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行恩道-910期

基督徒可以自殺嗎?外二題

(摘自謝順道長老《順道信箱釋疑2》,2007年06月,腓利門書房出版社發行)|發佈日期:2020/10/08

殉道者的自殺,以及婦女避辱自殺等,基督徒究竟可行不可行?希伯來書裡說:「又有人忍受嚴刑,不肯苟且得釋放,為要得著更美的復活。又有人忍受戲弄、鞭打、捆鎖、監禁,各等的磨煉。被石頭打死,被鋸鋸死,受試探,被刀殺;披著綿羊山羊的皮各處奔跑,受窮乏、患難、苦害……。」這些信心的見證人,為了堅持信仰的立場,雖然遭遇各種殘忍的逼迫,卻有一個共同點──沒有人在被捕之前先自殺,以逃避敵人的侮辱和酷刑。...... (Joy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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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人:林姊妹】


哈利路亞,敬愛的謝長老您好!

感謝您不辭辛勞,在《聖靈》月刊上為我們解答信仰生活上的疑難問題。願神保佑您身體健壯,有屬靈的智慧,能推出更多的著作,為真教會留下更多屬靈的資產,那將是真教會之福。

2005年7月號《聖靈》月刊(334期),主題為〈生命悲歌──談自殺〉。晚輩讀後有些疑惑,想請教您。我們都知道,基督徒不管遇到任何困境或病痛,都要尊重神所賜予我們的生命,絕對不可自殺。但將來若遇到大逼迫,是否可以自殺呢?如〈從聖經看自殺〉一文所說:「殉道者在受迫害前先行自殺,並不是畏懼逼迫,而是不願意成為異教徒玩弄的對象。例如被丟在羅馬鬥獸場內,與野獸搏鬥,成為別人觀賞娛樂的對象。有些人在被捕之前,先行於高樓頂上躍下。他們視這種死亡如同從敵人的魔掌中奪走戰利品。羅馬人迫害教會時,故意強暴獨身苦修的女性。這些婦女不願意被異教徒迫害,就會自殺而死。」(41頁)。我想要明白的是,在這些情況下,若是為了信仰的緣故,基督徒可以自殺嗎?

婦女受辱時,若是無力抗拒,致使不能守身,是否要終身羞愧,覺得對不起神呢?因為我們的身子就是聖靈的殿(林前六19)。神會原諒她嗎?

十誡中的第六誡說:「不可殺人。」(出廿13;申五17)。但在戰爭中,軍人若被迫殺死敵軍呢?
 
彰化市 晚輩林姊妹 敬上


 

【謝長老答覆】


哈利路亞,主內林姊妹收信平安!

由來函可知,你不但時常認真查考聖經,而且在閱讀《聖靈》月刊時也頗為細心。願主賜福給你。阿們!

你所提出的疑難問題共有三項,答覆如下:


一、基督徒可以自殺嗎?

〈從聖經看自殺〉一文,作者開頭就說明:「在西方教會歷史中,早期教會反對自殺,但卻讚揚下列自殺行為。」(40頁)。而他們所讚揚的自殺行為,便是你所提出的質疑:殉道者的自殺,以及婦女避辱自殺等,基督徒究竟可行不可行?

由作者的說明可以明白,所謂讚揚「殉道自殺」,以及「避辱自殺」,乃是西方基督教會歷史中早期教會的觀念,並不是作者的主張。其實,作者是反對基督徒自殺的。他說:「在人生崎嶇的旅途上,每一個人都會遭遇困難;但請不要絕望,更不要自殺。我們不是孤立無援的獨自承擔一切,可以藉著禱告將重擔卸給神。」(41頁)。

然而,對於上述早期西方教會所讚揚的自殺行為,個人卻有不同的看法。簡單敘述如下:

基督徒若被丟在鬥獸場內,與野獸搏鬥,則那些異教徒所玩弄的,不過是基督徒的軀殼而已,並不是他的靈魂(太十28)。若因不願意被玩弄,而在被捕之前先自殺,並不等於從敵人的魔掌中奪走戰利品;惟有忍受凌辱,至死不屈,才算真實的勝利。此其一。

