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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犯了死罪,教會該如何處理? ◎撰文/謝順道 ◎期數:382期 ◎2009.07號

【發問人:胡弟兄】


哈利路亞,平安!

有一個目前就讀某大學的弟兄犯了至於死的罪,因為覺得虧欠神而深深地悔改。只因他不願意離開教會,所以造成了很多問題。他繼續不斷地參加高級班的聚會,只有少數人知道他犯了死罪。教會幾次安排高級班主辦福音茶會或其他活動,需要班員上台獻詩。

但他都不來參加練唱讚美詩,致使有人起了疑心。最重要的是,知道他犯了死罪的少數弟兄姊妹,各有不同的見解。有的怕他不想活了,而鼓勵他多來參加聚會,並且不願意讓更多的人知道他所犯的罪,免得他在教會的生活空間變窄了。

因此,不拒絕他跟其他的班員上台獻詩。持反對見解的弟兄姊妹卻認為不應該讓這個問題在教會中發酵,傳道者中也有人贊同這種看法。但有些長執卻基於某種理由,而認為可以讓他參與獻詩。
對這種犯了死罪的信徒,教會應該如何對待他?是否能制定一個準則,免得令會眾無所適從?

主內 胡弟兄

【答覆】


哈利路亞,主內胡弟兄收信平安!

由來函可以看出,你很在意貴地教會目前所遇到的難題,而希望有一個明確的制度,使會眾知所遵循,免得各持己見,造成混亂。

「犯死罪的人,是否可以加入詩班的行列?」這是你所提出的質疑。茲依據個人的查經心得答覆如下:

來函只說有一個弟兄犯了至於死的罪,卻沒有說清楚是哪一種罪。我猜測,大概是犯姦淫吧?若然,則那是屬於十誡中的第七誡(出二十14)。依據新約聖經的教訓,犯姦淫是極其嚴重的罪,教會不可等閒視之。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太五27-30)。

在這段經文中,主耶穌不但告訴我們說,甚麼叫犯姦淫;同時也提醒我們說,犯姦淫的後果確實非常可怕。簡單說明於下。

「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27節):這是十誡中的第七誡之規定,當時的猶太人都明白。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28節):「只是我告訴你們」一句,表示針對第七誡的規定,主耶穌所要作的詮釋是新穎的,而且是有權威的。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一句,表示凡看見婦女就動了想與她行淫之邪念的;日本《文語體譯本》譯為「凡懷著色情看女人的」,意思相同。

「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一句,表示心淫是行淫的動機,必須嚴謹約束,防患未然。

「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就剜出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裡。若是右手叫你跌倒,就砍下來丟掉;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不叫全身下入地獄。」(29-30節)

照字面上的意思看來,似乎剜出眼睛,砍掉手之後,人就不會再動淫念了。其實叫人動淫念的是心(太五28,十二35),眼睛不過是動淫念的媒介,手只是行為的器具而已。

之所以說,要剜出右眼或砍掉右手,乃為要提醒我們說,全身下入地獄是何等地可怕。並不是說,失去一個肢體,就可以保證他絕對不會下入地獄;除非他保守他的心,勝過保守一切(箴四23)。

值得留意的是,主耶穌先引證十誡中的第七誡說,「不可姦淫」;接著說,為了避免行淫,必須防止心淫。最後警戒我們說,全身下入地獄是極其可怕的。由此可知,犯姦淫的人是不能得救的。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

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林前六15-17)。在這段經文中,保羅以「二人成為一體」的關係為依據,勸戒基督徒不可犯姦淫。簡述如下:

「豈不知你們的身子是基督的肢體嗎?我可以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嗎?斷乎不可!」(15節):教會是基督的身體(弗一23),基督徒是在這身上各自作肢體的(林前十二27;弗五30)。因此,基督徒不可犯姦淫,免得將基督的肢體作為娼妓的肢體。

「豈不知與娼妓聯合的,便是與她成為一體嗎?因為主說:『二人要成為一體。』」(16節):男女二人藉著結婚,「成為一體」,是神在創造天地萬物之時所定的旨意(創二24)。因此,犯姦淫便是離開基督,與娼妓成為一體,其必然的結局是滅亡。

「但與主聯合的,便是與主成為一靈。」(17節):「與主成為一靈」一句,《現代中文譯本》譯為「在靈性上跟主合而為一」。這就是說,凡受洗歸入基督的人(加三27),都與基督合而為一,靈魂體都屬於他了。因此,不可因為犯姦淫而破壞這個一體關係。

接著,在同章18至20節那段經文中,保羅再以「基督徒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為理由,提醒基督徒要逃避淫行。簡單說明如下:
「你們要逃避淫行。」(18節首句),為甚麼?

