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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誡(三)


綜合【基督徒的社會生活】中關於十誡的論述,可知十誡是關於愛神、愛人所當行的道:前四條是關於愛神的誡命;後六條是屬於愛人的誡命。如何愛這位看不見、摸不著的神呢?十誡已解釋了一部分。對一個愛神的人來說,十誡指示了一種生活方式,若能活出這方式,便可反映人對神的愛,並使人對神的愛有更深的經歷。 (Ru 摘要)


第七誡:不可姦淫(出埃及記二十章14節)。

犯姦淫,不但得罪自己的身子(哥林多前書六章18節),也是害人的行為。因為姦淫人的妻女,就破壞人的家庭,污辱人的身體,敗壞人的人格,實非愛人的表現。但這世界,自古就稱「淫亂的世代」(馬太福音十六章4節;馬可福音八章38節):挪亞時代的罪惡,首先就題起淫亂(創世記六章1-2節);所多瑪、蛾摩拉二城,遭滅的原因亦在於此(彼得後書二章6-7節;創世記十九章7-8節)。尤其迦南地的人有極度淫亂的風俗(利未記十八章6-25節)。

現在各城市,都有風化區、妓女戶、娼樓、舞廳、酒家、戲班、脫衣舞、裸體相片……這些無不是淫亂的場地或表現。每天報紙上,差不多都有因淫行,或殺人的記事,豈不是淫亂的世代嗎?所以初代教會,對初信者,首先所指示的教訓,就是勿犯此罪(使徒行傳十五章29節)。

蒙主救贖而重生的屬靈人,只要倚靠聖靈的幫助,始能實行真理,保守身心的聖潔,又能遵行愛人之道而不犯此條誡命。

但還要明白,此罪也是在肉體的姦淫之外,還有種種無形的姦淫,也當留意而不犯,才可說是完全遵守此誡。

一、看婦女就動淫念的,心裏便已經犯了姦淫(馬太福音五章28節)。

二、休妻另娶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犯姦淫(馬太福音十九章9節)。

三、與世俗妥協,是靈性上的姦淫(雅各書四章4節)。

四、心中傾向偶像的,是與偶像行邪淫,喜愛看祭偶像之行事的,是眼目與偶像行邪淫(以西結書六章9節;何西阿書四章12節;耶利米書三章2-3、8-9節)。偶像也不只是有形的,無形的偶像,更會誘人與它行邪淫。

五、與世界妥協、俗化、墮落的教會,乃是「大淫婦」(啟示錄十七章1-2節)。

我們在肉身上,勿與外邦人通婚,又要遵守「一夫一婦」之道,保守夫妻的聖潔;一面於屬靈真理方面,更當保守貞潔,勿犯靈性上的姦淫罪(哥林多後書十一章2節)。

第八誡:不可偷盜(出埃及記二十章15節)。

此誡是因為愛人而尊重人的財物,故不偷盜使人受虧損。但世人多是利己不愛人的,到處都有各種的偷竊行為發生,防不勝防。

偷盜的種類也很多,我們當知道其一切,並要倚靠聖靈的幫助,潔淨心思、行為,始不違犯此誡。

一、直接偷取人的財物。這是人人所認定之明顯的盜竊行為。但以下的各種,卻是不明顯的偷盜。

二、商人將賤貨賣貴價,或使用不公平的升斗,而詐取顧客的金錢(阿摩司書八章5-6節)。

三、懶惰不肯工作,只閒遊吃閒飯(參考:以弗所書四章28節;帖撒羅尼迦後書三章10、12節;箴言三十一章27節)。

四、由公家領薪金,卻不盡本分忠心服務;「領乾薪」之類也是屬於偷盜之行為。

五、向人家借用財物,不歸還者。

六、偷竊父母的,與強盜同類(箴言二十八章24節)。

七、貪污、或侵吞公款的行為。

八、偽造文書、偷刻印章、盜領存款等。

九、不奉納十分之一,是犯了奪取真神的物之罪(瑪拉基書三章8-9節)。

不只十分之一,其實萬物都是屬於真神的(詩篇二十四篇1節;哥林多前書十章26節;歷代志上二十九章14節),為事奉真神,需要時,當不看為己有,甘心奉獻,效法古聖徒奉獻的精神(創世記二十二章2-3、16-18節;約伯記一章21節),才是徹底遵行愛神愛人之道。