依據同樣的理由,異教徒強暴苦修的單身女性,也只是污辱她的軀殼而已;在神看來,她的靈魂還是貞潔無汙的。就堅持信仰立場的精神而言,她更是值得尊敬的得勝者。既然如此,她何必自殺?此其二。

大利烏王立一條禁令,三十日內,不拘何人,若在王以外,或向神或向人求甚麼,就必扔在獅子坑中。但以理當然知道若是違反這條禁令,必被獅子撕碎;但他卻仍然與素常一樣,一日三次,跪在神面前禱告(但六6~10)。值得我們留意的是,但以理在被捕之前並沒有自殺。或許他認為自殺是弱者的選擇,是畏罪的逃避方式;惟有勇敢忍受逼迫,才能成為信心的見證人,叫神得著榮耀吧?此其三。

《希伯來書》的作者依據傳說,以及旁經《瑪喀比書》說:「又有人忍受嚴刑,不肯苟且得釋放,為要得著更美的復活。又有人忍受戲弄、鞭打、捆鎖、監禁,各等的磨煉。被石頭打死,被鋸鋸死,受試探,被刀殺;披著綿羊山羊的皮各處奔跑,受窮乏、患難、苦害……。」(來十一35~37)。這些信心的見證人,為了堅持信仰的立場,雖然遭遇各種殘忍的逼迫,卻有一個共同點──沒有人在被捕之前先自殺,以逃避敵人的侮辱和酷刑。此其四。

依據上述的理由,以及古聖徒所留給我們的榜樣,我們可以如此肯定:不管遭遇甚麼事,基督徒都不可以自殺;即使為了持守信仰的緣故,也不得自殺。早期的西方教會所讚揚的自殺行為──殉道自殺,以及避辱自殺等,是不足取法的。因為這種觀念的正當性,以及這種行為的合理化,都不過是出於人的理智的判斷而已;在新舊約聖經上不但沒有這種教訓,甚至連將這件事視為理所當然的例子也找不到的。因此,我們必須珍惜神所賜給我們的生命,而不要為自己找出自以為是的藉口來安慰自己,免得違反神的旨意。

聖經上雖然沒有「不可自殺」的直接根據,卻有下列的間接根據,可以提醒我們慎重思考這個問題。

第一、人是照神的形像受造的

神說:「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神照自己的形像造人」,這是神所吩咐,不可殺人的理由。

這段經文也可以如此解讀:別人是人,我自己也是人;別人是照神的形像受造的,我也是。因此,我不但不可殺害別人,而且也不可殺害自己;我若違反神這個吩咐,我便是污辱神的形像了。

第二、生命的主權在神的手中

聖經說:「凡活物的生命和人類的氣息,都在祂手中。」(伯十二10)。又說:「耶和華使人死,也使人活……。」(撒上二6)。所羅門也說:「無人有權力掌管生命,將生命留住……。」(傳八8)。

上列三處經文都強調同一個事實:生命的主權在神的手中。因此,殺害別人或殺害自己,都屬於侵犯神的主權之行為。這種心中沒有神的地位之行為,能蒙神喜悅嗎?

第三、我們不屬於自己

聖經說:「……並且你們不是自己的人,因為你們是重價買來的,所以要在你們的身子上榮耀神。」(林前六19~20)。

「你們不是自己的人」一句,《現代中文譯本》譯為「你們不屬於自己,而是屬於上帝」。我們之所以與神有這種特殊關係,乃因我們是重價買來的──以主耶穌的捨命作贖價買來的(可十45)。職是之故,所以我們必須在我們的身子上榮耀神。在這個前提之下,我們應該捫心自問:基督徒自殺,能榮耀神嗎?基督徒的人生觀,是這麼消極的嗎?

第四、基督在我裡面活著

保羅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加二20)。

保羅所說,他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在他裡面的是基督,乃始自他受洗歸入基督的時候(羅六1~6;加三27)。因此,他如今在肉身活著,必須因信神的兒子而活──活出基督的生命,活出基督徒的形像。

保羅因為對於生命的意義有如此正確的觀念,所以第二次被囚禁於羅馬獄中,即將被處死之前(提後四6),他並沒有自殺,也不可能自殺。我們呢?