第一、「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子以外;」(18節第二句)。諸如:干犯十誡中的第一至第四誡,都屬於冒瀆神的罪(出二十3-11);干犯第五、第六誡,以及第八至第十誡,都屬於侵犯別人的權益之罪等(出二十12-13、15-17)。顯然,這些罪都在身子以外。

第二、「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18節末句)。因為干犯第七誡的(出二十14),是玷污了自己的身子,屬於得罪了自己的惡行。

第三、基督徒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19節首句);因此,玷污了自己的身子,等於玷污了聖靈的殿。這聖靈是從神而來,住在基督徒裡頭的(19節第二句);因此,得罪了自己的身子,等於得罪了裡頭的神(約壹三24)。

第四、基督徒不是自己的人(19節末句),是主以祂的寶血為重價,從罪裡買來的(20節上句;徒二十28;提前二6)。這就是說,基督徒沒有屬於自己的主權;因此,任意行淫,乃是越權的行為。不但如此,基督徒還要在自己的身子上榮耀神(20節下句)。至此已經非常清楚,干犯第七誡的罪是多麼嚴重了。

《哥林多前書》第五章記載,保羅風聞哥林多教會有淫亂的事,但職務會卻容納他,而沒有將他逐出教會。

於是警告他們說,一點麵酵能使全團發起來,所以必須除掉舊酵,以保守全教會的聖潔(1-2、6-7節)。甚至說,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11節)。最後說,職務會有審判權,應該即時執行,把那行淫亂的人逐出教會(12-13節)。

《約翰福音》記載,若有認耶穌是基督的,要把他「趕出會堂」(九22,十二42,十六2),日本《文語體譯本》譯為「除名」。對於「十六2」所提到的「趕出會堂」,《思高譯本》則解釋為「革除猶太教籍」,並以「九22」為依據。

顯然,保羅對哥林多教會所吩咐,要把那個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林前五2、13),是沿用了猶太教的除名制度。

當然,林前五章的個案是「收了繼母」,連外邦人中也沒有的淫亂(1節)。而你所提到犯了死罪的信徒之個案,並沒有這麼嚴重,似乎不能相提並論。

然而,在列舉「不可與他相交」的諸罪中,保羅卻涵蓋了行淫亂的、貪婪的、拜偶像的、辱罵的、醉酒的、勒索的……等等(11節)。由此可知,這些罪雖然在程度上各有輕重之差別,但會眾在對待他們所應該採取的態度卻是一致的。

《希伯來書》第十章26-29、31節那段經文,很清楚的告訴我們說,故意犯罪的結局是永遠滅亡,必須銘記在心,免得後悔莫及。如下:
26節:得知真道以後,如果故意犯罪,就不再有贖罪祭了。

反過來說,若因無知而犯罪,是可以悔改,求主憐恤、饒恕的(詩五一17,三十5)。

27節:故意犯罪的結局是下地獄,受烈火的懲罰(可九48;路十六24;啟二十14-15)。

28-29節:對於故意犯罪的人所要給予的懲罰,新約時代比舊約時代更嚴厲。「認為基督徒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所以只要悔改,任何罪都可以得著恩赦。」這是錯誤的想法(羅六1、14-16,十一22)。

31節:「落在永生神的手裡,真是可怕的!」但願主內的同靈都能牢記這句話,時刻提醒自己。
「犯死罪的人,是否可以加入詩班的行列?」依據上列的經訓來判斷,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即使不是故意犯罪亦然,因為「死罪」是至為嚴重的罪嘛!

末了,我還有幾件事需要作補充說明:
其一是,之所以說「這樣的人不可與他相交,就是與他吃飯都不可」(林前五11),乃為要保守教會全體的聖潔(林前五6-7)
但這種禁戒卻以同靈之間的團契為限,而不包括犯罪者的家庭生活。否則,如果連家屬也必須如此對待他,那麼他的家庭豈不是會破碎嗎?

其二是,不問他是否被除名,他仍然可以繼續來教會參加聚會;因為他要向神認罪悔改,是他與神的關係,教會不要拒絕。

當然,他不可再犯罪,以表示誠心悔改;否則,不准他來教會。至於他是否能蒙神完全饒恕,則要看神如何對待他,教會並不保證。但只要切實悔改,或許可以減輕所要受的懲罰吧?因為地獄的刑罰有輕重的分別,是照各人的行為受報應的(羅二6;太十一20-24;路二十47)。

其三是,他可以單獨向神禱告,那是他的自由。但教會不可公開宣布,請會眾為他禱告(約壹五16);因為犯罪的是屬於魔鬼(約壹三8),而不再屬於我們了。當然,他的家屬可以為他禱告,那是他們家裡的事。

其四是,教會不可接受他的奉獻,也不可給他奉獻收據。因為奉獻是一種恩典(代上二九14),他已經無分於這個恩典了。否則,如果教會接受他的奉獻,又給他奉獻收據,他就有理由可以提出質疑了。

因為「教會不要他這個人,卻要他的錢」這個事實,於理於情都是說不過去的。當然,他可以私底下投錢於奉獻箱,那是他的自由。
其五是,除此之外,他不但不可加入詩班的行列,連其他的聖工都不准參與。他必須學習謙卑,忍受別人的冷漠,並尊重他們忌邪的心(民二五6-11)。

他要明白,真實的悔改是不講任何條件的(撒上十五30);教會准許他來參加聚會,對他已經是很大的恩惠了。不然,他還能要求甚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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