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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之一」與律法


「神若與我同在,在我所行的路上保佑我,又給我食物喫……,凡祢所賜給我的,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祢。」十分之一是以神所賜給為根據,乃是照神所賜的,不是照人所自以為有的。摩西的律法把十分獻一包括在內,並不是要藉著律法的力量使十分獻一成為道德的,乃是因為十分獻一本來是合乎道德的,本來是我們應當作的。 (Ru 摘要)

摩西的律法把十分獻一包括在內,並不是要藉著律法的力量使十分獻一成為道德的,成為人人當作的。乃是因為十分獻一本來是合乎道德的,本來是我們應當作的。就如同禁止殺人的條文,被包括在摩西律法中,並非是要藉著律法的力量,使禁止殺人這件事成為道德的,而是因為禁止殺人,本來是合乎道德的。凡藉口十分之一是屬於律法而拒絕奉獻的人,必是未曾認識道德及律法之真義的人。

神給人關於「十分之一」的啟示,並不始於西乃山對摩西的談話,在亞伯拉罕時早已承認了這種道德上的本份,到了雅各這道德的觀念更加確定。他在伯特利向神許願說:

「神若與我同在,在我所行的路上保佑我,又給我食物吃,衣服穿,使我平平安安的回到我父親的家,我就必以耶和華為我的神,我所立為柱子的石頭,也必作神的殿;凡祢所賜給我的,我必將十分之一獻給祢。」(創世記二十八章20-22節)。

這一個許願,奠定了以色列蒙神賜福的基礎,也就是效法他祖父亞伯拉罕及父親以撒的好榜樣,成了古時敬愛神的人,必須履行的道德責任。也可以說,什一是向神報恩的一種自然的表現,在起初並不含有絲毫律法的意味。一個人對自己的所有,如果都認為是神所賜給的,則奉獻十分之一,簡直是一種自然的動作。反一方面說,如果認為神絲毫沒有賜給什麼東西,則自然無所用其奉獻了。所以十分之一是以神所賜給為根據,乃是照神所賜的,不是照人所自以為有的。人本來是空無所有的,若自以為都是自己所有的,那麼,在他就沒有奉獻給神的理由了。唯有肯奉獻什一給神的人,才算是正式承認神已經有所賜給於他了。

「許願」是一種對神有交換條件的請求,在雅各看,神賜給十分,他獻上一分,此乃毫無問題的本份,而神也就以此一分算為滿意。神的滿意,並不是為著物質的需要,而是喜歡人在此十分之一上表示承認凡所有的都是神所賜給的一種不忘根本的感恩。再看雅各向神許願時所要求的內容是什麼呢?就是:

1.神與我同在;

2.在我所行的路上保佑我;

3.給我食物吃;

4.衣服穿;

5.使我平平安安的回到我父親的家。

他認為神若能這樣,他必將神所賜給的獻上十分之一。這幾點的要求,包括人生全部的需要,在今日看來,豈不也是我們應有的要求麼?神豈不是也已經賜給我們?若有人不否認,就必須向神奉獻其十分之一。由此觀之,十分之一和我們日常生活的衣、食,蒙神保佑平安,盼望回到天家,都有密切的關係。只要你在這世上一天有食物吃,有衣服穿,就一天不能推諉向神獻上十分之一的責任。故什一乃是我們生活上的義務,而不是律法上的負擔了。

正如亞伯拉罕之於麥基洗德一樣,雅各在伯特利的許願,和以色列全家乃至新約教會都有關係。所以神說:「我是伯特利的神」(創世記三十一章13節)。伯特利就是神殿的意思,亦即預表新約的教會。雅各在伯特利所夢見有神使者上去下來的天梯,不也是已經證實在耶穌的身上麼?(約翰福章一章51節)。神在今日還是「伯特利的神」,祂並沒有忘記雅各向祂許的願(創世記三十一章13節)。雅各所許的願有三事:

1.以耶和華為神;

2.作神的殿;

3.奉獻十分之一。

這三件是不可分離的。什麼地方有神和神的殿,什麼地方就必須有十分之一,這是在伯特利就這樣規定了。歷史上兩次有名的修建神殿,即希西家和尼希米,他們在修建完竣之後,接著就力行「十分之一」的奉獻,被神看為善為正為忠的事(歷代志下三十一章20節)。今日正是建立大衛倒塌的帳幕,堵住其中的破口,把那破壞的建立起來,重新修造,像古時一樣(阿摩司書九章11節)。若接著力行什一的奉獻,也像古時一樣,則這殿後來的榮耀,必大過先前的榮耀了(哈該書二章9節)。