第五、神預先定準人的年限

聖經說:「無人有權力掌管死期……。」(傳八8)。又說:「祂從一本造出萬族的人,住在全地上,並且預先定準他們的年限……。」(徒十七26)。由這兩處經文可知,人的死期是由神來決定的,祂早就預先定準各人的年限(壽數)了。

沙得拉、米煞和亞伯尼歌等三人,堅持信仰立場,拒絕敬拜偶像,惹王怒氣填胸,被扔在烈火的窯中。結果,蒙神保佑,連頭髮也沒有燒焦(但三8~27)。但以理違反王的禁令,維持素常的習慣,一日三次,跪在神面前禱告,致使被扔在獅子坑中。結果,神差遣使者,封住獅子的口,使他安然度過驚險萬分之夜(但六6~23)。

司提反為主作見證說,耶穌就是那位將要興起,像摩西一樣的先知。接著又指摘公會的宗教領袖說,他們時常抗拒聖靈,甚至殺害那義者耶穌的罪。眾人極其惱怒,用石頭打死了他。主耶穌在異象中向他顯現,看清楚了他被打的情景,卻沒有保佑他(徒七37、51~60)。

沙得拉、米煞和亞伯尼歌等三人,之所以沒有被烈火燒死,但以理之所以沒有被獅子撕碎,乃因神為他們所定準的年限還沒有到。司提反之所以被暴眾打死,並不是主耶穌沒有能力救他──祂是全能的主;也不是不願意救他──祂有莫測高深的愛。只有一個理由:神為他所定準的年限已經到,他可以安然去世了。

這些古聖徒有一個共同點,就是面臨生死的關頭之時,他們都很鎮靜地把生命交託給神。他們明白:凡事都有定期(傳三1),如果死期未到,神必保佑他們;如果大限已到,就回到那更美的家鄉去吧!

神預先定準人的年限。既然如此,我們就不該妄自尊大,為自己決定死期了。否則,這種取代神的僭妄行為,怎能與神的兒女之身分相稱呢?


二、婦女受辱時,若無法守身,神會原諒嗎?

《申命記》第廿二章23~29節記載,婦女若被強暴,則當視其情況而分別處理。

第一種情況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裡遇見她,與她行淫」,則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理由是:「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裡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污別人的妻。」(23~24節)。

第二種情況

「若有男子在田野遇見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強與她行淫」,則只要將那男子治死;但不可辦女子,她本沒有該死的罪。理由是:「因為男子是在田野遇見那已經許配人的女子,女子喊叫,並無人救她。」(25~27節)。

第三種情況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則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並且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理由是:「因他玷污了這女子。」(28~29節)。

‧解析

第一種情況:已經訂婚的處女,等同有夫之婦。男子在城裡與她行淫,她卻沒有喊叫,可見她是同意的。因此,二人都要被判定犯了姦淫罪。

第二種情況:男子要被治死,因為他強暴有夫之婦。女子無罪,因為她純然被強暴。

第三種情況:就立法的精神而言,乃命令那男子必須負起道義責任來,而絕對不可遺棄那女子。但這並不等於說,那被玷污的女子非嫁給那男子不可;換句話說,那女子若不願意嫁給他,也不算犯法的。

你所提出的質疑,乃屬於第二種情況──純然被強暴。因此,她無須覺得羞愧;在神看來,她是清白的。


三、軍人殺死敵軍,算犯誡命嗎?

大衛殺死歌利亞,割了他的頭(撒上十七41~51)。但聖經並沒有說,大衛犯了第六誡。除此之外,聖經上記載著好多次戰役,以色列人靠神幫助,殺死了不少敵人。然而,聖經卻未曾指摘他們說,那是觸犯誡命的行為。

這些事實說明,基督徒在戰爭中殺死敵軍,並不構成違反誡命之罪。否則,以色列人豈不是在公元前第15世紀就被迦南地的異族殺光了嗎?

願主與你同在,賜福給你和你的家。阿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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