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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是否可興辦營利事業?

撰文/薑桂|聖靈月刊446期-2014.11|主題/靈巧如蛇 馴良如鴿 金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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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猶太人的逾越節近了,耶穌就上耶路撒冷去。看見殿裡有賣牛、羊、鴿子的,並有兌換銀錢的人坐在那裡,耶穌就拿繩子作成鞭子,把牛羊都趕出殿去,倒出兌換銀錢之人的銀錢,推翻他們的桌子,又對賣鴿子的說:『把這些東西拿去!不要將我父的殿當作買賣的地方。』他的門徒就想起經上記著說:『我為你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約二13-17)。《約翰福音》記載的是主耶穌出來傳道早期上耶路撒冷守逾越節時,「為神的殿,心裡焦急如同火燒」而潔淨聖殿的作為。

神的殿是敬拜真神的聖所,是向神獻祭、贖罪、感恩、頌讚、禱告,人神交會之處,是聖潔的場域。有神所揀選的祭司,利未人在那裡事奉神。如撒迦利亞按班次,在神面前供奉祭司的職分,照祭司的規矩掣籤,得進主殿燒香。燒香的時候,眾百姓在外面禱告(路一8-10)。聖殿有聖所、至聖所,外面有以色列院,在外邊是外邦人院,東邊是所羅門之廊。廣大的外院周圍有走廊,南邊的廊下,准許外邦人進入。當時之大祭司、主政者,為著獻祭的方便,便允許一些人在此作兌換銀錢,買賣鴿子的生意1。《馬太福音》二十一章13節,記載主對買賣之人所說的話:「我的殿必稱為禱告的殿,你們倒使它成為賊窩了。」2,《馬可福音》十一章16節,也記載著「主不許人拿著器具從殿裡經過」。主耶穌所說的所作的,都是要維護聖殿的聖潔之故。很明顯地,主的話,得罪了祭司長、文士們的現實利益和面子,難怪經上記載祭司長和文士聽見這話,就想法子要除滅耶穌(可十一18)。

教會是主耶穌的身體,是屬靈的聖殿,是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弗一23)。教會負有神託付的目標,即傳揚天國的福音,使萬民作主的門徒,並將主所教訓的教導門徒,使他們遵守。此即宣道和牧養的使命。教會由全體信徒所組成的,為了要完成主耶穌所命令的使命而努力,因而有有形的組織,需要專職聖工人員及各地方教會長執負責人的人力資源投入,也需要有財源收入以支援各樣聖工需求。尤其近年來企業經營管理理念漸漸影響到各類宗教團體,不但用以經營其非營利的宗教團體,更投入許多財力、人力,經營安老院、醫院、及各樣企業(環保)等,使該宗教團體之影響力日增。有鑒於此,有識之士也提出這樣的看法:教會中可否集眾人的力量,經營企業(如上所述),以增加教會對社會的影響力,一則可增加財源(不止單靠信徒的奉獻),一則亦可藉此平台多傳福音,作宣道的工作。主耶穌不是交代我們要忠心作工,給二千要賺回二千,給五千要賺回五千,千萬不要把錢埋在土裡,毫無作為,連利息都沒有,如此豈可面對主呢?

基本上,從基督教(包括天主教和改革宗教)的長遠傳教歷史來看,許多醫院、大學、中學校、安老院、孤兒院、托兒所皆是由教會籌資設立的,而且從慈善救助機構逐漸演變成為營利機構,這是鐵一般的事實。事實上,社會大眾對基督教或天主教所創設的學校、醫院、安老院等機構,皆給予正面、肯定的看法,從而實現了神愛世人之宗教倫理層面,可以體現在日常生活領域中。本會亦有「埔里基督仁愛之家」、「大林基督仁愛之家」安老院之創設,以及台東成功的「博愛幼兒園」之設置、印尼總會有「迦南學校」的創設經營,這在日常生活之領域中,照顧了有所需求之孤寡老幼,實現主交代我們要愛神、愛人的經訓。

教會中從事營利事業之討論,有見仁見智之不同看法,這個問題牽涉到相當錯綜複雜的相互關係,它關聯到宗教倫理面對理性營利法則的態度,在市場利益社會關係的基礎上,它不可能出現任何的慈善關係,在此社會關係上,宗教性慈善的法則與訴求會被市場經濟所淘汰。德國社會學家(Max Weber, 1864-1920)韋伯所著作的《宗教社會學》一書中,即清楚言明:「純粹業務關係,即經濟理性化的關係,也存在著倫理上的不合理;人與人之間都有可能置於宗教倫理慈善的規範與要求之下,……不過經濟理性化的關係領域卻並非如此,……例如,國債證券持有者與付稅者之間,股東與員工之間……,都不可能出現任何的慈善關係……(不管在實際上還是理論上)。換言之,營利事業必然以賺錢為目的,無視此一法則即會導致經濟的失效……。」3

從法律的實際層面上來看,營利事業的設立須向政府相關機構申請,由於這是經濟活動,它牽涉到盈餘的分配及有所得必須報稅、納稅的規定。本會各地教會共有二百多所,卻是單一的宗教財團法人,不似其他教派是各別獨立的財團法人組織。「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是向政府申請設立的宗教財團法人組織;本會設立及業務監督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的民政司,適用民法及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依此,本會正式向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聲請登記,適用所得稅法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4,以及「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適合減免稅捐之規定。綜上所述,本會於1997、1998年,先後成立了「財團法人利河伯基金會」負責「社會關懷」事工之推動,以及「財團法人棕樹文教基金會」推動文宣出版品之事工,此二財團法人皆是須報稅之財團法人,皆為營利機構,以有別於「非營利性之宗教財團法人」。

