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前後不到150節的加拉太書,出現於第二世紀馬吉安(Marcion)編集的新約聖經(內分福音與使徒兩部分)使徒部分的第一卷。初代教父時期(公元第二世紀至第十世紀)對加拉太書的評注,多於保羅的其他書卷。十六世紀馬丁路德視本書信的背景與信息,類似當時的天主教會情勢,遂奮而寫了聞名於世的「加拉太書釋義」,力倡基督徒因信稱義,人們需要脫離律法主義,而且對神與基督救贖應訴諸於良心理性與順命。
十九世紀的聖經學者,尤其是德國杜平根大學鮑爾(F、C、Bauer)為代表,以加拉太書為研究初代教會歷史的重要資料,卻將保羅與其所代表的外邦基督教,看成與原始的耶路撒冷教會的一種對抗。儘管如此,書中「因信稱義」與其藉受洗歸入基督、基督內的自由與恩典等神學課題,在新約聖經研究上,佔著不可或缺的地位。
本書為使徒保羅所著(一~六11),有濃厚的自傳來敘(一、二章)。收信人為公元前285年左右興起於小亞細亞(土耳其)的塞爾忒人(Celts)之後裔。「加拉太」此地理名詞,一指包括彼西底、呂弗家、特庇的羅馬行省南土耳其;一指包括本都、龐土斯的北土耳其。由猶太人口密集於文化經濟交通發達的地區,以及按照使徒行傳十三、十四章,保羅第一次宣道旅行的記載,受信人應指南土耳其。作書期間約為公元50~~55年間。
本書信針對了加拉太眾教會所面臨由外介入的信仰危機──有人曲解福音(一7),「教會受攪擾」(一7,五10、12)。強制行割禮(五2,六12~13),遵行摩西律法(二16,三~四21,五4)的那等人是誰?他們可能是:
1. 與保羅敵對,屬於耶路撒冷系統、奉行猶太教的人們(Judaizers)。
2. 外邦入信的基督徒,他們行了保羅譏諷為閹割的割禮(五12),也強制別的信徒行割禮。
3. 保羅所反對的自由縱慾派(五13、16,六18)。
綜合觀之,保羅所論爭的對象,是1.奉行猶太教的人們,及2.放縱的屬靈派(libertine Pneumatics)。
本書信分為緒論(一1~5),加拉太信者受攪擾而信仰產生偏差(一6~10),保羅的論辯(一11~二21),主題道理的申論(三1~四31),倫理上的勸勉(五1~六10),結語(六11~18)。
其內容梗概略述於下:一章6節至二章21節敘書信的寫作理由,提醒正受崇奉猶太教規攪擾的加拉太信者一個重要真理:基督恩典的福音在得救事功上的至上地位(一6、9、11~17)。神使人稱義,不在乎舊約的
律法行為,而在乎信心(二15~21)。
三章1節至五章12節提出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包括保羅在內的基督徒得以稱義的先行典範;律法與應許是相因、成對比的(二15~29)。本段談到從律法下管束的奴僕到達因信、受洗歸入基督、以聖靈為神產業後嗣的憑據(二27~29,四1~7)。亞伯拉罕兩個兒子的比方(Allegory),闡明了得基督救贖的人們,應把握住基督內的自由,不要陷入如割禮、守節期等的束縛。
五章13節至六章18節申論自由、屬靈、愛的真諦,提出了屬靈的與屬肉體的對抗、情慾不能承受神國(五19~21);信徒應結聖靈的果子(五22~24);在愛中建立德行,互相擔代,在基督內作新造的人。
一. 律法與恩典的對應關係
律法預備了基督的來到(四4)。律法成為訓蒙的師傅(三24)的原因,乃是:
﹙1﹚ 它以西乃山契約的道德規範、祭祀禮儀、社會要求,來訓練選民成為君尊祭司、聖潔國度、揀選的族類(出十九6;參閱彼前二9)。
﹙2﹚ 它訓練選民對神順服(出廿2、3、6;詩九十五,一○五,一○六;何十三4~9),這是數千年來以色列宗教史上神人關係的中心命題。
