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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義的賞罰

作者/賴英夫|類別/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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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神的形像是有真理的仁義和聖潔(弗四24)。公義本是神的性情。神是公義的審判者(詩七11,九8)。
一、真神審判的標準
1、照真理審判明理之人(羅二1-5)。
2、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羅二6-11)。
3、按律法審判律法之下的人(羅二12-13)。
4、按各人是非之心──良知審判沒有律法的人(羅二14-16)。
二、神的刑罰有輕重
◎知痛改前非而向善者與將錯就錯繼續犯罪者,應有不同程度的刑罰,方能鼓勵犯過者棄惡從善。
1、明知故犯應多受責打(路十二42-48)。
2、拒絕救恩應加重刑罰(太十14-15)。
3、出賣恩主其罪惡更重(約十九11)。
三、神的獎賞有多寡
◎葡萄園的比喻中,各得一錢銀子,係指各得天國永生的報賞,非指工作賞賜一樣(太二十1-16)。
1、賺十錠管十座城(路十九11-19)。
2、每顆星榮光不同(林前十五41-42;但十二3)。
3、領受公義的冠冕(提後四7-8)。
結論:
1、不要彼此論斷(林前四1-5)。
2、不要僅僅得救(彼前四17-18;林前三15)。
3、當追求滿足的賞賜(約貳8)。
 

本文是出自真耶穌教會《靈糧集12》,真耶穌教會台灣總會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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