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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遺產能積存在天上

撰文/吳明真|聖靈月刊414期-2012.03|主題/神傾福的應許──談奉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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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有些西方名人對孩子的觀念是要他能「自力更生」,期望子孫不依賴父母,能靠自己奮鬥。他們認為將財富遺留給後代,最後會傷害子孫,因此常將遺產捐贈給公益團體。例如微軟公司的負責人比爾.蓋茲(Bill Gates),他擁有400億美元的財富,已經捐出超過250億美元在慈善事業上,而且他宣佈將捐出98%的遺產成立「比爾和梅林基金會」,來協助研究愛滋及瘧疾的疫苗,以造福貧窮國家的人民。相對地,中國人對孩子的觀念多是「福蔭子孫」,因此常將多數財產遺留給子孫享用。

事實上,錢財只能在地面上使用。基督徒應將錢財發揮最大的功用,也就是要能積財在天,使錢財產生永恆的價值,可以蒙神紀念。除了平日的感恩奉獻、什一奉獻以外,遺產的奉獻也是可行之道。最近,本會的公益慈善事業理事會積極推行「平時當力行十一,三年加救濟十一,遺產也獻上十一」。雖然聖經中並未提到遺產要獻上十分之一,但是如果能積極推行遺產的什一捐,不但可以使神的家有糧,而且可以幫助弱勢的同靈。以下擬探討遺產捐贈給教會的相關問題。

二.應趁早作好財產規劃

醫學的進步,連帶的也使老人的壽命增長。退休老人沒有經常性的收入,為了使晚年生活有保障,能過得有品質,就要預留一筆「老本」,供退休後的生活與醫療所需。倘若財產眾多,應趁早作好財產規劃,使錢財能發揮最大的功效。除了預留一筆子女教育基金,讓兒女能在平穩的環境中,接受良好的學校教育外,也可以給子女些微的資金,供其置產或創業之用。畢竟,讓子女擁有太多的金錢,常會使其喪失工作的鬥志;財富的增加,帶來的誘惑和犯罪的增加。為兒女留下「屬靈的遺產」,使他們能一輩子走在主的道路上,比給子女「物質的遺產」更有價值。

我們的錢財是從神而來,是神託付我們管理。我們是神的管家(路十二42),對錢財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所以為了報答主恩,要樂意奉獻錢財事奉神,回應神對我們的賜福。奉獻是一種對神感恩的行動,當人奉獻錢財的時候,內心與神親近,將會蒙神賜福(林後九6-14;路六38;瑪三10)。因此,我們若在神所託管的錢財上忠心,將來離世的時候,會蒙神紀念,祂要賞賜給我們天上永恆的基業,使今生地上的財富能產生永恆的價值。

人的生命有限,而錢財也是短暫的,只能在世上使用。如何讓自己擁有的財富,能產生不朽的價值,在死後仍然被神、被人紀念?可行的方法就是將若干遺產捐贈給教會,使更多的人獲益。茲列舉數例說明如下:1.其他教會信徒的做法:例如前東元公司董事長偕林波士先生,把東元電機的股票五百萬股(當時之市價約三億元)捐給宣教基金會;而許鴻源長老的家屬,也捐贈其遺產二千萬元成為宣教基金會之基金。

除了遺產的捐贈外,有些信徒是利用生前的奉獻來支持聖工。例如「橄欖基金會」,就是由一群基督徒組成的號角公司,利用其盈餘的十分之一奉獻所成立,支持基督教的出版事業。2.本會信徒的做法:往昔本會台南市的仁愛安老院,是由蔡雨霖長老所捐贈;老埤教會建堂之初,土地由鄭林玉娘姊妹捐贈;伸港教會由曾得真執事奉獻一百多坪的土地,做為建造新會堂之用;郭頂順長老捐贈現金,設立「郭腓利門紀念基金會」,資助社會上的弱勢族群,並且支助原住民學生的獎助學金……等。

奉獻的重要意義,不在物質的多少,而是在心意的有無。就如獻上五餅二魚的小孩,所獻的東西雖然不多,但經過耶穌的祝福,能產生很大的功效,使五千人吃飽(可六30-44)。又如一個窮寡婦,把一切養生的兩個小錢奉獻,而得到耶穌的稱讚,說:「我實在告訴你們,這窮寡婦所投的比眾人還多」(路二十一1-4)。

因此,奉獻不是高收入者的權利,一般中低收入者也可以零星的奉獻。例如當父母過世時,喪禮的舉行可以簡樸,而省下的喪葬費可以全數捐獻給教會,或是設立獎學金,支助貧困的主內學生。畢竟積少成多,聚沙成塔,只要持之以恆,如此讓一些志同道合的同靈一起分擔,捐助文字傳道工作、世界傳道、神學院,或其他聖工,相信也能蒙神悅納。

三.遺產捐贈應注意的事項

信徒若想捐贈財產,感恩回報主的愛,或想設立基金,能有遺愛人間的善舉,應及早規劃,並事先與配偶、兒女溝通,以防止日後爭端的發生。遺產的捐獻,奉獻者生前要先立好遺囑,徵得家人同意並經法院公證,將財產奉獻給教會,過世後依法由教會管理,幫助聖工的推行。例如在網路上記載,張大衛是一位熱心公益的大企業家,他與律師簽定遺囑,死後要將貿易和百貨公司的所有股權,全數捐給教會;將紡織公司的股權,全部捐給華光育幼院。

當他死後,妻子李絹絹清理丈夫的遺產,竟然發現丈夫捐出遺產後,幾乎是一無所有!因他忘記要照顧妻子與兩個孩子。後來妻子與律師、牧師溝通,終於作成決議,遵守民法繼承篇「特留分」的規定,先計算李絹絹母子三人在全部遺產中應繼分,扣除特留分後;再將其餘遺產,按張大衛先生遺囑的本意,分別捐贈給教會和華光育幼院。一場可能發生的遺囑風波,終於圓滿解決了。捐贈遺產行善,是令人感佩並值得效法的;但應注意「特留分」的規定,以保障繼承人的權益。

所謂特留分,是指法律特別保障繼承人而應保留的部分。我們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其特留分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而配偶的特留分也是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而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所以妻子和兒女擁有第一順位的繼承權,其「應繼分」是按人數平均分配。

例如上述的張大衛,他有配偶及子女二人,繼承人共三人,則各人的「應繼分」是三分之一。而「特留分」是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即六分之一。也就是說,每個人至少應有六分之一特留分的權利,總共應保留特留分六分之三;其餘的六分之三,得以遺囑自由處分。

四.結語

經云:「人在最小的事上忠心,在大事上也忠心;在最小的事上不義,在大事上也不義。倘若你們在不義的錢財上不忠心,誰還把那真實的錢財託付你們呢?」(路十六10-11

金錢的捐獻、遺產的奉獻,只是感恩的一個起點,我們應該更進一步獻上所有的一切。我們對神奉獻的最終目標,是要能達到「全然的奉獻」,也就是全然委身的地步。當我們願意藉由金錢的奉獻,學習時常敬畏神;承認神是造物主,人一切所有的都是屬於神。我們願意尊主為大,願意獻上一切,願意為主而活,我們就是那忠心有見識的管家(路十二42-44)。能將錢財積存在天上,產生永恆的價值,而神將紀念,也會將最好的天國賜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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