第九誡: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出埃及記二十章16節)。

十誡大部分是屬於行為的誡命;但愛神的部分的第三誡,和愛人的部分的第九誡,卻是屬於言語的誡命。

論作假見證陷害人,原是在法庭作證人時所會發生的。因為受法庭召為證人的,有時對被告有私怨,就作假見證,陷害那人被判罪,這是一種極不愛人的表現。主耶穌受審,被定死罪,就是因為有猶太人作假見證加害的(馬太福音二十六章59-61節;路加福音二十三章1-2節)。亞哈王奪取拿伯的葡萄園,就是惡婦耶洗別叫兩個匪徒作假見證,害死拿伯所作成的(列王記上二十一章1-16節),這些都是極大的罪惡。

但作假見證陷害人,在法庭以外也很多。如經上所警戒的批評人、論斷人、讒謗人、背後說人、往來搬弄是非……等,凡憑說話傷害人,都是犯了此條誡命的罪,是極無愛心之人的作為。經上對這事的教訓,極其嚴厲(馬太福音七章1節;羅馬書十四章10節;雅各書四章11-12節)。

為謹守此條誡命,應當「守口慎言」,這在箴言書內有極詳細的指示,當熟讀而遵守。尤其要特別留意下列幾處的經訓:出埃及記二十三章2節;詩篇三十九篇1節;以弗所書四章29節;箴言十六章24節;詩篇三十四篇12、13節。

在道理方面,更勿犯此條誡命,如下例:

◎傳假福音,引人走錯路,失去救恩(加拉太書一章6-8節;馬太福音二十三章15節)。

◎沒有聖靈而硬說有,以欺騙人。

◎口說:平安了,平安了,其實沒有平安(耶利米書六章14節,八章11節)。

在傳道上,若有如此的虛假,就不是愛神愛人,是屬作假見證陷害人的行為。

第十誡:不可貪戀人的妻子、房屋、牛驢,並他一切所有的(出埃及記二十章17節)。

這條最後的誡命,可說是十誡的總括,是在乎誡心。因為人所行的或善或惡,都發自於心(箴言四章23節;馬太福章十二章35節)。

但人心是極難控制的(箴言十六章32節),古今各國的聖賢,都對此事曾發嗟歎。如說:「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王陽明),「我能統治俄國,不能統治我心」(俄帝),「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保羅─羅馬書七章18節)。有句名言說:「心似平原走馬,易放難收」。

唯蒙主救贖而重生的聖徒,由聖靈賜給他一個新心,始能遵行神的律例典章(以西結書三十六章26-27節)。因此,總括十誡最後的一條,乃提示關於治心之誡,這才是遵守誡命之根本。

但要治心,生來屬血氣的人,是絕無可能的事,因聖經已經證明,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能在真神面前稱義(羅馬書三章20節)。唯有蒙主救贖的屬靈人,有聖靈居住在心中,藉祂的能力,除滅一切的邪情惡慾(加拉太書五章16、24-25節,又有真神的道存在心裏,不再犯罪(約翰壹書三章9節),全心聖潔,又由聖靈的幫助,才能容易遵行「愛神愛人」之道,而完成「十誡」的律法,始由此得福,進入永生。

「律法屬乎靈」,是要寫在心版上的(希伯來書十章16節;哥林多後書三章3節),這是由真教會的屬靈人,藉聖靈的恩助,成為聖潔的心,始能實現。由此可知十誡與我們屬靈人的關係之重大了。

「十誡」不是要廢棄,是要成全的;但願能由現在真教會的屬靈人來成全,以完成真神的旨意,實現榮耀的天國。阿們!

(聖民撰,摘自《基督徒的社會生活》,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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