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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林多前書要道之十六

作者/林正雄|類別/經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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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徒不該彼此告狀
經文:六1-11
  
哥林多教會有爭端之事求審於官,保羅感到十分意外。教會是個愛的團體、沒有相愛、反而彼此相爭,而且告在不義的人求判斷,使主名受羞辱,特此勸勉。
一、信徒相爭,不該在不義的人面前控告
1、教會蒙羞
 
a、「你們中間有彼此相爭的事」(1上)。
△失去見證
   
b、「怎敢在不義的人面前求審呢?」(1下)
△讓罪人抬頭
 
2、貶低信徒尊榮地位
a、豈不知聖徒要審判世界麼(2上)(太十九28
b、豈不知我們要審判天使麼(3上)
△難道不配審判這最小的事麼(2下)?
 
3、是教會極大的恥辱(5上)
a、難道教會沒有一個智慧人,能審斷弟兄的事麼(5下)?
b、為什麼弟兄告弟兄,而且告在不信的人面前(6)?
二、彼此告狀是大錯(7上)
△新譯:「你們彼此告狀,這證明你們是完全失敗」。
 
1、為什麼不情願受欺呢(7中)?思高譯:「不寧願受點屈」。
2、為什麼不情願吃虧呢(7下)?新譯:「不甘心吃點虧」。
△虔誠人雖吃虧也不更改(詩十五2、3
 3、反倒弟兄互相欺壓,彼此虧負(8)
△虧待弟兄難免受審判,難逃地獄的火(太五21-26)。
三、不義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國(9-11)
 
1、「豈不知」你們明明知道(9)
2、不要自欺,無論是……(9中-10)
3、我們從前是不義的人……
如今已奉主耶穌基督的……洗淨,成聖稱義了(11)
默想:當我們受屈,真需要求公道判斷時,該不該告狀?向誰告狀?

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靈糧集14》,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


文章標籤:  #林正雄  #經卷  #靈糧集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