筆者曾經參加內政部台閩地區老人福利機構聯繫會報,及跨宗教談落實心靈淨化的座談會。會中,主管單位指出宗教團體歷年來從事公益活動捐獻很大,二十年來有將近三百億的經費投入,對社會的安定有很多幫助;但也承認過去政府單位舉行表揚活動,這類活動經常以經濟方面判斷,譬如說捐獻多少錢達到表揚的標準,這種從表面功利化的考量,遭到一般宗教人士的詬病,也普遍認為是需要改變的。換句話說,對宗教投入默默耕耘、獻身精神的表揚,也要進行,如對外籍傳教士在鄉間偏遠地區,數十年來的投入工作,其貢獻是被肯定的,這些表揚,也得到輿論很大的迴響5。這段話乃在提醒,宗教界應以心靈的改革與淨化為主要目標,宗教團體應如何自立於精神教化的主要訴求上,才是重點。個人罪惡的去除,使人的慾望、衝突與矛盾在宗教的感化中得到化解,社會和諧在濟世(即慈善公益事業)與人性精神的提昇中達到宗教價值追尋的目標。

教會最主要的使命乃是屬靈的,使萬民作主的門徒,並將主的教訓教導門徒遵守(太二十八19),若捨此而他就,將教會太多的資源、人力、精神,置於營利事業的推展上,事實上,也不符合政府設置「非營利財團法人」之目的。走筆至此,心中不免沉重起來,因為政府推動社會福利工作乃是要宗教團體等公益慈善單位,共同來努力,增加社會福祉,不是要賺錢乃是要捐錢行善。鼓勵非營利之財團法人,發揮社會福利與政府分工之美意。有研究單位指出,以台北市立案養護機構為例:機構在經營理念上與財團法人非營利機構的本質相去甚遠,機構負責人在來者不拒的情形下,多多益善,對於不同類型的老人床位空間,無妥善規劃。……機構負責人假財團法人非營利之名,行營利之實。模糊了政府委託民間推廣福利事業,以因應不同的社會需求,發揮社會福利分工的美意6。想到幾天前,報紙報導著,某大中部醫院集團體系,爆發私設人頭公司,賺取原為集團原本的醫療藥品差價,利益全進私人口袋的新聞。其負責人遭檢方起訴聲押,又交保。報載其集團旗下的醫院,分為「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其中財團法人依規定若有盈餘,必須回頭再投資醫院做公益,「社團法人」則必須把獲利回饋給股東。

上述這種藉慈善公益之名,以行營利,滿足個人私利之現象,就是主耶穌在聖殿中指責他們(法利賽人、文士、祭司們)之原因。人性因罪性的影響,在原本最美善的訴求中,也會因而變形彎曲而顯為不善。主耶穌曾回答那巧言盤問耶穌的法利賽人,他們問納稅給該撒可以不可以?主吩咐他們拿一個銀錢給主看。「他們就拿了來。耶穌說:『這像和這號是誰的?』他們說:『是凱撒的。』耶穌說:『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神的物當歸給神。』」(可十二16-17)。當主耶穌告訴他們,「我的殿必稱為禱告的殿,你們倒使它成為賊窩了。」主的話語豈不是在表明一件事?神的物當歸給神。到神的殿來,必須專心一意,盡心、盡性、盡意、盡力,愛主你的神。神要人在祂的聖殿中,以誠實和心靈敬拜祂,神的殿是萬國禱告的殿。若把心思意念大部分都放在興辦營利(慈善公益)事業上,(當然,筆者並非不贊成公益慈善之推廣,而是多少比例是我們能力所能承擔而適宜的,輕重拿捏得準,量力而行,看得合乎中道,誰曰不宜?)如此能得神悅乎?

畢竟,「一個僕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路十六13

後記


德國的知名社會學家韋伯(Max Weber, 1864-1920),在其宗教社會學的論集中,提到宗教倫理的生活理性化與經濟的理性化生活之間,存在著一種緊張關係,就是負有嚴格宗教倫理標準的人或團體,就是不能從事營利事業,……只有那些在其倫理思想上,得以放縱的人,才適合牟利7。他亦指出,一個宗教的態度,經常可從經濟利益的角度來理解。希臘東正教,拜占庭的僧侶與其偶像崇拜間,有經濟上的連結……最極端的一個例子,可見立於近代修道院的製造酒精性飲料,這簡直就是對宗教禁酒努力的一個嘲諷。

義大利的教會改革家與殉教者,阿諾德(Arnold Von Brescia, 約西元1100-1155)擔任故鄉Brescia的奧古斯丁修道院長。他站在嚴正的宗教道義立場,高唱改革世俗化的教會,發起反對出身羅馬的教皇支配世俗的運動,以此被處死殉道。他是聖方濟教團的嚴格派分子,徹底實踐了「基督要求其弟子真正一無所有」的教訓。很多人為此聖方濟教團的清貧論而犧牲8


註:

1.林獻生,《對觀福音書》1,台中市:中部印刷廠,1967年9月,頁203。
2.前半句引自《以賽亞書》五十六章7節,後半句引自《耶利米書》七章11節。
3.韋伯著,康樂、簡惠美譯,《宗教社會學》,台北市:遠流出版社,1993,頁276-277。
4.總會行政處,〈財政工作及相關規定簡介〉《職前講習會教材》,台北市:祥太印刷,2008年2月,頁89。
5.黃主文,《尊重與關懷跨宗教談落實心靈的淨化座談實錄》,台北市:海竹印刷,1998年6月30日,頁171。
6.夢育維,《從非營利組織的本質分析老人福利機構營運的基本課題》,台北市:內政部,1997年。
7.韋伯著,康樂、簡惠美譯,《宗教社會學》,台北市:遠流出版社,1993,頁281。
8.同上,頁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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