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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餅餘魚 加入我的百寶箱 轉寄好友
婚姻的起緣(一)


人類的第一個婚姻始於亞當和夏娃,這也是神所看重的,並且說了「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夫妻二人要建立起基督化的家庭,敬虔度日,為「同承生之恩」而努力,而撒旦懼怕一旦世人按神旨完成婚姻,必有更多人蒙神祝福、與神關係更密切,所以牠處心積慮地施行詭詐讓人在婚姻方面跌倒…… (畀凡 摘要)

耶和華說:亞當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
耶和華就使亞當沈睡,取下他一條肋骨造一個女人,領到他跟前。
亞當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人的肉……
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人的一生當中,最美麗、最成熟、最喜樂、最珍貴,而且值得憧憬或懷念的時光是什麼呢?我認為是「結婚前後」(歌羅西書四章1-5節、7,三11;啟示錄二十一章2節)。遺憾的是有許多人以消極的態度逃避它、排拒它,不敢樂觀地正視它、學習她。甚至以「新道德觀念」為護身符,強逞一己之見,不考慮神的旨意,不祈求,不等候,不倚靠,甚至百出新招,我行我素,而樂此不疲者,亦所在多有。他們隨意扭曲、輕忽婚姻原本莊嚴而神聖的意義,以致在痛苦的快樂中度日終生,飽嚐苦澀的果實不已,空負真神的美意,不禁令人歎惋!

許久以來,社會上流行了一句話:「婚姻是戀的墳墓。」批評家更認為:「1970年代,離婚成了婚姻的終極歸宿。」加以全世界正普遍流行類似「墮胎合法化」(優生保健法)、「同性戀合法」、「單戀」、「多角戀」、「癡情」、「同居」、「外遇」、「午妻」……等畸型的愛慾,這些說法和做法,正日愈氾濫擴大,且愈演愈熾。乍看之下,婚姻伴隨而來的問題和後遺症,著實令人憂心惶恐,猶疑目眩。基於婚姻與人人切身攸關,我們要問:上述的論點和做法,究係出於真神起初的意旨呢?或者是以人意代替神旨,世俗一廂的思路和行為模式呢?或是撒但為欲瓦解婚姻所設的詭計和美麗的謊言呢?若屬後兩者,我們就當回歸聖經,去察驗、尋回何為當初真神設立婚姻的起源和意義,庶幾在婚姻上真能蒙福喜樂。不可習焉不察,積非成是,甚至失之毫釐,謬以千里!

依聖經的反省.神在人類第一個婚姻中──亞當和夏娃──所看重的,不是像東方人對上一代的順敬體養、傳宗接代,也不是像西方人只求對下一代無條件的付出,而是針對這一代。所以創世記上記著:「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創世記二章24節),馬太福音十九章更記載主耶穌重申這句話。因為從這一代夫妻結合,建立基督化的家庭著手,一齊為「同承生之恩」而努力(彼得前書三章7節),以基督為家庭之主,敬虔度日,妻子以丈夫為頭,丈夫以妻子為身體,愛配偶如己,彼此顧念對方,慎始持終,相敬如賓,生養敬虔的下一代,以基督信仰的傳承,作為世世代代的圭臬和遺產。為人兒女的,在主裡聽從父母,孝敬父母,在世蒙福,又可長壽(以弗所書六章1-2節)。為人父母的,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兒女,不惹兒女的氣(以弗所書六章4節);使孩童知道當行的道,到老也不偏離(箴言二十二章6節)。長大後,兄弟能和睦同居,享受無比美善的福氣和喜樂(詩篇一三三篇1節)。出到社會各場合,與朋友相交,不管熟識的、陌生的,都能憑愛心說誠實話(以弗所書四章15節),彼此相顧,激發愛心,勉勵行善(希伯來書十章24節),對人對神常存無虧的良心(提摩太前書一章19節)。與仇敵之間,更能不計前嫌,完全赦免他人的過錯,並為他代禱(馬太福音五章44節),真能做到「鐵磨鐵,磨出刃來,朋友相感,也是如此。」(箴言二十七章17節)。對於上司,能為世上的主人忠心,大事小事,鉅細無虧;對於政府,能為國家的元首和一切在位的代禱,祈求可以平安無事地度日(提摩太前書二章2節);對於部屬,能採納有智慧的諫言,謙卑束腰,不輕易發怒。從夫婦、父子、兄弟全家的齊心事主,其樂融融,到朋友、政府與民眾的和諧無常,才能使社會廣大的生存空間,重現「伊甸園」式的喜樂、幸福,最後人人敬虔事主,榮神益人。這種和中國五倫相通的義理架構設計,亦正是神設立婚姻的精神和旨趣。

撒但是變節的天使、眾善的仇敵,牠明白世人一旦依神旨完成婚姻,必將蒙受神更大更多的祝福、美滿和喜樂,而人神之間的關係亦必更形和諧、緊密,勢將減少和阻滯牠攜往陰間的伴侶。因此,從伊甸園的第一對夫妻亞當和夏娃開始,牠更處心積慮,多方從婚姻上下手,挑撥、顛覆、瓦解婚姻生活,迷惑世人意念,混淆罪惡美善,一直到今日世界陷入淫亂的地步,牠仍不甘心罷休。

撒但抵擋最大最厲的婚姻問題,是多方面的;一、婚前姦淫;二、與未信者通婚;三、婆媳不睦;四、敗壞下一代的信德;五、社教禮俗錯謬的宣導;六、社交工作場合中的外遇;七、同性戀……等。所以神特別叮嚀:「婚姻,人人都當尊重。」(希伯來書十三章4節),告訴世人若不尊重婚姻,按規矩而行,將重演著敗壞、淫亂的歷史和悲劇,惟有牢牢守住神創世之初所設聖潔的婚姻本意,才是確保婚姻貞定和蒙福的唯一途徑。同時也說明人人在適婚年齡時,除非是「生來不適於結婚的」、「因人為的原因不能結婚的」或「為天國的緣故而不結婚的」……等可以不結婚外,其餘都是要按規矩結婚,不可故意排拒或逃避它(馬太福音十九章12節)。

(張基順撰,摘自趙雲霞等著《美滿婚姻》,1989年11月,棕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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