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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瑪比猶大更有義

撰文/沛恩|聖靈月刊519期-2020.12|主題/耶穌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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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導入

他瑪,一個外族女子,嫁入希伯來人猶大的家庭成為長媳。然而,她卻一而再,再而三地「遇人不淑」,夫歿而寡居。先是丈夫珥「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耶和華就叫他死了」(創三八7)。猶大的次子俄南,依當時的習俗也要奉父命與他瑪同房,來為兄長珥生子立後。豈料,俄南心懷惡念,不願為兄長留後,於是耶和華因其惡行也叫他死亡(創三八9-10)。公公猶大恐怕三子示拉也會有如此下場,於是打發他瑪回娘家守寡,承諾等示拉長大再娶她回來。只是日子一天天過去,示拉早已長大成人,猶大卻未履行諾言。

故事的演變記敘他瑪冒著被燒死的危險,不惜假扮妓女與猶大同寢,被逼成為家翁的妻,生下雙胞胎法勒斯和謝拉(代上二4)。表面看似亂倫,但經過曲折離奇,其目的是要為死去的丈夫珥留後。因此,猶大稱他瑪所做的比自己更為有義。


 
亂倫也是義?

他瑪的欺騙與亂倫堪稱是聖經中最荒謬的事之一,而且明明就是犯了淫亂的罪(甚至姦淫),卻被猶大稱為義。那麼,這是不是說「人可以藉由犯罪來成義嗎?」是不是會讓信徒「明知故犯」而後尋求赦免?

這裡記載的「義」1,常常被視為是道德品質的含意,但這卻是一種誤解。實際上,神是痛恨罪惡的(詩四五7;來一9),不希望人用「違背神旨意」的方法來「完成神的旨意」。聖經記載:「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羅三20)。

乍看之下,真的很難理解,何以聖經要以整章的篇幅完整地敘述這見不得光的事件之始末?且他瑪行此亂倫之事,而猶大卻稱她「比我更有義」?這樣看來,猶大說他瑪比他更有義是指什麼?

「義」這個字的基本字義是指「世上事物的規範,是人和事物應該符合的規範。」因此,人履行了他所身處的某種關係所應盡的要求就是「義」。這也就自然聯繫到「行義」,這個動詞的意思也就是去履行或實踐某種關係下的規範要求,簡單就是指「做所該做的」2。我們在這個信仰上,有沒有做該做的事?

若從「義」來看,可以看見他瑪始終相信長子名分應得的祝福是來自神的應許,是該由她而出的子嗣所得。然而,當時他瑪見示拉已經長大,還沒有要娶她為妻(創三八14),日子又一天一天的過去,難道要等到人老珠黃嗎?那豈不是不能生孩子了?為夫君延續後嗣的責任不就此生無望了?

故此,「為了做所該做的」,他瑪百般設計從猶大懷孕生子,主要是因為她始終認為自己是猶大家的一份子,為已死的丈夫立後是責無旁貸的,而她努力完成這項責任與要求,是她該有的「義」。

換言之,一個人「有義」或「無義」,是取決於人與神、人與人的關係中的責任與義務。他瑪作為妻子,就有義務要為丈夫立後,雖然她的行為是不道德的,但在當時的社會文化背景下,她理應這麼做。這也就是為什麼當時的女人若不能生育是一個很大的恥辱,更何況他瑪又是一個沒有孩子的寡婦!

他瑪盡到了她為人妻的本分,用各種方法努力履行本分。反觀,作為公公的猶大沒有履行承諾,甚至逃避責任,沒有讓自己的小兒子示拉按當時風俗娶嫂為妻,為兄長留後。所以,他瑪比猶大「更有義」。這裡的「義」是相對的,是他瑪相對於猶大來說,顯得更為「義」。所以,「她比我更有義」的原文直譯是「她是公義的,而我不是」3,這就說明猶大在此件事上是個「無義」的人。

同理,我們的「義」或「義行」就是要履行我們與神之間約的要求,也就是遵行神的誡命。因此,摩西才說「我們若照耶和華——我們神所吩咐的一切誡命謹守遵行,這就是我們的義了」(申六25)。

今天,我們要把人帶到神的面前,就要藉著福音,因為福音顯明神的義(羅一17)。聖經又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羅三26),這說明神在稱罪人為義的事上,顯明神自己是義的。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三24)。因此,「稱義」是定罪的反義。難怪,聖經說「那不信的,反而要被定罪!」(可十六16


 
猶大親口承認他瑪比他更有義

當猶大說「他比我更有義」時,正以一位長輩的身分、以一家之主的身分,本著義去審判犯姦淫的兒媳:「把她拉出來燒死」(創三八24),正「義正辭嚴」地「宣判」這「罪人」之際,竟發現兒媳他瑪所懷的骨肉,是出於自己的。

若從「義」的角度來看,當時的猶大正以「義者」身分審判「不義」的他瑪。但「一個當頭」展現眼前時,發現更不義的,是自己;行淫犯罪該死的,也是自己;沒有守律法的要求把小兒子給他瑪,害她癡癡等的,也是自己;沒有守承諾,甚或根本從一開始就說謊話,用緩兵之計先打發媳婦走,又擔心她是「命中剋夫」的,也是自己!

