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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身體的自主權嗎?

撰文/YY Liu |聖靈月刊416期-2012.05|主題/身體是聖靈的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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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在國道南下的客運裡。

窗外景色不斷變化。車內放映的是「舞力全開」(Beat the World)這部跳舞電影。片中角色們隨著重拍節奏快速扭動身體,台下觀眾忘情吶喊回應。下了舞台,男男女女們用眼神、聲音與肉體互相暗示勾引,隨意親吻、交合;換個場景,則又互相叫囂、謾罵、摑耳光。

視線從電視屏幕上移開。環顧四周,車上其他乘客睡得一片死寂。身旁一位姊妹,正靜靜讀著《詩篇》一百二十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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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是一種不可思議的東西。依著人的意志與操作方式,身體可被用作不同用途:這可發出聲音的喉嚨,有人用它嘶吼,好奉獻給舞台上、球場上的巨星;也有人用它溫柔地唱詩、祈禱、頌讚神。這可靈活運動的手腳,有人用它做出各種妖嬈的動作,事奉自己肉體的慾望;也有人用這手腳作卑微的服事,服事神國裡最小的小子。這按神形象造成的身體,有人專注於給它各種彩妝、造型、飾品,好建造起一座座所謂個性的自我;也有人輕看這取死的身體,情願虛己,而羨慕一個更美的、看不見的靈命。

或發出咒詛、或發出頌讚,或作這事、或作那事,似乎都是人的自主選擇。

這樣看來,我們是否擁有十足的主權,能自由主張自己的身子呢?

《傳道書》對人生,歸結出這樣一個原則:

少年人哪,你在幼年時當快樂。在幼年的日子,使你的心歡暢,行你心所願行的,看你眼所愛看的;卻要知道,為這一切的事,神必審問你(傳十一9)。

那麼,有人便會問道:為什麼我們明明能夠行心所願行的、看眼所愛看的,還必須面對神的審問?我們豈不是擁有身體的自主權嗎?

事實上,傳道者這段話,正是在說明神人關係中一個弔詭卻相當重要的法則:人雖自主,卻有其限度;在此限度內,人乃是自主的。




自主性的限度:誡命


神是一位講究秩序、法則的神。祂用話語將昴星參星繫上結帶,使之各行其軌,又對海水狂傲的浪,畫定一個不可越過的疆界。在祂的創造裡,萬物各從其類、各按其時,因而成為美好。神照祂的心意,萬事都能作,祂的旨意不能攔阻。也就是說,祂對自己的創造物,具有絕對的主權。祂不僅對所有受造物的屬性與時候具有決定權,也具有所有權。

讓我們回到聖經,想想看這古老的、永恆的故事怎麼說。

起初,神創造天地(創一1)。

這是人類歷史的開端,也是神給人的第一個訊息。在這短短一節經句中,我們看見,神作為主詞,祂是開展整個歷史的唯一動力來源:空間,是被神所創造;時間,也因為神的創造才存在並開展──神是中心,萬有都是本於祂、倚靠祂、歸於祂(羅十一35),這是說,祂是一切的創造者、主宰者與所有者。神,原是我們存在的意義與理由。

作為受造物,人類自主性的限度與範圍,本來就由擁有絕對主權的造物主來訂定。因此我們看見,在伊甸園中,神隨祂意旨指定了分別善惡樹的果子,作為人類自由的界線;在舊約時期,神則將人圈在律法之下,直等到恩典顯明;及至使徒時代以降,神給人的界線,則是禁戒祭偶像的物和血、並勒死的牲畜和姦淫。藉著維持這些界線,或說誡命,人便實現了造物者在創造時所預定、所期望的秩序。作為受造物,理當如此。因此,《傳道書》的結論才會說:

……當記念造你的主。這些事都已聽見了,總意就是:敬畏神,謹守他的誡命,這是人所當盡的本分(傳十二1、13)。

敬畏造我們的主,達到神所要的秩序、神的義,這不就是受造物被造的原因嗎?此乃我們的本分,也是我們最終必須站在主台前,對祂交代是否盡到本分的緣故。

倘若我們對於自主性受限制而感到不服氣,認為人類主體性應當得到發展與歌頌,或抗拒聖經所教導的約束與原則,那只是因為我們對於自己是受造物這個事實,認識不清。親愛的弟兄們,不要看錯了,不要自欺,不要向神強嘴,對造自己的說:「你作什麼呢?」神是窰匠,我們是泥,都是祂手的工作。這是事實,倘若不接受,事實不會改變,但我們卻因想要立自己的義、自己的道理,而不服神的義、神所定的秩序。

當我們以為自己能如神一樣作為善惡的標準,以自己的熱心為神的眼光,那便如同那些建造巴別塔的人,以為自己能通天、能達到神的高度;又如同掃羅,以為自己能自主決定亞瑪力王的生死去留。在神眼裡,這樣悖逆的罪,乃與行邪術的罪相等;頑梗的罪,與拜虛神和偶像的罪相同(撒上十五23),因為當人以自己的義,取代神的義,便是在為自己雕刻另一個事奉的對象。因此我們必須清楚意識到,作為受造物,人是按神所看為好的方式而被限定。因此,各人要服在神大能的手下,凡事留心尋查聖經所教導的原則為何,細心明辨聖靈的微聲指引,然後規規矩矩的按著次序而行。




