,可大別為三類,即民事類、刑事類及行政類,僅就生活中之大項,作一簡單之述略:


1.民事法類:主要在規範個人於私人經濟及身分法

(1)經濟生活主要規範於民法之「總則」、「債權」、「物權」中。其中總則之最重要點在於「人」如何使其「意思」發生效力。人指「自然人」及「法人」二種,凡滿二十歲者為成年,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但未滿二十歲而已結婚者,基於其為家務與經濟之便利,亦具完全之行為能力,該行為能力足以其民事行為發生法律上之效力。

另滿七歲之未成年人,基於思慮稍成熟且有一定經濟需求,故給予限制行為能力以助於其適應社會生活。但七歲以下之未成年人,思慮未臻成熟,故其依法定為無行為能力。

對於教會信徒宜注意規範家中青少年之零用錢,既然相信或犒賞孩子而給予零用錢,孩子們則依法就其所有之零用錢具完全之處分權,所買的東西縱然不符父母之意,但法律效果已經發生。故防範未然,應教育孩子在金錢使用上之制令及禁令,即何物可買賣及何物不可買賣之觀念。

另外,未成年人所進行之符合其身分者、日常用品及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之契約,於契約成立之時,亦發生合法之效力。

「法人」於民法上分為社團及財團法人二種,例如「公司」即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

另外,前面所提的「意思」為個人與他人之互動方法,「意思」為訂立契約之方法,其表示可不限為對話為之,亦列非對話,非對話之方式有書面、點頭等多種方法。故真教會信徒於社會生活應注意其行止,除防止他人誤解而產生紛爭外,更應詳評意思,使他人對於該意思產生信心。

財產又分為交易及使用二種,民法上之財產法為「債權」、「物權」二編所訂,分述如下:

「債權」主要規定財產之交易行為,一般之交易行為只要買賣雙方之要約及承諾一致即可成立,違反契約之一方應承擔對他方之損害賠償及違約金。真教會信徒於訂立契約當時,應考量是否有無進行該契約之必要及本身之履約能力,於訂立契約之後,除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外,不可任意違約。所以信徒應妥善管理自己之訂約自由、應訂約自由被濫用後而無法履約時,即形成契約責任,應負損害賠償及違約金之責任。

「物權」可分為動產及不動產二項,該二項在於規定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凡屬於自己所有之物於法令限制內,得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但涉及貴重之財產交易者,如不動產或船舶賣買需訂有書面契約,以及向特定機關為登記後始具財產移轉之效力,且該效力足以對抗任何主張具有該不動產之人。

信徒應對所有財產作合適之管理,不可任意將不動產抵押於他人;如抵押之後,應注意償付債務之期限,如期清償。向銀行貸款逾二期而未清償者,銀行即有權向法院請求拍賣該抵押品,且該抵押成立之時已有書面契約及登載於地政機關,如向法院爭執,多將遭受敗訴。

(2)身分法即民法所稱之「親屬」、「繼承」。但一切身分,均應來自於婚姻關係。他人或基於非自於婚姻關係而產生身分關係,但該身分必不完整而多受爭議或受輕視。此例古今中外均多,唯真神所制之體統及人倫關係,實不可未經合適且合法之婚姻而產生身分行為。

除產生身分關係外,身分關係亦可能消滅,如離婚、中止收養等。但非屬於聖經所明示而准許之離婚,則非真教會信徒應行之行為。故適婚弟兄、姊妹於交往之前,即應明辨是否在神前可否同行一生,否則造成兩家不良的深遠影響。

(3)吾等信徒不同於某些未信者,於長輩離世時,易有爭遺產之情事。但如有意對身後財產作繼承之分配者,應依法規範之。


2.刑事法類

刑法是刑事法主要的項目。刑法具有一些基本特性,各說明如下:

(1)罪刑法定主義:即凡依法科刑者,則必有一罪。而該罪及刑度於法律均應明定,故犯罪而受刑之人必有法定罪痕於身。

(2)刑法謙抑原則:因為刑法之發動,將造成被告之生命權及自由權受到限制,故刑法以「處罰故意為原則,處罰過失為例外」,不同於民法上「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有責」之概念。但刑法基於保護法益之故,凡偽證、偽造文書或財產犯罪均需故意才能成罪者外,餘各罪亦多有處罰過失之規定。如過失傷害、致人於死等,所以法網綿密,不可不慎。


3.行政法類

基於政府之行政或人民福利之目標,政府訂定許多法律。故法律之規定極多,至今學界尚無法對行政法類作一完盡之定義。但與日常生活相關者,有交通、就學、財稅、不動產等許多法規。宜於面對個別問題時查詢法規及相關子法,以利遵循。



 
三.結語

身為現代人,受有許多限制及享有許多權利,為使個人維持在法律之保護下,應以「明法」為先。世俗上有所謂「鑽法律漏洞」之說。實不可為之。原因如下:

1.因為訂法之人,必經過許多的考量,如經由學者、實務界所推敲各種法律之情形,並由立法院成立各種研究案成立後,交付立法表決,於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才會施行,所以法網甚密。社會上之爭議均可由法院判斷之,法院應依法審判。

2.法律浩翰,「鑽法律漏洞」者,多僅從一種或少數法律作判斷,但法律工作者習法多時,多能藉各種不同解釋、判例尋得其中破綻。故可知欲「鑽法律漏洞」者實以一人之力量對抗群體法律解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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