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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徒的法律觀

撰文/醬|聖靈月刊391期-2010.04|主題/法網中的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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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耶穌曾在分離的禱告中如此說:「我已將祢的道賜給他們。世界又恨他們;因為他們不屬世界,正如我不屬世界一樣。我不求祢叫他們離開世界,只求祢保守他們脫離那惡者。」(約十七14-15)。

如此看來,基督徒既是屬神的,當然就不屬這世界,因為管轄這幽暗世界的就是惡魔(弗六12),然而令人心中作難的是,主並未要基督徒馬上離開這不屬他們的世界。

換言之,這世界一切的規範,乃至於國家的法律、制度,仍然與基督徒息息相關,試問,在此前提之下基督徒應具備何種的法律觀才能榮神益人呢?今以拙見陳述供同靈參考。



 

一.基督徒與一般人之法律觀該有何不同


1.目的不同:按法學緒論的解釋:「法律之目的即在於人類生活規範的維持及保護,也就是在維護個人、社會、國家的權利及義務」。1


2.效果不同:舉凡法律之效力僅在拘束個人外在之行為,而且是制裁行為於已然之後,故其效果僅止於治標無法治本。


3.態度不同:既然法律只能就客觀證據來審判,甚至大多數案例必須是「行為犯」或「既成犯」才能論罪,一般人就常以鑽法律漏洞來逃避法律責任。例如:湮滅證據、偽造不在場證明,或者藉著詭辯來避重就輕。換言之,世人常有心存僥倖的心態,認為法網雖然恢恢總有漏洞,能逃過就可以逍遙法外,如避居國外至今仍未歸案的眾多通緝犯,所謂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實在毫無守法之精神可言!

基督徒顧名思義就是主耶穌基督的門徒,既然已靠主寶血重生,立志跟隨主,生活價值觀與屬世、屬血氣的未信者當有所不同,如經上所記:「所以我說,且在主裡確實的說,你們行事不要再像外邦人存虛妄的心行事。」(弗四17)。

綜觀在舊約時代有「摩西律法613條」,2到了主耶穌在世上傳福音之時,主卻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太五17)。試問主如何將「摩西律法613條」成為完全呢?藉著與律法師的對話中可一窺個中之奧義;耶穌對他說:「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這是誡命中的第一,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倣,就是要愛人如己。這兩條誡命是律法和先知一切道理的總綱。」(太二十二37)。

古有法諺:「法律不重誦讀,而重理解The laws consist not in reading but in understand-ing」;3保羅之言也強調基督徒的律法(法律)觀更是如此:「祂叫我們能承擔這新約的執事,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精意;因為那字句是叫人死,精意是叫人活。」(林後三6)。但在教會中仍偶有耳聞,開福音車的弟兄違規、闖紅燈,還要教會買單?!若因此肇事,福音車上「真耶穌教會」之名豈不大大蒙羞?



 

二.對不合理之法律因應之道


國家在立法之時固然有其崇高之理想,但隨著人類的生活愈加繁雜,甚至如經上所說,末世必有危險的日子來到(提後三1-5)。有時法律的尺度與道德的尺度並非一致,試舉二例說明之:

例1.民法第1052條第七款至第九款關於裁判離婚之規定,「夫妻之一方,以他方有不治的惡疾者,或重大不治的精神病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在另一半最軟弱、最需要幫助之時卻要將其離棄,此在人倫、道德上必惹人非議,但在法律上卻是被允許的;是即所謂的「惡法亦法」之法理。此時,基督徒的夫妻應選擇以真理為基礎來面對困難,用全然的信心專心靠神,深信主必賜人意外的平安(腓四6-7)。

例2.依森林法第52條第五款(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之規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者。」

國家法律基於維護及善用森林資源之宗旨固無庸置疑,但是對於世世代代深居山林,靠山吃山的原住民同靈而言,與其固有長久以來生活謀生之習慣卻有杆格之處,故難免觸法之事,原住民同靈雖性情質樸、馴良如鴿,惟更應如主所言:

「你們要靈巧像蛇」(太十16),除了透過中央民代積極陳情、修法或立法之外,平日出入山林謀生也應謹慎守法、避免節外生枝,畢竟經上也有明示:「在上有權柄的,人人當順服他。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凡掌權的都是神所命。所以你們必須順服,不但是因為刑罰,也是因為良心。」(羅十三1、5)。相信以此態度來因應不合理之法律應該才是正確之道。



 

三.法律訴訟中應有之正確態度


保羅說:「若是能行,總要盡力與眾人和睦。親愛的弟兄,不要自己伸冤,寧可讓步,聽憑主怒」(羅十二18-19);《哥林多前書》上也強調基督徒不宜爭訟(林前六1-8)。

因此對於基督徒在訴訟方面,聖經是採以和為貴、聽憑主怒的原則,然而謙和如保羅卻也在不得已的情況之下,與當時以公會大祭司亞拿尼亞為首的猶太人登台對擂,開啟興訟之途(徒二十三-二十六)。

以此觀之,基督徒雖不宜爭訟,但是若真的遇到訴訟之事不但不應膽怯(箴二十四10),更應學習保羅一心靠主的態度與應變的智慧,茲提供以下原則作為基督徒在訴訟程序中合乎中道的參考:


1.掌握黃金關鍵期:法律諺語有云:「法律不保護在自己權利上睡著的人」,任何人若未善盡自己的舉證責任,4而滅失了寶貴的證據,或者出於自己的疏忽延誤了可以上訴的期限,5而蒙上不白之冤,縱使再善良、正直的法官也無法在違反證據法則之下做出公平的審判(特別是在民事訴訟法上)。


2.誠信靈巧原則:經上記著說:「口吐真言,永遠堅立:舌說謊話,只存片時。」(箴十二19),基督徒在訴訟程序上最完美的攻擊與防衛就是「誠信靈巧原則」,否則即使以詭計巧詐逃過世上一時的審判,又如何在末日羔羊白色的大寶座前站立得住呢?(啟二十11-15


3.絕對不可賄賂:雖然常言道:「有錢能使鬼推磨」,但聖經更有明訓:「不可受賄賂;因為賄賂能叫明眼人變瞎了,又能顛倒義人的話。」(出二十三8),並且受賄賂者必受咒詛(申二十七25)。

又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22條第二項之明文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它不正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由此觀之,不單受賄者,連行賄者也要受相當之刑責。基督徒既以光明之子自許,自當專心靠主堅定正直的心志,不要受誘而誤入歧途,否則偷雞不著蝕把米、成事不足敗事有餘!


4.深信主是終極審判官:試想但以理遭奸臣陷害之時,他如何一日三次雙膝跪在神面前祈禱懇求(但六10),因為主說:「你們被交的時候,不要思慮怎樣說話,或說什麼話。到那時候,必賜給你們當說的話;因為不是自己說的,乃是你們父的靈在你們裡頭說的。」(太十19-20)。如此看來,基督徒若按主的話來裝備自己(弗六10-17),主耶和華就必作他的元帥(書五13-15),試想在法庭上有主做他的「辯護律師」,他還需要擔憂、畏懼嗎?

遙想當年古聖徒如約瑟(創三十九20)、但以理(但六16)、彼得(徒十二4)、保羅、西拉(徒十六19-24),也曾被下獅子坑或被下監。其中不乏深具當代法律素養者如但以理(但一17-20)、保羅(徒二十二3),雖嚴以律己、潔身自愛,仍難免被仇敵羅織罪名、惡意陷害,然而因著正確的「法律觀」除可令其立於不敗之地外,更重要的是藉著正確的「神觀」──即對真神正確的認識及完全信賴,縱使走過流淚谷卻仍可以力上加力,到錫安去見神(詩八十四7)。



註:

1.管歐,《法學緒論》,頁119。

2.猶太教把摩西五經中的律法和訓誨整理成613條。

3.鄭玉波,《法諺》(一)頁13。

4.鄭玉波,《法諺》(一),頁53。

5.依現行訴訟法之規定:民事訴訟法§440條:「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刑事訴訟法§349條:「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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