限度中的自主性:產業


然而,在受造萬有中,人又得到神特殊的對待。神叫人比天使微小一點,並賜人榮耀尊貴為冠冕,使人得與神的樣式、性情、靈命、聖潔有分,並將人安置在伊甸園中,將祂手所造的都派人管理,叫萬物都服在人的腳下。如此看來,雖因作為受造物,人被設定限度,然而在此限度內,人卻因神所賜的靈,而享受了有別於其他受造物的自主性,以治理這地。換言之,在限度內的這分自主性,乃是神賞賜給人的特殊尊貴與恩典,目的是達成神託付給人的使命。

人須運用自主性去治理神所擁有的產業,這個治理權與所有權二分的原則,從伊甸園以來,便在聖經中各種制度上觀察得見。例如,以色列民的土地制度:

地不可永賣,因為地是我的;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是寄居的(利二十五23)。

以色列民照神應許,進了迦南,得了他們腳掌所踏之地為業。但土地仍歸屬神,人必須尊重神的所有權,不可永賣,但要世世代代在其上按照律例栽種收割、收藏安息。

再從家庭制度來看,兒女是神所賜的產業(詩一二七3),作父母的,雖然生了兒女,但並不擁有兒女。兒女最終是屬神的,父母必須按主託付來管教,若違背此託付,未按律法照管兒女,甚至為了私利而叫兒女喪失靈命,主必大發烈怒:

並且你將給我所生的兒女焚獻給他。你行淫亂豈是小事,竟將我的兒女殺了,使他們經火歸與他嗎?(結十六20-21

神稱人所生的兒女為「我的兒女」,這清楚說明,祂才是真正擁有產業的那位。

再看政治制度,神國與世俗列邦不同的是,百姓不屬於王。以色列民乃是神的產業,王則是神所膏來治理祂百姓的牧者:

撒母耳對掃羅說:「耶和華差遣我膏你為王,治理祂的百姓以色列;所以你當聽從耶和華的話。」(撒上十五1

所以王不可忘記自己作為代理人、治理者的身分,而當聽從背後那位更大的產業所有者的吩咐,運用所被賜與的自主性,忠心治理這國。

可見地土、兒女、百姓,都是神所託付的神的產業。那麼身體呢?

這聖靈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直等到神之民被贖,使祂的榮耀得著稱讚(弗一14)。

不但如此,就是我們這有聖靈初結果子的,也是自己心裡歎息,等候得著兒子的名分,乃是我們的身體得贖(羅八23)。

保羅在《以弗所書》一章14節所論到,神之民所等候的被贖,並非指著靈魂而言,因為靈魂在我們受洗時,已從死裡復活得贖了。神之民所等候的被贖,乃是《羅馬書》八章23節所言的,身體復活、身體得贖。這麼說來,既然這身體還要等候被贖,可見這身體最終的所有者,乃是萬軍之主;必須等到耶穌再臨,主才會以不朽壞的靈體來贖。如此一來,我們便能理解,為何受洗後聖徒的肉身仍會死亡(或說睡了),又為何我們會有立志為善由得我、行出來卻由不得我的軟弱。這是因為,身體仍未得贖。受洗後,身體雖已脫離罪與死亡的律,但因世上罪行的引誘,肉體內含的情慾仍會被發動,而與聖靈相爭。

因此,我們雖具有這身體的使用權、經營權,卻沒有所有權。它本質上是神所有,是託付給我們的產業,因為它最終要由神贖回。得贖之前,我們對身體的自主性,便面臨兩種限制:一方面是來自神的設定,也就是身體被創造時所被限定的規律,例如時間到了需要吃飯、睡眠,會年老、會生病等;另一方面,則因身體尚未得贖,屬地的身體在與罪交戰時,對義的自主性會受到血氣與私慾的逼迫,叫我們不能作所願意作的。




結語:順服聖靈、攻克己身


這樣看來,我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著重生的洗與聖靈的更新,我們就能將肉體、連肉體的邪情私慾,同釘在十字架上,活出新生的樣式。當我們自主地決定要隨從聖靈,不隨從肉體,我們便能對罪得勝有餘,這就是真理帶給我們的自由。倘若我們總是順從肉體,任憑罪將我們拖向死亡,那麼我們便失去自主性,反又成為罪的奴僕。弟兄們,我們蒙召乃是要得自由,不要將自由當作放縱情慾的機會了。

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羅六12-13)。

我們是否清楚自己究竟為什麼而活?倘若我們能明白,我們的存在實在不是為了這個世界,那就不要拿身體來事奉世界、事奉慾望、事奉自我。在被誡命所約束的自主性中,我們要叫身體每個部分都順服聖靈,不要隨從世人,將身體用來放縱情慾滾沸如水,反倒要約束自己的心、勒住自己的舌頭、不站罪人的道路、不坐褻慢人的座位、躲避不義的事。

活祭乃是用身體獻上的,空說信主,卻沒有透過身體將與主的約定實踐出來,那麼這個信仰便是虛偽的,也是虛幻的。敬畏神、謹守誡命,攻克己身、叫身服我,預備我們的身體成為義的器具,真正作一個從死裡復活的人,忠心治理神所託付的各項產業。如此,便是我們這最特殊、最尊貴的受造物,被給予自主性的意義與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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