摩西在西乃山時,神第一次給他關於十分獻一的訓示(利未記二十七章30-34節)。後來又指示他應當怎樣使用從十分之一上收得的財物(民數記十八章21-24節),於是摩西把十分獻一的條文加進敬拜神的律法裡。查以色列人按律法奉獻的方法是這樣的:

1.從土產中每年十分取一,供給利未人(民數記十八章20-21節)。

2.每年又第二次十分取一,為在耶路撒冷守節的需用(申命記十四章22-25節)。

3.每到三年的末一年,要將本年的土產取出十分之一,給城中的利未人和客旅並孤兒寡婦用(申命記十四章28-29節)。

4.將頭生的人和頭生的公畜分別出來,奉獻與主(出埃及記十三章12-13節;民數記十八章16-19節)。

5.收割莊稼不可割盡田角,不可拾取所遺落的,要留給窮人和寄居的(利未記十九章9-10節)。(大概這是田禾六十分之一。)

6.果樹上初結的果子,四年之內不可吃,到第五年才可以吃(利未記十九章23-25節)。

7.每到第七年,不可耕種田地,這一年田間所生的五穀百果,全歸民中的窮人及野獸吃(出埃及記二十三章11節)。

8.又有當獻的贖罪祭、平安祭、燔祭、素祭等(利未記一-五章)。

9.數點以色列民總數的時候,每人當出贖生命銀子半舍客勒(出埃及記三十章11-16節)。

10.除以上九項不可少的奉獻以外,以色列人屢次為還願獻平安祭,並樂意的祭(利未記二十二章18、21、23節;申命記十六章16-17節;二十三章23節)。至於會幕上所用的材料和人工,都是樂意奉獻的(出埃及記二十五章2-9節;三十五章5、21、22-29節;三十六章1-3、7)。建造修理聖殿的材料,也是樂意奉獻的(歷代志上二十九章3-21節)。這是在以上的「十分之一」和祭獻的事以外。

細算以上的奉獻,可知以色列人為成全神旨意的事,不但要獻出十分之一,若照他們各種的奉獻計算起來,從他們的進項中至少將三分之一獻給神。此外還要奉獻出他們的時間,如七天守一安息日,每七年守一安息年,每五十年守一禧年,每年三次上耶路撒冷守節(申命記十六章16節)。這是神選民特有的情形(民數記二十三章9節),在外邦人中是找不到的,也是不配做的。他們這樣做,與其說是律法上的責任,無寧說是蒙恩上的熱心。所以經上說:「就著揀選說,他們為列祖的緣故是蒙愛的。」(羅馬書十一章28節),「神並沒有棄絕祂豫先所知道的百姓」(羅馬書十一章2節),「就是以色列人有幾分是硬心的,等到外邦人的數目添滿了;於是以色列全家都要得救…。」(羅馬書十一章25、26節)。我們在今日,斷不可因為以色列人因行律法不能稱義,便將他們過去所行成全神旨意的事亂加非議,他們向神的熱心(羅馬書十章2節),的確是神選民應有的優點。我們在今日雖然自誇有恩典的「真知識」,但卻沒有他們那樣的熱心,別的且不說,只說「十分之一」的履行,便證明我們對神的熱心太不夠了。保羅對羅馬人說得好:「若有幾根枝子被折下來,你這野橄欖得接在其中,一同得著橄欖根的肥汁,你就不可向舊枝子誇口。」(羅馬書十一章17-18節)。這蒙恩更大一同得著肥汁的野橄欖枝,如果不能做到舊枝子那樣向神的熱心,不但不可誇口,反要懼怕(羅馬書十一章20節),這是保羅不願意我們不知道的奧秘(羅馬書十一章25節)。

新約的教會,雖然是進入恩典時代,但必須負起成全律法的責任(馬太福音五章17節),以色列人在律法之下有所不能行(羅馬書八章3節),今日在恩典之下的我們,並不是將「不能行」變為「不可行」,乃是將「不能行」變為「可以行」(羅馬書八章4節)。「不能行」是「違犯律法」,「不可行」是「廢掉律法」,「可以行」才算是「成全律法」,這是我們對律法應有的認識。
(摘自郭子嚴《神的物當歸給神》,1950年05月,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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