說實在的,猶大既然叫他瑪回去娘家守寡,為何不仿效拿俄米給媳婦自由再嫁,尋找下一站的幸福?(得一8-9)。爾後,摩西的立法並明文規定:「弟兄同居,若死了一個,沒有兒子,死人的妻不可出嫁外人,他丈夫的兄弟當盡弟兄的本分,娶他為妻,與他同房。婦人生的長子必歸死兄的名下,免得他的名在以色列中塗抹了」(申二五5-6)。這種制度除了讓死去的丈夫得以留名立後,也讓寡婦有所倚靠。神重視無依無靠的人之需要,聖經記載:「祂為受屈的伸冤,賜食物與饑餓的。耶和華釋放被囚的;耶和華開了瞎子的眼睛;耶和華扶起被壓下的人。耶和華喜愛義人。耶和華保護寄居的,扶持孤兒和寡婦,卻使惡人的道路彎曲」(詩一四六7-9)。

新約聖經也這樣記載:「在神我們的父面前,那清潔沒有玷污的虔誠,就是看顧在患難中的孤兒寡婦,並且保守自己不沾染世俗」(雅一27)。教會更要有這方面的責任,務必照顧真正無依靠的寡婦(提前五16)。

猶大沒有遵守諾言,把示拉給他瑪為丈夫而讓她有所依靠,反而指責他瑪的不是,正如聖經說的只看見別人的眼中刺,卻沒看見自己眼中的梁木(太七4;路六41)。
從聖經看,猶大只顧慮自己的面子,有問題出現,不檢討自己和自己的孩子,卻將責任加諸外人身上。他沒有去省察前兩個兒子為何死亡,只是一味地在保護示拉,不讓他「代兄娶嫂」,以免被他瑪這個掃把星剋住這唯一的血脈(創三八11)。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每一件不愉快的事情發生時,人總是把指頭指向別人,卻很少虛心的反思、思過,甚至向神懺悔。難道不曉得每一件事都有神的旨意在其中?(參:彼前三17


 
他瑪所做的能稱為義?

他瑪緊抓住神的應許而得以名留耶穌的家譜,留傳百世直至今日,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太一3)。我們甚至可以從《路得記》及《馬太福音》的兩篇家譜中,看到大衛並耶穌的血脈,都是來自「猶大從他瑪氏」所生的。這並不表示聖經高舉他瑪的行為,而是讓我們看見其中的道理。

從他瑪與猶大行淫的過程來看,無可否認那是一樁特別的犯罪,猶大純粹是放縱情慾而嫖妓,但他瑪卻絲毫沒有動情,同房之後的他瑪「仍舊穿上作寡婦的衣裳」(創三八19),繼續安分的「守寡」。同時,聖經記載當她與猶大同寢後,她就從猶大懷了孕(創三八18)。

男女僅有一次的交合就能懷孕,這不是容易的事,這背後有神的旨意。此外,他瑪致力使夫名不被塗抹,結果自己的名竟也蒙紀念,直到波阿斯娶路得為妻時,他瑪的名字也列在其中(得四12),甚至還名列耶穌的家譜中,更成了君王彌賽亞的先祖。

他瑪犧牲自己的生命,來促成夫家整個社群的完整,乃是希望丈夫的名字不會在家族被塗抹。單是這一點,就足以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羅四7)。

沒錯,這在情理上還說得過去,但做法卻是不對的!試想:我們何嘗不也會明知故犯,然後找出藉口,使之合理化(比如安息日特地去辦私事),這豈不是蒙騙自己為義人,或為自己辯護嗎?在神的眼中,這會是「義」嗎?

另外,最難能可貴的是從他瑪的義行,使猶大回轉。聖經記載:「從此猶大不再與他同寢了」(創三八26),這說明當猶大得知真相後,他並沒有娶他瑪為妻,更沒有再與她同寢,只是讓她把孩子生下來。因為猶大知道這是不對的,不能再錯下去。話雖說他瑪比較有義,但是她得面對日後的壓力,以及家族的異樣眼光,那不是一輩子的十字架嗎?然而,神的恩典與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林後十二9)。由此可見,我們已經領受神恩的人,不要再退後成為入沉淪的那等人,乃是有信心以致靈魂得救的人(來十39)。

在神的羊群中,難免有軟弱可憐的靈魂,而主耶穌不但是剛強者的君王,也是軟弱者的君王。主耶穌不喜歡驕傲的人,賜恩給謙卑的人(雅四6),祂懲罰假冒為善及自以為是的人(太二三25)。但是,祂不會壓傷、摧折悲傷或憂愁的人,因將殘的燈火,祂不會吹滅(賽四二3)。人,不貴於無過,而貴於能改過。浪子的回頭,不就是一個明證?(路十五11-24)。願互勉之。



註:
1.
q¥d'c,念tsâdaq,英譯為to be right(in a moral or forensic sense),意思為有正當的理由,在對的事情上面。這字在希伯來文是動詞,當出現在有關律法的情境時,指一個人的清白無辜(出二三7;申二五1)。猶大稱他瑪比他有義,是暗示他瑪的清白與自己的不是。
2.https://kknews.cc/news/m2le2oz.html
3.http://bible.fhl.net/new/s.php?N=1&k=06663&m=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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