﹙3﹚ 主耶穌是律法的總結(羅十4)。祂成全了律法的意義與最後目的:舊約一切祭司制度、潔淨禮、宗教禮儀、節期、獻祭、聖殿等都成全在主的十字架上(二19、21,三13,五11;弗二13~14;西二14)。凡自水洗重生與主同死同復活(羅六3~11;西二12),以及屬靈生活上為基督而活、勝過世界情慾的人(二20;羅七4、6;西二20),由律法來的捆綁、咒詛與死都不能在他們身上發生作用。
二. 加拉太教會的信仰偏差,讓人警覺到異端對純正福音的侵擾,影響教會及生命及個人得救,事態重大,不可不慎。
新的書信記載了有哥林多書信所反映的「玄智派」哲學傾向,或歌羅西書中所記之轉化了的猶太教(揉合了異教哲學文化所產生的「人間遺傳」「哲理」)。加拉太教會內,類似猶太教門的傳教者,傳揚行割禮、守日子(四10)、猶太人飲食規矩的「別的福音」。這種靠律法行為稱義的,與保羅所傳的因信稱義的福音是互不相容的。根據聖經的教導,信主的人不可跟從基督與使徒教訓以外的「別的福音」(提後一12~14,二15~18;林後十一2~4;約貳9),以免遭受神咒詛、棄絕。
三. 基督徒應認識「因信稱義」的真諦,不只在「口裏承認,心裏相信」接納主耶穌而已(羅十9),而知福音的普遍性與特殊要求。
保羅說:「既知道人稱義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耶穌基督」;門徒信靠被釘十字架,死而復活的基督稱義,而不是靠行律法(一1,二20,三1~13,四4~6),因為﹙一﹚靠律法的不是神眼中的義人;﹙二﹚人為努力靠律法「想立自己的義」(羅十3)與人藉主救贖「白白稱義」(羅三24)是相對立的。
歷來基督教界以「靠著信,單單用信」就可以得著神的義(參閱羅三22,十9),這是對「因信稱義」的普遍錯誤、過於簡化便捷的解釋得救的內涵性,也因為這種錯誤深植的觀念,致使大多數基督教界之教牧聖職人員及信者缺少瞭解「因信稱義」與「主寶血赦罪」,主與保羅、彼得所教訓的水靈重生真諦(路廿四47~49;太廿八19~20;可十六15~20;約三3~8;徒二38;羅三21~27,六3~8,八8、9、15、16;加三26~29,四4~7;多三5~7;西二11~13;弗一7、13~14等等)。
保羅維護「福音的真理」(二5、14;西一5)與其內涵的喜樂、和平,駁斥了那些擬藉舊約儀文律法而得神恩、救贖的人。使徒保羅傳道的一生,有力地把握住了基督教福音的特質;不是藉著割禮或遵行律法其他規定,而是藉著「使人發生仁愛的信心」(五6)。人靠主耶穌十字架所流的寶血,得以因信、受洗歸入基督,稱義成為兒子,在基督內一體(三27~29)。總結以上,我們得如下結論:
﹙一﹚ 人若靠律法稱義,人類惟一救主與祂的得救門路便被否定了。
﹙二﹚ 主耶穌所給的「真自由」(五1),不是律法主義。因律法予人繁瑣的重擔,而神要人歸順耶穌、做主的僕人,來愛神愛人,遵守屬靈原則與神國要求。
﹙三﹚ 人需持守純正信仰(林前十五1~4;提後一12~14;約貳9;徒二38~40;太七21~23),人當靠主,堅持。在基督裏的自由,不放縱、不再歸回律法與罪律的束縛,救自己脫離「罪惡的世代」(四1~10)、「世上小學」(四8~10)與「人間遺傳」(西二8),並且要實踐愛心、遵守誡命。
藉主所賜的聖靈,聖徒結出「仁愛、喜樂、和平、忍耐、恩慈、良善、信實、溫柔、節制」的果子(五22、23),一切恣情惡慾(罪行的縱慾)思想行為便銷聲匿跡。
人若靠耶穌得到屬靈的豐盛與自由,靠聖靈日新又新。一個屬基督的人,便會超越「割禮不割禮」的問題,而作實質有基督生命的屬靈人。同時,信徒要把握住基督福音的真理原則,在主內以愛心指正偏差、匡扶軟弱、同心合意(加二14,六1;弗四15;羅十二15~21;腓二1~5;林後十三8)。﹙蔡梅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